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 的
管 理 好 标 准 溶 液 及 试 液 , 保 证 化 验 正 常 运 行 。
2. 适 用 范 围
适 用 于 标 准 溶 液 的 配 制 、 标 定 及 试 液 的 配 制 。
3. 责 任 者
化 验 员 应 严 格 遵 照 该 操 作 规 程 , QC 主 管 负 责 监 督 本 规 程 的 实 施 。
4. 定 义
USP 美 国 药 典
CP 中 国 药 典
VS 标 准 溶 液
5.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无
6. 规 程
6.1. 标 准 溶 液 的 配 制 及 标 定 如 无 特 殊 规 定 , 应 严 格 按 照 USP25 或 CP2000 规 定 的 方 法 操 作 。
6.2. 每 批 标 准 溶 液 应 有 明 确 的 批 号 , 其 批 号 建 立 规 则 是 VS xxxx (年 ) xx(月 ) xx(顺 序 号 )例 : 2000 年 5月 标 定 的 第 1批 标 准 溶 液 , 其 批 号 VS20000501 。
6.3. 使 用 专 用 的 标 准 溶 液 配 制 及 标 化 记 录 (参 见 附 录 1 ),记 录 应 整 洁 , 完 整 , 准 确 ,及 时 。
6.4. 标 定 溶 液 实 行 双 人 复 核 制 , 第 一 标 定 人 标 定 后 , 由 另 一 人 独 立 操 作 复 核 标 定 , 如 无 特 殊 规 定 , 单 人 相 对 标 准 偏 差 应 在 0.1% 以 内 ,两 人 相 对 标 准 偏 差应 在 0.2%以 内 ,否 则 应 重 新 进 行 标 定。
6.5. 标 定 人 对 标 定 结 果 负 责 , 批 准 人 负 责 审 核 计 算 结 果 并 批 准 标 准 溶 液 的 使 用 。
6.6. 标 准 溶 液 如 无 特 殊 规 定 , 一 般 有 效 期 3 个 月 , 并 应 每 次 使 用 前 检 查 外 观 , 必 要 时 进 行 复 核 标 定 , 对 于 常 用 标 准 溶 液 在 有 效 期 前 应 配 制 新 溶 液 并 标 定 , 对 于 不 常 用 和 不 稳 定 的 标 准 溶 液 , 可 随 用 随 配 制 或 标 定 。
6.7. 标 准 溶 液 标 签 ( 参 见 附 录 2) 应 明 确 标 有 名 称, 克 分 子 浓 度 , 标 定 温 度 , 标 定 日 期 及 失 效 期 等 项 目 。
6.8. 试 液 的 配 制 方 法 如 无 特 殊 规 定 , 一 般 采 用 USP25 方 法 , 若 采 用 中 国 药 典 2000 版 方 法 进 行 化 验,应 采 用 中 国 药 典 的 方 法 配 制 溶 液 。
6.9. 试 液 的 有 效 期 如 无 特 殊 规 定 , 一 般 为 半 年 , 并 应 经 常 检 查 。 如 外 观 发 生 变 化 , 应 停 止 使 用 , 并 重 新 配 制 试 液 。
6.10.以 易 挥 发 有 机 物 作 溶 媒 的 试 液 , 可 用 合 适 的 磨 口 瓶 塞 或 胶 塞 防 止 溶 剂 挥 发 : 对 有 恶 嗅 的 应 封 好 瓶 塞 存 放 于 通 风 厨 内 。
6.11.试 液 标 签 ( 参 见 附 录 3) 应 明 确 标 有 名 称, 配 制 方 法 (USP或 CP), 配 制 日 期 , 配 制 人 , 必 要 时 标 明 所 用 溶 媒。 每 瓶 溶 液 应 有 明 确 的 溶 液 编 号 , 其 编 号 建 立 规 则 是 xx (年 ) xx(月 ) xx(日 )xx(顺 序 号 )例 : 2001 年 2月 3日 配 制 的 第 1个 溶 液 , 其 溶 液 编 号 为 01020301。
7. 参 照
《中 国 药 品 检 验 标 准 操 作 规 程 》
USP 25
CP 2000
8. 分 发 部 门
质 量 管 理 部
9. 修订历史:
无
附 录 1:
标准溶液配制及标化记录
Volumetric Solu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Record
复标记录
Check Record
附 录 2:
附 录 3:
化学试液标签
第二篇:标准溶液和试液的配制及标定
1.目的
管理好标准溶液及试液,保证化验正常运行。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标准溶液的配制、标定及试液的配制。
3.责任者
化验员应严格遵照该操作规程,QC主管负责监督本规程的实施。
4.定义
USP美国药典
CP中国药典
VS标准溶液
5.安全注意事项
无
6.规程
6.1.标准溶液的配制及标定如无特殊规定,应严格按照USP25或CP2000规定的方法操作。
6.2.每批标准溶液应有明确的批号,其批号建立规则是VSxxxx(年)xx(月)xx(顺序号)例:20xx年5月标定的第1批标准溶液,其批号VS20000501。
6.3.使用专用的标准溶液配制及标化记录(参见附录1),记录应整洁,完整,准确,及时。
6.4.标定溶液实行双人复核制,第一标定人标定后,由另一人独立操作复核标定,如无特殊规定,单人相对标准偏差应在0.1%以内,两人相对标准偏差应在0.2%以内,否则应重新进行标定。
6.5.标定人对标定结果负责,批准人负责审核计算结果并批准标准溶液的使用。
6.6.标准溶液如无特殊规定,一般有效期3个月,并应每次使用前检查外观,必要时进行复核标定,对于常用标准溶液在有效期前应配制新溶液并标定,对于不常用和不稳定的标准溶液,可随用随配制或标定。
6.7.标准溶液标签(参见附录2)应明确标有名称,克分子浓度,标定温度,标定日期及失效期等项目。
6.8.试液的配制方法如无特殊规定,一般采用USP25方法,若采用中国药典2000版方法进行化验,应采用中国药典的方法配制溶液。
6.9.试液的有效期如无特殊规定,一般为半年,并应经常检查。如外观发生变化,应停止使用,并重新配制试液。
6.10.以易挥发有机物作溶媒的试液,可用合适的磨口瓶塞或胶塞防止溶剂挥发:对有恶嗅的应封好瓶塞存放于通风厨内。
6.11.试液标签(参见附录3)应明确标有名称,配制方法(USP或CP),配制日期,配制人,必要时标明所用溶媒。每瓶溶液应有明确的溶液编号,其编号建立规则是xx(年)xx(月)xx(日)xx(顺序号)例:20xx年2月3日配制的第1个溶液,其溶液编号为01020301。
7.参照
《中国药品检验标准操作规程》
USP25
CP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