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规计[20xx]110号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部文件

时间:2024.4.21

水 利 部 文 件

水规计[2010]110号

关于印发《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的有关要求,结合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实际,制定了《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xx年我部印发的《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同时废止。

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水利部(章)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日

1

附件

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

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是指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我部用于部直属单位办公、科研、业务能力建设等方面建设的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符合国家现行政策的管理、科研所需的征地、办公和业务用房以及配套设施建设,信息化、执法装备、交通工具和仪器设备购置以及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政监察、防汛抗旱等业务能力建设。

第三条 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按项目进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分期实施的原则,必须执行国家建设程序,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履行审查审批手续,落实工程建设条件、工程建设资金和分年度工程建设计划,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第四条 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投资计划管理体制。即由部规划计划主管 2

部门实行统一管理,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进行分工协作,部直属单位进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 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

第五条 部规划计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部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负责组织编制业务管理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规划的编制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划要求,与水利发展和改革要求相适应,与履行的职能和承担的工作任务相匹配。

第六条 规划由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后,由部审批或报送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其中国家规定我部批复限额(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项目分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两阶段;限额以上(含限额)的项目,原则上先编制项目建议书;设备购置项目可直接编制实施方案。

第八条 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要以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批准的规划和上一阶段设计文件为依据,对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进行充分的科学论证,按照国家现行的行业规范及标准编制。

3

第九条 部直属单位负责组织项目的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各阶段技术文件的编制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条 总投资在限额以上(含限额)的项目,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流域机构机关申请中央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自筹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由部审批。总投资在限额以下、流域机构所属单位申请中央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或自筹资金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部审批;初步设计由流域机构审批,报部备案。

总投资在限额以下、部其他直属单位所有项目,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由部审批。

自筹项目报批前,须经项目建设单位上级审计部门对自筹投资的渠道和落实情况进行核实审计,出具资金合规同意书。同时,项目资金使用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承担。技术审查承担单位在技术审查后必须以正式文件向审查委托部门报送技术审查意见。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10%(含10%)的,须重新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程序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审查或审批后,三年内未能 4

按规定报送下一阶段文件的,原报告要重新编制报批。

第十三条 设备购置项目可以直接编制实施方案,其内容要包括项目建设必要性、设备的规格、性能等指标,设备价格必须附有2-3个供货单位的报价单,或市场询价单等。

第十四条 办公和业务用房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原则,建设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家办公和业务用房有关规定执行;配套设施、建筑材料和设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配置。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设标准方面的作用,严格控制其造价标准。

第三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管理主要包括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的编制、上报和年度投资计划的下达、调整和检查监督等。

第十六条 年度投资计划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部直属单位及其计划管理部门是年度投资计划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十七条 部直属单位根据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重点,于每年3月底前编报下一年度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建议计划。

建议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名称、地点、建设性质、建设起止年限;

(二)建设规模、设计工程量、总投资、投资来源、已完成投资和前期工作状况;

(三)实物工程量、形象进度;

5

(四)建议计划工程量、工程形象进度、建议计划投资量等。 编报时必须有详细的文字说明、图表等,并对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

第十八条 根据各单位上报项目情况,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确定的投资规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总体方案,报经部长办公会审定后报送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投资计划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按程序、按项目下达投资计划。部直属单位对于已下达投资计划需进一步分解到基层单位的项目,须在15个工作日内分解完毕并报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央投资项目范围;

(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已经审批;

(三)年度建议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申请报告已上报。 第二十条 部直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设计文件和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或提高建设标准;严禁建设计划外项目和越权调整计划。

第二十一条 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工程项目,须上报原审批单位审批。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以上的,原则上先进行审计后,再视具体情况进行概算调整。

6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照国家建设管理的法令法规,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必须明确项目法人,由其对项目的投资计划、建设进度、质量管理、资金安全和建设资金支付进度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通过招投标择优选择施工队伍,设备购置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财政资金要按照《水利部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实施细则》进行支付。要建立严格的建设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保障建设质量,控制项目成本,节约投资。

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按照水利部相关文件及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五条 竣工验收是工程项目完成建设目标的标志,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步骤。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五章 计划的检查、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部直属单位要严格计划管理,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控制,发现问题,要及 7

时纠正和处理,并于每年编报年度投资建议计划时,将上一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执行情况同时上报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部规划计划主管部门每二年组织一次检查评估,对直属单位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计划检查和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建设情况,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是否存在未批先建、越权审批和调整计划、擅自更改设计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是否存在滞留、克扣、挪用资金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上报的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执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前期工作审批、计划投资安排、工程建设情况、计划执行、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以及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等。

第二十九条 对于在计划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部直属单位要督促项目主管和建设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责令其限期上报整改情况;对于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除限期整改外,还要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可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对于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二年内不开工的项目,部收回或调整计划投资;对于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在一年内未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下一年度不再安排该单位同类工程项目;对于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的单位,三年内不再安排该单位同类工程项目。

8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部直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部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4]29号)同时废止。

9


第二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40号)20xx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1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六、将附件一附表1有关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的人数修改为: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4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8人,总监理工程师7人;乙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3人。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乙级,监理工程师1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3人,总监理工程师2人。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甲级,监理工程师25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5人,总监理工程师4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0号《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陈雷二0一0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20xx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9号公布 根据20xx年5月14日《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 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 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 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 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 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 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 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 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

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 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本办法施行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本办法施行后申请晋升、变更、延续和重新认定资质等级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建管〔1999〕637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3人。

(三)具有五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项Ⅱ等(堤防2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600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2项Ⅱ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50万元。

3、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中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3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二、乙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三)具有三年以上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经历,且近三年监理业绩分别为:

1、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3项Ⅲ等(堤防3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400万元。

2、申请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4项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200万元。

(四)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首次申请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只需满足第

(一)、(二)、(四)、(五)项;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乙级资质,还须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三、丙级和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二)专业技术人员。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总监理工程师,均不少于附表1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三)能运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完成建设监理任务。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申请重新认定、延续或者核定丙级(或者不定级)监理单位资质,还须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年均监理合同额不少于30万元。 附表1:

各专业资质等级配备监理工程师一览表

附件二: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

Ⅰ等: 500平方公里以上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5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0公顷以上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Ⅱ等: 150平方公里以上、小于50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50万立方米以上、小于10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50公顷以上、小于50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Ⅲ等: 小于150平方公里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项目;总库容小于50万立方米的沟道治理工程;征占地面积小于50公顷的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

附件三: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略)

更多相关推荐: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产业政策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水利工...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水务局各委厅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水财19xx13号颁布时间19xx626发文单位水利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计划管理法律规章和办法选编

水利基本建设规划计划管理法律规章和办法选编目录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145号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

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规范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以下简称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建设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

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xx〕20号

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xx20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发展改革委计委计经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及投资管理确保...

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建设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市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是指经市发改委和市财政批准列入项目投资预计划和项目投资执行...

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xx92号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为促进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规范管理行为加强风险控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办法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强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零星固定资产购臵设备更新小型...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

公司项目投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公司及各成员企业的...

投资管理制度

XX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xx年8月10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保证投资安全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和决策水平确保投资活动合法合规...

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