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制度
质量是安全的基石,为加强工程施工质量,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工程质量意识,强化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1、总则
为了控制工程质量,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加强工程质量的管理。 2 、适用范围
矿建、土建及机电安装工程。
3 定义
3.1 质量事故
凡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施工偏差超过质量标准范围,需要返工且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或造成永久性缺陷者,或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操作、使用、调试及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材料损坏者,均属质量事故。
3.2 质量事故的分类
3.2.1 重大事故的分类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质量事故:
未按设计蓝图和质量标准施工,造成较大后遗症或未按标准施工,造成较大质量缺陷的。
3.2.2 普通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事故条件,其一次返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的。
3.2.3 零星质量事故
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问题。
4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1 零星质量问题由矿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追查、处理,并报分管矿领导审核后执行。
4.2 普通事故发生后,由分管副总主持,组织相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进行追查,并形成初步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报总工程师审批后,整改落实及处罚。
4.3 重大事故发生后,由总工程师主持,组织相关矿领导和相关部门及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事故追查,并拿出初步意见报矿长审核。批准后的整改方案和处理意见报公司及设计院备案。
4.4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应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追究不放过、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4.5 对违反规程不听劝阻、不遵守劳动纪律、不负责任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对隐瞒事故不报者,均应严肃处理。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直至依法惩处。
4.6 矿主要质量管理部门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保存。
4.7 需设计单位验算的事故,由矿技术部门提请设计单位协助进行核算,事故责任单位再按验算结果,提出处理方案。
4.8其它未尽事宜依据事故大小及情节轻重处理。
第二篇: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工程结
构安全,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质量事故的发生,规范各类事故的处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 工程质量事故类型
1、 一般事故,是指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标准的规
定,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加固返工费用在元,未造成人员伤亡;
2、 重大事故:
1)、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主要结构倒塌;
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倾斜、结构开裂和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等影响安全和建筑物寿命,造成不可弥补的永久缺陷;
3)、一次返工或加固损失费在元以上那个或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伤及以上的质量事故;
三、事故报告
1、一般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报告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当日报告分公司经理和总工办;
2、重大事故项目经理立即报告分公司经理和公司主要负责人,由企业负责人向上级主管部门和质监部门;
四、事故处理
1、一般事故处理:
由施工单位(项目部)和设计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取得建设(监理)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项目部)按方案处理,并经设计及建设(监理)单位认定合格;
2、 重大事故处理
按一般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符合建设部的相关规定,并将事故处理过程及结果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经济处理
1、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一般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200元,项目部1000元;
2、项目部违反规定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除责令制定整改措施外,并罚主要责任人1000元,项目部5000元;
全鑫建设公司第一直属项目部
二0一一年三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