矿山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签定地点:
签约时间: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证、互利共赢的原则,就武定县文笔山大岩洞铁矿厂林场矿区开采经营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项目:
1、武定县文笔山大岩洞铁矿、开采、经营销售,由乙方自行管理;
2、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的范围内开采,乙方不得越界采矿;
二、合作期限:
1、以甲乙双方圈定范围内的矿储量采完为止;
2、自甲乙双方签定协议之日起,在圈定范围内和周边地段,甲方不得布置采矿及和任何人联合布井开采;
三、合作方式:
1、甲方将矿山资源使用作为投资,并以此投资方式获 1
取回报;
2、乙方投资所有开采、经营、管理、销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作为投资方式获取回报,矿石以过磅的数量由双方确定让可后进行利益分配;
3、如甲方矿山采矿证及相关证照到期,须办理相关证照延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利益分配:
1、乙方负责文笔山大岩洞铁矿的开采、经营等的所有投资,销售收入归双方共同所有,每采一吨矿甲方提取43元人民币,其余归乙方所有,若矿价上涨,除每吨支付甲方43元的基础上超出部份根据矿价上涨幅度,按比例增算给甲方。每吨矿价品位按:42°%130元/吨,45°%160元/吨,50°%180元/吨为基础价,百分之35°~42°以内的矿石由甲方的收购,运到 地点,每吨 元;
2、乙方销售矿石时,必须通知甲方,矿石单价经甲方认可数量以过磅单据为准;
3、国家税以及各级部门的管理费,从乙方采出矿石年总产量的每吨抽出1元人民币补助甲方,税收和管理费由甲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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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甲乙双方达成共识签定合同后,任何一方不得反悔。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发矿、销售、过磅、单价、数量,甲方必须派人参加监管,甲方应得利益收取,在结算时必须做到日清月结;
2、在采矿区内,乙方必须杜绝同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采矿采石、取沙、土等其它作业行为,如发生有类此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合作权利,并不负责乙方投资的一切损失;
3、在矿山的基础建设过程中,如修路、架电、引水、搭建工棚、修建炸药库和布置井口的一切生产用地、砍树甲方应无偿供给乙方使用;
4、在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将该矿山及周边的任何一处再次和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开采(如有此情况须和乙方商议后进行)。如甲方将该矿产权转让、出售给别家经营,须征得乙方同意并支付完乙方的一切投资后方可进行;
5、因甲方的采矿证及相关证照即将到期,急需办理延期手续,如无法办成延期手续,导致矿山停止生产,给乙方带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6、甲方负责协调周边村民和相关部门的一切工作,乙 3
方只负责生产工作。
7、火攻品、炸药等物品由乙方出资甲方购买,单价以民爆公司出具单据加运费计算。
8、因不可抗拒的事故发生,甲乙双方均无任何连带责任,双方需共同协商解决。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矿山开采,经营管理等一切工作,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生产建设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另行转让给任何人经营,如发生违反上述情况,视乙方为违约,如须转让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2、乙方负责矿山开采区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在工作中出现各级政府部门的政策变动和干扰,由甲乙双方配合共同解决。
3、安全事故由乙方全部负责,甲方无任何连带责任,但甲方必须全力配合乙方解决问题。
4、乙方按国家相关的法定、法规进行管理,做到文明施工,不安全不生产的基本原则。
5、乙方进场后,甲乙双方共同负责政府协调工作,以确保矿山顺利开采,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
七、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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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任何一方违约,并无条件接受法律规定的违约金赔偿给守约方。
八、签订协议
1、乙方进场后的第6个月内支付甲方160万元人民币给甲方作为办理矿山业务的费用。
2、其中80万元在公司注册后,乙方进场前的2天支付,剩余80万元在乙方进场后的第6个月内一次性付清给甲方。
3、上述乙方支付甲方的款项和矿山投入基础建设资金,该款从乙方在前期矿石销售时扣除并回收成本后,甲乙双方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款进行利益分配。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以补充协议为凭,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同样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即刻生效,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希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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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矿山矿洞施工合作协议
矿山矿洞施工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为加快矿山矿洞施工进度,调动、激励各方的积极性,加强矿山安全生产意识,实现以矿养矿,尽早创收增效的目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调,达成如下协议:
一、 合作事项
乙方必须在甲方矿权范围内(正坝二组至江边四组)按甲方设计要求施工,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甲方指定界限,严禁越界。
二、 合作期限
施工合作期限由甲方确定,一年为一个期限,期满后,经双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的权利。
三、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依法保障乙方开采矿权范围(正坝二组至江边四组)矿资源的合法权益,加强与工商、税务、安检、国土等部门的合作,为乙方提供良好的生产环境。
2、 在本协议签订三个月后,甲方向乙方收取管理费每年15万元(大写: 万元整)。
3、 甲方具有对乙方所施工的矿洞享有安全、生产、
质量的领导、监督、管理和指挥的权利。
4、 协助乙方对周边环境和相邻关系进行协商和处
理。
5、 参与乙方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地质灾害、环境
污染及水土流失事件的协商和处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 对乙方施工中需要的炸药物资手续由甲方负责,
乙方请专业爆破队施工,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 乙方统一办理施工人员意外伤害、雇主责任险,
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 有权纠正和制止乙方私运、私卖矿石和转让施工
等违约行为。
四、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矿权范围(正坝二组至
江边四组)矿资源的生产,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充分、合理利用资源。
15万元(大写: 万元整)。
3、 服从甲方对乙方的领导、监督、管理和指挥,遵
守公司的安全设施规程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2、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三个月后,向甲方支付管理费
全责任书的各项规章制度。
4、 依法负责施工矿洞的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
尽力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搞好水土保持,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经济赔偿和行政处罚责任。
5、 必须配备合格的安全生产员、爆破员及特殊岗位
操作员,建立规范的炸药申领、使用和退还制度。严格无证涉爆作业,严禁将炸药转借、转让和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
6、 无权将乙方对该矿洞的权利和义务以任何形式
擅自转让、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7、 乙方在探矿中获得的金属矿,不得外卖、截留、
转移、私拉、私运和转让。其金属矿所有权属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无偿收回矿洞。但乙方在探矿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料由乙方处理妥当好,甲方不得干涉,乙方应妥善处理,并拉走,不能形成堆积物,若造成泥石流危害,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追偿;乙方的损失,甲方概不承担。
8、 加强对施工人员思想道德和法制教育,遵守当地
民风民俗,搞好与当地村民和施工队伍内部团结关系。
9、 探矿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包
括施工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培训费用;意外伤害、雇主责任险由乙方出资,统一办理;发生一切意外事故所产生的任何赔偿、补偿、责任费用;开采中所产生的电费、水费、炸材费等。
10、 乙方食宿自行负责和管理。
11、 乙方定期向甲方报送当月施工进度。
五、 其他约定
1、 在探矿过程中,所探得的金属矿产品以同时期、
同品位市场价进行批量计价(如发生品位争议以双方在选厂的分级机移流口取样作为认定依据)。按总价值甲方得40%,乙方得60%。
2、 探矿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纳税费及经营、销售费
用等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乙双方结算过程中直接扣除后支付乙方应得价值。
3、 乙方若违反约定条款的任何一条,则视为自动
放弃,本合同即刻终止,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施工情况和履约情况终止本合同。
4、 若乙方违反政策,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进
行干涉,也应终止本合同。
六、 违约责任
除不可抗拒因素外,甲方违约,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和
解除本合同,无偿收回乙方在该矿洞的施工权。
七、 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协商,并签订补偿协
议,补偿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 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矿山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九、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方签章
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日
本协议双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