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标语内容

时间:2024.3.19

1.德育贵在修身,文明贵在行动

2.只言片语体现修养,小事细节彰显文明

3.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

4.以人为本,构建和谐单位;以德管理,彰显文明新风

5.关注自己一举一动,创建你我美好单位

6.保持文明形象,请文明着装和使用文明用语

7.弘扬文明礼仪风范,倡导良好行为习惯。

8.营造良好机关氛围,提高文明礼仪素养。

9.文明从一点一滴做起:说文明话,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10.创造优美环境,营造优良秩序,提供优质服务,创建文明单位。

11.文明用语从我说起,文明举止从我做起。

12.人人都是文明形象,处处都是和谐环境。

13.优化软环境,积极创建文明单位。

14.创建文明单位,构建和谐人社

15.讲文明,树新风,共塑人社新形象。

16.强化文明意识,提高文明素质。

17.加强文明单位建设,发挥文明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

18.以提高人的素质为本,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19.人人参与,齐抓共管,建设高质量的文明单位


第二篇:人社局推行行政指导增加内容


在全系统行政指导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江 泽 清

(20xx年8月27日)

同志们:

推进行政指导工作是局党委根据市软建办的要求,适应新的形势需要,落实市委、市政府转变作风,建设“效能淮安”和“实干淮安”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局系统加强软环境和效能建设的一项重点工作。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系统行政指导工作推进会,目的就是通过推行行政指导工作,进一步深化服务型、监管型、法治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推动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实现新突破。

为了保证行政指导工作在我局顺利开展,局党委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方案,并组织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同志,认真探讨研究有关行政指导理论,学习借鉴工商、水利部门的成功经验,紧密结合我局实际,经过反复研究和论证,印发了《关于在全局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还编写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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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指导工作手册》。《行政指导工作手册》汇集了服务发展建议制度、监管巡查提示制度、轻微违规警示制度、行政处罚后帮扶制度、中小企业项目辅导制度等五项制度,收录了与之配套的涵盖行政许可、巡查监管、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中小企业帮扶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领域多个示范文本。这是我局今后一段时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指南,希望同志们认真学习和领会并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现在,我就如何进一步推进我局行政指导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指导工作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全党大兴密切联系群众之风,大兴求真务实之风,大兴艰苦奋斗之风,大兴批评与自我批评之风。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指导的作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政府促进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在职能业务工作中推行行政指导,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当前加快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推行行政指导,意义更加重大和深远。

(一)推行行政指导能更好地转变执法理念,推进依法行政。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坚持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就是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从根本上转变思想观念,摒弃权力本- 2 -

位、部门本位意识,把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摆在首位,积极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改进监管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推行行政指导,是上述要求的具体措施。体现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要求,有利于促使广大干部职工理解和把握依法行政的深刻内涵,自觉确立合法性与合理性兼顾、依法管理与优质服务结合、权力与责任统一的全新监管理念,促进执法工作由“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

(二)推行行政指导能更好地改进监管方式,优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形象。行政指导制度根据法律的原则、精神及政策,制定引导性规则与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说服、劝告、建议、鼓励、帮助以及发布警示、信息、提供行为指南等非强制性的行政行为,谋求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与配合,促使行政相对人自愿采取特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这种做法,使相对人能够充分体验到平等的人格与权利的尊重,能够充分感受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真心实意为企业和劳动者办好事,也能通过平等友好的指导服务,及对发现、纠正和弥补职能业务工作的缺点和不足,尽职尽责为社会发展办实事,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用工单位、劳动者在感情上接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行动上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评价上满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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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有利于营造和谐的监管关系,改善部门形象,提高监管权威。

(三)推行行政指导能更好地促进职能转型,服务发展大局。行政指导与传统意义的强制监管有着明显区别,其核心是以人为本、优化服务、促进发展。行政指导工作对经济发展重在建言献策,对企业和群众重在引导服务,对违法违规行为重在警示纠错。比如:在招、用工环节加强行政指导,可以使企业掌握用工的相关规则,妥善解决易发、多发的矛盾和问题,从而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招商引资特别是重大项目落地创造更加便捷的市场用人环境;在市场监管环节加强行政指导,可以弥补单纯依靠行政处罚等强制手段进行监管的诸多缺欠,避免一罚了之,防止违法行为的多发和反复;在维权环节加强行政指导,可以唤起劳动者的自我维权意识,提高自我维权能力,学会自觉运用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竞争环境。通过教育、引导、警示、告诫等措施,增强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更加有效地规范企业的行为,从源头上减少企业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实现对市场秩序的科学监管和长效监管。所以,推行行政指导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门转型增效、服务大局的必由之路,早抓早主动,不抓就被动,抓好了既科学又实用,必须全面动员,一着不让,- 4 -

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点,把握原则,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指导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明确目标,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狠抓落实。我局系统行政指导工作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为先导,以优化服务、促进发展为目的,以《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淮安市市级机关行政指导试点工作意见》为依据,围绕企业所盼、政府所想、法律所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能,深入开展101%服务,创新服务平台,优化服务形式,积极探索和试行行政指导工作,推动行政管理工作由“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转变,促进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实现管理向服务转型,树立服务发展的新形象,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行政指导工作:

(一)围绕服务发展开展行政建议。在日常监管过程,采取和运用宣传、辅导、建议、沟通、帮扶等手段,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创立和保护自身权益;引导各类组织健全和完善各项用人机制。

(二)利用监管巡查开展行政提示。在登记管理和巡查监管过程中,主动提醒行政许可事项的设立、变更、备案等,提示、引导其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履行义务,加强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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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发展、保平安、建和谐,尽可能减少违法行为发生。

(三)针对违规行为开展行政警示。对发现的不良行为倾向和情节轻微的违章违法行为,进行警示并责令整改,不予行政处罚。一般性违法行为,多做说服教育和引导规范工作,做到善施行政告诚,勤于行政指导,慎定行政处罚,为企业创造良好宽松的发展环境。

(四)结合行政处罚开展案后帮扶。对实施过行政处罚的,要通过走访、询问、建议,帮助行政管理相对人纠正违法行为,引导相对人规范经营。通过案后帮扶,促进企业良性发展,使企业认可,社会认同,政府满意,营造和谐的执法环境。

推行上述行政指导工作必须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必须在法定职责、职能范围内实施行政指导,所实施的指导行为不应违背法律精神、法律原则和国家政策。二是合理性原则。所实施的行政指导应当是社会所需、企业所求、政府所想,以实现对经济秩序的有效管理。三是自愿性原则。行政指导应在行政相对人自愿的基础上实施,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行政指导的,不得采取或变相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其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理方式。四是公开性原则。公开行政指导的内容、形式、方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的知情权。五是不干预决策原则。坚持行政指导的- 6 -

外在指导性,在行政指导过程中,不得干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营决策。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行政指导工作取得实效 推行行政指导工作既是一项重大的创新型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在思想上形成共识,工作中狠抓落实,确保这项工作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一)健全责任机制,提供组织保障。各级领导班子要把行政指导工作作为今后的重大工作之一,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和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精干的工作班子,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我局要成立推行行政指导工作领导小组,并设立办公室,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和具体规则制度,审定行政指导项目,评估行政指导成果,监督行政指导行为,搜集和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查找问题,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各相关处室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把握全面工作,搞好统筹协调。行政指导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要与传统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有机结合起来。一是与行政执法刚性管理手段相结合。做到二者互促互补,不可偏废。既不能因实施行政指导而放弃行政执法刚性履职行为,也不能片面强调行政执法刚性管理而忽略行政指导作用的发挥,要将二者统一于人力资源社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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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部门行政管理各项业务工作之中。二是与行政许可相结合。把推行行政指导与医疗保险、社会保险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通过有效的行政指导,提高审批效率,进一步为各类用人单位创造方便快捷的条件。三是与管理工作相结合。针对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行业,结合执法检查、警示管理制度、联动监管制度,有针对性地实施不同方式的行政指导。

(三)设定考核指标,健全激励机制。要把行政指导工作开展情况作为绩效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理念认识、技能培训、机制建设、项目案例、业务融合等方面,逐一量化考核分数,做到统一标准,易于操作。要全面落实我局出台的各项行政指导工作制度,做到目标明确,任务落实,措施稳妥,行动积极,成效明显。建立行政指导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加强对行政指导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把监督考核结果与年终综合考核、评先树优挂钩,发挥好奖惩激励作用,广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四)注重收集典型,搞好对外宣传。要注重中小企业贷款、个人助保行政辅导、服务发展行政建议等方面好的做法和典型范例,利用各种途径加大对行政相对人的宣传力度,调动行政相对人与我局行政管理机关双向互动、密切配合的积极性,使广大行政相对人认同行政指导、接受行政指导。我局要分阶段、有步骤地开展宣传,营造推行行政指导氛围。- 8 -

特别是要围绕行政指导的成功范例,组织好宣传,扩大影响,推进各项作,适时总结经验,提高指导水平。

同志们,推行行政指导,服务科学发展任务繁重,意义重大,我局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扎扎实实抓好各项行政指导工作的推进和落实,大力促进转型增效,为推动淮安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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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系统行政指导工作

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条文

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0条

2、《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第14条 养老保险处

1、国发[1978]104号,20xx年江苏省政府令第36号 医疗保险处

1、《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

2、《工伤认定办法》第7条

劳动关系处

1、《劳动法》第39条,

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35条;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53号令)第34条

3、《关于印发淮安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劳社发[2009]87号)

4、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经济贸- 10 -

易委员会、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淮银发[2003]100号)

5、淮安市财政局、淮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市商业银行(淮财社[2005])49号)

社会劳动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市直改制企业特困群体财政助保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发[2009]133号)

2、《社会保险法》第10条

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6号令(2007)第2条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1、《淮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淮人社发[2011]197号)、《淮安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1、《社会保险法》

2、淮政办发[2003]96号

3、淮政办发[2004]112号

劳动争议仲裁院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条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条

社会保险征缴中心

1、《社会保险法》第57条、第62条、第63条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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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招用人员类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4条、第19条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类

1、《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第9条、第15条、第1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3条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9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82条、第87条

(三)工作时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3条

2、《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2条

(四)工资类

1、《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6条、第12条、第15条、第3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

(五)社会保险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8条、第60条

2、《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23条

3、《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4条

4、《江苏省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33条

5、《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14条

6、《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

(六)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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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章依据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53条、第58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40条

(七)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类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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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问答

1、用人单位通过什么途径招用人员?

答:(1) 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办途径发布招聘信息;

(2) 委托公共就业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3) 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4) 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

(5) 其他合法途径。

2、用人单位招用员工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1) 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2) 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 招用员工时应查验劳动者的失业登记情况,以及与前一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3、国家保障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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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是否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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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7、用人单位如何约定试用期?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8、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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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签、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签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9、什么是劳动者的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要支付违约金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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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10、用人单位提前解除服务期,劳动者是否还应支付违约金?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劳动者在何种情形下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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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5)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6)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7)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8)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10)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1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1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1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何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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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13、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答: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淮安市的最低小时工

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

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4、劳务派遣用工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的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派遣协议的内容应当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工期间,用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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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15、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6、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1)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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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5)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6)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7、按什么标准支付经济补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

二个月平均工资。

18、用人单位如何依法制订规章制度?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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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

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19、用人单位职工名册包含哪些法定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20、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周期、日期有何规定?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

实际履行劳动义务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没有约定工资支付日期的,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应当在此之前的工作日提前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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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劳动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满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其工资。

21、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记录和发放方式有何规定?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书面记录劳动者的出勤记录,每月与劳动者核对并由劳动者签字。用人单位保存劳动考勤记录不得少于二年。用人单位应当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并同时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劳动者实际取得的工资与工资清单以及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记录应当一致。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

22、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及淮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是多少?

答:“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从20xx年2月1日起,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执行二类标准,即由原790元/月调整为930元/月。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执行三类标准,即由原670元/月调整为800元/月。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由原

6.4元/小时调整为7.5元/小时。楚州区、淮阴区、涟水县、洪泽县、盱眙县、金湖县由原5.4元/小时调整为6.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1)加班加点的工资;(2)中班、夜班、- 24 -

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3、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1)在试用期内的;

(2)因用人单位实行预付部分工资、分批支付工资的;

(3)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被用人单位扣除当月部分工资的;

(4)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5)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经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降低工资标准的。

前款第(3)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当月工资的部分并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应发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第(4)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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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外。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一致的,适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遵循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

24、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1)在事假期间的;

(2)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3)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25、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发?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

(1)工作日延长劳动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加点工资;

(2)在休息日劳动又不能在六个月之内安排同等时间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二百支付加班工资;

(3)在法定节假日劳动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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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安排其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加点的,应根据上述规定,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26、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有什么规定?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双方没有约定的,或者双方的约定标准低于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标准的,按照集体合同或者本单位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3)前两项无法确定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者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其中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

计发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7、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如何计发?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且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分配制度的规定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8、用人单位在停工停产期间,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工资? 答:《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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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工作时间有何法律规定?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

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上述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连续休息24小时)。

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休息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的工作制度。

30、不定时工作制适用用人单位的哪些岗位?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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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3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用人单位的哪些岗位?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答: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施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审批办法〉第五条规定,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

(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

(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32、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按级别管辖原则和申报审批的程序,经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并在企业内公布后方能实施。

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应具备的下列条件:

(1)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劳动定额科学合理;

(2)依法建立健全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依法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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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

(4)维护职工人格尊严和安全健康、休息休假的权利,禁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

(5)实际用人企业使用劳动力派遣单位人员,所在岗位确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由实际用人企业按有关规定负责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但申请前应征得劳动力派遣单位的同意。

33、对于用人单位的加班时间有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4、在什么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或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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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5、哪些节日是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全年法定休假日11天。

(1)元旦1天;

(2)除夕至春节初二3天;

(3)清明节1天;

(4)五一劳动节1天;

(5)端午节1天;

(6)中秋节1天;

(7)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3天。

36、如何确定职工的带薪年休假?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37、用人单位如何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劳动者本人意愿,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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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安排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休年休假。

38、职工未休年休假,应当如何处理?

答: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的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9、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答:(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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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发生劳动争议时,应通过哪些途径予以处理?

答:(1)协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是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仲裁: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以及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其中,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4)诉讼:

①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的争议;

②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

③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1、申请劳动争议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答:(1)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1年;

(2)在1年时效内,因一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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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1年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42、劳动争议中的证据举证分配是指哪些?

答: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43、何为终局裁决?

答:(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上述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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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4、医疗保险病历及医疗保险IC卡使用应注意哪几点?

答:(1)医疗保险病历及IC卡记录了参加人员个人资料和个人医疗帐户信息,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

(2)医疗保险病历仅限参保人员本人门急诊或住院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如因转借他人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除向责任人追回医疗费用外,同时停止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6个月。

(3)参保人员发生工作变动或待遇变更(退休)时,须将医保病历交参保单位到医保中心办理有关手续。

45、为什么要实行大病救助保险?大病救助保险有何规定? 答:我市医改《实施方案》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施大病统筹,建立大病医疗救助资金,适当解决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大病医疗问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均可参加大病医疗统筹,暂按每人每月8元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一般由单位缴纳,单位有困难时也可由参保人员缴纳部分或全部,个人缴纳须经职代会(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大病医疗救助必须是用人单位全员参加,不接纳个人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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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

46、参保职工如何办理住院和医疗费结算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病经定点医院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凭医院开据的《住院证》和医保病历、IC卡,到该医院医疗保险管理科登记,然后到医院住院窗口办理住院手续,医院会收取一定的押金(一般不低于起付线)。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医院向参保病人收取。应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大病基金)负担的费用,待病人出院后,由医院直接与医保中心结算。

47、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有哪些规定?

答:(1)必须用《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如用《目录》外的药品须自费。

(2)使用《目录》内的乙类药品需先由个人付一定比例后再按医保规定支付。目前乙类药品自付比例分为0%、10%和20%三种。

(3)门诊急性病三天量,慢性病七天量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用量(也适用于住院病人出院带药和门诊特定项目开药量)。

48、哪些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答:(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关于“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的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医疗费用,不能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参保人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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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按项目为城乡居民免费提供,经费标准按单位服务综合成本核定,所需经费由政府预算安排。

(4)在境外就医的。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49、哪些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报销?

答:(1)服务项目类:挂号费、会诊费、病历费;出诊费、检查加急费、点名手术费、优质优价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2)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各种健康体检、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和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3)医用材料类:眼镜、义齿、义眼、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及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

(4)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肝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近视眼矫形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5)诊疗设备: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珠检查、治疗项目。

(6)其它诊疗项目: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各种科研性、临床性的诊疗项目;交通事故、违章、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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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他情形所发生的费用。

50、哪些病种可以申请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定额标准是多少?

答:可以申请办理门诊特定项目的慢性病主要有十一种,病种及定额见下表:

人社局推行行政指导增加内容

门诊特定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一年办理一次,每年根据定额标准按一次住院给予报销,个人应承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750元)和相应的个人负担比例。上述病种以外的慢性病,如病情较- 38 -

重,费用较多,也可以申请门诊特定项目,经审核批准的,报销定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

同时患有两种以上特定病种,一种按定额报销,其它按定额减半报销。门诊特定项目起付标准:精神病300元,其它一律750元。

51、已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后应注意哪几方面?

(1)门诊特定项目实行定医院、定病种、定药品“三定”管理;

(2)患者应持医保病历、IC卡到已确定的定点医院就医,并向经治医师说明。患者每年年底均可以选择一家定点医院续办门特。

(3)用药必须与病种相符,不属于特定病种的用药不能在门诊特定项目中报销。

(4)住外人员平时门诊医疗费或购药费先由个人垫付,当年12月25日前到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报销手续。

52、哪些病人可以办理家庭病床?需要哪些手续?

答:因患中风瘫痪、恶性肿瘤晚期、骨折牵引等行动不便符合住院条件的患者,可以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需先到定点医院医保科领取家庭病床申请表,经治医师填写并出具住院证,经该院医保科审核盖章后,再向市医保中心报批。家庭病床三个月为一疗程(超过三个月需重新办理),每一疗程按一次住院计算。

53、个体参保人首次参加医疗保险后可以享受怎样的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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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次参保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投保后6个月以内职能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资金;6个月后至一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万元;一年至两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二万元,第三年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待遇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外,其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代理人员参保后中断三个月缴费再参保的视同首次参保。

54、长期驻外人员如何就医?

答:驻外人员所在单位需填写《住外地参保人员就医登记表》,报医保中心备案。驻外人员实行定点医疗,由本人选定两所当地医保定点医院,定点就诊,需住院治疗或办理门诊特定项目应及时通知所在单位向医保中心申报。

驻外人员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等医疗费,由所在单位的医保专管员将住外职工的《医疗保险病历》和所在定点医院提供的病历、诊疗清单、药品清单、医疗费收据、出院小结(门诊特定项目需有审批表)或有明细清单的#5@p等资料收齐,到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住院报销需在出院后三个月内办理,门诊特定项目需在当年12月25日前报销。当年费用当年结清。

55、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有什么规定?

答:在市区三级医院(市一院、二院、八二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750元,即一个年度内首次住院使用统筹基金,个人需自付750元,再次住院则依次递减150元,最低减至150元;在一、二级医院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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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付标准分别为450元和600元,二次和多次住院按上述标准递减,最低减至150元。精神病(起付标准300元)、在血透病人、放化疗病人年度内只有一次起付线。传染病对口收治起付标准减半。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人社局推行行政指导增加内容

56、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用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淮政办发[2010]198号文,从20xx年12月1日起,三级医院住院床位费标准由原15元/床日提高到25元/床日,二级医院由原15元/床日提高到20元/床日,一级医院由原10元/床日提高到15元/床日。

转外就医的床位费标准由原15元/床日提高到30元/床日。 57、1-6级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

答:1-6级革命伤残军人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单独管理。目录内甲类费用全额报销,乙类费用个人自付5%。基本医疗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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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目录外的药品和诊疗项目的费用需由个人自理。

58、参加生育保险的对象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的?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

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费按全体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3%按月缴纳,企业、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全体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0.7%按月缴纳,个人不缴费。

59、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答:(1)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60、哪些是生育保险基金结付范围?

答:(1)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指怀孕后建《孕产妇保健册》起到生育前,下同)、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因本次妊娠引起的合并症和并发症(生育后3个月以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2)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核定时间为准)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3)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无经济收入的(含领取失业救济金期满后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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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分娩、流产术、引产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50%。一次性营养补助费按参保女职工标准的50%执行。

(4)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5)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人员的新生儿(出生7天以内)住院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61、生育津贴补偿标准如何计算?

答:(1)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的,享受3个月的生育津贴;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1个月的生育津贴。

(2)妊娠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产、引产的,享受1.5个月的生育津贴。

(3)妊娠12周个月以内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62、工伤保险费如何缴纳?

答: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我市市直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2.0%。三类行业的划分按照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执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确定本地区行业差别费率。

63、职工发生工伤时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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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64、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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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65、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6、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职工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67、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 45 -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68、工伤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答: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46 -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69、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70、对工伤职工如何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答: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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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71、实行个人账户的目的是什么?

答:实行个人医疗账户,目的是建立职工个人自我积累机制,强化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使职工在年轻健康时,就为自己年老时储蓄医疗费,并建立合理使用医疗费用、防止浪费的自我约束机制。

72、什么是个人医疗账户?

答:个人医疗帐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终身帐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继承。

73、怎样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按什么标准计入?

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1.2%计入个人帐户;36—50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2.0%计入个人帐户;51—60周岁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3.0%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其养老金的

5.5%划拨个人帐户。

74、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以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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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定点机构支付除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以外的所有药品费用;还可缴费个人的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

(2)支付本人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项目等个人支付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3)用于支付健康体检、自费预防接种等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

75、医保IC卡损坏或遗失后怎么办?

答:(1)医疗保险卡(IC卡)损坏后,参保职工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损坏的医疗保险卡,到医保中心办理换证、卡手续。

(2)医疗保险卡(IC卡)遗失后,参保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医保中心挂失。

76、什么情况下个人医疗账户将被注销?

答:职工死亡或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自即日起注销,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注销后,由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以现金形式返还。

77、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是什么?

答: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78、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和政府补贴是多少?

答: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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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按规定的缴费档次,采取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1)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等情况,地方政府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2)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省规定执行。

县(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60元,对选择1-6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7档的补贴40元,选择8档的补贴50元,如果选更高档次的,补贴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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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79、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答: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二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目前为6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80、农村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享受条件是什么?

答: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81、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死亡待遇是多少?

答: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82、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如何向城镇养老保险转移?

答: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83、什么是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

答: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是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授权淮安市民卡服务中心发放给淮安市民用于办理个人社会保障业务、享受金融和公共服务的多用途智能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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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卡面由国家统一规范,正面为以国徽为中心的全国统一的社保图案,背面为社会保障卡号、银行卡号、姓名、性别、磁条、芯片、银联标识等。

84、为什么要发行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

答:首先社会保障市民卡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功能,是面向百姓的最前端环节,是劳动者在社会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更是握在老百姓手中开启与社会保障系统联络之门的钥匙,它的使用不但加快了从社会保障系统向百姓的信息传递,从而方便百姓,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更代表了社会保障部门的形象。实现“以人为本、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的宗旨,实现社会保障事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是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多卡合一、一卡多用”为目标,加载银行卡和小额支付功能,方便市民享受政府公共服务,提升城市信息化水平。

85、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具有哪些应用功能?

答:我市发放的社会保障(市民)卡有三大功能:

一是以社会保障为代表的政府应用。市民持该卡除具有现医保卡所有功能外,还能办理其它社保业务(如社保缴费和查询、养老和失业金的发放、社保关系转移等),以后还可以进行公积金查询、婚姻登记、低保优抚金发放,市民健康档案的建立等政府部门的各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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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以中行银联卡为代表的金融功能。该卡具备中国银行借记卡的所有功能,可实现存取款、消费、转账、投资等服务。本卡在江苏省内同行存款、取款免费,不收年费和小金额管理费。此外中国银行还提供代发薪服务、代缴费服务、电子银行服务等。

三是以城市交通为代表的公用事业应用。持卡市民可以通过小额电子钱包功能实现非联网业务的支付业务,目前只能在特约定点商户进行购物、消费。今后还将逐步实现在出租车、公交车刷卡支付,免去付现找零的烦恼,可以在布及全市的各个终端上实现通讯费、水电气费、有线电视费等自助缴纳,还可实现园林旅游、图书馆、加油、停车等多项刷卡服务功能。

86、什么人可以领取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

答:目前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面向市直、清河区、清浦区和开发区所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及在清河清浦开发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发放,包括非本地户籍的参保人员。以后逐步扩大到淮安市所有县区。

87、个人如何领取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

答:目前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主要以参保单位和社区集中换发为主,兼顾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中心零星发放。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指定时间统一到工作单位领取;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指定时间统一到社区领取。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人员和在指定时间内因故未能领取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的,需本人到位于市审批中心二楼的淮安市民卡服务中心领取。领取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时需出示本人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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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身份证并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首批发卡人员中将有少数人因未办理二代身份证、社保信息有误等各种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领取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需及时与本单位本社区发卡经办人联系确认,到社保经办机构修改完善参保信息后补办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

由于批量发放的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数量较大,为保证发卡工作有序推进,届时将分单位、分社区逐批发放,具体发放时间请留意单位通知或社区(小区)海报。

88、领取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需要缴费吗?

答:首次申领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在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遗失、损坏后需补办时,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由经办机构收取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制作工本费。

89、领取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后原有的医保卡如何处理? 答:新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完全可以取代原医保卡,市民领取的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在第一次就医购药后原有医保卡自动作废,若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领取3个月未使用的,原医保卡也自动作废。

从现在起到20xx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市直单位、清河区、清浦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未领取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的参保人员,其原有医保卡仍可正常使用。20xx年1月1日零时起,上述区域人员原有医保卡将全部自动作废。

90、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丢了怎么办?

答:首先可拨打“12333”自动语音服务进行社保和小额支付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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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的电话预挂失,然后拨打中国银行服务热线“95566”进行银行账户预挂失。

在预挂失15日内到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联合服务网点进行书面正式挂失,可办理具有医保功能的临时卡,如不办理书面挂失届时将自动解挂。

91、如何进行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社保密码修改

答: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社保初始密码统一设置为六个“0”,如果不改则在定点医院和药店直接可进行刷卡,参保人也可在淮安市民卡服务中心、定点医院药店修改初始密码,每次就医购药则必须输入修改后密码才能刷卡,如果修改后忘记,则必须带本人身份证明到淮安市民卡服务中心重置。

92、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的经办机构是什么?

答:淮安市市民卡有限公司经政府授权具体承担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项目建设、商务拓展和推广应用,是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发卡具体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制作、发放、挂失、充值、更新、注销、咨询等具体服务业务的办理。

93、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的服务网点有哪些?

答:目前,位于电机路1号的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二楼大厅设立淮安市民卡服务中心(联系电话:83916661)是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主要服务网点,可以实现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业务“一站式”办理。随着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发放人群不断扩大和业务量不断增加,将适时增设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网点,方便市民就近办理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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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服务咨询热线、监督电话是什么? 答:淮安社会保障市民卡社保服务热线为“12333”,中国银行服务热线“95566”,淮安市市民卡有限公司服务电话:84819688 189xxxxxxxx。监督电话:189xxxxxxxx 189xxxxxxxx。

95、什么是市民卡?

答:市民卡是政府授权发放给市民、用于享受政府服务和办理社会事务的一张多功能电子实名卡。目前相当于把社保卡、银行卡、电子钱包“三卡合一”,今后将逐步拓展更多功能。

96、市民卡有什么用途?

答:市民卡的使用领域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公共服务。市民卡不仅具有包括医保在内的社会保障功能,今后还将逐步加载政府其他公共服务应用,如居民健康档案建立、养老金领取、低保优抚金发放等。

(2)电子钱包功能。可在交通领域应用,今后还将扩大到话费、水电煤气费缴纳及便利店、园林旅游、图书馆、加油、停车等众多领域。

(3)金融支付功能。市民卡具备普通银行卡的功能,可完成存取款、消费、转账等服务。其中,“政府公共服务”属于必须使用领域。“电子钱包”和“金融支付”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自愿选择是否开通。

97、市民卡的发行对象是哪些?

答:初期发行对象主要面向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户籍人口以及参加我市社会保障的外来人员。其他县区也将逐步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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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市民如何申领市民卡?

答:申领时市民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医保卡等相关参保资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即可。

申领人代为办理家庭成员市民卡的,持本人家庭户口薄(原件)和家庭成员二代身份证(原件)及相关参保材料(同上)到指定地点办理即可。

持一代身份证或持他市公安局发放的二代身份证的市民需

当场补采照片。错过集中申领的市民,可以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办理。网点的具体分布情况,将通过公告、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告知。

99、办理市民卡是否需要缴费?

答:初次申领市民卡,市民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挂失及换卡

需缴纳一定工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定)。

100、市民卡的安全性如何?

答:市民卡将政府服务、电子钱包和金融支付服务等功能整合于一卡,各应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府服务仍由原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电子钱包由市民卡公司负责,金融支付服务由合作银行负责。市民卡遵循国家人社部、交通部、人民银行相关安全规范,卡介质技术上采用存储单元隔离方式,安全可靠。

101、发行市民卡,原医保卡是否可以取消使用?

答:整个换卡工作将采取“平稳过渡、逐步淘汰”的原则。由于市民卡包含了原医保卡的全部功能,因此市民卡发行后,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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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可以直接使用市民卡,不必再使用医保卡。但同时考虑到市民的使用习惯等因素,市民卡发行后,原医保卡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102、原医保卡如何向市民卡平稳过渡?

答:市民卡批量发行后,原医保卡仍然有效,待定点医疗机构相应软硬件改造到位,市民卡持卡人成功启用医保功能后,本人原有医保卡将自动作废,其医保信息将转移到市民卡上,转移过程由系统自动完成,不需要市民另外办理手续。

103、不符合申领条件的市民能否申领其他具有小额电子钱包功能的卡?

答:可以。具有本市户籍或者参加本市社会保障的公民,均可申领市民卡标准卡。每个市民只能持有一张标准卡,可以持有多种衍生卡。

标准卡和记名衍生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记名衍生卡可在法律和市民卡相关允许范围内由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

104、市民卡有使用期限吗?

答:有,市民卡的有效期限为10年。有效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105、实行个人账户的目的是什么?

答:实行个人医疗账户,目的是建立职工个人自我积累机制,强化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意识和自我保障意识,使职工在年轻健康时,就为自己年老时储蓄医疗费,并建立合理使用医疗费用、防止浪费的自我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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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什么是个人医疗账户?

答:个人医疗帐户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设立的医疗终身帐户,用于记录、储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从单位缴费中划入的医疗保险费。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继承。

107、怎样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按什么标准计入?

答: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当月,由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的部分),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1.2%计入个人帐户;36—50周岁以下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2.0%计入个人帐户;51—60周岁职工按个人月工资收入的3.0%计入个人帐户;退休人员按其养老金的

5.5%划拨个人帐户。

108、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可以支付哪些医疗费用?

答:(1)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本人及家庭成员在定点机构支付除保健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以外的所有药品费用;还可缴费个人的参加医疗保险的费用。

(2)支付本人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项目等个人支付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

(3)用于支付健康体检、自费预防接种等费用。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时,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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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医保IC卡损坏或遗失后怎么办?

答:(1)医疗保险卡(IC卡)损坏后,参保职工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损坏的医疗保险卡,到医保中心办理换证、卡手续。

(2)医疗保险卡(IC卡)遗失后,参保人员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时到医保中心挂失。

111、什么情况下个人医疗账户将被注销?

答:职工死亡或在职时出国(出境)定居且注销本市户籍的,其个人医疗帐户自即日起注销,个人医疗帐户的注销由市医保中心负责办理。个人医疗帐户注销后,由医保中心对个人医疗帐户剩余资金进行清算,并以现金形式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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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中共淮安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书记、局长江泽清同志在全系统行政指导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

二、《关于在全局系统推行行政指导工作的意见》……………(0)

三、《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指导工作规程》……(1)

四、《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点项目行政辅导制度》

……………………………………………………………………(1)

五、《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服务发展行政建议制度》

……………………………………………………………………(2)

六、《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管巡查行政提示制度》

……………………………………………………………………(2)

七、《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轻微违规行政警示制度》

……………………………………………………………………(2)

八、《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案后帮扶制度》

……………………………………………………………………(3)

九、《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指导考核评估办法》

……………………………………………………………………(3)

十、《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指导事项列表》……(13)

- 61 -

十一、《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指导工作适用的相关

法律、法规和文件条文》……………………………………(22) 十二、《淮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问答》…………………(7) - 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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