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踪审计协议书
编号:WJSJJ-GZSJ-2013-
甲方(业主): 苏州市吴江滨湖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审计机关):苏州市吴江区基建项目审计中心
根据《吴江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吴政发[2005]68号),苏州市吴江区基建项目审计中心将对联杨邻里中心一期工程、吴江生态温泉养生园一期工程等项目进行跟踪审计,项目明细见附件。经双方协商一致,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跟踪审计项目工程概况
1.联杨邻里中心一期工程项目,项目投资1.6亿元,施工工期
360天,开工日期20xx年3月5日,创优目标:江苏省文明工地、 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用地面积41771.2㎡(一期、二期),建筑面积 28697.72m2(一期),其中地上19964.32㎡,地下8733.40㎡。
2.吴江生态温泉养生园一期项目,项目立项投资估算1.58亿(预估投资2.8亿),施工工期500天,开工日期20xx年1月5日,用地面积73亩,建筑面积16960㎡,其中地上9932㎡,地下7028㎡。
二、协审范围和内容
1.监督建设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程序来操作,督促项目参建各方建立和完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
2.审核建设单位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对照施工图确认清单是否合理、是否有漏项,定价和取费是否与规定一致),保证其完整、正确。(不含工程量的复核)
3.参加由建设单位组织召开的技术交底、图纸会审(含变更图纸)、工程例会、交竣工验收、材料(设备)选购定价等。
4.严格审核工程变更的合理性,参与变更过程中量的确定与单价的初步确定,对有可能增加工程造价的工程变更应进行重点造价控制。
5.全面监督隐蔽工程的验收工作,对所有隐蔽工程记录进行复核、工程量的计量进行审核,并签字认可。
6.协审中介应对所负责项目的隐蔽工程(主要指图纸之外,结算审计时通过竣工图纸难以计算的部分)进行复测计量,计量工作应与监理单位同时段进行,但应独立完成,计量结果直接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7.建设单位对工程款支付有审核要求的工程,要严格审核工程量月报,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付款申请并报建设单位。(一般仅进行一般性审查,防止工程款超付)
8.参与审核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纠纷赔偿。
9.参与审核招标合同和水电等三线工程合同的签订。
10.负责审核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审查经监理确认后的竣工图是否准确)。
三、跟踪审计组织形式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本次跟踪审计由苏州市吴江区基建项目审计中心委派苏州工业园区华建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天宏
华信工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协审中介)实施。造价跟踪审计小组人员名单:
四、协审工作要求
1.协审中介应加强对协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委派符合国家审计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审计,并在人员稳定、审计工具设备配臵等方面给予有力保障。
现场正常施工期间,一周2次到现场(含例会);工程扫尾阶段(大部分工程量已施工完成),一周1次;如业主要求或工程需要做到随叫随到(应提前通知)。每周除例会到场时间相对固定外,其余到场根据业主通知,一般应提前一天通知。
协审人员不得随意更换,遵守建设单位工程部的上下班作息、请假制度,遇特殊情况(工地现场需求、项目进度要求、个人原因等)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可作相应调整。
2.协审中介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上述审计内容及时制定造价控制的实施细则,确定控制目标;建立跟踪审计台帐资料、撰写审计日记,并在一个跟踪审计年度结束时出具完整的跟踪审计报告。
3.协审中介在每月10日前向委托方(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各提供一份上月跟踪审计情况报告。
4.协审中介应严格遵守国家审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行业执业规范,严格按国家审计机关规定的作业程序进行操作,严把审计质量关。
5.协审人员开展工作时应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项目参建各方多沟通、多协商,及时、高效的处理各类审计事项,完成现场各项审计工作。遇重大事项或问题应事先及时地向委托方(审计机关)报告,不得单方面作出处理意见。
6.协审中介除对上述项目进行造价控制外,还应提出协审项目在工程建设管理、项目投资效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五、协审条件提供
1.委托方(审计机关)负责提供有关造价跟踪审计所需的统一规范的审计文书格式资料。协审中介依据表式的内容和要求完成跟踪协审任务,并整理汇总后交由审计组验收归档。
2.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审中介的工作,尽可能为协审中介提供工作场所上的便利。
3.建设单位应按照协审中介的要求及时、完整地提供跟踪审计所需的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4.委托方(审计机关)指派熟悉业务的审计人员负责项目审计全过程的管理和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协调审计组内部各专业组的分工协作,并就重大事项或问题安排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沟通和配合。
六、相关责任
1.协审中介应确保现场协审人员的到位和稳定,不得随意更改、减少人员。遇特殊情况,应事先向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请假。
2.委托方(审计机关)与建设单位有权对协审人员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不定期的检查,凡发现协审人员不到位的情况,第1次警告,同时扣2000元协审费;第2次通报,同时扣4000元协审费;第3次暂停结算审计项目安排,同时扣8000元协审费。
3.委托方(审计机关)与建设单位有权对协审人员的跟踪审计质量(包括计量审核、变更审核等)进行监督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将视情况作出扣减协审费用、承担相应经济损失、通报批评、取消协审任务等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4.未经委托方(审计机关)同意,协审中介不得就重大审计事项或问题,单独与建设方、施工方等被审计单位接触,严守审计纪律,保守审计秘密。
5.协审中介对出具的跟踪审计成果资料负责,对该成果资料存在的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诉讼等,审计机关有权追究连带责任。
6.协审中介须按委托方的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并妥善保管各类审计资料,项目结束后移交给委托方。保守审计秘密,若有遗失或泄密行为将追究其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7.未经委托方(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同意,协审中介不得将协审业务再转托给其他机构和个人,如发生此情况,即终止已签定的协议,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及其他后果。
8.协审中介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进行工作。委托方(审计机关)有权对协审中介的协审质量进行检查,并按协审考核办法进行打分,作为今后委托方调整协审中介库的重要依据。
9.协审中介派驻现场人员必须遵守委托方(审计机关)的廉政制度规定,一旦出现违规现象,经调查核实后将严肃处理并扣减相应的跟踪协审费用。
10.协审中介派驻现场人员的一切不可预见的风险全部由协审中介负责,与委托方和建设单位无关。
11.对协审中介人员不到位、审计事项监督不力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委托单位有权终止协审任务。
12.因协审中介原因导致跟踪审计合同无法履行的,按以下意见处理:
(1)自协审中介进驻现场开始工作起至合同终止之日的协审费用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形象进度,按合同有关规定结算。
(2)协审中介全额返还跟踪审计预付款。
(3)给审计机关、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协审中介应承担赔偿责任。
(4)暂停该协审中介的跟踪审计协审资格。
(5)若协审中介存在主观故意违约情况的,除按上述第(2)、
(3)、(4)条处理外,不得结算跟踪审计协审费用,并对协审中介按全额跟踪审计协审费用的10%予以处罚,同时暂停该协审中介的结算审计协审资格。
七、跟踪审计经费和支付办法
(一) 跟踪审计经费
经过业主、审计机关双方协商一致,本次跟踪审计经费按以下标准,由业主支付给审计机关。
业主支付审计机关的经费=送审的工程建安造价×2.0‰.
(二)费用支付办法
本次跟踪审计费用支付方式:跟踪审计人员进驻现场后,业主立即按合同金额的30%×2‰预付给审计机关。其后每过六个月,按合同金额的70%×2‰以后,再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形象进度同比例支付(形象进度超过30%时),待工程验收(交工),业主收到最终的跟踪审计报告后,付至合同金额的70%×2‰,待工程竣工结算全部送审后一个月内付清所有跟踪审计经费。
八、其他
若遇特殊情况或本协议书未尽事宜,则由双方进行充分协商后予以明确。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六份,审计机关执二份,业主执四份。
审计机关:(盖章) 业主:(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电话:0512-63981681 联系电话:63955036 地址:吴江区吴江大厦B楼16层 地址:
签于20xx年 月 日 签于20xx年 月 日
第二篇:审计业务协议书
审计业务协议书
审计业务协议书
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目的和内容
甲方委托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1.甲方承担会计责任(管理当局的责任),即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保护资产的安全,并保证其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2.乙方承担审计责任,即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承担责任。
第三条 甲方义务
1.按协议时间提供审计业务所需全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2.协助乙方查看业务现场,并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3.按协议条件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不以足额支付审计费用为条件影响报告意见;
4.按委托目的正确使用审计报告,不给使用人关于审计报告理解的误导。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执行业务;
2.应于_________________前出具审计报告;
3.对在业务执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五条 审计收费
1.根据北京市物价局最新规定和委托项目的工作量、难易及风险程度确定审计费用。
2.经协商,双方确定本项目的审计费用及付款时间如下:审计费用:______________;付款时间: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审计费用总额的_________%,即大写_________元,交付审计报告时支付剩余的审计费用,即大写_________元。
3.因业务需要由乙方垫付的费用,如差旅费等,由甲方另行全额支付,不计入上述费用。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变更计划,或未及时提供审计所需全部资料(或工作条件)而造成乙方返工、窝工或修改报告,乙方可合理延期出具审计报告或拒绝出具审计报告,甲方应根据乙方实际消耗的 工作量另行支付相应费用;
2.如因甲方原因导致本项目中途停止,乙方所收费用不再退还甲方;
3.除因甲方原因以外,乙方未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甲方可以拒绝支付服务费用;
4.如合同任何一方违反上述条款,都应负责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合理损失。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合同任何一方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附则
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代表签字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