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
1、公司员工发现或知道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必须立即向公司领导和有关人员报告,接到报告或通知的人员必须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并积极主动地协同现场人员采取疏散、抢救、防护、加固等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继续发展。同时向政府有关管理监督部门和委托人报告。
2、工程出现质量、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停止事故发生部位及与其相关联部位的施工。对于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牵头、公司技术科参与进行调查处理,明确事故原因与责任,确定处理方案,并责令和监督承包单位按处理方案进行处理,由总监理工程师写出调查处理报告交公司存档;对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由公司经理、分管副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协同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处理,由分管副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按照确定的处理方案监督承包单位进行处理并旁站,共同写出调查处理报告交公司存档,并报有关单位。
3、工程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每次罚当事人300元,罚总监理工程师200元;同一监理部出现三次,罚总监理工程师1000元,该监理部人员不得参与评选先进;同一监理部出现5次,免除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取消该监理部工效挂钩效益工资。
4、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每次罚当事人800元,罚总监理工程师800元,取消该监理部工效挂钩40%的效益工资,该监理部人员不得参与评选先进;同一监理部出现二次,免除总监理工程师职务,取消该监理部工效挂钩效益工资;属监理责任事故,当事人与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辞退,并报资质管理部门建议吊销其监理工程师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公司员工都应该正确对待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得相互推诿、诋毁,不得无事生非,对于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或是不按要求进行处理而马虎了事、玩忽职守的,每出现一次,按同等二次质量、安全事故合并进行处理。
第二篇: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报告
a) 记录事故发生后,施工人员应及时向班组长报告。班组长应在当日报告工地,并进行事故分析。工地质检员要对事故作出记录,定期书面报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b) 普通事故发生后,班组长应立即向工地报告;工地应于当日报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于5日写出质量事故报告送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经项目部审定后向公司质量管理部门报告。
c) 重大事故发生后,工地应立即项目部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项目部应随即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和质量管理部门报告。性质特别严重的事故,公司及其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同时报告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重大事故发生后,各级领导应采取措施维护补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分析后5日内由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写出质量事故报告,经项目部经理和总工程师审批后报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d) 分包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后,分包单位亦应按上述相应程序,及时报告总包单位或发包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
e) 调查分析工作应做到“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总结经验教训和没有采
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f)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阴、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
g) 各级质量管理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h) 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结果记录应由工程项目部技术和质量管理部门分别保存,以备存档和竣工移交。
2、质量事故处理制度
a)普通及重大质量事故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主管部门。
b)普通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项目部施工技术管理部门会同质量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
c)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主持施工技术部门和质量管理部门会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共同审定,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由事故责任单位实施。如设备质量事故由制造厂提出处理方案,在项目部的配合下,进行方案的实施,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制造厂承担。
d)需设单位验算或变更设计的施工项目由项目部施工技术部门提请建设单位协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