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筑消防安装工程合同
发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甲方将 消防安装工程交由乙方负责施工,为明确甲乙双方的责、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就该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名称 消防水喷淋、消火栓供水系统(工程内容以施工图纸内容为准)。
第二条 工程范围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本工程的消防施工图纸,依据消防工程验收有关规范,按设计图纸要求施工,在没有经甲方和设计方同意修改前,乙方无权修改和变更设计。乙方施工必须达到本工程消防各系统功能的设计要求。
第三条 承包方式
包工包料,使用的产品或材料与预算书相符,并符合规范要求及设计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消防各系统主要设备相关的产品合格证。
第四条 工程造价
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人民币): 圆整(¥ 元 )(含税金,不含检测费用)。材料单价按照《 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施工期间平均价计取。
第五条 工程期限
1
工期:乙方须在 个日历天内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和范围并通过甲方的初验,在施工过程中若甲方要求施工变更,则工期相应顺延。
第六条 质量要求
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进行施工,达到合格标准。
第七条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以甲方书面通知开工、乙方进场施工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工程预算总造价预付40%给乙方作备料款。工程完成,经核实工程量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到已完成工程量的90%。在本工程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且乙方将竣工图等相关资料送交甲方后,甲乙双方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其余款一次性拨付给乙方(须扣除结算总造价的2%作为工程质量保质金,保修期届满后十个工作日内结清质保金给乙方,质保金不计息)。结算付款前,乙方须按总价先提供#5@p。
第八条 验收
乙方完工后,甲方应在30天内向市消防支队申请验收,乙方保证能通过消防部门的一次性验收,并将竣工图及资料交齐甲方后方可进行结算。如工程未能通过验收的,乙方须返工至通过验收合格为止,各种费用自理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工程结算
1、 本工程套用《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 单位估价表》及相配套的费用定额,取费按 类计取。
2、
进行增减。
第十条 双方责任
一、 甲方:
2 如工程项目有增减或设计更改的内容,按实际发生的项与量
1、 提供该工程图纸四份,消防审核意见书一份(复印件);
2、 提供施工现场使用的水电(产生的水、电费由乙方承担);
3、 提供临时材料房一间;
4、 协调乙方与其他交叉施工单位的关系。
二、 乙方:
1、 根据甲方提供的(经消防监督审定)图纸进行会审。会审后方可组织施工;
2、 严格按照国家消防系统有关规范、技术要求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并提供消防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二套给甲方,提供全套设备的相关技术资料及为甲方免费培训两名操作人员。
3、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对相邻的工程设施及管线进行保护,如有损害须负责赔偿。
4、 在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因施工需要须对绿化或其他设施造成破坏的,必须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才可进行,并在施工完毕后由乙方负责恢复原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5、 乙方按合同文件要求以及国家相关的技术规范、施工操作规范完成本工程的施工,并注意安全文明施工,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6、 保证施工完成后能通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并合格。
第十一条 产品要求
乙方应按要求进行施工,所使用的产品必须为合格产品(须有合格证、产品检测报告),如发现产品有质量、规格、型号、尺寸不符的立即退货,由此造成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或伪劣产品的,乙 3
方每违反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 元/次的违约金。已施工部分,乙方须无条件返工,费用自理,造成逾期交付的,乙方还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保修责任
工程验收合格后,从通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12个月,在保修期内,如使用过程中发生工程质量问题,甲方或使用方通知乙方(电话或书面通知),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到现场进行维修。如乙方不派人来维修,甲方或使用方将另行组织维修,费用从保质金中扣除,保质金不足以支付维修费用的,仍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甲方从逾期付款之日起,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不按时完成工程,超工期的,每超工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乙方完成的工程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防部门一次性验收不合格 的,应返工直至达到要求,造成超工期的,按本条第(2)项支付双倍的违约金。造成复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二次检测费)。
第十四条 施工期间至未通过消防验收合格之前,乙方自行保管好材料、设备等,并加强施工安全的管理,如出现施工的安全事故及材料损失,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
第十五条 其他: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由南宁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4
第十六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电 话:
帐 号:
开户行: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5 法人代表: 经办人: 电 话: 帐 号: 开户行: 日
第二篇:建筑消防安装施工合同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
(LTP-- 2007----001)
建设单位: 建筑名称: 建筑地点: 施工单位: 合同编号: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编制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施工合同
甲方(建设单位): 乙方(安装施工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和《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建筑消防设施安装的实际,经协商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建筑消防设施概况:
(一)建筑名称:
(二)安装施工范围:
A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消火栓系统 C自动喷淋灭火系统 D防排烟系统 E消防稳压系统 F 应急照明疏散指示系统 G防火卷帘门系统 H火灾漏电报警系统
(三)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年
第二条 图纸、预算交付
(一)甲方在开工前10日向乙方提供经过公安消防部门审批的设计图纸一套。
(二)乙方在合同签订前10日内向甲方提供预算报告。
第三条 合同价款、付款方式
(一)合同价款:
工程总造价:100000.00 元 ,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月 日
(二)付款方式:
1、施工人员到场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
2、装饰封顶打压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 3 所有设备安装完毕调试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
4、通过消防部门监测验收结束后支付工程总造价的20%。
第四条 设备供应:
第五条 双方责任
(一)甲方 :为乙方提供用水、用电方便和存放设备的场地(水
电费由乙方负责);协调乙方与工地其它施工单位的协作关系;通知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及时组织验收并付工程款;
(二)乙方:应及时采购设备,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确保安装质量,服从甲方的进度安排,按时提供有关竣工资料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六条 图纸变更
设计图纸、施工图纸原则不变更。确需变更,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其费用按实结算。
第七条 验收和工程质量
(一)竣工后十日内向甲方提供消防设施施工技术档案,己方在
十日内组织验收
(二)消防设施安装以通过甲方及消防部门验收合格为标准。
第八条 保修
(一)保修内容:见安装施工范围;
(二)保修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保修 壹 年。
(三)保修期满后,按《山东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修保养管理办法》的规定签定维修保养合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责任:
1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而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2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提前使用,发现质量问题,自己承担责任;
(二) 乙方责任:
1乙方逾期交工中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
要求限期无偿修理或返工,由此造成逾期交付的,每日按工程总价的0、1%向甲方偿付逾期的违约金;
2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由乙方无偿修复;因甲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修复,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条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采取( B )的方式解决:
A向 仲栽委员会申请仲栽
B向 当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如需担保,另立合同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保修期满终止。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第十四条 其它 注:本合同金额只含施工安装费,不含监测验
收费。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账号:
乙方:(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 账号: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