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xx〕20号

时间:2024.4.14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水基〔2007〕20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特制定《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我市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凡存在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的项目,必须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凡未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完善设计变更或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手续的,不得办理施工合同完工结算手续,不得进行竣工决算和竣工验收。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业主进行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由此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

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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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06〕50号)精神,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质量和施工质量,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 “十一五” 水利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概算调整是指: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和设计变更等客观原因并符合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工程概算投资在初设审批投资概算基础上进行的调整。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对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必须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七条 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市水利局负责水利设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设计质量考核、奖惩机制。对因勘察、设计深度不够等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项目业主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重大设计变更奖惩条款。

第二章 重大设计变更

第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征地移民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第十条 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第十一条 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修改地基地震液化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 3

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

第十二条 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生态保护等功能主次调整。 第十三条 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变更;水厂总规模调整;总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第十四条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水库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堤防工程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挡水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改变挡水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因施工工艺或建筑材料调整引起的混凝土(砂浆)配合比调整等。

第十五条 施工组织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2个汛期,或工程施工总进度延长2年 4

以上的。

第十六条 征地移民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政策调整;移民安置方案调整;水库淹没或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突破初设审批的。

第十七条 安全及水(环)保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观测设计方案、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章 一般设计变更

第十八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在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效益、资金不突破初步设计审批的单项投资概算前提下,在工程分期规模、机电设备配置、施工组织、安全设施、征地移民分期、施工技术措施等方面的变更。

第十九条 规模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主要指:在电站装机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电站机组台数或单机装机容量调整;在水厂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水厂分期实施规模调整。

第二十条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主要设备型式、容量、数量、主要参数、控制尺寸;金属结构的规格调整;采用国产设备替换进口设备,或采用进口设备替换国产设备的调整。

第二十一条 施工组织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导流工程及施工围堰洪水标准;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一个汛期。

第二十二条 工程管理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管理单位交通工具数量、用途;改变管理单位办公用房、防汛仓库、生产及生活用房数量、标准、用途、位置。

第二十三条 安全及水(环)保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消防设计方案、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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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征地移民方面的一般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在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对征地移民实施方案的分期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和修改设计等。

第二十六条 改变建筑物坝(闸)顶布置方案、土石坝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非挡水或非过水部位断面尺寸、启闭机房及泵站厂房设计方案、检修门设计方案、病险建筑物非关键部位的加固措施;改变堤防工程堤顶布置方案、桥基防冲护砌设计方案、河道清障设计方案、堤防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主要电力设备选型、电气设备布置方案;改变检修门配套起吊设备设计方案、拦(清)污设备设计方案、金属结构防腐措施、采暖或通风系统设计方案;改变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排水方案、临时供电方案、临时场外道路布置等。

第四章 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十七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基本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加盖设计资质证印鉴章,参加设计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

第二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说明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 6

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效益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重大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算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资金来源等。

第五章 投资概算调概报告

第三十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可由原设计单位或有水利造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现行水利工程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投资概算调整的主要依据包括国家政策调整文件、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合同、设计变更审批文件等。投资概算调整文件应当加盖编制单位水利造价资质证印鉴章,参加编制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

第三十二条 水利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投资概算调整说明、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相关附件等。

投资概算调整说明应包括工程概况、投资概算调整的缘由和依据、概算调整的项目及数量、结论等内容。

投资概算调整计算表应包括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汇总表、概算表(与初设批复概算对照)、有关单价分析表、工程量计算表等。 附件应包括水利工程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建设管理合同、相关结算资料、相关图件等以及相关的国家政策调整依据。

第六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三十三条 重大设计变更,经区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必 7

须报原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家审核后,报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本办法所指重大设计变更的,应当先由原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报告,并按第三十四条规定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擅自处理。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后,报市水利局总工办、基建处,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认定并签字认可后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和原审批部门备案,同时按程序抓紧报批。

第三十六条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必须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 市级审批的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必须按照初步设计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重大设计变更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法人或区县(自治县)水利、发展改革部门关于设计变更的审批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的项目名称、发生设计变更的原因、进行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设计变更的分类和说明、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投资变化的处理办法、资金筹措方案、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2.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报告;

3.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市水投集团直管的项目,由市水投集团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4. 区县人民政府关于重大设计变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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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工程投资概算调整审批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业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概算控制工程投资。对确因国家政策调整、物价变化、设计变更或不可抗力(如战争、地震、地质灾害、超设计洪水标准的洪涝灾害)等原因造成投资概算突破初设批复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对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擅自更改设计内容造成的投资突破,不予进行投资概算调整;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超过初步设计概算的投资全部由区县(自治县)及项目法人自筹解决。

第四十条 投资概算调整报告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和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经有水利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评估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一条 市级审批的调概项目,参照初步设计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一)投资概算调整报批程序

1.项目法人向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提出概算调整申请,并委托编制概算调整报告;

2.监理单位提出监理意见;

3.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意见;

4.项目法人委托具有水利资质的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进行咨询评估;

5.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提出调概投资的请示;

6.市水利局对概算调整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送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员会审批。

(二)投资概算调整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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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关于投资概算调整的申请文件;

2.区县政府或财政关于工程投资概算调整的自筹资金承诺书。市水投集团直管的项目,由市水投集团出具融资证明;

3.工程投资概算调整报告;

4.监理意见;

5.区县人民政府及区县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书;

6.投资咨询单位对概算调整报告的咨询评估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和市政府对设计变更审批和投资概算调整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水基〔2006〕53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水利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渝水基〔2006〕53号

20xx年11月30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农机、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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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11

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安全,管好用好水利建设资金,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和水利部《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和《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2〕6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内由国家和市级审批或核准的各类水利工程。由区县审批或核准的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进行增、减、修改等。根据设计变更所涉及工程规模、标准、投资等具体情况,将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重要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章 重大设计变更

第四条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在水文、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与批准的初步设计相比有重大变化。

第五条 水文方面的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文、泥沙基本资料及其设计成果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条 地质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水库诱发地震的判别结论;修改库区渗漏及库岸稳定的判别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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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工程任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等功能主次调整。

第八条 规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指:水库主要特征水位发生变更;电站装机总规模发生重大变更;灌溉面积增减超过1万亩。

第九条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大坝坝型的变化、大坝填筑材料的改变或坝轴线位置的重大调整,或河道治导线向河心方向移动和堤体结构型式及填筑材料发生重大调整。

第十条 施工组织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2个汛期,或工程施工总进度延长2年以上的。

第十一条 工程管理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项目法人调整。

第十二条 征地移民方面重大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政策调整;移民安置方案调整;水库淹没或征地范围内实物指标的重大变化。

第十三条 工程投资方面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由于设计变更导致设计方案、工程量的改变,引起项目划分中的一级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一级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15%及以上的,或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初设批复静态总投资10%及以上的。

第三章 重要设计变更

第十四条 重要设计变更是指在地质、工程任务、规模、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机电设备、金属结构、施工组织、工程管理、安全及水(环)保、征地移民、工程投资等方面,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重要设计变化。

第十五条 地质方面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指:修改地基地震液化 13

判别的分析结论;修改地基承载力或地基岩石土体的抗滑、渗透稳定性的评价结论;重新划分岩土分层、修改地基断层的位置、规模、性状或组合情况、地基承压水或渗透性勘探结论;修改天然建筑材料分布及储量和质量结论。

第十六条 工程任务方面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指:工程项目的防洪、灌溉、发电、供水、旅游、养殖等功能发挥的先后顺序调整。 第十七条 规模方面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指:在电站装机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电站机组台数或单机装机容量调整;改变永久建筑物工程的规模;改变河道及堤防工程的规模、防洪标准、治理范围。 第十八条 工程布置及建筑物设计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主要是指:改变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及相应地震基本烈度;将建筑物的加固改为拆除重建(或拆除重建改为加固);改变永久工程设计标准、校核标准、荷载标准、质量控制标准;改变建筑物工程总体布置,改变大坝、船闸、溢洪道、取放水设施、输水渠(管)道及其建筑物、电站、水厂及其供水管道工程、污水处理厂及其进出水管道工程、码头等建筑物位置;改变工程设计断面尺寸;改变建筑物地基(含堤基、堤身、隧洞衬砌)防渗或加固处理工程设计方案;改变主体建筑物的结构型式、挡水或过水部位断面尺寸、主要控制高程、消能防冲设计方案;改变病险建筑物加固内容或关键部位(对工程安全、效益有显著影响部位)的加固措施。

第十九条 机电设备及金属结构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主要设备型式、容量、数量、主要参数、控制尺寸;金属结构的规格及数量发生重大变化;采用国产设备替换进口设备,或采用进口设备替换国产设备的重大调整。

第二十条 施工组织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导流工 14

程及施工围堰洪水标准;调整主体工程控制性工期提前或延迟一个汛期。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管理单位交通工具数量、用途;改变管理单位办公用房、防汛仓库、生产及生活用房数量、标准、用途、位置。

第二十二条 安全及水(环)保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改变观测设计方案、消防设计方案、水土保持设计方案、安全措施及环境保护设计方案发生重大变化。

第二十三条 征地移民方面重要设计变更内容是指:征地移民分期实施方案调整。

第二十四条 工程投资方面重要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概算项目划分中的一级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一级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5%~15%的,或工程项目总投资超初设批复静态总投资10%以下的。

第四章 一般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 一般设计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非重要内容局部修改以及施工中一般设计问题处理引起的设计变化。包括:

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或因施工造成不良地质现象影响场地稳定性进行的补勘和修改设计等。

改变建筑物坝(闸)顶布置方案、土石坝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非挡水或非过水部位断面尺寸、建筑物与岸坡或其它建筑物的连接方式、启闭机房及泵站厂房设计方案、检修门设计方案、病险建筑物非关键部位的加固措施;改变堤防工程堤顶布置方案、建筑物上下游连接段河道防护设计方案、桥基防冲护砌设计方案、河道清障设计方案、堤防背水坡坡面排水设计方案;改变电气主接线方案、供(输)电方案或线路设计方案、主要电力设备选型、电气 15

设备布置方案;改变检修门配套起吊设备设计方案、拦(清)污设备设计方案、金属结构防腐措施、采暖或通风系统设计方案;改变施工平面布置方案、施工排水方案、临时供电方案、临时场外道路布置等。

第二十六条 工程投资方面一般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概算项目划分中的一级项目工程建设投资超出已批准的初步设计一级项目概算静态总投资5%以下的,但工程项目总投资未突破初设批复静态总投资的。

第五章 设计变更文件

第二十七条 重大和重要设计变更文件要由原设计单位承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编制设计变更文件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重大和重要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的要求,基本资料应当完整、准确、真实、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符合安全要求,设计变更文件的深度应当满足初步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有条件的可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行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加盖设计资质证印鉴章,参加设计人员应当签名并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规定加盖个人专业资格证印章。 第二十九条 重大设计变更及重要设计变更设计说明文件主要内容应包括: 工程概况;设计变更发生的缘由;变更的项目或内容;变更的依据;因变更带来的建设项目总体或部分影响分析(包括规模、标准、工期、工程量、安全、社会稳定、投资等方面);设计变更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特别是与原设计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

重大设计变更及重要设计变更设计文件还应包括必备的勘测 16

设计相关基础资料;设计变更附图和附表(含工程量计算表和变更后的工程概、预算表、与原批复概算投资对照表);因设计变更而引起投资增加的额度及相应的处理方案等。

第三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设计市场监管,建立健全设计质量考核、奖惩机制。对因勘察、设计单位原因造成的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按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追究设计单位责任。项目法人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设计服务合同时应明确设计变更奖惩条款,由于勘察、设计深度等原因造成工程缺项、漏项、投资增减等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的,项目法人应按设计变更引起的投资增减比例落实奖惩金额,概算审批部门相应审核调整工程概算投资。

第六章 设计变更审批

第三十一条 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必须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1.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或流域机构审批初步设计的水利项目,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批。

2.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审批初步设计的水利项目,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投资超初步设计审批概算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联合审批,其余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3.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水利项目,重大或重要设计变更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水投集团直管项目由市水投审核)。

第三十二条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参建各方及有关专 17

家审定后实施,并将实施方案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进行本办法所指重大设计变更或重要设计变更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法人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任何单位不得隐瞒、弄虚作假和擅自处理。若工程实施中不能停工,或不立即施工会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原审批部门备案,同时按程序抓紧报批。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批准后的初步设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擅自更改设计内容导致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严格督促有关单位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可调整或停止安排计划,责令其停工整顿,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处理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

第三十六条 发生重大设计变更的项目,原承包人资质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不再进行招标,否则,必须另行招标。

第三十七条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和合同价款变化超过原合同约定范围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必须依法签订补充协议,完善相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市级审批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和重要设计变更,必须按照初步设计行政许可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重大设计变更和重要设计变更报批需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法人或区县(自治县)水利、发展改革部门关于设计变 18

更的审批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设计变更的项目名称、发生设计变更的原因、进行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设计变更的分类和说明、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投资增、减变化后的初步处理办法或意见、资金筹措方案、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或问题);

2.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报告;

3.项目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各方的会审意见;

4.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查意见;市水投集团直管的项目,由市水投集团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国家和市政府对设计变更审批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水利工程 设计变更 管理办法 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办公室

(稿源:基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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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批准列入项目投资预计划和项目投资执行...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xx92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强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臵设备更新小型...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

投资管理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xx年8月10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保证投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