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安监局《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3.27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危化〔2009〕21号

关于建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定期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12号)精神,为指导我市化工生产企业依法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条件,督促企业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努力实现安全健康发展,现就建立全市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报告制度,通知如下:

一、落实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根据省安监局苏安监〔2009〕12号文件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必须以正式文件形式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送,其中:列入“红色”重点监管的企业,应分别于当年8月底前和次年2月底前各报告一次;其他企业应于下年度2月底前报告一次。报告应反映主要负责人在一个年度或半年中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工作情况。主要报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每年签署并向职工公示《化工生产经营单位保障职工生命健康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诚信公约》情况;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修订、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日常检查管理以及重要节假日、灾害天气检查情况;贯彻落实各级政府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情况;组织安全设施定期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情况;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整改落实情况;企业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情况,以及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

二、建立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年报制度。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年报包括:基本情况表、行政许可事项表、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统计表和事故统计情况表。其中:基本情况表(见表一)主要报告企业基本信息、经济指标、主要产品及原材料情况、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工艺情况、应急管理及员工培训持证情况等;行政许可事项表(见表二)主要报告企业持有的工商、消防、环保、质监许可证照情况,化工生产建设项目及危化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情况,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培训持证情况等;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统计表(见表三)主要包括企业在安全设施、安全活动、安全保障、安全保险、安全治理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情况;事故统计情况表(见表四)主要包括按员工在事故中人身遭受伤害类别统计的非损工事故、损工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以及未遂事故发生情况。化工生产企业应于下年度1月10日前,向所在地市(区)安监部门报送上年度安全生产年报;由市(区)安监部门汇总后在1月31日前报送苏州市安监局。

三、完善化工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制度。化工企业要切实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和企业自查、专家检查及情况定期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认真填写《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见表五),并在每月25日前报送当地安监部门,由安监系统逐级汇总,在当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报至苏州市安监局。月报表按照重要车间部位安全运行、工艺技术管理制度执行、开停车规程执行和检修、受限空间作业制度执行等11个类别,对本月排查出的隐患情况、本月隐患整改情况和整改资金投入情况等进行统计。

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督促辖区内化工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按时报送相关报告和报表,并将填报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度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化工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报送相关报告、报表的,当地安监部门应出具相应回执;对未按规定时限报送的,要责令限期补报;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及时调整完善,经督促仍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出具回执。对不认真报送相关报告和报表、未取得主要负责人报告回执的,将不予办理下一年度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延期或年检手续,许可证到期后必须责令停产停业。

化工生产企业应于今年9月25日前,落实首次填报本通知附件中5张表格。各市、区安监局要认真做好组织、督促工作,并于10月15日前汇总报送苏州市安监局。

附件一:化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表一)

附件二:化工生产企业行政许可事项表(表二)

附件三: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统计表(表三)

附件四:化工生产企业事故统计情况表(表四)

附件五:化工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表五)

二○##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化工  报告  制度  通知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年8月17日印发

共印1800份


附件一:                        化工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20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地址:       市(区)       镇(街道、开发区)          路(街)      号    (表一)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二:                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事项表

20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表二)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三:                   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经费投入情况统计表

20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表三)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四:                 化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情况表

20   年度

企业名称(盖章):                                                                                                              (表四)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附件五:                  化工生产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表

20   年   月

企业名称(盖章):                                                                                                              (表五)

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第二篇:化工生产企业定期履职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锡安监?2009?15号

关于转发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县)、区安监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省安监局《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苏安监?2009?1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20xx年是我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实行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是推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的一项有力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结合《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107号市长令)的贯彻以及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全面部署,锁定对象,并及时组织相关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实质和贯彻要求,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进一步督促企业有效提高安全管理的水平。

二、分级负责,规范实施定期报告制度

1、定期报告的接收部门

对于中央及省属驻锡化工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直接向无锡市安监局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其他化工生产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属地管理的原则,主要负责人向当地市(县)、区安监局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2、定期报告的周期

中央及省属驻锡化工生产企业以及三城区范围内的待搬迁危化品生产企业,应每季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向本通知规定的定期报告接收部门报告。列入市(县)、区安监局重点单位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的周期可以参照执行。

其他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的周期,原则上按照《通知》的规定执行。

3、定期报告的内容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两大方面15项条款的内容,逐项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对于待搬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定期报告的内容中,还需增加新企业的筹建进展情况。

三、严格监管,推进落实并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各地要切实按照《通知》的要求,加强对锁定的应开展定期报

告的企业执行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有针对性地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推进定期报告制度落到实处。对于没有按规定报告履职情况的,必须责令企业主要负责人限期补报。同时,要切实做好基础管理工作,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纳入“一企一档”进行规范管理。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并请于3月底前,将本地区应定期报告履职情况的企业数,以及定期报告制度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书面报无锡市安监局危化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化工企业 履职 制度 通知

抄报:省安监局。

抄送: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

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室 20xx年1月21日印发

共印15 份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通知)

苏安监〔2009〕12号

关于印发《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

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一、全面贯彻落实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制度。实行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是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一项重要措施。自20xx年起,全省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应向安监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组织,全面部署,督促辖区内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各省辖市安监局可根据本地区企业情况和监管工作实际,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定期报告的接收报告部门、提交报告周期和报告具体内容等进行适当调整。

二、加强对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级安监部门在对企业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时,要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抽查内容之一。凡没有按规定报告履职情况的,应责令企业限期补报。要将主要负责人报告的内容纳入监督检查的范围,结合监督检查的要求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危化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要条件之一。

三、做好企业定期报告的基础管理工作。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是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阶段性总结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的综合反映。各级安监部门要及时做好履职情况报告的整理归档工作,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作为“一企一档”的内容之一,并加强对档案的日常管理。

各地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所有的化工和危化品生产企业,并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请及时向省安监局反馈。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试行)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一、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和危化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化工生产企业),其企业主要负责人(系指法定代表人)应向安监部门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二、提交报告周期

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磺化、加氢、重氮化、氧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具有较高危险反应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以及各级安监部门确定的安全监管等级为红色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向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其余化工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向安监部门报告一次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三、接收报告部门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企业主要负责人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安监局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中管企业在江苏的下属企业,其主要负责人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辖市安监局定期报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四、报告具体内容

(一)《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情况。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首次报告时重点报告:本单位是否已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你认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健全;企业制定了多少项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分工是否明晰;是否制定各职能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的建立与现有部门、岗位的设置是否对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否独立设置;安全管理人员是否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和从业资质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如何考核和奖惩。

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组织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订和完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调整情况,调整后的安全管理人员是否经安监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首次报告时重点报告:是否已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你认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是否健全,是否符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了哪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以及督促落实的措施。

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修订完善情况;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现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对“三违”现象的查处情况。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重点报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基数,报告期内实际提取的金额;安全生产费用的实际使用情况;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实际人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缴存情况和缴存金额。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重点报告:报告期内组织召开了几次专题安全生产会议,是否形成会议纪要或有完整的会议记录;报告期内亲自组织或参加了几次安全生产检查;是否督促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管理部门按本单位的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工作。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首次报告时重点报告: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重点危险装置异常情况的针对性应急措施;是否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措施;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年度演练计划;是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并建立演练档案;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结束后,是否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定期报告时重点报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修订完善情况;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年度演练计划;报告期内是否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应急救援演练的具体内容和时间;是否针对本企业的重大危险源或关键装置设施进行有针对性的演练;演练结束后是否进行总结分析并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重点报告:报告期内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的基本情况和调查处理情况。

(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重点报告: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隐患定期排查、隐患治理、重大隐患报告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企业是否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并与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相结合;查出的问题和隐患的是否按照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时间、预案“五落实”的要求进行整改;是否按规定聘请化工安全专家定期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以及专家安全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2、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

重点报告:本单位有无重大危险源、有几个重大危险源;是否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重大危险源落实了哪些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是否报安监部门备案。

3、危化品新、改、扩建设项目情况。

重点报告:报告期内有无危化品新、改、扩建设项目;危化品新、改、扩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安全许可手续;本单位是否有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是否已实现自动控制,尚未实现自动控制的危险工艺装置的自动化改造计划及其进展情况。

4、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重点报告: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是否按规定参加培训、复训并持证上岗;相关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资质条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是否制定年度计划并按计划实施;是否做到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全员安全培训和考核;是否按规定对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和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并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卡”;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时间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重点报告:报告期内收到各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发的哪些有关化工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参加了哪些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作为主要负责人,对于文件和会议精神,你是如何组织贯彻落实的。

6、定期检测检验。

重点报告:压力容器、安全阀、压力表、液位计等是否按时进行检测检验、定期校验;有无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和专门的特种设备、安全设施台帐。

7、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

重点报告:报告期内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次数;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情况;被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8、定期安全评价。

重点报告:生产、储存、使用危化品的单位在报告期内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定期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中提出的整改意见是否及时整改;生产、储存装置的定期安全评价报告书是否已按规定到安监部门备案。

9、生产装置运行情况。

重点报告:报告期内生产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哪些生产装置停产及停产的时间;是否制定并落实装置开、停车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停产的生产装置在复产前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开车前的安全检查验收,采取了哪些安全防范措施。

五、报告时间和形式

实行年度报告的,每年2月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新区安监局报告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实行半年度报告的,每年2月、8月底前,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向安监部门报告上一报告期内的安全生产履职情况。

报告内容中,分别列明首次报告和定期报告内容的,首次报告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第一次向安监部门报告履职情况的报告内容;定期报告是指首次报告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后续每个报告周期向安监部门报告履职情况的报告内容,主要反映本报告期内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动态情况。未列明首次报告和定期报告的,为每次报告履职情况时应报告的内容。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六、报告回执

安监部门收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后,应当场出具回执(式样附后),注明接收时间,并加盖公章。

新区安监局 联系人:杨晓杰 电话:85210105 手机:138xxxxxxxx

《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

回 执(式样)

你单位主要负责人 (姓名) 提交的 年 月至 年 月的《化工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已收悉。

(安监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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