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证明
证 明
宜宾市南溪区工商局:
兹证明宜宾市南溪区强祥园林场申请将位于宜宾市南溪区 该房屋用地属于村民集体用地,由乡政府统一办理,所以只有土地使用证,未办理房产证,现已经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人民政府确认,同意将此房屋作为该企业的营业性用房,从事经营活动,周边住房无异议。
特此证明
宜宾市南溪区长兴镇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第二篇:经营场所证明
经营场所证明
项城市千佛阁春兰物流服务部经营场所在项城市团结路与环城路交叉口向东30米路南,有房屋三间,属于经营用房;房屋所有权归陈勇所有,有偿提供给项城市春兰物流服务部作为经营场所使用,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特此证明。
证明单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