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4.8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水务)局,各委、厅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国家关于水利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中央和省两级投资(包括借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全部由地方(含市、州及以下,下同)投资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各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水利建设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类型划分与事权划分

第三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功能和作用分为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

公益性项目指具有防洪、排涝、抗旱和水资源管理等社会公益性管理和服务功能,投资者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水利项目,如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蓄滞洪区安全建设、

除涝、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人饮解困、防汛通信、水文设施及必要的水利管搞设施等。

准公益性项目指既有社会效益、又有经济效益的水利项目,其中以社会效益为主,如综合利用的水利枢纽、水库工程、灌溉工程等。

经营性项目指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水利项目。如城市供水、水力发电、水库养殖、水上旅游及水利综合经营等。

第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按其对社会和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分为中央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中央项目)、省级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和地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项目)。

中央项目是指对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的防洪、水资源配置、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保护等被中央确认应当由中央直接投资的项目。

省级项目是指对全省国民经济全局、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防洪除涝、灌溉排水、河道整治、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配置及保护、水库建设等项目。

地方项目是指局部地区受益的防洪除涝、城市防洪、灌溉排水、河道整治、供水、水土保持、生态建设、水资源配置及保护、水库建设等项目。

上述项目的分类应在规划中界定,在审批项目建议书中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明确。

第五条 水利项目按投资来源分为五类:中央参与投资项目,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省参与投资项目,省补助投资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

中央参与投资的项目是指由中央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中央投资额度的项目;中央补助投资的项目是指省审批立项,中央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省参与投资的项目是指由省审批立项,并在立项阶段确认省投资额度的项目;省补助投资的项目是指地方审批立项,省根据有关政策给予适当投资补助的项目;一般地方项目是指由地方审批立项并全部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六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根据建设规模和投资分为大、中、小型。

堤防工程:1、2级堤防为大型,3、4级堤防为中型,其余为小型;

水库:总库容1亿m?以上(含1亿m?,下同)为大型,总库容1000万m?以上1亿m?以下(不含1亿m?,下同)为中型,其余为小型;

水库灌区:灌溉面积3万亩以上为大型,灌溉面积3万亩以上30万亩以下为中型(其中湘西地区2万亩以上),其余为小型;

水闸:流量1000m?/s以上为大型,流量100m?/s以上1000m?/s以下为中型,其余为小型。

排涝机埠:总装机容量1万KW以上为大型,总装机容量1千KW以上1万KW以下为中型,其余为小型;

第三章 水利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报批程序和审批权限

第七条 水利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报批程序一般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开工报告的上、办理审批和审批。

第八条 原则上大型 大型报中央审批,中型项目由省审批,小型项目由市州审批。

1、枢纽建设:新建大中型水库报国家审批,小型水库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委审批。

2、病险库除险加固:大型病险库(水闸)除险加固项目报中央审批;中型病险库(水闸)由省水利厅组织安全鉴定后报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核准,初步设计经流域机构复核后由省发改委审批;争取中央投资的小型病险库由市州水利局组织安全鉴定,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委审批(每立方米单位库容建设建设大于4元的须先报流域机构复核),不争取中央投资的小型病险库前期工作由市州负责审批。

3、灌区续建配套:争取国家投资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应在规划报告的基础上编制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直接编制可研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

4、排涝泵站:争取中央投资的大型排涝泵站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投资概算评审中心复核后由省发改委审批。

5、江河治理项目:申请中央投资的江河治理项目报中央审批,其它项目按一般程序进行。

6、争取国家投资的安全饮水、节水示范、水土保持、机电提灌等工程,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之内(3000万元)由省水利厅提出审查意见,省发改委审批,初步设计由省水利厅审批。大于3000万元按中央有关规定审批。

7、水利工程升型项目,需扩建的按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立项报批,只需规模复核的由省水利厅核准后报水利部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8、利用外资项目的报批程序,除按上述条款要求编制文件、申报立项外,同时要编制利用外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执行国家现行相关规定。

9、省水利厅直属事业单位基建项目需申请中央或省补助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元以上的项目建议

书和可研报告由荐主管单位组织编制,按基本建设程序由水利厅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项目可直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水利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报告按现有基本建设项目程序审批。

第九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按事权划分,由相应水利部门或项目法人组织编制。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等前期工作技术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条件具备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招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设计单位。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以国家的水利产业政策、已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水利发展中长期规划为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为依据(依据本规定可简化者除外);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依据本规定可简化者除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的编制应执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编制堆积规范。

第十二条 需报国家审批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审批,并抄报流域机构。省际边界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须报流域机构审查。需报国家审批

的专项规划和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由省水利厅组织初审后报国家审批。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未能在3年内按条件报送下一程序文件的,需重新编报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编制的概算静态总投资原则上不得突破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估算静态总投资。由于工程项目基本条件发生变化,引起设计方案、工程量及单价的改变,其静态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应估算静态投资在15%以内时,要对工程变化内容和增加投资提出专题分析报告;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静态投资15%以上(含15%)时,必须重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原程序报批。已批初步设计项目需调整概算的,必须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报批项目修正概算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议书报批除了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可省级项目法人)各自申报的请示文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文件:

1、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外部建设条件。涉及其它地区、部门等利益时,必须附具有关地区和部门意见的局面文件;

2、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3、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须出具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4、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的审批文件;

5、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初步方案;

6、项目建设资金铁筹措方案及投资来源意向。

第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除了市州发改委、水利(水务)局(或省级项目法人)各自申报的请示文件外,还应具备以下必要文件:

1、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

2、当地政府上报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及资金筹措各方的资金承诺的文件;

3、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体制及管理机构落实方案,管理维护经费的落实方案;

4、使用国外投资,中外合资和BOT方式建设的外资项目,必须有与国外金融机构、外商签订的协议和相应的资信证明文件;

5、其它外部协作协议;

6、需新征建设用地的,须出具国土部门用地预审意见;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审批文件(其中包括水土保持);

8、需要办理取水许可的水利建设项目,要附具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局面审查意见及经审查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9、对影响防洪的项目需编制防洪影响评估报告及审批文件;

10、相关法规确定需提供的其它文件。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报告报批应具备的必要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2、项目建设及建成投入使用后的管理机构批复文件和管理维护经费承诺文件。

第十八条 中央审批立项的大型项目开工报告,报国家审批;省级审批立项的项目开工报告,以投资计划下达确认。

第十九条 使用省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开展规划、项目立项和重大科研等前期工作,实行项目任务书审批制度,项目任务书由省水利厅规划计划部门审核并据此提出前期经费安排建议计划,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批下达。

第四章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原则

第二十条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坚持以“保安全、保重点、保效益”为目标,衽分级负责原则。根据项目类型,其建设投资分别由中央、省、受益地区和部门等承担,同时鼓励企业、集体及个人筹资兴建。

第二十一条 省级项目的投资以争取中央投资和省投资为主,受益地区按受益范围、受益程度分担部分投资;地方项目的投资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主要由地方、受益区域和部门按受益程度共同投资建设,省视情况或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或申请中央参与投入或补助。省对西部地区、省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水利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补助以下公益性和准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1、中央投资计划安排的病险库治理、灌区配套、饮水安全、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项目的地方配套;

2、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3、大、中型水利枢纽工程;

4、大、中型灌区(含抗旱泵站灌区)渠配套工程;

5、水利厅直属单位基建工程;

6、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7、其它重要项目。

第二十三条 对水利基建投资项目,省投资采取定额补助的办法,在可研审批时确定投资补助额度,按本办法直接审批初步设计的项目,省补助投资额度在审批初步设计时由

省水利厅商省发改委确定。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省补助的比例为:

1、大、中型水库除险保安工程,小安排投资比例不超过50%;

2、大、中型水利枢纽主体工程,省安排投资比例不超过公益性部分40%;

3、大、中型灌溉工程,省安排投资比例不超过40%;

4、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省配套按中央有关文件规定。

5、重要堤防河道整治工程及水利信息化建设省投资补助在审批立项时确定。

第五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与检查监督。年度投资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的计划管理机构负责归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向国家申请年度投资计划,应根据国家政策与国家投资管理规定、全省水利发展规划以及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荐轻重缓急和工程建设进度,依据市州发展改革委

和水利部门联合编制上报的建议计划,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并抄报流域机构。

第二十六条 省预算内水利基建投资计划编制程序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按照省确定的水利建设重点、投资规模和项目前期工作情况,联合编报年度水利基建投资建议计划,省水利厅审核提出全省年度计划安排意见,报省发改委审批下达。

第二十七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随建议计划一并提交。

第二十八条 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必备内容为: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年限;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前期工作情况;已完成投资、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

第二十九条 编制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要落实地方配套资金,说明地方资金的具体来源,确保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省投资同步安排;地方配套投资不能落实的项目不列入中央和省年度投资计划。

第三十条 凡申请中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2、市州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对于具体项目提出的当年申请中央投资补助的请示报告;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年度应急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

4、符合中央投资事权范围。

第三十一条 凡列入省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批复初步设计报告;

2、已列入市(州)上报的年度建议计划,或具有市(州)申请渌年省预算内基建投资补助的专项请示;

3、应急项目要有批复的应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复的应急初步设计报告(或实施方案);

4、符合省级投资事权范围。

第三十二条 中央安排投资的项目计划,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尽快下达。

对中央安排补助投资的项目实施计划,由市州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审批下达,并报省水利厅、省发改委备案。

第三十三条 年度实施建议计划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标准、工程规模和施工定额等编制,在实施计划中不得以挂靠等形式安排设计外项目。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滞留、克扣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或实施计划因各种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而需要调整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原计划下达部门审核批准。对擅自变更计划的,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将协调财政部门对回拨付资金,并停止安排下一年度所在地区同类资金计划。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要严格计划管理,加强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计划检查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计划执行进度与工程量完成情况,是否越权调整投资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及不合理压低或提高工程单价等。

项目法人每月未应及时将工程建设进度、投资完成情况上报水利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水利部门发现问题要及时出具整改通知,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进行整改,整改情况应及时上报。对未按要求整改、地方配套投资到位不足和不及时上报进度的,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可调整计划和停止安排计划。

第六章 项目后评估

第三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成果的重要环节,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成后,项目法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水利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九条 项目主体工程投入运行后,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效益的跟踪,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决策、勘测设计、施工、生产运行、效益进行系统评价,综合研究分析项目实际状况及其与预测状况的偏差,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二篇:20xx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湘财农〔2005〕41号 省财政厅、省

水利厅 2005.10.12

为贯彻落实20xx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引导农民大力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予以支持。为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和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根据财政部、水利

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财农〔2005〕115号),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定了《湖南省“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

湖南省“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 工程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20xx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加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引导农民大力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予以支持。为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确保资金发挥效益和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专项资金管理试点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粮食主产区的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新建、修复、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作业等费用给予补助。

第三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主要依靠农民自己的力量兴办,各级政府采用“民办公助”方式,对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给予补助。

第四条 各地要通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项目的实施,推动和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水费收缴的良性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共同组织和指导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级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建设范围、建设目标和补助

标准

第六条 “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项目建设范围为:

1.灌溉面积小于1万亩的小型灌区、灌溉片(灌溉面积小于200亩),排涝面积小于3万亩的排水区。包括小型水库(引水)自流灌区、小型扬水灌区、小型井灌区、小型排水区的水源工程、灌排渠道、涵闸和小型泵站改造(1000kw以下);

2.小型抗旱水源工程。包括容积小于10万立方米的小型抗旱水源工程建设(含山丘区雨水集蓄利用工程和小型泵站),必要时兼顾主要为小型灌区灌溉排水服务的农村小型河治理,工程建设重点为现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民办公助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项目建设不包括以下范围:

1.已列入大中型灌区规划范围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

2.已进行节水改造的灌排工程和主要为农村人畜饮水服务的水源工程建设;

3.集镇排水和小(一)、小(二)型水库的除险加固;

4、已列入大型排涝泵站改造规划的小型泵站工程。

第七条 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项目区应保证灌排畅通,满足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要求,全面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和灌溉保证率,有效提高灌排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第八条 中央和省级财政按工程分类进行定额补助:

新建单个容积小于500立方米的小水池(小水窖、小水柜)按蓄水容积每立方米补助不超过50元,塘坝按蓄水容积每立方米补助2-5元(新建取高值,改造取低值),主要用于材料费、设备费、施工机械作业费等。

灌溉排水工程的节水改造费用按设备、材料购置费的一定比例补助,亩均投资最高补助标准不超过200元;新建机电泵站(含排涝泵站)最高每千瓦不超过2000元,更新改造的最高每千瓦不超过1000元;为小型灌区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清淤每方土补助2-4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对象包括:

1.农户(包括联户)。

2.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用水者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有组织章程、基本情况,水利项目

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项目建成后用水分配和水利设施管护方案等。

3.村组集体或者若干行政村。

第十条 县级水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相关工程规划,在尊重申请者意见的基础上,对农户、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的项目申请按以下原则进行审查,填写《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逐级联合上报至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1.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合理确定工程建设布局、规模和形式,杜绝重复投资和形象工程。

2.农户自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投工投劳方案要经受益区农民民主议事、民主决策通过,并与受益区农户、用水者协会或其它专业合作组织签订投工投劳协议。

3.整体推进的原则。兴建和改造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相对集中连片,整体推进,坚持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要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

第十一条 报送的文件材料包括:

1.农户的基本情况或用水者协会及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基本资料,列表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2.项目建设方案和建成后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合作等经营管护方案,用水分配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

3.《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财政厅对项目《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及申报材料按照下列条件进行审查,排列项目次序,编制省级年度项目申请计划,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1.项目建设内容与技术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准确性。

2.粮食主产区或重点商品粮基地的农户,有一定筹资筹劳能力、较强的管理能力、已在民政部门或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民合作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或民主议事形式选定的项目优先。

第十三条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审查意见和下达的年度项目补助资金,省水利厅会同财政厅组织项目县编报实施方案,并联合对经市、州初审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下达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实施方案要将年度项目计划落实到村组、用水专业组织和农户,并逐村、逐项目建卡编号,按卡实施。跨村项目工程要细化到自然村,农户的水窖、水池等工程要细化到户。

第四章 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小型农田水利专项资金主要对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中可安排3%的前期工作经费,用于项目的论证审查、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支出,但不得用于人

员补贴、购置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等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下达市州财政部门,并抄送市州水利部门。市州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下达资金,并抄送同级水利部门。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原则上与市县乡(镇)安排的补助资金一并补助到实施项目的农户、用水者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具体形式视当地实际情况而定。水泥、砖、钢材等大宗建材和机电设备,原则上集中采购,实行报账制。有条件的也可进行现金补助。

第十七条 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工程建设内容使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建

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情况要向受益区农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县级水利部门对项目的申请、建设和管理负责,建成后交付农户或者用水者协会等专业合作组织和村组集体使用管护。县级水利部门为项目组织协调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建设管理机制,确保工程的建设质量,发挥工程效益。

第二十条 各级水利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管理和建设、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工程建成后经营和管护;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州水利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的检查监督。省水利厅和财政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对违规情况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对所完成的工程进行总结和自验,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对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并向省水利厅、财政厅提出验收申请,省水利厅、财政厅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复验。

第二十四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项目是否按批准的实施方案所明确的工程建设范围、内容实施;

2.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要求完成;

3.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4.效益指标是否完成;

5.运行管护责任制是否落实,管理体制改革情况,是否建立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项目建设竣工报告;

2.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3.项目效益指标完成情况;

4.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5.财务审计报告;

6.验收统计表;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七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六条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要明确所有权,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职责。单户工程产权明确归农户

所有;联户工程可建立用水合作组织,产权归其所有并进行管护,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进行管护。

第二十七条 要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的作用,积极探索和实施水价、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改革措施,使小型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我发展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试行。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农田水

20xx湖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

由财政部农业司和干部教育中心联合举办的“小型农田公助项目管理培训班”今天开班了。这次培训是贯彻落的重要举措,也是落实全国农业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的重同志介绍了培训的背景、内容,提出了培训的要求。下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田水利建设,最近,又示。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我国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变。因此,要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水利建设。记在安徽视察淮河时特别嘱咐:防治水患任何时候都不何时候都不能松劲。今年中央1号文件指出:加强以农基础设施建设是强化农业基础的紧迫任务。必须切实加设步伐,努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尽快改变农业基面。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搞好灌区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大力发展节水灌溉

宝总理在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宣布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中央财政再增加特大防汛水利建设补助资金20亿元。这充分说明,党中央、国建设摆在重要的日程上,始终作为一项长期性、经常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人多地少、水资源短缺、降旱灾害频繁,这些基本国情决定了农田水利建设在农业中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农田水利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保障影响和作用十分巨大,我国现有灌溉面积9.28亿亩,其

8.68亿亩,仅占全国耕地面积的46%,但却生产了全国和90%以上的经济作物。可见,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才产条件,才能为建设粮食核心产区和开发粮食后备产区接关系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直接关系农民增收。田水利建设也是搞好宏观调控、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

——农田水利是关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因增产、直接影响增收。加快农田水利建设,是坚持以人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重要体现。

——农田水利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农田水利

农业生产和农村发展服务的基础设施,只有加快农田水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宽裕、农村环境整洁的新要求,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实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田水利建设取得了一定的进到一定的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有所提高。但与发展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相比,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还极其

一是设施脆弱,功能老化。目前,全国有效灌溉面46%,有一半多的耕地(54%)缺少基本灌排条件,基有农田水利设施大部分是上世纪50—70年代兴建的,足”的问题。灌溉设施大多配套不全,尤其是末级渠系灌区的实际灌溉面积远小于设计面积。目前,大型灌区近40%,中小型灌区干支渠完好率只有50%左右,配套灌溉用水的利用系数平均只有0.45左右,只有世界先进灌区工程年久失修、损坏严重,相当一部分已达到或超多灌区淤积、塌方、渗漏。灌不进、排不出的问题突出设施损坏报废的原因,“十五”期间年均减少有效灌溉面于每年减少10个大型灌区。

二是产权不明,改革滞后。一部分干部群众对农田

革有思想阻力,有些地区产权制度改革还处于停滞不前归属不明,没人管理。有的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后,管理化,管理工作未及时加强。

三是投入不足,资金分散。 从农田水利的现状看,但这些年来,水利投资往往更偏重于投向大江大河治理设,对农田水利工程倾斜不够。一些地方也没有真正把上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农田水利建设中存在着较为普—“等”中央的政策、“靠”上级的投入。与此同时,农村取消,用于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工日每年大约减少45少900亿元的投入,原本主要依靠农民筹资投劳开展的到较大影响。此外,也还存在资金分散问题,很多部门建设资金,但只是各自为战,没有形成合力。

综上,我国农田水利建设的环境和条件发生了重大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生产能力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这生产,而且也严重影响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必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把提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与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结合起来,使人人共享发展成果与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结合起来,把

农村建设的宏伟蓝图与加快农田水利建设结合起来,进命感,切实把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作为财政支农工作的大财政支农机制的重要方面来推进,作为财政支农的重要

二、总结完善财政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机制

为了适应农田水利建设的新形势和新要求,中央财了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资金,并采取“民办公助”方式支持举措,取得了明显成效。2005-20xx年,中央财政共投亿元,带动地方各级财政投入18.27亿元,带动农民群亿元,极大地加快了农田水利建设的步伐。20xx年重庆干旱,四川东北部发生五十年不遇的大旱,在与旱灾斗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雨水以及小型水源工程,有效地解决了灾区群众生产生活中限度地减少了灾害损失,受到了干部群众的肯定和欢迎

在不断加大投入的同时,我们还努力创新财政支持制,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建立了“民办公助”的机制。所谓“民办公助”,重民意为前提,以财政补助为引导,以农民、农民用水层水管单位为载体,变政府主导为政府引导,变农民被

一手抓增加投入,一手抓机制创新,建设与管理并重,而推动建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理长效机制。这建设的一种新思路,这种新思路的核心是政府支持、民田水利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围,在直接受益的范围工投劳。这种新思路既不同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平均主不同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实行的“两工”等行政强制手大支持力度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并将两者有机结合的促进农田水利建设步入“农民自愿投入、政府给予补助实管护责任、实现良性发展”的轨道。

这几年的实践证明,“民办公助”确实有利于农田水是引导了投资投劳。通过国家投入的引导,调动了农民出资投劳开展农田水利建设,拓宽了投资渠道。二是解培育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推进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管护维护主体缺位和责任不明的问题,一定程度上破解了“没人修,建设没人投”的难题。三是形成了中央和地方动、地方财政配套,形成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合力。四通过“以奖代补”“多干多补”等,充分发挥了农田水利建

——下放项目审批权限。通过改革资金的管理方式

下放到省一级。即:对各地项目资金实行指标总额控制定,具体项目内容和支持额度也由地方自主确定,中央凡是符合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编报指南的项目就可以核限实施两年多来,取得了初步成效。一是增加了项目安性,避免了盲目性和随意性;二是调动了地方的积极性支农资金整合空间,使地方在资金统筹安排上具有更大

——推行以奖代补。即在正常的项目补助之外,对实行资金奖励。20xx年,财政部配合水利部评选表彰了利建设先进县(市、区),每个县以“以奖代补”的形式从各地反映情况来看,这种激励兼有“物质激励”和“精比单纯地安排项目资金的激励作用更大,示范与带动效

尽管我们在支持农田水利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但并没有完全解决农田水利建设中的某些突出问题,特度改革,为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维修改造和管护奠定的办法,还需要继续完善和创新财政支持农田水利建设

(一)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推进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是当务之急。要对工程按照功能重新划分,对支(斗)渠以上的水源工程

供水工程(简称“供水工程”),对其以下的工程界定为(简称“用水工程”)。以此为界限,逐步建立“产权明民主”的农田水利工程产权制度。

供水工程产权明确为国家所有,由政府进行投资和权明确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组、农户所有,全面推分发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工程改造、工程管护、水权费使用等方面的管理作用,同时为实施“民办公助”、“主体和对象。

(二)加强工程设施改造。

按照产权划分农田水利建设的投资主体。即,供水国家投资,但要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和改造任务较重,地方财政相对困难的地方,中央助。用水工程的建设与改造原则上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但要纳入国家农田水利建设或灌区建设规划,并安排一奖代补”或“民办公助”的方式给予补助,以调动和鼓励利的积极性。

(三)深化农用水价改革。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

知》的要求,积极深化农业水价的综合改革,建立以水兼顾供需双方利益、有浮动的价格形成机制,形成适应有差别的价格水平。此外,根据我国水资源紧缺状况和还应对农业用水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制”水价额加价制度,促进节约用水。

(四)创新工程管护机制。

对供水工程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管理,包括由国家委托管理、承包租赁等。如果水管单位直接管理,要加的步伐,通过核定人员标准和工程维修养护标准,减员性与经营性分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解决经费问经费和维修养护经费由国家安排一部分,经营性收入弥

对用水工程的管护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主要收缴水费的方式解决管护经费。对于投资较大、农民难费,国家可通过“民办公助”或“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适

三、不断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力度

农田水利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坚实基础,各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强化对农田水利的政策扶持,投入力度。

(一)配合水利部门认真做好农田水利建设规划编水利工程进行全面普查,编制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建设的现状和未来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也为开排国家补助资金提供依据。

(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多渠道增加农田水利府都要增加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土要提高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比例。要进一步明确中央与建设上的职责,包括中央对地方的补助方式、承担比例承担起农田水利建设的责任,切实增加农田水利建设投施,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农继续坚持“政府补助和指导、农民自愿和自主”的原则,作用,处理好政府与农民在农田水利建设中的关系。

(三)探索更加富有活力和效率的财政支持方式。农田水利建设,既可直接补助,也可间接补助,既有物激励。当前,要着重完善“以奖代补”制度,根据项目建况,适当加大对机制有创新、管理有特色、工作有成效度。例如,对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进行奖励补助。

(四)加强对工程建设和管护的监督。财政部门要

全农田水利建设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建设管理和建后划要求开展工程建设,提高工程建设的质量;要将工程结合起来,从建设时期就落实管护责任,确保工程建一处效益;要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继续下放审批权限,将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到县;要加强资金监管,运用多督检查,实行跟踪问效,确保农田水利建设的各项资金

四、切实完成今年财政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各项任根据3月27日全国农业和粮食生产工作电视电话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在年初预算安排20亿亿元,总规模达到30亿元,比上年增加两倍。同时,已经采取“先下拨资金,后编报项目”的方式,下达了小专项资金,随后下发了项目指南。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各项任务。

(一)认真落实各项政策。

根据农田水利建设形势的变化,今年对小型农田水策进行了三项调整,要认真加以落实。

一是考虑到地方财力状况和农民自筹资金情况,将例,由现行的东部15%、中西部30%,统一调整为50

标准由各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自行确定。

二是为完善灌区渠系工程,发挥项目的规模效益,将灌区末级渠系改造纳入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补助范

三是将地方提取的项目管理费比例由现行的不得超3%调整为1%,主要考虑今年资金规模较大,降低管理基本满足管理工作的需要。

(二)坚持资金安排的总体原则。

今年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资金的安排要坚持以下一是集中资金,突出重点。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要造,突出抓好田间配套,搞好小微型水源工程和节水工

二是国家支持,民办公助。要充分调动地方政府和性”,特别是要把增加国家投入与增加农民劳动积累结

三是规划先行、注重实效。要立足农民群众需要,生产用水需要,统筹兼顾、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地科学地开展农田水利建设。尤其要做到因地制宜。我国幅员济条件差别较大。在不同地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类型护要求也不同,地方财政和农民群众的投入能力也所有绝不能搞“一刀切”,而应该充分考虑各地差异,因地制

规模、标准和要求。此外,还要注意适应当地的民主化择和确定项目法人。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农户单户、农会或村民小组为项目法人;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部门益农户参与,共同履行项目法人的职责。

四是深化改革,创新体制。要按照“三改一创新”的建设和管护的长效机制。

(三)突出建设内容和重点。

按照上述资金安排的总体原则,今年,小型农田水出以下建设内容和重点:

一是雨水集蓄利用示范县建设。共投入6亿元,安项目。重点是西北、西南和华北的部分地区。

二是高效节水灌溉建设。共安排建设200个连片项元。参考“十五”期间规划建设的300个节水增效重点县年农业生产发展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要求,以北方地区点。除此之外,所有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都应积极采取

三是灌区田间工程改造建设。共安排改造项目区3以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紧缺地区已经实施骨干工程续建型灌区为重点,优先安排13个粮食主产区骨干工程改

大型灌区。

四是其他地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未列入上述项目省为单位予以支持,共安排8.5亿元。建设内容,根据确定。

五是对农田水利建设先进县进行奖励。配合水利部冬春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比赛评选结果,在全国范围内选设成效显著的县进行表彰,除授予“全国农田水利建设外,每个县由中央财政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四)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

今年支持农田水利建设的任务重、时间紧,各地要求,切实抓紧项目选报和审批工作,管好用好该项资金程建设的科技含量,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科设标准,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要进一步下移项目审批务,落实工作责任,做到工作有人管、责任有人负、任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加强协调配合,各级财部门密切联系,精心组织实施;要加强资金监管,运用监督检查,实行跟踪问效,确保资金落在实处,努力提

同志们,农田水利建设形势紧迫、任务繁重、责任

命感和责任感,大力支持农田水利建设,不断创新和完制,严格监督和管理农田水利建设的各项资金,加强配推进新时期农田水利建设迈上新台阶。同时,也希望大会,加强交流,相互学习。最后,祝同志们在培训期间得,一切顺利。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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