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处置部分债权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
中科华评报字[2012]第 034 号
共一册
报告提出日期:2012 年 4 月 26 日
评估机构: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 49 号 电 话:(010)88354836 传 真:(010)88354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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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54830 邮 编 :100044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处置部分债权价值评估项目
评估报告目录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001 资产评估报告摘要-------------------------------------------------------------------------003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005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005
二、评估目的----------------------------------------------------------------------------007
三、评估对象与范围-------------------------------------------------------------------007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008
五、评估基准日--------------------------------------------------------------------------008
六、评估依据-----------------------------------------------------------------------------009
七、评估方法-----------------------------------------------------------------------------010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011
九、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014
十、评估结论---------------------------------------------------------------------------016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017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017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018 十四、签字盖章 ---------------------------------------------------------------------019 成本法评估结果汇总表 --------------------------------------------------------------- 020 成本法评估流动资产汇总表--------------------------------------------------------------021 成本法评估应收账款评估明细表表----------------------------------------------------022 附 件
1.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转让应收账款的议案
2.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的承诺函
4.注册评估师承诺函
5.资产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评估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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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处置部分债权价值评估项目
注册资产评估师声明
一、我们在执行本评估业务中,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收集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我们的分析、判断和推论以及出具的评估报告符合资产评估相关规范要求,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评估对象涉及的资产、负债清单由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申报并经其签章确认,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四、我们己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进行现场勘查,对评估对象的法律权属状况给予必要的关注,我们已对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进行现场勘查;对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有关经济行为文件、营业执照、产权证明文件、会计凭证等法律权属资料进行了查验,但不对上述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亦无法对评估对象及其所涉及资产的法律权属做任何形式的保证。我们已提请企业完善产权以满足出具评估报告的要求,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披露。
五、我们具备评估业务所需的执业资质和相关评估经验。
六、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的分析、判断和结论受评估报告中假设和限定条件的限制,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七、我们对评估对象的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的专业意见,是经济行为实现的参考依据,本报告评估结论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我们出具的评估报告及其所披露的评估结论仅限于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目的,仅在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限内使用,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我们无关。
八、对企业存在的可能影响资产评估值的瑕疵事项,在企业委托时未做特别说明而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知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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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处置部分债权价值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摘要
中科华评报字[2012]第 034 号
重要提示
以下内容摘自资产评估报告,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资产评估报告全文。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处臵部分债权事宜而纳入评估范围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公认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xx年3月31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一、评估目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处臵部分债权,为确定评估基准日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持续经营前提下部分债权价值,以便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故对其委估资产进行评估。
二、评估对象与范围:本次评估对象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价值,评估范围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债权-应收账款资产。
三、价值类型及其定义:本次评估选用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四、评估基准日:2012 年 3 月 31 日。
五、评估方法:采用资产基础法进行评估,具体采用历史成本法评估。
六、评估结论: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处臵的部分债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2012 年 3 月 31 日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评估价值为:资产账面值 3,546.37万元,计提坏帐准备 2,938.13 万元,账面价值 608.24 万元,评估价值920.23 万元,增值 311.99 万元,增值率 51.29%。
七、本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一年,自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3 月 31 日起计算,至 2013 年 3 月 30 日止。自 2013 年 3 月 31 日起需重新进行评估。
八、本报告评估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报告所列明的评估目的使用,
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用。
九、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本机构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他用
途、或被出示或掌握本报告的其他人所使用,本评估机构均不予承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十一、提请报告使用者重点关注本报告特殊事项说明叙述的相关内容。
十二、评估报告提出日期:2012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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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处置部分债权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正文
中科华评报字[2012]第 034 号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受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采用成本法(资产基础法),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处臵部分债权事宜而纳入评估范围的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进行了评估工作。本公司评估人员按照公认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施行了实地核查、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估资产在2012 年 3 月 31 日在持续经营前提下所表现的市场价值做出了公允反映。
现将本次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和其他报告使用者
(一)委托方、被评估单位简介
被评估单位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注册登记情况
注册地址:银川市黄河路 620 号
法定代表人:何怀兴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叁仟伍佰捌拾玖万圆整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营业执照注册号:640000000005474
经营范围:工业自动化仪表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检修服务;风力发电设备及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检修服务;。
2、企业概况: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原名为吴忠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吴忠仪表公司”),是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函(1997)116 号文批准,由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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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广州隆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机械工业部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现更名为“中联西北工程设计研究院”)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吴忠仪表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字(1998)150 号文件和证监发字(1998)151 号文审核批准,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网上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并于 1998 年 9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吴忠仪表公司于 1998 年 6 月 28 日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640000120151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2,660 万元。1999 年吴忠仪表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送 2 股、转增 3 股的比例派送红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转股后公司注册资本变为 18,990 万股。2000 年 12 月 25 日,吴忠仪表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 股配售 3 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以现金认购可配售股份中的144 万股,其余部分放弃且不转让;其他非流通股股东均全额放弃配股权;社会公众股股东配售 2,700 万股,共配售 2,844 万股。配股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834 万元。
2006 年 7 月 11 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产权(2006)311 号文件批准,吴忠仪表公司原控股股东吴忠仪表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9,144 万股国家股股份转让给宁夏发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6 年 7 月 18 日,公司实施股权分臵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送 2.4 股并用资本公积转增 1.5 股,流通股股东获得
3.9股对价股份,吴忠仪表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人民币 23,589 万元。
2007 年吴忠仪表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了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将公司中文全称变更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xx年 5 月 10 日 办 理 了 工 商 变 更 手 续 , 营 业 执 照 注 册 号 变 更 为640000000005475,现注册地址为宁夏银川市黄河西路 620 号。截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为 23,589 万股,均为无限售条件股份。
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工业自动化仪表及其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检修服务;风力发电设备及附件的设计、制造、销售及检修服务;
铸铁、铸钢、铸铜、铸铝;风力发电及其新能源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其他机电产品的设计、制造、销售、服务、成套;进出口业务。
㈢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之间的关系
委托方与被评估单位为同一法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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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评估报告使用者
评估报告使用者是指委托方、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被评估单位及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评估报告使用者。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未经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确认的机构或个人不能由于得到评估报告而成为评估报告使用者。
二、评估目的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拟处臵部分债权价值,为确定评估基准日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持续经营前提下部分债权的价值,为上述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的价值,评估范围为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所拥有的部分债权资产—应收账款。
本次评估范围与委托方委托评估范围一致。具体范围以委托方提供的部分应收账款资产账面数据为基础。
纳入评估范围的部分债权资产与《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确定的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定义
价值类型是按照某种标准对资产评估结果及其表现形式的价值属性的抽象和归类。 根据本次评估特定的目的和评估时所依据的市场条件及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本次评估选用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是 2012 年 3 月 31 日。一切计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所有资产均为基准日实际存在的资产。
此基准日是距评估目的计划实现日较接近的基准时间,由委托方根据评估特定目的并会同中介机构共同讨论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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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评估依据
㈠行为依据
1、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转让应收账款的议案。
㈡法规依据
1、《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 91 号令,1991 年);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资办发[1992]第 36 号);
3、《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1]102 号,2001 年);
4、《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 14 号令,2001 年);
5、国务院 2003 年第 378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6、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 12 号令《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
7、国资委产权[2006]274 号《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 3 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9、财政部 2006《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及会计准则讲解;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2、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㈢准则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
2、《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
3、《资产评估准则—评估报告》;
4、《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
5、《资产评估准则—业务约定书》;
6、《资产评估准则—工作底稿》;
7、《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
8、《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9、《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
10、财政部颁布的国内企业会计准则体系。
㈣产权依据
1、委托方提供的部分应收账款明细表及其函证资料。
㈤取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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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资产评估参数资料选编(财政部财产评估司);
2、近几年应收账款回款比例分析表;
3、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前三年经审计的会计资料;
4、资产评估所需其他资料。
㈥参考资料及其它
1、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表;
2、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账册、凭证及重要购销合同等资料;
3、其它有关资料。
七、评估方法
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参照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要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情况等相关条件,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适用性,恰当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
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参考企业、在市场上己有交易案例的企业、股东权益、证券等权益性资产进行比较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成本法也称资产基础法,是指在合理评估企业各项资产价值和负债价值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
市场法是以现实市场上的参照物来评价评估对象的现行公平市场 价值,它具有评估角度和评估途径直接、评估过程直观、评估数据直接取材于市场、评估结果说服力强的特点。由于我国目前市场化、信息化程度尚不高,市场公开资料较缺乏,在选取可比参照物(案例)方面具有极大难度,故本次评估未采纳市场法。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及被评估单位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本次评估主要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
应收账款的评估主要通过核实原始凭证,了解应收款项的业务内容、发生时间,核实账面余额的数值,通过账龄分析并结合债务人的信誉以及函证回函情况,对所能形成相应资产的权益和收回可行性进行分析判断。具体为:在执行上述程序后,首先对应收款项进行个别认定;在个别认定的基础上,对其它不能明确坏账损失的账项,与企业协商,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依据企业提供的账龄分析表及近几年应收账款可回收情况,判断其可收回率,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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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评估结果。
八、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本次评估自20xx年4月15日开始至20xx年4月26日工作结束。整个评估工作分五个阶段进行:
㈠资产评估前期工作阶段
本阶段由业务受理、制订计划和指导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申报资料等内容组成。
1、业务受理阶段
项目接洽,明确评估事项;查勘评估对象及查看有关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基准日的基础资料;风险评价;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2、前期准备工作
组成资产评估项目小组;在前期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对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范围及评估的价值类型的要素分析;制定综合评估计划编制资产评估程序计划。
3、指导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准备工作委托方积极准备与资产评估的法律、经济技术文件资料;组织力量对委托评估范围内的资产进行清查。并在清查处理的基础上,按评估机构的要求,在评估人员的协助或指导下填好资产清查评估申报表评估。 ㈡清查核实资产阶段
1、评估人员进入现场后,首先对企业提供的应收账款原始评估明细表进行了核查,对表中漏填、误填的项目要求企业进行修政和补充,请企业在修正后的原始明细表上盖章,作为评估原始依据。同时了解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听取企业有关人员对待评资产历史与现状的介绍。
2、对企业申报的应收账款进行核实,了解企业的货款结算方式及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核对企业财务总账、各科目明细账、会计凭证的检查,对应收账款形成的内容、时间、催收情况进行了解,对委托评估应收账款的重要记账凭证进行了检查。
3、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调查
对被评估单位提供的评估对象法律权属资料和资料来源进行必要的查验,核对了应收账款形成的相关合同、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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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析、整理评估资料的过程和情况
评估人员查阅各类资料、原始凭证、档案等资料;对所取得的评估资料进行专业分析,了解近几年应收账款的管理及催收情况。
㈢评定估算阶段
在现场对各项应收账款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及评估的有关法规和本次资产评估目的及委估资产类型,遵循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及持续经营、替代性、公开市场等评估原则,结合评估计划的要求,选择适合委估资产的评估方法。
本次应收账款共计354笔,账面值为35,463,744.96元,计提的坏账准备为29,381,364.24元,应收账款账面净额为6,082,380.72元。是企业因销售产品,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货款;对外部债权,除了与账表核对外,选取大额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查明各项应收账款的虚实和余额,以及每一笔账款是否具有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对发生时间较长,会同企业以发生时间的长短、欠款人资金、信用、经营管理状况等为依据进行逐笔分析,并结合近几年货款回收率,预计应收账款的回收率;对内部往来不预计损失;对近三年连续没有经济业务往来,且无回款情况的债权,由于其收回的可能性极小,本次评估时按零处理。经分析对应收账款按账龄预计回收额为9,202,306.80 元,近五年企业应收账款回收率如下表所示:
单位:人民币元
账龄 应收账款帐面值 应收账款本年度收回金额 收回比例% 1 年以内 410,445,984.12 364,663,560.37 88.85%
1-2 年 69,134,472.19 60,117,194.15 86.96%
2-3 年 31,108,863.33 25,854,529.56 83.11%
3-4 年 19,251,972.50 15,625,053.85 81.16%
4-5 年 23,068,244.65 11,701,930.82 50.73%
5 年以上 101,305,222.47 29,647,737.23 29.27% 合计 654,314,759.26 507,610,005.98 77.58%
由此,应收账款评估值=应收账款账面价值*预计回收率+可全额收回的单项款项 =610,402.93*81.2%+107,604.44*50.7%+13,867,372.62*29.3%+4,588,963.99 =9,202,306.80 元
应收账款评估值为 9,202,306.80 元,坏账准备 29,381,364.24 元,按评估规范评估值为零。
㈣评估结果汇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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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初步评估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工作,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评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2、撰写评估说明与评估报告。
3、内部复核。由审核委员会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明细表及评估说明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补充。
㈤提交评估报告阶段
根据评估工作情况,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初稿,在遵守评估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原则下,认真对待委托方提出的意见,并作必要的修改,经企业确认无误后,履行会签手续,并加盖公章,向委托方提交正式资产评估报告。
九、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本报告系在以下评估基准、评估假设及限制条件下制作完成的。
㈠评估基准
1.所有申报评估的资产的产权均是正常的,因而能够进行合法的自由交易,即被评估单位合法拥有其所申报资产的完整产权,而无任何限制或影响交易的他项权利之设臵或其他暇疵。
2.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的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 我们的评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所提供的有关本次评估的资料,我们对这些资料进行了必要的和有限的抽查验证,我们相信这些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但对其准确性不作保证。
3.所有资产均采用人民币计算价值或价格。
㈡评估假设
1.除本报告中另有陈述、描述和考虑外,所有被评估资产的取得、使用等均被假设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除本报告中另有声明、描述和考虑外,我们未考虑下列因素对评估结论的任何有利或不利之影响:
⑴己有或可能存在的抵押、按揭、担保等他项权利或产权暇疵或其他对产权的任何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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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因素。
⑵未来经济环境、市场环境、社会环境等(如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市场供求关系、财政税收政策、内外贸易政策、环境保护政策、金融货币政策等)因素之变化。
⑶各项资产目前的或既定的用途、目的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率、环境等情况之改变,或被评估单位有关与被评估资产直接或间接的任何策略、管理、运营、营销、计划或安排等(如经营策略、管理方式、经营计划、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等)发生变化。
⑷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或减少付出的价格。
⑸出现战争、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⑹被评估单位未列报或未向我们做出说明而可能影响我们对被评估资产价值分析的负债/资产、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或者其他相关权利/或有权利和义务/或有义务等。 ⑺债权债务实现(收款和付款)的时间。
3.除在本报告中另有说明外,以下情况均被假设处在正常状态下所有被评估资产均被假设是符合法律或专业规范等要求而记录、保管、存放等,因而资产是处在安全、经济、可靠的环境之下,其可能存在或不存在的危险因子均未列于评估师的考察范围,其对评估价值的不利或有利影响均未考虑。
㈢限制条件
1.本报告所载评估结论系指纳入此次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而做出的总体价值意见,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明细表)中提供的任一评估值,仅适应于评估范围内的全部资产作为不可分割的整体的评估,除非本报告己另有特别说明,任何将纳入此次评估范围内全部资产的总体价值按权利比例划分或组合、或数量比例划分或组合、或其他的划分或组合,都将使评估值无效。
2.对委估资产的账面值,我们进行了抽查核实,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估。
就所有由我们此次评估资产的账面价值及形成的时间而言,被评估单位管理当局认为于评估基准日是实际存在并归被评估单位所有,同时向我们作出了承诺,我们相信这些承诺,但对其可靠性并不能作出保证。如果资产的实际形成时间与本报告所载说明不相符,评估价值将会发生变化。
3.报告或本报告复制本的持有者,无出版此报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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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除非事先己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我们仅为委托方就本报告所载范围内的资产做价值评估,我们的责任和义务也仅限于价值评估,对本次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的相关问题,我们没有义务给予进一步的咨询、证词或出席法庭。
十、评估结论
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评估的部分债权价值实施了查看凭证、合同与询证,采用资产基础法对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债权价值在评估基准日 2012 年 3 月 31 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在评估前提和假设充分实现的条件下的结论如下:
宁夏银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拟处臵的部分债权在评估基准日20xx年3月31日持续经营条件下的评估价值为:资产账面值3,546.37万元,计提坏帐准备2,938.13万元,账面价值608.24万元,评估价值920.23万元,增值311.99万元,增值率51.29%。 十一、特别事项说明
以下为在评估过程中已发现可能影响评估结论但非评估人员执业水平和能力所能评定估算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本次评估结论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评估价格的影响;亦未考虑
如果该等资产出售,应承担的费用和税项等可能影响其价值的任何限制;
也末对资产评估增减额作任何纳税调整准备。同时,本报告亦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以及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
评估报告的使用者应注意以上的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十二、评估报告使用限制说明
1、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系根据本报告所阐明的原则、依据、假设和限制条件、方法和程序,对所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之现有用途、状况和外部经济环境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本报告所定义的资产
价值类型所提出的公允估值意见。当前述事项发生变化时,评估结论一般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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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评估报告所揭示的评估结论仅对被评估资产和委托方实现本评估报告所列明的目的有效以及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核准或备案使用。
3、本评估报告包含若干备查文件和评估明细表,所有备查文件、评估明细表亦构成本报告之重要组成部分,与本报告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按国家现行资产评估有关法规,本资产评估报告有效期为一年,自评估基准日20xx年3月31日起计算,至20xx年3月30日止。超过20xx年3月31日需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5、本评估报告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未经委托方许可,本机构不向他人提供或公开;除非事先征得本机构书面同意,对于任何其他用途、或被出示,本评估机构均不予承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评估报告内容的解释权属本评估机构,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的特殊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部门均无权解释。
7、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以内,若资产数量及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对评估结论产生影响时,不能直接使用本评估结论,须对评估结论进行调整或重新评估。即:若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格己产生了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
十三、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本资产评估报告正式提出日期为 2012 年 4 月 26 日。
十四、签字盖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
评估机构名称: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宇
注册资产评估师:
注册资产评估师: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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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4 月 26 日 附件
北京中科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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