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时间:2024.3.31

安全生产报告制度

为规范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确保事故报告渠道畅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报告范围

凡在我市企业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各类事故,除按现行法律、法规报告外,还要按本制度执行: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火灾、特种设备、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各类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

(三)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各类事故;

(四)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人以上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

二、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及出租户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门店规模;

(三)事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六)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报告程序

(一)一次死亡1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重大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上级及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当地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报告。此外,还要立即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非本企业的自然人或者本企业职工事故发生在本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内或区域以外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向市政府、市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的各类事故,由市局、市局故归口管理部门、职员企业职能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其报告。

(四)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情况,事故归口管理牵头部门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续报。

(五)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完成后,企业有关职能部门要向市局及联科室办公室及有关科室报送结案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本企业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及各存租户要提高对事故报告工作

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确保本企业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二)发生各类事故后,本企业相关科室及存租户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按本制度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指挥中心电话110、消防调度指挥中心电话119,市局安全生产科电话0724-6031***

(四)事故报告通讯。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第二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与报告制度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登记、治理与报告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管理方针,动员全煤业公司职工参与隐患的排查治理,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经煤业公司研究,在全公司实施以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1.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总经理是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本公司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各分管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对分管范围内排查的隐患进行治理、验收;安全科负责对公司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报告工作。

1.1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日常隐患排查体系和各科室隐患排查体系。即:总工程师-分管副总工程师-科室部门负责人-技术员。总工程师是隐患排查及措施制定的总负责人,分管副总、科室技术员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措施制定及验收工作。

1.2建立以生产副总经理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即:生产副总经理-科室负责人-科员。生产副总经理是隐患治理的总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科员负责督促各岗位隐患的 1

治理。

1.3建立以安全科长为首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体系。即:安全科长—安全科管理人员-安监员。安全科长负责隐患排查治理的总监察,负责各级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验收。

1.4建立“全员查隐患、督查抓落实、安全抓监管”三位一体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各分管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等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各科室成员为矿井进行安全会诊、排查隐患,提供技术帮助,研究制定可靠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公司每月开展三次技术例会、排查隐患工作,并形成隐患报告。公司生产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三次会议,落实治理隐患所需的人员、资金、财物,落实治理措施,明确责任人、治理单位、治理时间。各矿按照要求进行治理、整改,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整改、落实治理情况。公司安全科督促整改、验收。重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挂牌督办,确保隐患及时整改。

2.隐患分级排查治理原则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

2.1 严格执行“全员查隐患、专业抓治理、安全搞监察”三位一体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严格执行上级部门有关隐患排查管理规定。

2.2.矿井事故隐患按其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矿解决不了,须由集团公司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危害严重或者治理难度大的隐患。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区队解决不了,须由煤矿限期解决的隐患。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和工程量较小,由区队、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3 事故隐患的种类分为: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1岗位区域界定

煤业公司根据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管理分工将分管范围全部界定到具体的责任人,责任人对所服务矿井的隐患排查、治理负责,要做到不留空隙,责任不得出现重叠。

3.2 隐患排查与处理

3.2.1规范隐患排查记录本的格式、保存和使用与管理。

3.2.1.1各科室规范现场隐患记录本的格式、存放、使用与保存,界定隐患排查记录本设立的范围、地点、排查人、 3

处理人、验收人员的考核,形成制度存档并考核。

3.2.1.2各科室人员到达工作地点1小时内必须填写隐患排查记录本,隐患排查记录本填写必须规范。隐患内容、整改日期、整改负责人等项目必须填全。

3.3隐患排查治理及报告程序

3.3.1每季度第一周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各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生产科室负责人对本季度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进行总结,对各矿的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追究,对下季度公司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进行类别与等级的确认,安全科负责形成专门会议纪要。每月月初安全科要对各科室上报的“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认真检查,对各科室上月事故隐患治理完成情况和下月事故隐患排查情况认真审查,每季的第一个月的上旬报登封市煤炭局备案。安全科将每月排查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给责任单位整改负责人下整改通知书,各责任单位隐患整改到位后报安全科复查。

3.3.2副总工程师每月组织召开三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矿的隐患排查治理验收情况汇报(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下月的隐患排查情况),会后报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上报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3.3.3公司领导每月逢1号组织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听取各科室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科长汇报隐患治理验收情况(内容包括本月的隐患完成情况、验收及考核情况) 4

和总工程师对公司下月隐患排查情况及本月隐患排查治理完成情况汇报,会后由安全科形成会议纪要。

3.3.4 排查到的事故隐患项目,必须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人员、责任、督察“七落实”。A级事故隐患由各单位科长负责落实;B级事故隐患由各科室专业分管副科长负责落实;C级事故隐患由各采队及各区负责人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科负责监督和考核。

3.3.5 认真执行隐患治理档案化管理验收消号制度。对未完成的隐患项目,各科室要根据每条隐患的实际情况写出整改报告,整改报告送到市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3.3.6各科室旬度隐患完成情况验收申请表必须于排查日下午报公司安全科,由安全科长根据各矿提供的隐患验收申请复查表,安排有关人员进行复验。

3.4公司(矿)发生各类事故报告制度

3.4.1.公司内发生各类安全事故,必须按事故报告和分析处理制度立即上报。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幸免事故,必须立即按程序上报上级煤矿安全监察部门,不准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否则视情节分别对主要负责人、带班及值班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或免职处分,并按有关文件规定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3.4.2.建立健全安全事故(重大隐患)责任分析处理制度。公司管辖范围内发生的各类事故或重大隐患,除接受和 5

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外,公司要进行内部分析和处理。重伤及以上人身事故、重大幸免事故及重大隐患,要根据事故及重大隐患发生的原因和过程,分清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其他责任,同时要分析管理责任、技术责任和监督检查责任,落实责任者,做到事事有分析、有处理,分清责任,对号追究,行政责任追究具体到每一个人。

3.4.3.全公司范围内任何个人及基层组织均有权向公司报告事故、重大事故隐患和各级领导、各部门安全失职行为,公司接报后要进行查证,经查证属实对有关责任者按规定作出行政追究处理。

4.考核

4.1隐患漏排追究处罚执行隐患市场化规定。

4.2各级管理人员下井实行走动式检查,排查的隐患要及时填写在隐患排查记录本上,否则,取消下井出勤。建立逐级隐患排查追究制,下级排查不出上级排查出来的,一项罚款10元,并联责追究管理人员责任。前面人员排查不出的隐患,后面人员排查出的,对前面人员罚款10元。

4.3实行管理人员对安监员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安监科管理人员及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发现安监员排查隐患不全或有隐患不督促整改的、隐患验收闭合不实的,每项对安监员罚款10元。

4.4严禁各级管理人员走马观花、弄虚作假,违反一次 6

罚款50元。

4.5隐患记录本严禁撕毁,要保留序号完整,保持规整,否则对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罚款50元。隐患记录本用完后,采掘工作面的隐患记录本由安监员交安监科存档,其它单位的隐患记录本由技术负责人交安监科存档,保管期不少于1年,不及时上交造成丢失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4.6个科室、采队、管理人员的下井个数与隐患记录本要相对应,对下井不填写隐患排查的,按下井无效处理。

4.7公司管理人员排查整改周期24小时以内的安全隐患,由井下安监科人员或本人通知采队人员,并在隐患整改表上注明通知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公司管理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第二天必须在早上调度会上公布,否则查出隐患责任人罚款50元。

4.8 机电科人员排查的安全隐患,由本科室当班通知采队人员,并在隐患整改表上注明负责人员及通知时间。一次不按规定通知,对责任人罚款10元。

4.9本规定由安监处具体负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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