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党人文集》读书笔记
《联邦党人文集》读书笔记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著,联邦党人文集[M].商务印书馆.19xx年6月版
《联邦党人文集》被誉为美国宪法的“圣经”、“美国宪法原理”,是对美国宪法和联邦政府所依据的原则的精辟说明和高度的理论阐述,构画了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成为人类历史政治领域的一项创造性突破和重大建制。
此书是在美国建国初期宪法制定阶段由美国三位伟人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约翰·杰伊和詹姆斯·麦迪逊为了争取新宪法在纽约州获得支持而共以“普布利乌斯”为笔名发表在报纸上的一系列说服性文章,共85篇。普布利乌斯这个笔名,这个名字来源于他们所尊敬的古罗马执政官Publius Valerius Publicola。1学界普遍认为此书是对美国宪法及美国联邦政府依据原则的最好阐释,美国最高法院曾经把它当作宪法的来源加以引证。
《联邦党人文集》的主旨就是向美国人民证明联邦政府“对美国自由与繁荣的功用”,使美国人民相信“这个宪法正是为了建立一个人民的政权”。此书的三位作者充分利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设计了一个蓝图:建立一个联邦政府,而这个政府中的立法、行政、司法部门分割,也就是说担任各个部门的人员不能同时在两种部门中担任职位,并且使三种权利机构的权利相互制衡,这样就不会造成政府权力集中于一个组织或者是一个人的现象。而国体机构是共和国。他们认为行政部门的所有权利集中于总统一人更有利于行政命令的实施。而美国总统由人民选举产生,保障了民主权利。
读完此书后,令我印象最为深刻的便是“三权分立”。
三权分立是美国宪法的精髓。《联邦党人文集》解释了分权制度的必要性,其用意之一即在否定立法权至上。
孟德斯鸠:“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之手”,或者说“司法权如果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就不存在了。”2他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门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只能是在一个部门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则就会遭到破1
2 谭彦德:《<联邦党人文集>导读》,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05级硕士生。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xx年6月版,第四十七篇 新政府的特殊结构及其各部门的权利的分配,麦迪逊/著,原载1788年2月1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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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
联邦党人认为:“立法、行政、司法并不要求完全互不相关。”这些部门的联合或混合使各部门对其他部门都有法定的监督。“只要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就并不排除为了特定目的予以局部的混合,此种局部混合,在某些情况下,不但并非不当,而且对于各权力部门之间的互相制约甚至还是必要的。”3
与此同时,我联想到了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国与现今的美国有很大的不同。美国实行的是最为广泛的总统共和制,而中国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美国的这种整体选择来源于联邦党人的努力,来源于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思想,需要把强大的行政权集中到一个人的手里,所以选择了总统制。而我们这么选择是因为我们要构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而实现这种方式的最稳定方式是通过层层选举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最终的权利决定机构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于美国来说,总统的权利直接来自人民,而中国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但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出的。在这两种模式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美国的方式可以使人民更加的体会到当家作主即民主的美好,而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更加的稳定,因为它将选择权集中于人民认为更加优秀更加有能力的人的手中。
总之,阅读《联邦党人文集》是了解美国宪法、美国政治制度,甚至是美国这一国家的基础,进一步才能“以美为师、以美为鉴”。 3 【美】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xx年6月版,第六十四篇 参议院之权力,杰伊/著,原载1788年3月7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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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联邦党人文集 第十篇
在假期中,我阅读了《联邦党人文集》第十篇,这也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篇。这第十篇,麦迪逊奠定了美国的利益集团自由主义和联邦制的理论基础。这对美国日后政体的变化与民主的实施乃至世界政治中制衡思想都有着远大的影响,也是美国日后被世界各国广泛认为是最民主国家的保证。
在我通读一遍后,虽然对整片文章不能完全理解,但是让我记忆深刻的是文章中多次出现“党争”这个词语。以下我将围绕“党争”为核心内容谈谈。
本文系统地阐述了党争的危害,党争的潜在原因及解决党争的方法。
美国的历史,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说就是美国党争的历史。党争是一些公民,不论少数还是多数,被共同情感或利益所驱使,反对其他公民的权利或社会的永久利益.党争使政府在敌对党派的冲突中不顾公益而是根据有利害关系的占压倒多数的超级势力来采取措施,从而造成了公共管理的不公正,不稳定及国会的混乱状态。
消除党争危害有两种方法:消除其原因和控制其影响。消除引发党争的原因还有两种方法:第一,消灭其存在所必需的自由;第二,给予每个公民同样的判断、同样的热情和同样的利益。 对第一种角度上来说,这种结果比那些弊病还要低级。自由相对于党争来说,就如同空气相对于火,离开自由这种养料,党争就会消失。但是,如果因为自由会引发党争就要废除它,无异于希望消灭为动物所必需的空气那样的荒唐愚蠢,因为自由是政治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第二种办法是做不到的,如同第一种办法是愚蠢的一样。
正如文章中麦迪逊所说“造成党争的最普遍而持久的原因是财产分配的不同和不平等”,换句话说,只要存在着财产的差异,只要存在着财产的不平等,党争就一定会存在。无论什么时候,社会中有产者和无产者都会分别结成截然不同的利益集团。受到不同情感和不同观点的激励,这些集团就把公民划分为不同的阶层。对这些各种各样的、互不相容的利益集团进行调节,就是现代立法的首要任务,并且这种调节使得党争精神和党派之争进入了政府的日常必要动作过程。
我们不能够消除产生党争的原因;要想减轻党争的弊病,我们只有寻求控制其影响的方法。
党争存在的原因既然不能排除,那么就只有用控制党争的结果的方法才能求
得问题的解决。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分两种情况进行了说明:其一,如果党争所包括的人不是多数,可以用共和政体的原则求得解决。党争能妨碍行政管理,能震撼社会,但是党争不能在宪法的形式下进行;其二,当党争包括大多数人在内时,民众政府的机构能使他们把公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当作占统治地位的感情或利益而做出牺牲。
关于党争不应该在宪法形式下进行这一原则的确立,主要在于美国是一个宪法至上的国家,美国人认为宪法是由美国人民制定的。l787年,宪法草案在l3个州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两年之后,达到宪法规定的批准的州数,宪法才得以生效。仅仅因为宪法植根于人民的意志就赋予其至上性,这只是美国宪法理论相对新近的一种产物。在此之前,赋予宪法以至上性并不是由于其推定的渊源,而是由于其假定的内容,即它所体现的一种实质性的、永恒不变的正义。这场联邦党与民主共和党之间的斗争无疑包括了大多数人在内,那么在确立司法审查制度中两党是否为公益做出了牺牲?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为各自利益而斗争的政党会专门关心正义和公益吗?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党派斗争中,就某一问题而言,哪一方的政见更符合公共利益、更能体现宪法规定的假定的正义,哪一方就会得到公众的认可。因此,追求公共利益,获得民众的认同,或者说是公意,是政党争斗背后起支配作用的力量。易言之,决定政党斗争胜负的,不是那一个政党宣称什么,而是“人心向背”,也就是政治学意义上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