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时间:2024.4.30

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1. 目的

规定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及处理程序,确保及时上报及处理要求。

2. 范围

适用于项目部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进行控制。

3. 职责

3.1项目部总工程师负责对内对外报告及沟通工程质量事故信息;

3.2质检工程师发现质量问题应及时向项目总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报告。

4. 内容

4.1工程质量事故报告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质检工程师应立即报告项目总工程师,由项目总工程师迅速报告项目经理。

4.2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由项目总工程师主持召集项目相关人员参加调查事故原因、造成损失及处理措施和方案。

4.3凡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拖延处理或处理不当及未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同意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4凡因工程质量事故在处理时影响下一道施工工序的主要部位,在未妥善处理之前不得继续施工,以免扩大损失。

附件1: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

第一条 公路质量事故,系指由于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下述时限内遭受损毁或产生不可弥补的本质缺陷,因构造物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1、道路工程:现场监理鉴认至工程项目通车后两年内;

2、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

第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一)质量问题:质量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以下。

(二)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

1、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2、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3、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人10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3)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3)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由权利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公路工程在建项目,施工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交付使用的工程,接养单位为事故报告单位。

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1、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2、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3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

3、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并在12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

第六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七条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而后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象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第八条 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定期报告制度。各级质量监督站每季末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季报》(附表二)报上一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

第十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

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提供伪证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同时接受社会监督,交通部设工程质量举报电话,电话:010-65292337,010-65292769。

附件2: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附件3: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凡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xx年1月10日)和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19xx年2月24日)规定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该条例或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指挥部(总监办)特别列出以下几条予以强调(具体条款及内容详见法规):

1) 指挥部(总监办)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指挥部(总监办)、设计、监理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指挥部(总监办)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

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当承担赔偿责任。

5)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对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资质证书,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6) 施工、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7)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8)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粗制滥造,偷工减料,伪造记录,使用不合

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在工程施工中不执行工艺要求的其他行为,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停止资信登记1-2年的处罚或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施工、监理单位未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和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或者伪造检验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0) 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其他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1)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监理单位将不合格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2) 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隐蔽工程缺陷不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 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对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和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对责任单位予以警告、罚款或对设计、施工单位停止1-2年资信登记,对监理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管理规章与制度

1.作业目的

质量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任务就是要如何依靠工作制度和责任制度来事先预防,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质量事故,防止类似事故的重演。对于已经发生了的工程质量事故必须立即报告,处理时必须做到安全可靠,切实可行,经济合理,不留隐患,吸取教训,及时整改,责任明确,记录在案。

2.主办岗位 总工程师:代表甲方参与处置重大质量事故。

项目经理:协助总工程师处置重大质量事故,主持处置一般质量事故。

土建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协助项目经理处置一般质量事故。负责当场解决轻微质量事故。

3.质量事故性质划分

凡是未达到国家颁布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质量问题均属工程质量事故。其中:

3.1当场能整改处理解决的属轻微质量问题。

3.2不能当场解决,但经监理单位或甲方现场管理组与施工单位商量处理能妥善解决且返修返工费用在5000元至50000元(不含50000元)的属一般质量事故。

3.3将造成以下严重后果的属重大质量事故:

3.3.1直接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

3.3.2有可能造成不可挽回损害的;

3.3.3影响主体结构安全,需要加固补强的;

3.3.4严重影响或丧失使用功能的。

4.质量事故的发现

土建工程师和设备工程师应每天巡视施工操作现场,同时考察监理单位相关岗位人员的工作质量。按约参加隐蔽工程的验收,及时发现工程质量事故的苗子。属于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发现后不上报,不处理造成损失的,应追究相关岗位人员的责任。对于必须采取应急或保护措施的质量事故,项目经理必须监督施工单位立即实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恶化。

5.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5.1报告内容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部位,现状描述和发展变化,提供确切的有关数据资料,对质量是否有进一步恶化可能及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提出意见。提供涉及人员和主要责任者情况。原因初步进行判断。分析原因切不可急燥武断,只要不至产生严重恶化,可以继续观察一段时间。急于求成,往往不能对症下药,造成多次返工不良后果

5.2报告程序

5.2.1轻微质量问题记载于施工日记。

5.2.2一般事故以工程联系单形式立即向监理单位通报(必要时可先直接报告施工单位),限期处理解决,并将事故状况,解决方法和结果在工程月报中向总工程师报告。

5.2.3重大事故应立即专题报告,一式四份,其中一份交监理单位,一份交施工单位的上级技术部门,一份交总工程师,一份留底备查。项目经理应随即迅速收集整理有关技术资料(包括摄录像和测量资料),给处置事故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6.质量事故的处理:

6.1轻微事故由土建或设备工程师自己或指令监理人员当场监督整改解决,不留隐患。经常性地重复发生同类事故,虽然性质轻微,但应升级作为一般事故处理。

6.2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为主会同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整改方案,由监理单位监督实施和检查整改质量,由项目经理复验。

6.3重大事故处理

6.3.1由总工程师为主会同项目经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现场和上级技术部门,召开专题现场会研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明确责任,整改方案和期限,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等。涉及索赔,而当场又没条件深入协商的,应把保留索赔权利的声明记录在案。

6.3.2 处理方法常用的有封闭保护、复位纠偏、结构卸荷、结构补强、限制使用、拆除重建等。

6.3.3 类似以下的情况可不作处理:尽管已成永久性质量缺陷,但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要求,如上、下墙体同步错位,虽然改变了设计分隔布置,但墙体上、下对直不影响结构安全,只要使用要求允许就不必拆除重砌,避免巨大经济损失;检验测试中的偏差,如混凝土试块强度不足,但工程结构实体复测符合要求,可不必处理;轻微质量缺陷,通过后道工序可以弥补的,如混凝土墙板轻微蜂窝、麻面等;经设计单位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如混凝土桩标号略有不足,经试打未发生不良后果的。

6.4质量事故处理结论有以下几种:

6.4.1 经返修返工后质量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6.4.2 经检测符合设计要求,隐患已消除;

6.4.3 经设计复核,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

6.4.4 经加固补强,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满足使用要求;

6.4.5经降低使用标准或附带限制使用条件如减荷,缩短耐久期限,影响建筑外观等,基本满足使用要求;

6.5整改完成后仍由上述单位共同参加验收,由项目经理编制事故处理总结报告报总工程师批准结案。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按框图处理顺序中的文字资料整理概括,并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防止今后类似事故发生的相关措施意见。

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为确保**项目施工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加强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提供顾客满意的产品,实现经理部制定的方针、目标,为公司创造良好的社会信誉,特制定本制度。

一、 质量问题整改与事故处理办法

项目部质检员发现质量隐患或通病,首先可口头通知施工员(工程科长)

整改。经二次口头提出而未得到及时认真整改时,质检员应填写限期整改通知单、停工通知单等(见附表),要求限期整改,施工员(工程科长)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并通知质检科复检。对有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检员有权立即发出警告,要求立即整改,同时报告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意见不一致时质检员应向公司质安部反映。

由公司质安部、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发给项目部的整改通知,施工员(工程科长)应按时整改,由质检员复查整改结果并反馈。

发生质量事故,项目部应立即向公司总工、质安部报告,同时应由事故人所在班组的班组长,分管施工员(工程科长)写出事故经过、原因、责任、损失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工程师(技术负责人)核实后,报公司总工组织有关部门评审处置,必要时请监理、设计单位、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参加。

二、 质量奖罚措施

(一)、质量奖励

1、在月评比中受到通报表扬的施工队伍,经理部将按月评比制度给予奖励。

2、认真按规范、图纸、技术交底、质量标准操作施工,质量合格率100%的奖励施工队伍1000~3000元。

3、认真进行技术交底,组织施工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工程合格率100%时,奖励施工员(工程科长)500~800 元。

4、严格按国家规范、标准、图纸组织施工,认真执行质量“三检制”,认真主持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当月工程质量受到监理业主表扬,奖项目经理 300~500 元。

(二)、质量惩罚

以下每次处罚施工队伍时,其相关责任人处以罚金按施工队伍处罚金的10%计取。

1、在月评比中通报批评的施工队,经理部给予罚款,罚款金额按月评比制度实施。

2、将耕植土、表土用作路基填料的,每次处罚施工队1000元,并作返工处理。

3、填土没有路拱(要求2%~4%),排水不畅的,每处处罚施工队500元。

4、路基平整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每处处罚施工队500元。

5、93、94、和96区填土未经平地机整平就进行压实施工的,每处处罚施工队1000元。

6、松铺厚度或压实厚度超过规范要求或试验数据时,每处处罚施工队1000元,并作返工处理。

7、特殊路基或溶洞、采空区处理不到位,或不按设计和项目部要求施工,每次罚施工队1000元。

8、路槽底面以下0~80cm范围内,填料最大粒径不超过10cm,在80cm以下的填料最大粒径不超过15cm,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填石路堤除外)。

9、确保填方边坡碾压密实,边坡坡面要夯实,路基填筑宽度在设计基础上每边增加50cm,违者每处处罚施工队1000元。

10、填土压实度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每处罚款500元。

11、回填必须在上部构造安装完毕,结构物验收合格,且砼强度达到设计的85%后方可进行,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

12、回填前必须在构造物两侧对称填筑压实,以免产生变形、破坏,每层松铺厚度不大于20cm,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

13、构造物基底、基础等隐蔽工程施工不到位,或不按设计和项目部要求施工,每次罚款1000元。

14、构造物砼蜂窝、麻面面积不得超过该面面积的0.5%,深度不得超过10mm,违者每次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15、砌体工程不满足下列规定者,每项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1)不得采用风化石,石料表面粒径≥30cm;

2)勾缝不得有瞎缝、丢缝、裂纹和脱落现象,缝宽统一;

3)砌缝不大于40mm,砌缝内砂浆均匀饱满,不得有空洞;

4)按图纸要求布设泄水孔,排列整齐,无堵塞现象;

5)截水沟与实际地形相结合,要求线形顺畅,地形无变化时,不得有弯曲。

16、浆砌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1)铺砌厚度不满足要求的;

2)垫层厚度不满足要求的;

3)砌缝内砂浆不饱满的;

4)砂浆不采用机械拌和的;

5)砌缝没有错开的。

17、防撞栏出现大量麻面;线形有明显波折、错台;墙角或接缝漏浆;表面多处露筋,每十米罚款500元,并作返工处理。

18、构造物不按要求养生的,每处罚款500元。

19、砼施工时,未采取措施保证好钢筋保护层厚度就浇筑砼的,每次罚款500元。

20、预应力筋有烧伤或划痕,必须立即撤换,违者每次罚款1000元。

21、钢筋骨架已生锈,在浇筑砼前未作除锈处理的,每次罚款500元。

22、预制梁施工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吊装位置准确,标高误差满足规范要求,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23、在钻孔桩的施工中,泥浆循环系统未设置沉淀池的,每次罚款500元。

24、桩基检测评定为Ⅱ类桩的,每根罚款1000元,并不予计量,出现不合格桩的,每根罚款2000元,并作返工处理。

25、浇筑砼时,自由下落高度超过2m而不用串筒或溜槽的,每次罚款500元。

26、砼施工配合比不按重量比的,每次罚款500元。

27、两梁板之间接缝不得有杂物,填充料符合设计要求,违者罚款500元。

28、压浆不按配合比制浆,水灰比失控,强度达不到要求的,每次罚款1000元。

29、压浆不饱满的,每条管道罚款1000元。

30、预制现浇砼构件必须采用足够强度、刚度的大面积钢模,违者每次罚款500元。

31、结构物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而修补的,必须作好修补方案,经试验确实可行,并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检查同意后,才能采取修补措施,无法进行补救的则一律返工。如有违反,每次罚款1000元。

32、结构物标高尺寸误差超过规范允许值,每处罚款500元。

33、达不到以下要求,每次罚款500元:

1)在盖梁浇筑前,立柱应用薄膜包裹,并用胶布密封固定,防止漏浆损坏立柱外观质量;

2)裸露在砼外的结构钢筋,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必须采取防锈措施;

3)钢模板表面平整、坚固、板面缝隙小,错台不大于1mm。

34、对同一质量通病,经二次以上检查仍无明显改进时,对责任班组处以500~1000元罚款。

35、对违反项目部的成品、半成品保护制度或转包、违法分包的施工班组,视其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10000~20000元。

36、对不重视质量、违章指挥、对抗质检人员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生产人员或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500~1000元。

37、施工管理人员接受手续不齐的设计修改文件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按图施工)、施工管理人员未及时收集整理施工技术、质量资料或资料不真实、不齐全、不完整或资料丢失,视情节轻重每次罚责任人 100~200 元;施工班组不按设计图纸、标准图集、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作业指导书、质量标准、施工规范、地方标准及规定、技术交底(措施)等操作,造成不良后果,视情节轻重每次罚款 500~1000 元。

38、禁止施工管理人员介绍施工队伍到所在项目部参与施工,禁止兼作或变相兼作包工头。每违反一次,处以罚款1000元,并报请公司总经理进一步处罚。

39、罚款由责任者本人承担,如发生罚款转嫁,一经查出,加倍处罚。

40、不认真操作,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弄虚作假,或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施工班组,违反一次罚款 500~1000元。

41、对施工班组复查整改不到位,每次罚款1000~2000元。

42、工程施工中,施工员(工程科长)不负责任,把轴线、水平线、标高等放样工作交给班组做,每次罚施工员(工程科长)100~200元,由此而造成质量事故的,再视情节严重罚款500~1000元。

43、质检员对工程质量不认真检查,对质量等级不认真核定,在结算单上签 字不实的,违反一次罚款200~300元。

44、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工作不负责任,不坚持原则,发现问题不及时反映, 不督促整改,主管范围内经常发生质量事故,经教育仍无改进者,罚款 500~1000元。

45、项目经理、施工员(工程科长)经常不在工地,或对工程施工重进度轻质量, 使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较多、较严重的,处以200~300元罚款。

46、试块制作作假、制作组数不足、未按要求养护、超龄送压、试块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使用未经检验材料或使用不合格材料,对有 关责任人罚每次罚款 100~200元。

47、砼、砂浆配合比未换算,检查拌制砼所用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用量每工作班少于 2次;检查砼在浇筑地点的坍落度,每工作班少于 2次,每次对有关责任人罚款100~200元。

48、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部隐瞒不报,每次罚项目经理1000元,并报请公司总经理进一步处理。

49、施工项目在监理和业主的监督管理过程中,因工程质量问题或工程质量隐患被停工,通报批评或下达工作指令分别罚质检员、施工人员、施工队伍300元、500元、1000元。

50、编造虚假检测数据,每次罚款100元。

51、施工队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用于施工,每次罚款500元。

52、关键工序未按规定要求或规定频率对工程实体进行抽检,每次罚款100元。

53、施工队在施工中,上一道工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进行下一道工序,每次罚款200元。

54、试验检测资料未及时整理和归档,每次罚款50元。

55、施工作业未记录或未按规定表格进行施工记录,每次罚款50元。

56、水泥、钢筋、钢绞线、钢筋笼等存放不满足要求的,每次罚款200元。

(三)、质量奖惩的实施:

1、项目部设立质量奖励基金,奖罚款项归入质量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2、质量惩罚填写《罚款单》(见附表)。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执行,不完善处可书面向公司质安部反映。

附件:

1、限期整改通知单

2、停工通知单

3、罚款单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切实落实“以质量求效益,以品牌求发展”的管理工作方针,建立质量管理网络,明确职责,使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活动做到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投资开发修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园林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等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 质量管理组织体系

第三条,公司实行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的三级质量管理组织体系,以保证质量管理工作协调有效地进行。

第四条,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向总经理负责,对公司的工程质量、技术负直接的主管领导责任。

第五条,总工程师协助工程分管副总经理管理工程质量、技术,协调工程各专业之间技术矛盾,处理和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和关键问题。

第六条,工程技术部在工程分管副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向工地派出甲方现场代表和各专业技术工程师在现场对质量进行控制,组织质量评价,研究和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控制方法,对工程质量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七条,甲方现场代表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现场责任人,由土建结构工程师担任,在工程技术部领导下负责协调现场各专业技术工程师,监督参建单位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行为是否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检查设计图纸质量、材料设备质量、隐蔽工程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办理现场设计、技术变更和工程量收方事项,建立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台帐,对工程质量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质量管理方针、方法、标准和工作流程

第八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计划、执行、检查、处理”(PDCA)循环工作方法,不断改进过程控制。

第十条,工程质量管理标准

1、符合公司制定的工程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要求。

2、符合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商签定的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和要求。

3、符合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4、符合工程建设各项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政府部门有关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

5、保证按项目任务书、设计图、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完成工程,顺利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实现使用功能。

第十一条,工程质量管理按下列工作流程实施:

一、确定工程项目质量目标。

1、每个项目在可研阶段完成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公司的项目任务书和投资收益计划,针对工程技术标准、材料设备的规格档次、使用年限、工程规模、达到的使用功能等质量标准,协调工期、成本、质量三者矛盾,在一周内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项目质量目标。

2、质量目标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的标准。

二、编制项目质量管理计划。

1、在确定项目质量目标并经批准后,由工程技术部经理负责组织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根据项目质量目标的要求在两周内编制出《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

2、《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要体现从设计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艺工序质量、分项分部工程质量到单位工程质量的全程管理控制。其内容应包括:

编制依据

项目概况

质量管理任务细分

组织机构及责任人员

质量控制及管理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设计质量管理控制

材料设备质量管理控制

施工工艺质量管理控制

施工工序质量管理控制

隐蔽工程验收管理控制

各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交付管理控制

建立质量档案

必要的质量管理控制手段

事前预控措施(各阶段设计审查、施工图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审查、质量通病防范)

关键和重要节点的确定以及控制程序

与施工阶段相适应的检查、试验、测量、验证要求

更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

完成质量计划的标准和时间要求等

3、《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报经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主持的专门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定稿后报总经理批准下发给每个参与工程管理的人员,作为工程质量管理具体实施的依据。

三、执行计划

1、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落实和实施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每个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工控制质量计划的实施,并按照规定保存控制记录。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体现PDCA循环控制方法。

2、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切实做好国家建筑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属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以下工作:

(1)公司领导层负责将工程以招投标的方式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并不得肢解发包。

(2)公司领导层负责不得迫使承包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竟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3)工程技术部负责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4)工程技术部负责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工程技术部负责办理政府强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6)工程技术部负责办理政府质量监督登记注册。

四、对内检查监督

1、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技术部经理是对内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公司内部分工负责的现场代表、各专业技术人工程师、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

2、工程部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质量计划实施的情况和效果。

3、每周召开有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加的工作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人进行落实,事后由工程部经理负责复查并向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结果。

4、对重复出现问题的人和事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专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五、对外检查监督

1、工程部经理、公司内部分工负责的现场代表、各专业技术人工程师、造价管理人员、合同管理人员等是对外检查监督的责任人。检查监督的对象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供应单位。

2、工程部经理应在日常工作中组织每个管理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制原则,对照与上述单位签定的合同书和《工程项目质量管理计划书》的内容,检查验证其质量责任行为和效果。

3、每周由工程部经理主持召开有施工、监理、材料供应(必要时设计、勘察、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参加的工作协调例会,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措施并安排责任单位进行落实,事后由工程部经理安排公司人员负责复查并向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汇报结果。

4、对重复出现问题或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整改,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专门调查和研究,对相关责任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对勘察、设计单位的的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从大的、著名的设计院中考察选择勘察、设计单位,不仅考察其资质等级、业务范围、质量能力及信誉,还要考察其过去工程的质量水平、技术水平和装备水平以及同类工程经验。

第十三条,采用招标方法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多角度审查比选方案,鼓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方案优化并采取奖励措施。聘请专门研究单位和专家对方案进行咨询研究,进行全面技术经济分析,最后选择优化的方案。

第十四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对设计工作进行评价,勘察、设计的质量标准须达到设计任务书要求和合同要求,设计文件清晰、直观明了、易于理解,各专业协调无矛盾,设计文件完整齐备,有相应的概预算和各种经济技术指标,设计成果正确,深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由工程技术部组织施工图会审和设计技术交底,甲方、勘察、设计方、监理方、施工单位、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均应参加,解决好他们之间的协调问题,充分考虑施工的可能性、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尽量优化细化设计作法。确保施工前所有设计文件都应是确定的、正确的、不能有任何疑问。

第五章 对监理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将施工工艺、施工工序质量、建筑材料与设备质量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量与工程价款支付的确认权与否决权,工程建设进度和建设工期的确认权与否决权等管理权力授予监理单位。并对施工的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监督监理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监理单位资质、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审批和执行情况。

(3)对材料、构件、设备用于工程前进行复检审查的情况。

(4)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5)对重点部位、重要节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并执行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的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8)监理资料收集整理和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情况。

第六章 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在公司领导层的具体指导下,由工程技术部负责认真选择施工承包商,在委托任务、商讨价格、签订合同时应注意考察其质量能力、信誉、技术水平、装备水平、管理能力、特别是项目经理、技术总工的经历、经验,企业质量管理体系,以往工程的质量标准,企业等级,资信及企业形象等。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要求各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清楚说明质量保证体系、质量保证的措施和方法,由工程技术部负责对这些措施和方法的适用性、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依据。

第二十条,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方对施工质量绝对的检查和监督权力,并将工程施工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施工单位,通过合同、委托书或任务单明确质量的要求,确定质量的标准、检查和评价方法、奖惩办法。

第二十一条,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切实履行如下质量责任行为

(1)施工单位、分包单位的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工人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2)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和执行情况。

(3)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配置和执行情况

(4)按审查批准的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及工程技术标准的实施情况。

(5)分部、分项、单位工程质量的试验检验评定情况。

(6)质量问题整改、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7)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按作业指导书施工的情况。

(8)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9)施工技术资料的收集和整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工期拖延、费用超支时,由工程技术部负责首先考虑修改或制定周密的计划,防止施工单位以牺牲质量为代价赶工和降低成本。

第二十三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工序交接“三检”制度。

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每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第二十四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会签制度

钢筋工程、悬挑工程、防水工程、上下水管、暗配电气线路等必须先由施工单位自检、互检、专职检并签字送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勘察经过现场检查或获取试验报告后签署认可意见方可覆盖。

第二十五条,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施工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审批管理程序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必须以书面申请方式,经监理会同甲方、设计审核并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批准实施。由甲方、设计院、监理等提出设计变更经与设计院、监理协商并与施工单位就变更造价、工期达成协议后通知施工单位执行。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严格按程序处理出现工程质量事故后,甲方、监理、设计院、施工单位按照原因分析、责任分析、商定处理措施或方案、处理实施、效果检查的程序进行。并对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严格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监理单位立即下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拒付工程款

(1)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

(2)隐藏工程未经验收签字即覆盖。

(2)质量下降经指出不改或改正效果不好

(3)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4)将工程转包

(5)自行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第二十八条,严格竣工验收程序

单位、单项和项目竣工验收在审核工程技术文件和整理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政府质量监督程序实施。

第七章 奖罚管理

第二十九条,工程质量管理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

第三十条,对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依照本制度由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经理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评价各责任人员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依据评价结果进行奖罚。

考核检查采取各责任人员先行自查,工程技术部经理作出初步评价,总工程师考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审查认定的程序进行。对考核检查结果在工程例会上进行讲评,对严格执行制度和取得显著成绩的人员进行表扬、表彰或奖金奖励。对违反制度、工作失职、发生质量缺陷和事故时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处罚分为批评、书面检查、罚款处理、辞退等,具体内容另行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对于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单位的奖罚同样实行“奖优罚劣,违规必罚”原则。 其程序是

1、在合同中依照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奖罚实施细则和条款,并约定上述单位同样执行本公司质量管理制度。

2、由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检查上述单位日常质量工作情况,公司工程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进行一次集中考核检查,并召开专门会议评价各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成绩。

3、依据评价结果和合同的约定对上述单位进行奖罚。

第三十二条,该制度经公司批准后施行。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及适用范围

为严格履行工程合同中的质量标准承诺,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全面提升总公司的质量管理水平,增强总公司的竞争力和信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实现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的工程质量管理。

2、方针和目标

2.1 质量管理方针:精细管理、科技创新、质量取信、持续改进。

2.2 质量目标:达到合同/协议承诺,竣工验收一次通过,杜绝重大质量事故。

3、管理依据

3.1 中国(或工程所在国)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政策和法规。

3.2 中国(或工程所在国)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验收标准。

3.3 有关工程项目的批准文件。

3.4 合同、协议或会议纪要。

3.5 集团公司有关的管理办法、文件、通知和会议纪要。

4、管理组织及职责

4.1 集团公司决策层

集团公司总经理是总公司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质量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总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负技术责任。

4.2 技术管理部

技术管理部在集团公司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对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4.2.1 组织编制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4.2.2 审查质量检测试验、项目质量计划、项目质量规划和重要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提出审核意见。

4.2.3 组织实施对子公司、直管项目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进行监督和考核。

4.2.4 审核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和措施,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4.2.5 组织上报有关质量管理统计报表和材料,编写质量工作总结。

4.2.6 参加工程竣工质量验收。

4.2.7 参加重要工程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监督有关质量工作的落实。

4.2.8 受理质量投诉,并组织调查、处理和回复。

4.2.9 参加原材料质量控制工作。

4.2.10 负责审核重要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4.3 采供管理部

采供管理部负责工程所需设备物资的质量控制与管理工作。

4.4 子公司

子公司具体负责所属工程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和质检工作,业务上接受集团公

司技术管理部的管理、监督。子公司总经理是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

订本单位的质量目标,主持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对工程质量管理负

有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4.4.1 负责本级公司内质量管理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

4.4.2 严格执行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编制本级公司的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4.4.3 审核下属项目的质量保证措施,并将重要工程的质量保证措施报集团公司技术

管理部备案。

4.4.4 监督检查本级公司质量管理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4.4.5 加强对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的监督检查。

4.4.6 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审查处理方案或措施,并督促责任单位尽快纠正。

4.4.7 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监督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组织编写质量工作总结。

4.4.8 负责上报工程质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4.4.9 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4.5 直管项目(公司)

直管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本项目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控制和质检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司技术部门的管理、监督。项目经理是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本项目的质量目标,主持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研究、处理等工作,对工程质量管理负有领导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4.5.1 严格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上级有关规定,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审核合格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

4.5.2 严格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配齐施工质量保证资源:

4.5.2.1 制定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报子公司审核,集团公司技术管理部备案。

4.5.2.2 独立设置质量管理部门,配足专职质量检查工程师和管理人员,其技术职称

和工作能力满足质量管理要求。

4.5.2.3 配置满足质量控制要求的施工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仪器,确保工程施工质量

得到有效控制。

4.5.2.4 从事技术、质检、试验、材料、设备等主要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5.3 严格原材料和施工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检测、隐蔽工程和特殊过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保证各种原材料和每道工序质量合格。

4.5.4 落实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做好工程质量回访工作。

4.5.5 提供真实可靠的质量保证资料和竣工文件。

4.5.6 参加集团公司或子公司组织的质量管理活动。

4.6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

技术管理部、项目管控部、安全质量部是本级单位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组织解决工程质量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对本级的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施工过程中工程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指导工作,对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负直接管理、检查、监督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4.6.1 审定质量管理规章、质量计划和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4.6.2 审查工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4.6.3 组织召开质量管理和分析会议,研究部署质量工作。

4.6.4 负责组织调查和处理质量事故,审定处理方案。

4.6.5 领导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评比和考核等活动。

5、项目实施过程质量管理制度

5.1 质量档案管理制度

5.1.1 档案内容: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质量活动记录,工程日志,技术交底记

录,设计文件审查记录,设计变更签证记录,定位复测及各项工程观测记录,隐蔽工程

检查签证记录,质量评定记录,历次质量检查记录,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记录等。

5.1.2 建档要求

所有工程项目都要按照集团公司或客户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

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5.2 质量教育制度

5.2.1 加强对全员的质量法规、标准、规则和质量意识教育,增强全员的法制观念,

不断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5.2.2 深入学习各类法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做到不违章指挥、严格按规定要

求操作,不断增强全员遵章守法的自觉性。

5.2.3 员工培训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并建立培训档案,培训合格的人员方能上岗。

有关质量管理人员、质检人员和质量体系内审员必须要做到持证上岗。

5.2.4 技术管理部负责提出质量培训计划并对质量管理人员进行考核,集团公司办公

室负责质量教育的组织实施。

5.3 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质量监督检查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质量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来减少事故的发

生和损失。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分别采用社会监督、专业监理公司监督和内部质

量管理机构监督中的一种或几种质量监督方式。技术管理部等各级质量管理机构和专兼

职质量管理人员是内部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的责任者,负责各级的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5.3.1 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5.3.2 不定期质量检查制度

5.3.3 开工前质量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

5.3.4 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内容及要求

5.3.5 三检制度

5.3.6 隐蔽工程检查签证

5.4 隐蔽工程检查合格后,如长期停工,在复工前应重新按规定进行检查、签证。工程

质量报告制度

5.4.1 月度(季度)工程质量统计报表

6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6.1 质量事故分类

6.2 事故报告

6.2.1 一般质量事故,在每月工程质量报表中填写,要写明地点、事故原因、损失情况。

6.2.2 发生严重及重大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报告上级质量主管部门。事故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3 日内提出书面《工程质量事故报告》逐级上报。报告内容包括:

6.3 事故调查处理

6.3.1 重大质量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处理,严重和一质量事故由子公司或直管

项目组织调查处理。由主管领导主持,组织有关部门参加,按“四不放过”的原则(问

题未查清不放过;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单位、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问题得不到解

决不放过)提出书面报告。

6.3.2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做到以下几方面:

6.3.3 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者,对责任单位和领导要加重处罚,凡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7 质量保证金及质量奖惩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消除施工中和试运期间所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

2 职责

2.1 项目部质量部门负责施工和试运中质量问题的检验。

2.2 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负责解决提出施工和试运中重大质量问题的技术方案。

2.3 专业公司等单位负责提出一般施工和试运中质量问题的技术方案,处理施工和试运中质量问题,并参加验收。

3 管理内容

3.1 质量问题的判断依据:

a)《火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

b)《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c) 施工合同。

3.2 质量问题的处理

施工和试运过程中,项目部质量部门将专业公司等单位发现的质量问题汇总,质检工程师填写《质量问题整改表》,通知工程技术部门和专业公司等单位。

重大质量问题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提出解决方案,经项目部总工程师批准后交专业公司等单位处理。

一般质量问题由专业公司等单位提出解决方案,经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审核后处理。 专业公司等单位整改后报项目部质量部门。项目部质检工程师组织验收,必要时通知顾客(监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签字确认。

3.3 顾客(监理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按上述程序执行,但验收时,应有顾客(监理单位)参加。

4 相关文件

5 记录

质量问题处理记录

工程质量】施工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目的及程序

工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目的

施工项目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主要目的是:

1.正确分析和妥善处理所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创造正常的施工条件;

2.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的损失;

3.总结经验教训,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4.了解结构实际工作状态,为正确选择结构计算简图、构造设计,修订规范、规程和有关技术措施提供依据。

施工质量问题分析处理的程序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组织调查处理。调查的主要目的,是要确定事故的范围、性质、影响和原因等,通过调查为事故的分析与处理提供依据,一定要力求全面、准确、客观。调查结果,要整理撰写成事故调查报告。其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重点介绍事故有关部分的工程情况;

2.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性质、现状及发展变化的情况;

3.是否需要采取临时应急防护措施;

4.事故调查中的数据、资料;

5.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6.事故涉及人员与主要责任者的情况等。

事故的原因分析,要建立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避免情况不明就主观分析推断事故的原因.尤其是有此事故,其原因错综复杂,往往设计到勘察、设计、施工、材质、使用管理等几方面,只有对调查提供的数据、资料进行详细分析后,才能去伪存真,找到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的处理要建立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此事故时认识不清时,只要事故不致产生严重的恶化,可以继续观察一段时间,做进一步调查分析,不要急于求成,以免造以同一事故多次处理的不良后果。

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隐患,满足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施工方便。在事故处理中,还必须加强质量检查和验收。对每一个质量事故,无论是否需要处理都要经过分析,作出明确的结论。

施工质量问题不做处理的论证

施工项目的质量问题,并非都要处理,即使有些质量缺陷,虽已超出了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但也可以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论证,作出勿需处理的结论。总之,对质量问题的处理,也要实事求是,既不能掩饰,也不能扩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延误工期。

勿需作处理的质量问题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例如,有的建筑物在施工中发生了错位,若要纠正,困难较大,或将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经分析论证,只要不影响工艺和使用要求,可以不作处理。

2.检验中的质量问题,经论证后可不作处理。例如,混凝土试块强度偏低,而实际混凝土强度,经测试论证已达到要求,就可不作处理。

3.某些轻微的质量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以弥补的,可不处理。例如,混凝土墙板出现了轻微的蜂窝、麻面,而该缺陷可通过后续工序抹灰、喷涂、刷白等进行弥补,则勿需对墙板的缺陷进行处理。

4.对出现的质量问题,经复核验算,仍能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作处理。例如,结构断面被削弱后,仍能满足设计的承载能力,但这种做法实际上在挖设计的潜力,因此需要特别慎重。

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的鉴定

质量问题处理是否达到预期的目的;是否留有隐患,需要通过检查验收来作出结论,事故处理质量检查验收,必须严格按施工验收规范中有关规定进行;必要时,还要通过实测、实量,荷载试验,取样试压,仪表检测等方法来获取可靠的数据。这样,才可能对事故作出明确的处理结论。

事故处理结论的内容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经消除,结构安全可靠;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满足使用要求,但附有限制条件,如限制使用荷载,限制使用条件等;

5.对耐久性影响的结论;

6.对建筑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事故责任的结论等。

此外,对一时难以作出结论的事故,还应进一步提出观测检查的要求。 事故处理后,还必须提交完整的事故处理报告,其内容包括:事故调查的原始资料、测试数据,事故的原因分析、论证;事故处理的依据;事故处理方案、方法及技术措施;检查验收记录;事故勿需处理的论证;以及事故处理结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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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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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及报告制度一目的加强药品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有效预防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二内容1药品质量事故是指药品销售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危及人体健康或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1公司员工发现或知道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报告接到报告或通知的人员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积极主动地协同现场人员采取疏散抢救防护加固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

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

龙坑镇卫生院药品质量事故处理和报告管理制度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二重大质量事故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

检验科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

个旧市第二人民医院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处理制度1血库应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本由本人或发现人员及时登记所发生之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等并及时组织讨论2发生差错或医疗事故后科室应及时报告医务部院领导立即采取措施抢救病人对重...

A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

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1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为了企业避免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依照建筑法和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制度以便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司属各单...

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45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