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核准《晋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报告

时间:2024.4.21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通知

晋委办[2008]89号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晋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泉委办〔2008〕73号)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晋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1月11日

主题词:人事工作  事业单位  岗位设置  通知

抄送: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泉州市人事局,存档(3)

中共晋江市委办公室             20##年11月11日印发

晋江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为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闽委办〔2008〕7号)和中共泉州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泉委办〔2008〕73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

(一)为社会公益目的,由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二)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或已由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不列入本实施意见的管理范围。

(三)事业单位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以及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根据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编制总额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我市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具体控制标准如下:

(一)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二)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三)主要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50%以上。

(四)事业单位除主体岗位之外的其他两类岗位,应该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应控制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比例标准范围内。

(五)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逐步扩大社会化服务的覆盖面。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我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六至十级职员岗位,依次分别对应现行的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

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根据现行的单位规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3、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总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事业单位领导岗位和中层岗位按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职数执行。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3、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设置要求、任职条件、程序规定、总量控制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按照省及泉州市的控制标准,我市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0.8:3.5:5.7。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5:6.5,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岗位中,正、副高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参照《福建省市(地)、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暂行规定》(闽人发〔2000〕80号)执行,对于高层次人才比较密集的单位,正、副高比例可适当放宽,但最高不得突破3.5:6.5。

5、各主管部门要结合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专业技术水平和人员结构等实际情况,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确定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岗位及岗位等级的具体结构比例。岗位等级的具体结构比例不得逾越本实施意见制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0.8:3.5:5.7),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

市人事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和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事业单位设置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依次分别对应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

2、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

3、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4.5%左右。根据泉州市的控制标准,我市事业单位一至五级(含普通工)工勤技能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标准为:0.5:4:20.5:60:15。事业单位在不超过控制标准的前提下,可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设置意见,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泉州市人事部门核准。

(四)特设岗位设置

1、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经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泉州市人事部门核准。

2、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四、岗位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取得博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具备七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取得硕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具备八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本科应届毕业生,具备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大学专科应届毕业生和中专应届毕业生,具备十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从十级职员岗位竞聘到九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除了符合各类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2)省内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领域或行业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技术领军人物;

(3)其他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省内同行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事业单位按照行业指导意见、本实施意见及本单位的事业发展需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综合因素,拟定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报主管部门审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岗位设置权限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权限

1、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泉州市人事部门核准。

2、我市事业单位原则上不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由事业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和市人事部门提出,泉州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核准。二级岗位聘用后,聘用人员名单报泉州市人事部门汇总,并报省人事厅备案。

(二)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单位确需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须按规定程序向原核准部门申请办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以申请变更:

1、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实施步骤与方法

(一)岗位设置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各事业单位应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一)、《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二);

2、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同意,市人事部门审核后,报泉州市人事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二)岗位聘用

1、事业单位根据原国家人事部《试行办法》、《实施意见》、行业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6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2〕162号)和本实施意见以及经泉州市人事部门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按照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原则,确定具体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2、事业单位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严格执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择优聘用人员。对岗位急需且确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员,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3、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必须有具体的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承担相应岗位所要求的职责任务,并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其岗位待遇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事业单位可以按照不超过管理岗位数50%的比例设置“附设岗位”,这类岗位不计入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核定数。附设岗位高、中、初结构比例参照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并填报《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按程序报泉州市人事部门核准。

4、岗位聘用基本程序:

(1)公布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2)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3)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4)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竞聘上岗或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5)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6)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开展认定工作

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后,市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组织审核验收。

1、开展认定工作时,事业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岗位类别、岗位名称、岗位等级、岗位结构比例、岗位聘用等主要内容);

(2)经泉州市人事部门核准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一)、《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附件二);

(3)《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核准表》(附件三)及花名册(附件四)。

2、事业单位认定工作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事部门审核认定,并报泉州市人事部门备案。

(四)岗位工资确定

按规定程序经市人事部门认定,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凭市人事部门核定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核准表》及花名册,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七、组织领导

(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市事业单位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工作。

(二)市人事部门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根据国家的《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省、泉州市的《实施意见》及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三)事业单位要按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各类具体等级岗位及其聘用条件。市人事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确保事业单位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聘用人员。

(四)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积极参与这项改革,保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顺利实施。

八、严明纪律

(一)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泉州市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对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国家《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省、泉州市及我市《实施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

(二)各部门和事业单位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在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期间,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

违反本实施意见,情节较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九、其他事项

(一)人事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根据国家、省、泉州市及我市有关规定,使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严格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二)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原按照《福建省关于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经常化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闽职改字〔1993〕18号)经批准的专项聘任指标,不再实行单列,与正常聘任职数合并计算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的单位,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加强队伍建设等实际情况,逐年逐步聘用充实。首次聘用后,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等级晋升的人员须报市人事部门核准。

各部门对所属规模小、人数少且较分散的事业单位,其岗位结构比例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

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并经组织人事部门确认的,用人单位应先从核准的岗位数中聘用,超出核准数的,可按规定的程序申报特设岗位。

(三)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组织人事部门要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08〕60号)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二:                     事业单位附设岗位设置审核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三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核准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件四: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首次聘用人员花名册

单位名称(盖章):                                                                     

经办人姓名: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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