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配资计划

时间:2024.4.20

证券投资配资计划

一、 符合配资计划的投资者

现金和证券资产规模达到300~3000万元及以上且风险承受能力较强的投资者

二、 杠杆比例

1:1 、 1:1.5 、 1:2 、 1:2.5 、 1:3 五种杠杆比例

三、 融资期限

6个月 、 12个月 、 18个月 、 24个月 四类

四、 融资成本

证券投资配资计划

五、 优势

1. 交易的独立性:每个客户一个交易端,独立下达交易指令,通过分配给客户的恒生资产管理系统的交易端口下达指令,进行二级市场投资;

2. 会计核算的独立性:每个客户一个子账户,每日系统核算净值;

3. 信托财产分配的独立性:客户产品结束后,对应的账户内进行分配;

4. 投资标的

5. 限制少,除SST、*ST外所有股票、基金。

六、 投资限制

(一)计划投资限制

1.计划项下,单只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该股总股本的5% ,最新一笔导致信托计划持股超过该股总股本5%的交易指令无效;

2.单只股票以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不得超过计划资产总值的20%;

3.投资于所有创业板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计划财产总值的20%(ST为5%),单只不得超过计划财产总值的10%;

4.投资于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同一只基金,按成本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5.不得投资与受托人相关联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6.不得投资*ST、S*ST及SST类股票及权证等高风险产品;

7.不得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正回购交易和逆回购交易;

8.不得进行新股申购、股票公开增发、新债申购等一级市场发行的证券品种。

(二)子计划投资限制

1.以买入成本计算,单只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计划单元财产总值的30%;

2.投资于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同一只基金,按成本不得超过投资时前一交易日计划财产总值的10%;

3.其它有关投资标的及持仓比例的限制类似于计划层面的投资限制;

4.如果子单元操作将导致整个产品突破既计划的投资限制时,恒生系统将不受理该指令;

5.对同一标的,如果一子单元下达买入、卖出指令,其其他子单元不能同时下达卖出、买入指令。

七、 平仓规则

1.预警线:

0.8(1:1) ; 0.85(1:1.5) ; 0.9(1:2) ; 0.92(1:2.5) ;0.95(1:3) ;

2.平仓线:

0.75(1:1) ; 0.8(1:1.5) ; 0.85(1:2) ; 0.87(1:2.5) ; 0.90(1:3)

以1:2为例:当客户账户资产单位净值触及0.9时,系统将向客

户发出预警通知,客户账户资产单位净值触及0.85时,系统将进行止损;

3.预警线以下平仓线以上,客户可主动选择追加资金;

4.预警线以上时可以在不违反投资限制的条件下自有下单,预警线以下平仓线以上,只能下达卖出指令、不能下达买入指令;

5.单位净值触及平仓线时,系统将进行止损。


第二篇: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受 托 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保 管 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投资 顾问: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目 录

第一条 释义.................................................................................................................. 1

第二条 信托计划名称.................................................................................................. 4

第三条 信托计划类型.................................................................................................. 5

第四条 信托计划目的.................................................................................................. 5

第五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 5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及开放日.................................................................. 9

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10

第八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11

第九条 信托单位的申购............................................................................................ 14

第十条 信托单位的赎回............................................................................................ 17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和信托受益人........................................................................ 20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及继承........................................................................ 20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21

第十四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23

第十五条 信托终止条件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24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26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 27

第十八条 法律意见.................................................................................................... 31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参与各方简介............................................................................ 31

1

特 别 提 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证券投资有风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该信托产品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第一条 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 信托计划或本信托计划:指“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合同:指《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信托文件:指《认购风险申明书》、《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

1

4. 委托人:指基于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 受托人: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 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7. 信托资金:指各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交付给受托人的货币资金。

8. 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9.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按照信托文件享有受益权而获得的利益,为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及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

10. 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

11. 保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签订的《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保管协议》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 投资顾问:指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13. 投资顾问协议: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订的《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4. 投资建议函:指注明了证券代码、证券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买入或卖出价格区间、买入或卖出时间区间、投资建议函日期、投资建议函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文件。

15. 证券经纪商:指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 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受托人与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共同签订的《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7. 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指受托人在商业银行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账户,该等账户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和存续期,归集、存放信托单位的认购和申购资金。

18. 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

2

信托计划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交易账户。

19.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信托利益的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受益权分为普通受益权和特定受益权。

20. 信托单位:指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是计算各受益人享有信托利益的计量单位,单位:份。其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即精确到0.01),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1个信托单位对应1个受益权份额。本信托认购时以信托单位初始值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

21. 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总数,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单位总份数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份数总和。

22. 信托财产总值:指信托计划项下的各类财产按信托文件规定的估值方法计算的价值之和。

23. 信托财产净值:指信托计划总资产扣除信托计划总负债后的余额。

24. 信托单位值: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信托税费)/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25. 信托单位净值: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总值-信托费用-信托税费-特定信托利益)/信托单位总份数,其结果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即精确到0.0001),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26. 封闭期:认购的信托单位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申购的信托单位自受托人确认其成功申购的开放日起6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27. 估值日:估值日是指计算信托财产净值的日期,受托人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的每个工作日进行估值。

28. 估值基准日:估值基准日是指受托人、保管人核算信托单位净值并予

3

以公布之日。每周一(以下称为周估值基准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每个开放日(以下称为月估值基准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为本信托计划的估值基准日。

29. 开放日:指受托人办理信托单位申购和赎回的日期,为每月1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已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

30. 认购: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31. 申购: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委托人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32. 赎回: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托人按规定条件购回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33. 信托单位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清单。

34. 交易日: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规定的证券交易日。

35. 工作日: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节假日及公休日以外的时间,即受托人正常工作时间。

36. 估值公布日:指受托人公布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

37. 信托月:指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下月同一日期的前一天为一个完整的信托月。

38. 信托季: 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三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季。

39. 信托年: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为一个信托年。

40.巨额赎回:指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认购和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的情况。

第二条 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4

第三条 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第四条 信托计划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进行证券市场投资,对信托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财产的稳定增值。

第五条 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

信托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由受托人、投资顾问、保管人、证券经纪商共同完成。各方根据本信托计划下的相关合同与协议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管理运用方向

信托资金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1. 主要投资于沪、深交易所A股股票,基金,债券,逆回购,银行存款,以及政策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通过修改《投资顾问协议》的方式协商决定扩大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

2. 未投资的信托资金存放于本信托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中或开立在保管人处的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

(二)信托资金的运用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并不得导致以受托人名义持有上市公司单一股票占该上市公司总股本5%(含)以上;

2.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3.投资于一家ST、*ST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投资于所有ST、*ST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如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投资品种持仓或单一持仓超过合同规定比例的,应在五

5

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投资品种持仓或单一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

4.投资于一家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投资于所有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

5.投资于所有权证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10%,如因被动持有造成该类投资品种持仓超过合同规定比例的,应在五个交易日内将该类投资品种持仓减持到合同规定的比例内;

6.投资于单只基金的投资额,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买入日前一交易日信托财产总值的20%(货币基金、债券基金及指数基金不受此限制);

7.不得投资于ETF套利;

8.不得投资于证券回购融资交易等风险较大的投资品种,不得投资于股指期货、融资融券,不得投资于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9.不得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也不得用于资金拆借、贷款、抵押融资或者对外担保等;

10.不得投资于与本信托计划参与各方存在或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主体所发行的证券;

11.如因市场剧烈波动(或赎回)导致信托财产总值大幅变化可能使上述投资比例短期内超出以上限制,此种情况不视为违约,但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使之符合投资限制要求。否则,受托人有权将超出投资比例限制的投资品种强制减持至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范围内。如遇股票停牌等限制流通的客观原因,调整时间顺延。

(三)投资目标

发掘杰出的企业,以合理的价格投资,长期持有。

(四)投资策略

投资中国最杰出的企业,用相对集中的组合方式规避风险,以合理的价格投资,长期持有。

1、 崇尚“乌龟精神”

龟兔赛跑的寓言尽人皆知, 公司崇尚的乌龟精神有两层含义?

乌龟精神一:耐得住寂寞,慢慢地爬, 稳稳地前进, 最终会走得更远;

6

乌龟精神二:乌龟有坚固外壳, 每当听到风吹草动, 便迅速将头缩进壳内, 规避风险? 乌龟的风险意识与回避风险的本能是值得我们投资时学习的? 投资犹如一生的马拉松比赛, 想要得奖, 首先得要跑完全程, 投资者其实没有固定的比赛对象, 真正的投资者更像“孤独的乌龟与时间竞赛”?

2、 采取历经检验而最有效的方法

“在市场中赚钱的方法似乎有千百种,真相是要找到其中一种却很难?” 国内外证券市场经历长期历史检验, 证明最简单也最有效, 甚至是唯一有效的方法是: “寻找优秀企业, 以合理甚至低估的价格购买, 长期持有直到公司经营开始衰退?”

3、投资有竞争优势、且具有垄断资源的中国公司

投资有竞争优势、且具有垄断资源的中国公司,并尽量做到资产的合理配臵。争取在降低风险的同时,获得稳定与可控的收益。

具体做法:认为投资最重要的是选择——在充分竞争中自然形成的有资源优势及核心定价权的企业。

资源可以理解成产业发展和特定企业经营所必需的要素,包括:(1)自然资源,比如土地、矿产、景观、水利、适合酿酒的空气、适宜种植的气候、山林等等;(2)市场资源,比如品牌、市场份额、客户、营销渠道和网络等;(3)技术资源;(4)人力资源;(5)组织资源,比如企业文化、管理、体制、组织资本;(6)政府资源,比如牌照、许可证、刊号、特许或额度;(7)上游供应关系:比如中药材种植基地、沃尔玛的名牌商品供应商;(8)财务资源(资本、信用);甚至是(9)地理区位:比如适合发展港口的海湾等等。

核心定价权,就是企业产品提价了,销售额并没有明显的变化,企业的毛利率得以提升。这意味着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极强。

由上述原则,长期关注消费垄断型行业、银行业、保险业、房地产行业及其它行业中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

(五)信托计划的预警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本信托计划将0.62元设臵为信托计划的预警线。当T日收盘后受托人资产管理系统估算的信托单位净值触及预警线时,受托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投资顾问提示投资风险,投

7

资顾问应提供相关操作策略,并根据计划采取应对措施。

(六)信托计划的止损线

为保护全体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将0.50元设臵为信托计划的止损线。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任何一个工作日的任何时点,信托单位净值在信托公司系统中估算结果显示信托单位净值达到或低于本信托计划设臵的止损线时,无论之后信托单位净值是否可能恢复到该止损线之上,无论特定受益人是否正在追加资金,自该时点开始,受托人将拒绝投资顾问的任何委托指令,并对信托计划持有的全部证券资产按市价委托方式进行变现,直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为止。止损变现完成后,特定受益人有权在5个工作日内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直至信托财产净值达到0.64元以上,信托计划继续执行。特定受益人追加的信托资金属信托财产,不增加特定受益人的权益,不予退回。如特定受益人在5个工作日内没能向信托财产专户追加信托资金或追加后信托财产净值没能达到0.64元以上,则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向受益人进行分配,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七)信托资金的运用程序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签署《投资顾问协议》,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约定按照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可协商决定扩大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认同该种运作模式,由此产生的风险由委托人和受益人承担。

1.投资顾问向受托人提供拟投资的品种和范围;

2.受托人对上述品种和范围进行风险审核,确定投资标的;

3.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函,除特别说明外,所有的投资建议函均为当日有效;

4.受托人对投资建议函进行风险审核,若不违反限制性条款,则受托人进行投资操作;

5.如因交易条件不能满足、上市公司停牌、证券交易所闭市等原因导致投资建议不能执行,则该投资建议作废。

6.投资顾问应保证操作方式不涉嫌反向操作、操纵市场、明显偏离市场均价等情况。若受托人接到沪深交易所的口头或书面警告,将通知投资顾问改正

8

操作方式。若投资顾问不采取相应措施,受托人有权限制其买入的权利,直至该种证券全部卖出。

(八)信托财产专户的管理

1.本信托计划的一切资金往来均需通过信托财产专户进行。信托财产专户包括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和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指以本信托计划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的信托专用证券账户;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指以本信托名义在证券经纪商处开立的交易账户。

2.受托人必须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对信托计划的资金进行单独管理。受托人应完整记录并保留信托财产和信托财产使用情况的报表和文件,定期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报告信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随时接受委托人或受益人的查询。

3.受托人必须开立信托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与信托专用证券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受托人按约定投资于其他金融品种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履行相关手续后可进行投资。

4.受托人不得假借本信托计划的名义开立其他账户,亦不得使用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计划专户进行本信托计划以外的任何活动。

5.为了提高信托计划财产管理的透明度,保障受益人的利益,保管人对信托财产保管账户进行保管,并根据与受托人签署的《保管协议》的约定对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予以监督。

第六条 信托计划的规模、期限及开放日

(一)本信托计划预计规模为人民币10000万元,最终以信托成立时实际募集金额为准(且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上不封顶,但受托人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信托计划的规模上限。

(二)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信托计划在任一时点存续有效的自然人投资者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单笔委托金额低于300万的自然人投资者人

9

数超过50人时,受托人将本着“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接受认购(申购)委托,并视认购(申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三)本信托计划期限为10年。如发生本信托计划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提前终止。

(四)本信托计划开放日为每月15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购信托单位,申购价格为该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受益人可在开放日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已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

第七条 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一)信托计划的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拟定为20xx年 月 日~ 20xx年 月 日。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计划募集情况修订推介期时间。受托人修订推介期时间的,受托人将在受托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二)信托计划的成立

1. 信托计划在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时成立:

(1)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结束,并达到信托计划最低募集资金额度;

(2)本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资金募集金额达到信托计划最低募集额度的,受托人有权提前停止募集并宣布信托计划成立。

2. 如推介期满信托计划资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本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于推介期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连同交付日至

10

推介期结束日期间的利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头不算尾)退还给委托人。

第八条 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信托单位的认购条件

1. 认购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以认购信托单位。但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2. 认购时间

信托计划推介期。

3. 认购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给受托人的认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4. 认购价格

每份信托单位面值1元,认购价格1元。

5. 委托人之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委托人认购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二)认购程序

1. 必备证件

自然人委托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机构委托人: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开户证明文件;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资金交付

(1)委托人账户和付款要求

委托人须以向受托人提供的委托人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卡或活

11

期存折作为认购信托单位的付款账户和接受信托利益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应将认购资金以转账方式划入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且付款账户必须与信托合同中约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一致,委托人变更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时应由委托人本人亲自到受托人处办理变更手续。委托人确保以自有资金加入信托计划,若委托人因为资金来源与他人发生法律纠纷的,在纠纷解决之前,受托人有权不予分配该委托人信托利益。

(2)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受托人开立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该账户内的信托资金将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开放日)当日或之前划入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委托人在从委托人付款账户划款至信托资金募集账户时,应在备注中注明:“XX(委托人名称)认购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

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哈尔滨农垦支行

账 号:3500060129007066266

(3)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立以下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作为接受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中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期限内不可撤销。

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梅林一村支行

账 号:

(三)认购文件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应在推介期内签署并提供以下文件:

1. 认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

2. 信托合同一式两份。

3. 认购资金划入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4.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5.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份,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与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账户相同,且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12

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委托人,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认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的认购成功:

(1)有效认购文件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前送达受托人;

(2)认购资金在信托计划成立日前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2.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日确认委托人认购成功的信托单位份数。

3.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具体情况,暂停受理委托人的认购申请。

(五)认购期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将认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归入信托财产。

(六)认购费用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为认购资金的1%。认购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信托计划发行前及发行过程中各相关机构(包括受托人、投资顾问或其他合法为信托计划设立提供服务的机构)为信托计划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支配并支付给各相关机构。该费用为一次性费用,委托人只需在认购信托单位时支付一次,其后不再支付。

如信托计划因不符合信托成立条件而最终募集失败的,则委托人支付的认购费用将予以退还。

(七)信托单位的认购份数

信托资金认购为信托单位的份数 = 认购资金/认购价格

认购份数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八)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 确认认购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认购文件制作信托单位明细表。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单位明细表制作信托单位认购确认书一式两份,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委托人寄送信托单位认购确认书正

13

本一份。

3. 信托单位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的清单。当出现信托认购确认书与信托单位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共同盖章的信托单位明细表确定。

(九)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认购风险申明书、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信托单位认购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持有。信托单位明细表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分别在保管人和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查询。

第九条 信托单位的申购

(一)信托单位的申购条件

1. 申购资格

合格投资者可以申购信托单位。但受托人将视申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的权利。

2. 申购时间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

3. 申购资金合法性要求

委托人保证交付的申购资金是其合法所有并有权支配的财产。

4. 申购价格

申购价格为申购申请受理后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

5. 申购金额

(1)申购前不持有本信托单位的委托人,申购信托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超过部分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申购资金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2)申购前已持有本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每次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贰拾万元,并可按壹拾万元的整数倍增加。

(二)申购程序

1. 必备证件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执行。

14

2. 资金交付参照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执行。

(三)申购文件

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应签署并提供以下文件:

1. 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两份(未持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适用);

2. 信托合同一式两份(未持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适用);

3. 信托申购申请书一式两份;

4. 申购资金划入信托资金募集账户的入账证明复印件一份;

5. 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

6.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一份(未持有信托单位的委托人适用),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应与划付申购资金的银行账户相同,且在分配结束前不得取消。

自然人委托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委托人,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申购成功与否的确认

1.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委托人的申购成功:

(1)有效申购文件在本开放日(T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前(即不晚于T-3日24:00)送达受托人;

(2)申购资金在本开放日(T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前(即不晚于T-3日24:00)到达信托资金募集账户。

2. 受托人按照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于该开放日的次个工作日确认委托人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申购资金于开放日的次个工作日计入信托财产。

(五)申购期利息的处理

委托人将申购资金划付至受托人开立的信托资金募集账户之日至最近一个开放日期间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

(六)申购费用

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时,需另外缴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为申购资金的1%。申购费用主要用于支付信托单位申购过程中各相关机构(包括受托人、投资顾问或其他合法为信托单位申购提供服务的机构)为信托计划所做的各项准备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受托人支配并支付给各相关机构。该费用为一次性费用,委托人只需在申购信托单位时支付一次,其后不再

15

支付。

如委托人申购信托单位不成功的,则委托人支付的申购费用将予以退还。

(七)信托单位的申购份数

申购份数=申购资金/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

申购份数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益归入信托财产。

(八)信托单位份数的确认

1. 开放日确认申购资金到达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后,受托人根据委托人提交的申购文件制作信托单位明细表。

2. 受托人根据信托单位明细表制作信托单位申购确认书一式两份,自开放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向受益人寄送信托单位申购确认书正本一份。

3. 信托单位明细表是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申购、赎回资金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清单。当出现信托申购确认书与信托单位明细表不一致的情况时,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由受托人与保管人共同盖章的信托单位明细表确定。

(九)申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一份、申购风险申明书、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复印件和入账证明复印件由受托人持有。信托单位申购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别持有。信托单位明细表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分别在保管人和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委托人或受益人查询。

(十)暂停申购

发生以下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委托人的申购申请:

1. 信托财产过大,受托人认为继续扩大信托计划规模会影响信托计划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2. 因受托人营业场所和证券交易机构等相关方的一方或多方技术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进行工作的;

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办理申购手续的;

4. 因某些不可预知的原因而可能损害现有受益人利益的;

5. 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或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特殊情形。

16

第十条 信托单位的赎回

(一)持有期限要求

1. 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认购的信托单位自本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6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申购的信托单位自受托人确认其成功申购的开放日起6个月为该信托单位的封闭期。

2. 受益人可以申请全部或部分赎回已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处于封闭期的信托单位不得赎回。

(二)持有金额要求

受益人有权在开放日部分或全部赎回持有的已超过封闭期的信托单位。部分赎回的,受益人单笔赎回信托单位不低于壹拾万份,且赎回后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与赎回申请日之前最近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之乘积不得低于人民币壹佰万元。否则,受益人应全部赎回。受益人不愿意全部赎回的,受托人不接受受益人部分赎回申请。受益人的信托单位全部赎回后,如再次申购信托单位,视为新委托人。

(三)信托单位的赎回手续及提交的文件:

1. 必备证件:

自然人受益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机构受益人:若经办人为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由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2. 填写赎回申请书一式两份。

3. 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自然人受益人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如为机构受益人,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章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四)信托单位的赎回审核和赎回开放日的确定

17

1. 受益人须于开放日十个工作日之前提出赎回申请。受托人收到受益人赎回文件后转交保管人一份,受托人及保管人审核无误后确认其赎回开放日,该开放日为受益人赎回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后的第一个开放日。受托人按照该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在开放日后的次个工作日确认赎回的信托单位份额,并制作赎回信托单位明细表并传真给保管人。

2. 受托人根据赎回信托单位明细表制作赎回确认书。

3. 在开放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受托人负责向受益人寄送赎回确认书正本一份。

4. 赎回申请提出后,受益人可撤销该笔申请,撤销申请最后期限为对应开放日之前的第五个工作日(不含开放日当日)。

(五)赎回费用

为充分保护全体受益人的利益,降低因受益人赎回行为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的损失和给信托计划正常的投资运作带来的不便,受托人依其实际持有时间计算赎回费用,对于1.0年以内(含)的收取1%的赎回费用(按先进先出法计算)。投资顾问按照投资顾问协议提供服务收取赎回费。

对于持有1.0年以上(不含)的不收取赎回费用。赎回费用为受益人所赎回信托利益的1%。

赎回费=赎回信托利益×1%。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六)款项划拨

1. 受托人在开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赎回信托单位明细表及划款指令转交保管人。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赎回资金向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划拨。上述资金划转过程中如有银行资金汇划费,则由受益人承担,并在划款时直接扣收。

2. 受益人赎回信托利益

赎回并划入受益人信托利益分配账户的资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18

赎回信托利益=受益人申请赎回信托单位份数×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赎回费(如有)

(七)赎回文件的管理

赎回信托单位明细表、赎回申请书由受托人持有,赎回确认书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各持有一份。信托单位明细表、赎回申请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在受托人处归档,以备受益人查询。赎回确认书作为信托合同的附件,分别在受益人和受托人处归档。

(八)巨额赎回处理

1. 本信托计划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认购和申购申请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受益人的全部赎回款项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3. 部分顺延赎回:当受托人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信托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信托单位总份数的2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受益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本开放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受益人本开放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受益人未能赎回部分,除受益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本开放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金额的限制。

受益人在持有信托单位1.0年内(含)提出赎回申请,若因部分顺延,在下一次赎回时持有信托单位1.0年以上的,顺延赎回部分的信托单位不收取赎回费用。

4. 巨额赎回的通知: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受托人可选择邮寄、传真、电话或网上公告等方式在开放日的五个工作日前通知申请赎回的受益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19

(九)暂停赎回

发生下列情形时,受托人可以暂停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信托计划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 所投资的证券品种处于停牌或锁定期,导致可供赎回的现金资产不足;

4. 暂停估值;

5. 法律法规的规定、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或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和信托受益人

(一)受益人根据本信托计划和信托合同的约定享有受益权。

(二)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受益权区分为普通受益权与特定受益权。普通受益权以信托单位形式进行计量,信托单位是普通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委托人通过认购(申购)信托单位取得普通受益权,成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益人。

(三)全体委托人一致同意:投资顾问通过认购信托单位取得特定受益权,为特定受益人,享有特定信托利益;且在信托成立时,其所持有的信托份额不低于100万份的信托单位。

(四)本信托受益人不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十二条 信托受益权的赠与及继承

继承、赠与等非交易过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继承

继承人应提交:继承法律文件、资金信托合同、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证明被继承人死亡的有效法律文件及复印件,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原受益人。

继承的法律文件包括: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经公证的遗嘱、经公证的遗产分配协议、继承人为被继承人有关本信托计划收益权的合法继承人的证明材料。

20

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包括:个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赠与

赠与人和受赠人持有效证件,个人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赠与人和受赠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经公证的赠与书与受赠书,前往受托人处办理确认。未到受托人处进行确认的不能对抗原受益人。

第十三条 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其他费用的核算及支付方法

(一)信托费用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包括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保管费、信托管理费及其他信托费用。

1.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含信托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信息披露费用;账户开设费;银行结算和账户管理费;保管人的资金划付费等;邮寄费;信托计划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以及受托人为履行受托职责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应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的划款指令直接从信托财产专户中划付,受托人无垫付费用的义务。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记入当期费用,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划付。因信托计划事务管理费而发生的受托人垫支款的具体支付方式为:每个开放日和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将该笔资金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向受托人指定账户划拨。

2. 保管费

保管人按《保管协议》提供本信托计划保管服务,收取保管费。

保管费计算方法:以上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首次计提时以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0.2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H=E×0.20%÷365

21

H为保管人当日应计提的保管费。

E为上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 支付方式:每个开放日后和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保管人。

3. 信托管理费

受托人管理信托事务,收取信托管理费。投资顾问服务产生的费用从信托管理费中支付。信托管理费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的信托报酬;二是投资顾问按投资顾问协议提供服务,收取投资顾问报酬,该部分报酬为0.50%/年的费率。

信托管理费计算方法:

(1)如果该信托年第1日(第1个信托年的第1日是信托成立日)的信托总规模高于1亿元整,则该信托年的信托管理费以上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首次计提时以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1.5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H=E×1.50%÷365

H为受托人当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E为上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

(2)如果该信托年第1日的信托总规模低于或等于1亿元整,则须在该信托年初预先支付100万元的信托管理费(在该信托年开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然后该信托年余下的信托管理费以上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为基础(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为基础),按照0.50%的年费率,逐日计提,按月支付。

H=E×0.50%÷365

H为受托人当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E为上一日的信托财产净值(首次计提时为信托计划成立日信托资金)。 支付方式:每个开放日后和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受托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22

4. 其他相关服务机构费用

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相关服务机构的费用由受托人根据行业收费标准及业务实际情况向保管人出具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划。

(二)信托税费

信托税费是指在运用信托财产过程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交纳的税金及其他费用。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作为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取得的收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纳税,受托人不代扣代缴。

(三)不列入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的项目

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事务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十四条 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

声明:受托人、保管人、证券经纪商、投资顾问、律师事务所均无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做出保证。

(一)特定信托利益

投资顾问享有特定信托受益权,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取得特定信托利益。特定信托利益于每个开放日计提。

1. 特定信托利益计算方法

特定信托利益=(T-MAX(T0,T1,T2,…,Ti-1)) ×信托单位总份数×20%

T为本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值

T0,T1,T2,…,Ti-1分别为以前各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其中T0指信托计划成立时信托单位初始值1元)

如果本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值并未大于信托计划成立以来各开放日的信托单位净值中的最大值,即上一公式计算结果为负或者为零,则本开放日不提取特定信托利益。

2. 特定信托利益的分配

特定信托利益在每个开放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保管人根据受托人出具的划款指令从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中扣除并支付给特定受益人。

23

(二)普通信托利益

1. 普通信托利益的计算

本信托计划项下除投资顾问外的各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和信托文件的有关约定享有相应的普通信托利益。

普通信托利益 = 信托财产-信托费用-信托税费-特定信托利益

2. 普通信托利益的分配

(1)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时

详见本说明书第十条关于信托单位赎回的相关内容。

(2)信托计划终止时

受益人按照其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享有普通信托利益。

普通信托利益 = 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信托终止时信托单位净值

第十五条 信托终止条件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及分配方式

(一)信托计划的终止

如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本信托计划终止:

1. 信托合同期限届满;

2. 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3. 信托目的已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4. 本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被解除;

5. 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

6.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有关规定产生新受托人;

7.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8. 信托财产净值连续60个自然日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9. 全体受益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

10. 受托人认为必要时,但应提前一个月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告;

11.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1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由。

(二)本信托计划清算时特别情况处臵

1. 所谓清算时特别情况是指因不可预见且不可控的因素导致的本信托计

24

划所投资证券(含股票、债券等)在信托到期时因停牌、未上市等原因仍无法卖出的情况。

2. 当本信托计划出现清算时特别情况时,为最大限度地保证投资者的利益,本信托计划将采取二次清算的方式进行清算工作。

所谓二次清算是指在本信托计划清算时,先对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进行清算。非现金部分将通过妥善地操作尽快变现,待变现完成后,即刻进行本信托计划的最终清算。

3. 当本信托计划出现清算时特别情况时,对于信托财产中现金部分,其第一次清算按照上述正常情况下的清算执行。

4. 对于本信托计划第一次清算后剩余的信托财产,受托人将积极寻求最快的变现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宗交易、恢复上市交易后的快速变现等)尽快完成变现工作。无论采取哪一种变现方式,变现的价格将严格按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5. 本信托计划第一次清算后剩余的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后,受托人完成本信托计划的第二次清算。

6. 当本信托计划在到期清算时出现特别情况的,信托期限顺延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之日。

(三)信托计划的清算

1. 受托人通知保管人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提取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及特定信托利益后,计算普通信托利益作为清算依据。

2.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向受益人披露。因自20xx年以来受托人之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均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此约定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受益人在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3. 本信托计划在清算分配期间的利息归受托人所有。

(四)信托财产归属及分配方式

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归属于全体受益人。

2. 受托人按本信托计划第十四条的规定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25

第十六条 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一)定期信息披露

1. 受托人于每个周估值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在受托人网站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该估值日的信托单位净值,并随时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披露上一个交易日信托单位净值。

2. 受托人每月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以备委托人、受益人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人查询。受益人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的,受托人在不损害其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准确、及时、完整地提供相关信息,不得拒绝、推诿。

3.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按季制作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包含以下内容:

(1)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

(2)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

(3)信托经理变更情况;

(4)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

(5)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

(二)临时信息披露

1.本信托计划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发生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因法律法规修改等严重影响信托事务运行的其他事项。

2.本信托计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向委托人、受益人披露,并向监管机关报告。

(1)受益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信托合同。

26

(3)更换第三方顾问、保管人、证券交易经纪人。

(4)受托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5)受托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信托经理发生变动。

(6)涉及受托人管理职责、信托财产的诉讼。

(7)受托人、第三方顾问受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或其他监管部门的调查。

(8)受托人及董事长、总经理、信托经理受到行政处罚。

(9)关联交易事项。

(10)收益分配事项。

(11)信托财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含)以上。

(12)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信息披露方式

受托人应当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之一报告委托人或受益人:

1.在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来函索取时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寄送;

3.按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电子邮件发送电子邮件。

如因委托人或受益人预留地址或电子邮件的原因导致受托人不能及时有效通知,其损失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

第十七条 风险揭示

本信托计划可能涉及风险,委托人在决定认购前,应谨慎衡量下文所述之风险因素及承担方式,以及信托文件的所有其他资料。

(一)风险揭示

1.市场风险

(1)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2)经济周期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运行的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而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对信

27

托计划收益产生影响。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本信托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购买力风险。本信托的目的是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则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到信托计划的保值增值。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市场前景、行业竞争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信托计划收益下降。

(6)创业板投资风险。创业板强调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高成长性,但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发展相对不成熟,且创业板股票实行直接退市制度,存在较大的退市风险;创业板上市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市场估值困难,估值结果稳定性差,较大数量的股票买卖行为可能诱发股价出现大幅波动。信托单元投资于创业板股票和可转换债券,可以分享创业板上市公司发展而带来的收益,也可能因创业板风险造成相应信托财产的损失。

2.信托计划管理与操作风险

(1)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规规定,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均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从事相应的金融业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可以永久维持符合监管部门的金融监管条例。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上述各方无法继续经营相应的金融业务,则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保管人和证券经纪商不能遵守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计划实施管理,则可能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2)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及投资顾问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投资的判断,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3)操作或技术风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

28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注册登记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4)信托计划终止的风险。如果本信托计划按照信托文件约定的情况提前终止,受托人将卖出信托财产所投资之全部品种,由此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5)受托人基于遵守证券法规的要求,会设臵公司固有财产和信托财产合计持有每一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上限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不允许突破这一比例上限,本信托计划可能面临无法买入相应股票的风险。

3.委托人投资于信托计划的风险

(1)委托人资金流动性风险

根据本信托计划的规定,信托受益权不得转让,受益人不得赎回其持有的在封闭期内的信托单位,因此委托人和受益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2)信托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信托利益受多项因素影响,包括证券市场价格波动、投资操作水平、国家政策变化等,信托计划既有盈利的可能,亦存在亏损的可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计划的受益人承诺信托利益或做出某种保底暗示。

(3)特定信托利益逐季计算和提取。由于信托单位净值波动,可能造成委托人收益为负的情况发生,但委托人无权要求投资顾问退还其因前期信托财产增值而已经取得的特定信托利益。

4.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重大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以及其它不可预知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等超出受托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二)风险投资政策、管理策略及监控手段

1.市场风险识别

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构成风险和机会。市场价格的形成是由包括政治、经济、行业、企业以及交易者行为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之下的结果,因而市场风险的形成也是由上述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具体而言,证券市场风险表现为因证券市场整体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系

29

统性风险;以及由于个别证券下跌导致的风险,称为非系统性风险。对于上述风险的识别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市场经验。

受托人拥有受过系统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的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和长期的国内金融、证券市场工作经验,擅长于基本面分析与技术分析。

2.风险评估

风险主要表现为证券投资市值与成本之间的变化,风险的暴露程度一是取决于一般委托人本身的投资研究的准确性和具体投资操作的水准,二是取决于证券市场的整体波动特征。

证券投资的特点在于其未来收益的不确定,到目前为止尚没有精确的预测方法能够判断一项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但是从概率的角度出发,当市场系统性风险发生可能性提高时,减少在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减少风险对于投资的潜在损失;当市场系统性风险可能性减少时,增加对证券市场的投资可以增加投资的潜在收益。对于因个别证券价格波动导致的非系统性风险,通过对投资对象进行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和持续跟踪,能够在先期起到筛选和甄别风险的作用,同时通过事中适当的分散化管理和止损流程可以起到对冲个别证券间风险和减少损失的作用。

在具体的操作中,风险评估的原理与止损制度基本相同,即根据价格的实时变化来随时调整策略,而不是在刚开始买入时就试图计算出其价格的转折点。

3.风险监控

风险监控的目的是防止投资损失超过本信托计划所能承受的程度,风险监控的对象包括单一的投资品种盈亏和信托计划财产整体的盈亏情况,也包括对所投资品种彼此之间相关性的监控。对盈亏的监控和对相关性的监控则主要依靠逐日盯市制度以及运用统计工具进行分析。当发现所投资品种之间的相关性变高时(应排除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则说明投资的有效分散度不够,应调整持仓结构。

4.电脑系统情况

受托人指定了电脑系统用于本信托的交易,保密性高、安全性强。

5.逐日盯市制度

受托人已指定交易人员负责逐日盯市,适时监控,关注交易对象的风险变化情况和证券市值变动情况,随时进行风险的评估与监控。

30

6.保管制度

受托人聘请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对信托财产提供规范的保管服务,保障信托财产的安全;对信托资金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对信托财产进行估值,作为监控风险的基础。

(三)风险承担

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第十八条 法律意见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聘请中伦律师事务所担任本信托计划的法律顾问,对本信托计划的交易结构及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价,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法律意见书》。

第十九条 信托计划参与各方简介

(一)受托人简介

1. 注册信息

公司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ONGRONG INTERNATIONAL TRUST CO., LTD

法人代表:刘洋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 号

注册资金:3.25亿元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230100100002118

《金融许可证》号:K0019H223010001

邮政编码:150090

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

电子邮箱:zritc@zritc.com

2. 公司简介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是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成立于1987

31

年。

20多年来,中融信托始终致力于提升综合资产管理能力,在货币市场、资本市场、金融衍生产品、房地产投资、风险投资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近年银信合作、私募股权投资、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等业务快速发展, 为高端客户财富管理开拓了广泛的空间。20xx年至20xx年,公司资产管理规模分别为664亿元、708亿元、 1323亿元,居同行业前列;20xx年实现税后净利润3.2亿元,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公司拥有完善的治理结构、良好的风控体系、严谨的合规管理、优秀的业务团队、强大的盈利能力,努力实现合作伙伴、高端客户、员工和公司的多方共赢。

3. 发展历程

19xx年,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前身——哈尔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 20xx年,经银监会批准,公司进行了重新登记,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成立;

20xx年,公司成为信托业“新两规”颁布后首批换发新金融许可证的信托公司之一,更名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管理资产规模超过600亿元;

20xx年,管理资产规模超过700亿元;

20xx年,管理资产规模1323亿元,累计管理资产规模逾3500亿元。

4. 准营业务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并购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以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从事同业拆借;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 信托经理简历

房伟标,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理学学士,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及期货从业资格。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部信托经理,负责业务推广、信托

32

产品设计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熟悉证券投资、结构化融资、股权质押融资、信托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票据资产证券化等信托业务。

电话:0755-33969141 0755-33987999 传真:0755-33969177

(二)保管人简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是总行直属分行。近年来,工行深圳市分行坚持改革创新,努力改进金融服务,调整资产结构,加强风险管理,以人为本,加快发展,在向一流商业银行迈进的过程中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深圳市分行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众多的营业网点、先进的结算网络、稳健的经营作风和优质的客户服务,致力于支持深圳特区经济建设,与特区共同成长。 经过多年的发展,工行深圳市分行巩固和拓展了主要零售银行和主要清算银行的市场地位,形成了柜台、自助银行和电子银行三大产品销售渠道。

(三)证券经纪商简介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控股的证券公司,创立于19xx年8月。经过十八年创业发展,综合实力进入国内十强。招商证券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代理买卖、证券发行与承销、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财务顾问、资产管理、投资咨询等证券投、融资全方位服务,是我国证券交易所第一批会员、第一批经核准的综合类券商、第一批主承销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第一批成员以及第一批具有自营、网上交易和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券商和国内创新试点券商。

(四)投资顾问简介

1. 公司简介

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注册和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与彩田路交界西南星河世纪大厦A栋803。

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设立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对公司所有重大证券投资事项做出决定。公司总经理下设投资研究部、交易部、财务部、客服部等部门。

目前,公司聘任了以钟兆民先生和但斌先生为核心的东方港湾投资管理团队,并指定其代表投资顾问为本信托项目出具投资建议函。

33

2. 投资团队

深圳市东方港湾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东方港湾”)

(1)钟兆民:东方港湾董事长

毕业于南京大学商学院,获硕士学位。19xx年开始涉足国内外证券、期货、货币市场等多种金融投资,曾经师从国际投资大师斯坦利〃克罗(Stanley Kroll),后以沃伦〃巴菲特(Warren Buffett)为榜样,潜心研究价值投资思想,结合中国投资实践,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价值投资理念与方法;钟兆民先生曾先后主管光大证券、平安证券资产管理部多年,拥有丰富的受托投资管理经验。

(2)但斌:东方港湾董事总经理

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19xx年开始证券、期货研究与投资生涯,曾在君安研究所及国泰君安研究所和大鹏证券资产管理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取得不俗的投资成绩,长期致力于股票、期货等金融市场的基础研究, 对投资哲学有一定思考,对投资组合的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技术在中国证券市场的应用有一定实践,是将价值投资思想与中国资本市场相结合的最坚定的实践者之一,擅长把握结构性机遇及上市公司内在价值投资。

(3)孔鹏

曾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熟悉企业财务和投资管理,擅长公司研究,历任招金矿业董事会秘书,《新财富》研究部主任,北京大学经济学系经济学学士。

(五)律师事务所简介

中伦律师事务所创立于19xx年,是中国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中伦是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旨在为客户的商业活动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通过合理的专业分工和紧密的团队合作,中伦有能力在各个领域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中国法律服务。

34

更多相关推荐:
证券投资计划

证券投资规划一摘要投资金额50万元人民币投资期限一年投资对象国内A股市场投资策略谨慎为主分散投资高抛低吸波段操作预期收益率10二投资过程1投资决策1投资对象的选择随着社会的发展金融投资应运而生股票基金债券等投资...

证券投资计划

交易报告总投资计划鉴于目前证券市场长期走低并在低位震荡因此不做长期持股安排仅进行短期投资选取稳健的股票采取较为保守投资策略盈利目标设定为810上下止损线设定为10至15之间2选股计划选择与本次经济下行相关较小的...

证券投资计划书

证券投资计划姓名:**班级:11级信息与计算科学学号:***前言:投资资金:10万人民币投资对象:股票投资方式:线上交易投资人:***(在校学生)投资目的:盈利,增加资金流动性。从综合情况考虑,对于一个学生来讲…

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

融新263号东方港湾1期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受托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保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投资顾问深圳市红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经纪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目录第一条释义1第二条信托...

证券投资计划

证券投资计划书课程名称:证券投资分析指导老师:**院系名称:数学与财经学院班级名称:11信计1班姓名:**学号:**一、摘要投资金额:10万元人民币投资对象:华夏银行2、投资过程1.投资目的通过低风险的长期投资…

证券投资学习计划

证券投资那本书研究的重点是宏观上的经济结构行业公司债券等考虑到先要学好股票技术基础那本书以后再具体花大量时间系统研究真正学好证券投资很有必要弄清楚那些本质层面的股市操练大全这本书讲得很全面难点重点在于技术分析个...

20xx证券投资计划书

20xx证券投资计划书证券投资组合的基本原则1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证券投资组合不要承担过高风险要保证投资的本金能够按期全部收回并取得一定的预期投资收益2流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即变现性原则是指证券组合所形成的资...

固有资金证券投资操作流程

固有资金证券投资操作流程第一条投资计划一拟定年度证券投资计划投资运营部组织进行前期投资分析拟定证券投资计划制定投资方案包括投资组合投资比例投资策略资金需求计划止损计划等1收集整理宏观政策法规行业及投资品种相关资...

证券投资理论理财规划

证券投资理论与实务班级工管10302班姓名模拟炒股截图本文字可不打印姓名班级学号沪深A股组合投资方案一宏观背景分析20xx年在经济全球化趋势背景下中国经济呈现明显趋稳迹象GDP同比增速趋缓经济主体信心回升工业生...

大学生数学建模《企业证券投资规划》

东华理工大学数学建模一周论文企业证券投资规划姓名李楚楚学号专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班级1224602指导教师乐励华20xx年1月4日一摘要近些年证券投资为社会提供了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对国民经济的持续高效发展具有重...

五矿信托-永瑞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五矿信托-永瑞5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内容附图。

证券投资计划

证券投资计划一投资过程1投资决策第一步制定投资策略一年50万选择一部分股票另少部分看涨期权和政府债券第二步进行证券投资分析仔细检查已鉴别过的各种证券或各组证券以识别出价格扭曲的情况第三步证券组合的构成确定投资的...

证券投资计划(3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