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4.20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

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145号

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现将《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国土资源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部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国家发改委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自有资金以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包括各类办公、科研、业务用房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项目,水、暖、电等基本设施建设项目,设备购置及重大专项计划(工程)等。

第三条 申请和使用基本建设投资,应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经济适用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加强项目全过程管理的原则,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促进节能降耗的原则,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对基本建设投资实行统一计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 国土资源部规划部门是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编制、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的组织工作。

部所属事业单位是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组织规划设计和项目建设实施、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承担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基本建设投资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主要包括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施工准备、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

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得进入下一环节。严禁项目建设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 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按照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分离的原则,采取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方式,逐步实行专业化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报批、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和完成施工图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首先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为简化程序,对已取得土地使用证、项目规划方案已经当地规划部门同意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编制。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建设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等。

第十一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应具有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

(四)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规划方案需取得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

(五)技术条件及外部环境的可行性;

(六)环保、消防、节能、节水等;

(七)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

(八)投资效益分析;

(九)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

(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投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十一)结论;

(十二)附件。

第十二条 根据部门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由部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后批复;总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部组织专家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复。

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储备制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批复的项目,列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复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复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工作。初步设计及概算报部审批或由部组织审查后报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初步设计主要内容包括:

(一)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等;

(二)材料、设备需求清单;

(三)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建设项目与市政、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

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初步设计概算超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要重新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八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投资总量,经综合平衡,合理安排年度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 凡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资源等行业和专项发展规划;

(二)符合环境保护、土地利用、城市规划和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投资规模已确定;

(四)已列入项目储备库;

(五)除中央预算内投资外,其他投资已基本落实;

(六)新建项目需取得规划意见书,具备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意向协议,当地有关部门要求的手续均已办完;

(七)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 根据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编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建议报部,部于每年7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国家发改委。

部门专项投资计划由各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并报部审查后,按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报国家发改委批准。

第二十条 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突破投资总额,改变建设内容和变更建设地点。

第二十一条 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做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投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调整的,由建设单位提出调整建议,按有关程序由部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同意后下达调整计划。调整计划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国家重大专项计划调整,由部审查后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和审计制度等。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组织开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二)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四)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且施工承包已经签订;

(五)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六)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

(七)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信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

(八)其他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要与从事基建管理的工作人员签订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明确相关责任。

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和监理机构履行职责,加强对施工各环节的质量监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会同监理机构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现场工程质量自检制度、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质量预检复检制度。

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设备材料质量检查制度,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定的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配合部组织做好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办理竣工决算审批手续,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交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 竣工验收要提供以下主要文件:竣工验收报告;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竣工决算及其审计报告;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工程质量合格文件;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对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用途或擅自处置。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按规定将全部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已批复的项目概算是项目投资的依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需按规定程序报立项批准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拨付资金。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按照规定标准开支,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资金。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特点,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及时组织做好年度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于重大建设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组织开展跟踪审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检查。建设单

位要配合做好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定期报送有关项目信息。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管理人员在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和建设地点、改变建设标准、调整投资规模的,部将停止对建设项目的投资,并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2008-12-02 信息来源: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xx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徐绍史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20xx年6月28日国土资源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20xx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20xx年11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3次部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 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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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第五条 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部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但建设项目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七条 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备案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三)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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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不提交前款第(三)、(四)、(五)项材料。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由国土资源部统一规定。

第八条 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第九条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作出的初步审查意见。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规划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预审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初审转报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转报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和接收。

受国土资源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国土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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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是否可行;

(四)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

(五)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的修改方案、规划修改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第十三条 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第十四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

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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