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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海全,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鹤壁集九矿工业广场。
负责人:张发明,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和红雷,该矿职工。
再审申请人马海全因与被申请人鹤壁市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九煤矿(以下简称鹤煤九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马海全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30747.shtml
第二篇:王洪有与鹤壁市博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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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2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洪有。男,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鹤壁市博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武龙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天翼,该公司法律顾问。
再审申请人王洪有因与被申请人鹤壁市博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鹤民终字第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洪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蔡 靖
审 判 员 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谷丽娜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3079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