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金楼集人民调解委员会简介
近年来,谷金楼集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结合本村的实际,以“创和谐社会、建平安新村”为目的,认真贯彻“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 实行矛盾苗头“早发现、早控制、早处置”,努力将各类矛盾发现在基层、控制在萌芽,牢固构筑村矛盾调解防线。近3年,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处各类纠纷150余件, 调解成功率达到99%以上,协议履行率达到100%,防止民转刑案件6件,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的自杀3件3人。全村5年来无一民间纠纷激化,无一例越级上访事件。未发生因调解不当或调解不及时而使矛盾激化转为刑事案件发生,有效地维护了该村的社会稳定。
一、加强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网络
首先,加强该村调委会组织班子建设。委员会在乡党委和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下,由村委会委会干部、乡派出所民警和辖区中学、信用社等6家单位有关人员组成村调委会,充分发挥该委员会的作用,并明确村委会主任担任调委会主任, 同时配足配强调解干部。其次,建立健全调解网络队伍。目前,该村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5个调解小组,专职调解工作人员5人,调解信息员20名,并分别明确工作 1
职责。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发挥调解员 “稳定器”、 “融化器”的作用,对重大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一经发现及时上报村调委会,由村委会干部和义务调解员进行协调、处理,使村群防群治的调解“区域网”的保障作用得到充分地发挥。
二、夯实民调基础 ,提高村民法律意识
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各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首先从“防”字入手,做好三篇文章,全力预防纠纷发生。一是抓好调解人员培训,让他们首先成为法律“明白人”,并定期请司法工作者到村进行培训,定期通过远程教育观看法律知识讲座。坚持每月不少于4哥课时,组织调解人员集中学习讨论和交流经验, 让调解人员熟练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新的方针政策、纠纷调解常用法律法规、调解的方法与技巧。二是抓好村民的普法学习,利用集中培训、板报、标语、广播等,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提高村民的法律素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纠纷发生。三是强化纠纷排查和治理。组织调解人员每年年初开展民间纠纷专项排查和治理,年底开展冬季民间纠纷大排查,及早发现邻里、婚姻家庭、劳务等纠纷苗头,消除纠纷隐患 。对于突发事件,先确保人身安全,在慢慢调节的原则。如:20xx年的春节,正值吃年夜饭,武某和其二儿子因琐事发生冲突,其子手持 2
利器,扬言要杀其父。我们的信息调解员立即拨打村干部李鹏琢电话。得到消息后,李鹏琢同志放下碗筷,骑上电车,不到两分钟赶到现场,先是对武子劝说并夺下利器,并在其调解下,父子双方和好,过了一个平安和谐的春节。
三、完善排查机制,及时化解矛盾
村调委会强化村矛盾排查工作,成立了矛盾纠纷排查小组,按照“依法调解、规范程序、灵活高效”的原则,坚持做到矛盾抓在萌芽前。同时村调委会还成立了村情民意信息平台,由村调解委会主任牵头, 定期召开议事听证会,架起了与居民联系的桥梁,发挥了纽带作用。在完善排查机制中,主要采用了“三排查”:首先,对重点人员定期排查。建立重点人员的结对帮教档案,坚持每月一次的家访、谈话,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其次,落实重点时期排查。在忙中、夏收和秋收等农忙季节和春节、仲秋等重大节日期间, 有计划地全面部署纠纷排查,各小区主任担任信息员,做到防范在前,确保及时发现、及时介入、及时平息。再次,对特殊性纠纷及时排查。围绕辖区内城建发展,水电改装等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分析可能出现的新的矛盾隐患,做到经常性排摸,掌握工程建设进展和居民群众反映状况,做到情况明、底子清,及时掌握动向,有效地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而达到维 3
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例如:刘某为其弟办理一胎生育证,因其不符合办理条件,乡计生办未为其办理。刘某怀恨在心,决定在第二天计生检查时破坏检查秩序。信息员得知消息后迅速报告村支部书记,村支部书记和村支部副书记当晚来到刘某家,问明原因,并从法律、法规等方面给其解释,使刘某彻底明白未办理的缘由,从而是第二天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突出工作重点,筑牢第一防线
村调委会在调解解矛盾纠纷上,紧紧围绕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讲求工作方法,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做到了 “四稳” 、“三急”,“四稳”即:对重大的矛盾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对时间间隔较长的矛盾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对政策有规定但当时无法律依据的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对有代表性的集体纠纷受理时一定要稳。“三急” 即:遇到突发性事件调处要急;遇到集体上访调处要急;遇到殴打、械斗调处要急。工作实践中,村调委会实行矛盾纠纷首问责任制,凡在本村发生的矛盾纠纷,不管是否属于本村村民或本村辖区调委会管辖,一律由村值班居委会干部先受理,听取情况后主动向有关责任人和对口部门联系,从而较好地防止了对投诉案件的相互推诿、拖沓不管的现象发生。妥善处理这些矛盾纠纷,事关全乡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在纠纷调处中 4
谷金楼集调委会切实做到了以情感人,以理服人,以法治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筑牢了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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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人民调解工作简介
人民调解工作简介
人民调解属于民间调解。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制制度,具有不伤感情、成本低廉、方便高效的工作特色,具有在非诉讼领域预防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独特优势。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费。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基层人民政府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三、人民调解受理民间纠纷的范围: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
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纠纷,一般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邻里、同事、居民、村民之间,因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公民与法人、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纠纷十分广泛,例如,农村村民与农村合作组织、经济组织、乡镇企业之间因土地承包、农业产业化服务中的合同,划分宅基地、财务管理等方面的纠纷。
企业职工与所在企业之间,因企业转制、租赁、兼并、破产、收购、转让,或者因企业拖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发生的纠纷。
城市居民与城市市政管理组织、施工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等因城市街道市政建设,危改房屋改造等引发的纠纷等等。
四、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的纠纷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
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人民调解制度以及方式
人民调解是我国法制建设中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现行调解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的调解制度主要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法院调解,亦称诉讼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二是行政调解,是指在具有调解纠纷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主持下对纠纷进行调解的活动;三是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依法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说服劝解、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根据宪法、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进行工作。实践证明,人民调解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好形式,它对增进人民
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减少纠纷,预防犯罪,促进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一)、纠纷受理
1、受理范围: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民事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人身伤害(不构成刑事案件的)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和合同纠纷等都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申请方式: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受理机构:民间纠纷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者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受理纠纷的调解委员会包括: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区域性、行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
(二)、调解纠纷
1、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
纠纷当事人享有的权利: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协议。
纠纷当事人承担的义务: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遵守调解规则;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和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调解期限。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
(三)、履行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xx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
2、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并就履行情况作出记录。
3、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的,应当做好当事人的工作,督促其履行。 4、如当事人提出协议内容不当,或者人民调解委员会发现协议内容不当的,应当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经再次调解变更原协议内容,或者撤销原协议,达成新的调解协议。
5、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变更、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人民调解协议进入诉讼程序的几个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施,使人民调解协议的争议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1、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⑴、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⑵、意思表示真实;
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⑴、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⑵、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⑷、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⑸、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
4、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⑴、因重大误解订立的;⑵、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⑶、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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