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扣件租赁合同
出租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租用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承接施工的 工程因需要,甲方愿意向乙方出租钢管、扣件等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在遵循平等、自原、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下,双方一致同意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资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建筑面积:
1.4工程工期:
1.4.1甲方个月,以乙方第一车材料进场日期起的实际日期计算(室内安全防护架及室外施工电梯架不作为计算工期)。
1.4.2正负30天内甲乙双方均承诺不增加也不减少合同造价。如正负超
过30天,甲乙双方均可按30天外的天数计取或扣除钢管、扣件的租赁费。租赁单价:钢管每米/天 元,扣件每套/天 元,工字钢每米/天 元,插扣每吨/天 元。
2、周转材料的规格、数量、租用价格
2.1根据乙方所提供的清单(钢管、扣件、工字钢、插扣、丝杆等)
3、材料的进场时间及结算期限
3.1进场时间:乙方电话或口头提前两天通知甲方,甲方无条件满足乙方所提的数量和时间到达施工现场。(运输由甲方负责)如甲方延误乙方施工则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并进行赔偿同时在结算租赁费中扣除。
3.2租用期以材料进场起,至乙方电话或口头通知甲方材料报停日起,自报停日至材料运出现场的天数,乙方不再支付租用费。
4.甲、乙双方的工作及责任
4.1 甲方工作及责任
4.1.1 甲方委托 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1.2 按乙方需要在接到乙方电话或口头通知后,两天内应组织材料进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材料的进场时间。如不能及时按排材料进场,因此引起的乙方任何损失由甲方承担。
4.1.3 保证进场材料的规格、数量能满足乙方的需要,保证进场材料的良好使用性能。
4.1.4 甲方负责租赁材料的进出场运输费用,材料出场的卸车和周转材
的指定堆放甲方自理。
4.1.5 乙方人员到现场必须听从甲方安排(做好三级教育)。
4.1.6 乙方自己搭设板房(甲方指定位置)。
4.2乙方工作及责任
4.2.1负责保证乙方材料进场道路额畅通。
4.2.2乙方委托为履行本合同全权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4.2.3提前二天将材料进场计划电话或口头报至甲方。
4.2.4负责教育工人不得乱裁钢管及砸坏扣件。如工人有意损坏材料,乙方可要求工人所属分供方单位按市场价赔偿,木工所用材料有木工归堆至乙方车能到的地方装车。
5.租金结算及付款方法
5.1本工程的租赁费用以项目的建筑面积/m2(不含税)包干;甲方负责派安保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安保工作,在施工期间或材料退场前的缺少和损坏都由甲方自行承担。
5.2本工程的租赁费甲方垫资到地上三层结构封顶,每月25日甲、乙双方预结一次,作为付款的依据,乙方每月5日经公司审核后支付当月结算款额的60%,付款宽限度为15天。主体封顶后付到85%。
5.3合同总价:按照陕西省定额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建筑面积;外墙保温材料和二次结构不得计算建筑面积。
5.4材料退场后,甲方一周内通知乙方办理结算手续,在材料退场后6个月内向甲方支付剩余的租赁费用。
5 . 5甲方提供租赁单位名称: 开户行: 帐 号:
6、其他约定
6.1在执行本合同时若发生争议,应相互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诉之南通市港闸区法院仲裁。
6.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样效力。
6.4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工程完工款清后自行失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日期:
第二篇:钢管扣件脚手架租赁合同样本
建筑器材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为承建 工程,(工程施工地点在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预计租用甲方钢架管米,扣件实际数量以发货单据为准。租赁期间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间届满,乙方未归还租赁物,视同乙方仍承租租赁物,本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二、乙方在提货时由提货人点清器材数量,验收质量,如有异议及时向甲方提出更换。乙方承担器材自发货时起至归还止这一期间丢失、毁损及导致他人损害等器材本身及相关的任何责任,甲方概不负责。乙方送回租用的器材时,甲方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检验。
三、乙方租用器材的提货、送回地点均为甲方仓库,仓库所在地为黑石铺大丰物流园内 。装卸和运输费用由乙方自理。装、卸车费按如下标准计算:架管250米为1吨,装车费 9 元/吨,卸车费 10 元/吨(包码堆);扣件每套装车费 0.01 元,卸车费 0.01 元。甲方可为乙方代办运输。
四、乙方授权 身份证号码 ,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权限为:代乙方签订、变更租赁协议;代为乙方履行租赁合同;代为提货;代为指定或变更提货人;代为进行租赁合同项下的结算;代为指定或变更合同结算人。委托代理人的预留签字为 ;乙方现指定的提货人 乙方(承租方):
为 ,身份证号码为 ,提货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提货行为乙方均予确认。提货人的预留签字为: ;现指定的结算人为 ,身份证号码为 。结算人在本合同项下的结算行为乙方均予认可,结算人的预留签字为: 。
五、乙方提货前须向甲方交付押金,并由甲方开具押金收据,乙方不得以押金抵付租金,待租用器材全部送回并且租金全部清结时返还押金。押金收取标准每吨(250米)为500 元。
时,另外补交与甲方承担的税金数额相等的租金。
七、租期起止时间自发货之日起至送回之日止(送货当天不计,算头不算尾),租期不足三十天,按三十天计算租金。租金结算以发货单和验收单为结算凭据。乙方应于每月的十五号提请甲方结算租金,乙方未按时结算,甲方有权按照合同和已发货情况计算租金作为当月度乙方应付租金。
八、乙方应按月度交付租金,于每月的十五号将应交租金交付清结。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未按时缴纳的,每逾期一天,按应缴租金的3‰加收滞纳金至缴清之日止。如乙方逾期60天不交付租金,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至租赁物收回前,甲方有权按照租金标准收取该期间的经营损失。
九、乙方须妥善使用和保管租用的器材。所租器材只限本合同工程使用,不得转租、转借、转换工地;不得截断、焊接、打眼;如转租、转借、转换工地,须经甲方同意。乙方送回租用的器材前,须将器材上的附着物(泥沙)铲除、清刷干净。
十、乙方需另外交纳下列费用:扣件洗油费按 0.1 元/套收取(乙方不得自行洗油);若钢架管折弯,按 1元 /根计收校直费用;顶托按 0.4 元/套计收洗油费:若超长超短钢架管改制,按 0.5元/根计收费用(钢架管长度最大正负误差3m以上为5cm,3m以下或特殊规格允许误差不得超过3cm)。顶托丝杆与底板脱焊按3 元/套计收焊接维修费。
十一、租赁期限届满后,如乙方没有归还租赁物,则甲方可以视同租赁物已被乙方丢失,甲方有权要求赔偿。但在赔偿款付清前,因乙方相当于实际占用租赁器材,仍需按租金标准收取费用。甲方有权选择如下赔偿费收取标准: ①丢失损坏架管、扣件、顶托及其配件,按成本价值的 100 %计收其赔偿费;或者②按赔偿费支付时器材的市场价不计折旧予以赔偿。
十二、承租方承租钢架管需定制标杆、加刷指定颜色油漆时,要提前通知出租方,出租方按双方商定价格收取油漆费。
十三、在履行合同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
商不成的,双方有权向长沙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任何一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
的费用包括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
承担。
十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全部租金和有关费用结付完毕之日失效。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负 责 人: 项目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
理人:
电 话: 电 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