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康达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书
甲 方:北京康达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日期:
甲方(用人单位): 北京康达惠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凯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长安街闹市口1号长安兴融中心3号楼516室
公司地址: 邮政编码:
乙方(职工):
性 别:
居民身份证/护照号码:
户籍所在地及邮政编码: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手机:
特殊情况下联系人姓名: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合称作“双方”,单独一方称作“一方”)
第一章 合同类型及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决定乙方提前转正。
如乙方在试用期内,存在病假或事假等情形,则试用期以乙方所请病假或事假的具体期限自动顺延。
第二章 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 岗位工作。在符合本合同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条件下,乙方同意甲方可视经营需要调整乙方的岗位。
甲方有权在一下情形之一出现时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和职务,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安排,否则甲方有权即时解除本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1、 乙方不胜任本职工作;
2、 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不存在;
3、 因乙方提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双方约定的保密期的;
4、 甲方根据经营需要或认为有更合适乙方的工作岗位。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和进度要求及标准。乙方的工作地点或区域为:
第五条 乙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已经如实告之乙方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六条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定时工作制的,乙方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甲方安排乙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在保证完成甲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乙方可自行安排和休假,不再享受甲方《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带薪年假。
第七条 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带薪年假休假、病假、婚假等休假权利,具体安排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八条 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九条 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及其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
甲方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确定乙方的工资数额,乙方的工资采取职位补贴制。结构为:基本工资+职位津贴+绩效奖金,基本工资、职位津贴定期发放,绩效奖金按年度考核发放。
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工资时间为下月15日,且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乙方对本人当月工资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当月工资后1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
乙方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双方约定基本工资的80%,同时不低于甲方所在地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试用期间不发奖金。
第十一条 甲方有权在以下情形一直出现时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
1、 乙方的工作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化;
2、 甲方整体薪资结构调整;
3、 乙方未完成工作任务;
4、 乙方违纪受到处罚或乙方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5、 乙方在保密期内的;
6、 甲方经营情况发生变化。
当甲方发生经营困难时,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二条 乙方加班应严格按照甲方《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履行加班审批制度,未履行甲方审批制度的,不视为加班。
第六章 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 甲方按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其中单位应缴部分由甲方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乙方缴纳,甲方代为扣缴。具体险种、缴费比例按照国家及甲方住所所在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其病假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的80% 。
第十五条 患职业病和因公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执行国家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六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中,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可以对本合同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两份,乙方留存一份。
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劳动合同期满的;
2、 甲、乙双方同意提前终止的;
3、 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 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 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甲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并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 损坏、盗窃、浪费、贪污甲方财产及其他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的;
7、 违反本合同约定之义务,泄露、侵犯甲方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
8、 谎报事假、病假、医疗期间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或劳务活动的;
9、 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利用工作之余,以各种形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10、 存在打架、斗殴或者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而给甲方声誉造成损害的;
11、 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向乙方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提前三十天通知终止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如发生本合同第22条所列情形,但乙方同时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甲方不得行使第22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如发生本合同第23条所列的甲方不得不依据本合同第22条与乙方解除本劳动合同的情形;但乙方同时又出现本合同第21条所列情形,甲方可以依据本合同第21条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 甲方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以书面形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送达乙方。乙方拒绝签收的,甲方按乙方在本合同第51条中提供的通讯地址以EMS快递方式寄送通知书,视为送达乙方。
乙方拒绝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甲方可在依上述规定向其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上通知其办理交接手续的期限,逾期仍不办理并非甲方造成损失者,甲方可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要求乙方赔偿。
第九章 甲方经济型裁员
第二十六条 合同所指甲方经济性裁员是指因以下情形之一,甲方需要一次性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的裁员情况:
1、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合同变更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 其他因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七条 甲方按照本合同第26条对乙方进行经济型裁员时,应向乙方发送书面通知或者其他确保乙方知悉的方式向乙方告知、公示。
第十章 乙方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条 试用期内,乙方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后,可以与甲方解除本合同;试用期满后,乙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但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以及乙方所做的业务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同时,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离开公司。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 甲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 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
3、 因甲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4、 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十一章 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称之与公司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等有关的保密信息的定义为: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及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所得知的,与甲方(包括甲方之关联公司,下同)有关的公司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商业秘密等,包括但不限于:
1、 所有或被授权使用的各项技术及技术诀窍,包括但不限于系统和程序;
2、 甲方的客户名单、经营数据、信息、交易条件等;
3、 甲方的市场计划、商业计划、财务计划及管理信息、人事资料和薪资制度;
4、 甲方研究的技术、制造设备及研制的程序、公式、方法、技术;
5、 甲方的管理理念、组织架构、经营方式;
6、 甲方的各类工作记录、训练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中包含的技术资料;
7、 及有关人员(含乙方)因与甲方进行业务所得到之甲方的各项文书、图表、资讯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各种工作流程、工作方法等;
8、 甲方依法申请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创作或发明及有关的各种资料;
9、 甲方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或在进行交易及谈判过程中之各项资讯;
10、 前述所指的保密信息,包括含上述内容的各项文字资料、图片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电子记载文件、录像和录音以及甲方向乙方叩痛披露的含上述内容的信息。该等保密信息包括甲方明确声明属于保密的信息、依据合理的商业判断应该属于保密的信息、以及甲方认为乙方应负有保密义务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 乙方之保密义务
1、 在获得甲方保密信息后的任何时候,乙方均应对保密信息采取合理、谨慎有效的保密措施。未经甲方有效的书面同意,乙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准许与其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人员解除保密信息,也不得将任何保密信息用于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
2、 乙方如因履行本合同义务而必须向有关人员披露保密信息的,改保密信息的霹雳不得超越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并应确保接受该披露保密信息的人员能够切实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保密义务。
3、 乙方不得或准许他人在甲方未予授权的情况下,对甲方所举行的会议、培训或者工作布置等任何方式之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摄像、录音、记录等方式。
4、 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未经甲方有效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自行使用或继续保存本合同约定之保密信息,不得使任何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复制、获得、保存或使用本协议约定之保密信息。
第三十二条 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所得到的任何发明、专有技术、发现、创意、设计或改良等权利,无论其是否可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其申请权和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乙方依本合同之约定,对上诉权利相关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并且应根据甲方的需求积极配合甲方取得相关的法律保护。但甲方应给与乙方适当的奖励。
地三十三条 乙方在本合同终止、解除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将其在合同期间职责范围内的所有与甲方公司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有关的文件、数据、设备等移交甲方。交由甲方处理,或会同甲方予以销毁。
第三十四条 乙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为3个月,此3个月为双方约定之脱秘期,在此期间,甲方有权将乙方调离原岗位从事其他工作,并适当调整其工资待遇,乙方适当积极配合履行甲方的各项脱密措施。乙方如违反本条款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此条适用于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员工)
第三十五条 如乙方未能遵守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0万元整。
第十章 经济补偿和赔偿
第三十六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应按下列标准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 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因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不支付加班费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乙方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该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 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的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七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乙方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 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
第三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应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乙方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1、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
2、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过去合同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3、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
第三十九条 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照一个月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乙方在甲方工作时间不满半年的,按照半个月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
上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不含住房补贴等福利部分)。
第四十条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本合同的,参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乙方以欺骗、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导致本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2、 本合同订立时,因乙方隐瞒其尚未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试试,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3、 本合同履行中因乙方过错或重大过失,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4、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5、 乙方因违反保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而造成违约,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6、 乙方因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义务而造成违约,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第四十二条 乙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规章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老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如下赔偿责任:
1、 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录用。
上述赔偿金甲方有权利从乙方的工资、奖金、津贴(包括但不限于此)中做相应的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够扣除的,甲方仍然就剩余部分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三条 乙方因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受到辞退、除名、开除等处分的,或由乙方提出提前解除本合同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四条 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依据具体法律规定赔偿甲方全部培训费用。
第十三章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双方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 向甲方指定的人交接工作;
2、 完好归还其占有的甲方的办公用品、文件、设备等有形或无形资产;
3、 向甲方完整移交载有甲方重要信息的任何载体;
4、 协助甲方清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
5、 完成甲方规定的离职流转程序,办理有关离职手续;
6、 其他:按甲方规章制度规定处理其他应了而未了的事务。
第四十六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甲方应履行下列义务:
1、 为乙方办理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2、 合理期限内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四十七条 乙方不辞而别,或者下落不明,致使甲方无法办理或延迟办理与乙方离职相关的手续的,乙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认其负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同意甲方可以永久地无偿试用其在职期间参加甲方相关活动中拍摄的包括肖像在内的视频、照片等影像视听资料制成的公司宣传片,并在不同场合进行播放。
第十四章 劳动争议解决
第四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甲方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章 其他约定
第五十条 乙方保证其与本合同签订前向甲方提供的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学历证明、资格证明、工作经历等资料真实。如有虚假,则乙方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五十一条 甲方的《员工手册》,甲、乙双方签订的《员工竞业限制协议》、《找接收协议书》等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如下: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通讯地址供甲方向乙方送达文书所用。
乙方承诺,在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内,保证该地址可以接收到公司的通知文书。如果该地址有变动,则乙方应对甲方作出变动通知。
公司文件如果因为地址变动而乙方怠于通知或者收件人拒签被退回,均视为送达乙方。
第五十三条 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应将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工作向甲方报告,并将有关文件资料、物品设备等移交给甲方。工作交接需填写工作交接单,工作交接办结需双方签字确认,具体交接程序按甲方的《员工手册》规定办理。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甲方《员工手册》及其他规章制度执行。甲方规章制度未有规定的双方可以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规定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如与今后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有效。
第五十六条 本同一式三份,甲方留存两份,乙方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续订书
劳动合同续订书
劳动合同续订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
劳动合同变更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