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时间:2024.5.14

泰州市《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核发、变更、换发、补发及注销工作程序及材料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办理事项:《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的核发、变更、换发、补发及注销。

第二条 承办部门:泰州市局、受委托的靖江、兴化、海陵、姜堰、高港五个市(区)局。按属地原则,医药高新区的上述事项由泰州市局办理,市(区)局办理各自辖区范围内的上述事项。

第三条 承办机构:市局行政许可处和受委托的市(区)局办理点为上述办理事项的具体承办机构,履行从受理申请到证件送达的一切职能。

第四条 申请人:上述办理事项的申请办理人以下通称为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江苏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苏食药监市〔2007〕164号)、《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开设审批工作的意见》(泰食药监市[2008]102号)、《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泰食药监[2011]12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零售许可工作的通知》(泰食药监[2011]152号)、《关于明确药械零售行政许可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泰食药监[2012]72号)、《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苏食药监通〔2013〕179号)、《转发国家总局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苏食药监药通〔2014〕6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准入标准》和《江苏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远程药事服务及审方系统指导原则》的通知(苏食药监药通〔2014〕70号)。

第六条 办理方式:承办机构自受理环节起,整个流程审批均应按省局要求在省局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或按各地地方政府要求在各市行政权力公开透

明运行网上进行。许可文书以市局下发的格式文本为准。

第七条 电子档案:许可事项一律要求建立电子档案。

许可文书电子版与申请人提交的电子材料、现场验收的数码照片一起构成办理事项的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一起存档备查。

第八条 申请材料:1、纸质材料:申请材料应统一用A4纸制作成册,一式一份。须制作封面、目录;打印件除署名、签字确认外均应为打印体;申请人对所报材料及相关证明复印件逐一进行签字、盖章确认;所有复印件均应交验原件,承办机构经办人必须在复印件上签字作复核确认。

2、电子材料:申请人须提供与上述纸质材料相对应的电子材料,材料包括上述打印件的电子版和原件的扫描件。

第九条 受理时限:承办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即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办人,并告知原因。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给申请人《补正材料通知书》(格式文本A-1),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时间。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即时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格式文本A-2)。

第十条 公示:承办部门在作出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之前,应在本局网站公示五日,无异议,方可发证。公示时间不计入法定许可时限。

第十一条 公告:承办部门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之后,应在本局网站公告。

第十二条 告知:承办部门在申请人领取新证和签收《同意筹建通知书》时,必须随证送达《相关事项告知书》(格式文本A-3),告知承办人必须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及时申请换发,否则一律予以注销;需GSP重新认证的,告知其在领证后30日内进行GSP认证申请;新开办的药店聘用执业药师的,告知其领证后3日内申请执业药师注册;签收《同意筹建通知书》的,告知申请人筹建的合理期限

和超出合理期限所应承担的风险。告知书须由收件人当场签收。

第十三条 废证管理:因变更、换证、注销而收回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各承办机构建档保存五年。空白《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打印或损毁后作废的,须统一由市局行政许可处建档保存。

第二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第十四条 拟办药品零售企业的,申请人向承办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应当场交验原件、电子材料中应包括原件扫描件):

(一)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二)《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格式文本B-1);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药店名称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拟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门店同时提交加盖所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四)相关人员简历表(格式文本B-2)(相关人员指拟办药店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它药学技术人员);

(五)相关人员身份、学历、执业资格和职称证明件复印件(相关人员含义同上款,连锁门店还应提交所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药师须提供连续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的复印件;

(六)相关人员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相关人员含义同上款,原医疗机构的药师须提供原单位出具并经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的正式解聘说明或退休证明);

(七)相关人员经泰州范围内药监部门上岗考试合格的证明(相关人员指拟办药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其它药学技术人员、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上岗考试形式为两名许可人员监督下的机考,考试不收费;持市局发放的上岗证的人员自证件发放一年内重新换岗可以免考);

(八)验收员及营业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验收人员应当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营业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九)拟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臵图、平面示意图;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图须标明具体尺寸;如为自有房产,则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则提供意向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产权证须载明该房产为营业用房或非住宅;如因其它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的,须提供所在地乡镇(街道)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下属住建部门出具的营业用房合法产权证明)

(十)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格式文本B-9);

(十一)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本(存储盘,拷贝后返还);

(十二)网上审批客户端的建档材料(是否需要,依许可部门要求);

(十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格式文本B-4)。 第十五条 承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以《同意筹建通知书》(格式文本A-4)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筹建的,以《不同意筹建通知书》(格式文本A-5)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签收《同意筹建通知书》后,如在6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不能完成筹建并递交申请验收材料,《同意筹建通知书》继续有效,但申请人须承担许可要求、许可标准等因素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自然灾害等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六条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承办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应当场交验原件、电子材料中应包括原件扫描件):

(一)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二)拟办药店的验收申请;

(三)《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B-5);

(四)拟办药店组织机构情况(格式文本B-6)及从业人员名单汇总表(格式文本B-7);

(五)相关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拟办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正式聘用合同复印件,拟经营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的,提交所有药学技术人员正式聘用合同复印件;聘用合同须采用人社部门的固定格式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或鉴证。);

(六)全部可能直接接触药品员工的健康证明(体检表应由泰州市二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出具,必须包含色辨力、肝功能等项目,但不强制要求检测两对半);

(七)拟办药店质量管理制度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格式文本B-8)(注明型号、规格、数量、主要性能参数);

(八)零售药店远程监控软件的安装协议书;

(九)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格式文本B-9);

(十)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本(存储盘,拷贝后返还);

(十一)网上审批平台客户端的建档材料(是否需要,依许可部门要求); (十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格式文本B-4)。 如企业质量负责人等申请事项与筹建材料不一致的,上述材料须按要求重新提供;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投资人)、经营地址和仓库地址发生变动的,原流程终止,申请人需重新申请。

第十七条 承办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据《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在自验收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上网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四个工作日作出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制作、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须将《相关事项告知书》一并送达。不准予发证的,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文本A-6)的形式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

第十八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其它事项(如企业名称等)的变更。

第十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三十日前,向承办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先行核准变更后三十日内,向承办机构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

药品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变更企业负责人的,须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咨询。

药品零售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地址同时申请变更的,按新开办药店程序办理,老证予以注销。

第二十条 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申请人按属地原则向承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应当场交验原件、电子材料中应包括原件扫描件):

(一)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二)变更申请报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三)《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式文本B-10);

(四)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变更的,此项还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同上);

(六)稽查机构证明(格式文本B-11)(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局稽查机构出具的无因违法经营被立案调查或无未结案案件的证明);

(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格式文本B-9);

(八)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本(存储盘,拷贝后返还);

(九)网上审批平台客户端的建档材料(是否需要,依许可部门要求);

(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格式文本B-4)。 第二十一条 不同事项变更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名称变更: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核准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变更:

1、公司董事会(或投资人)决议或任职(聘用)证明文件复印件(聘用合同须经由劳动行政部门鉴证或备案);

2、个人简历表(格式文本B-2);

3、身份证、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复印件;

4、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需提供健康证明、工作年限证明(法

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

5、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经泰州范围内药监部门上岗考试合格的证明。

(三)经营范围变更:

1、相关设施、设备目录(格式文本B-8)(注明型号、规格、数量、性能参数);

2、与新增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新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制度目录;

3、新质量管理体系相关人员身份证、健康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等证明复印件(健康证明仅适用于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

(四)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变更:

1、承办机构对拟迁新址的检查笔录第二联(检查人员须对面积、周边环境作详细说明);

2、《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注销申请表(格式文本B-12);

3、拟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臵图、平面示意图;

4、房屋产权证明和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5、如迁址后相关设施、设备发生改变,须提供新设施、设备目录(格式文本B-8)(注明型号、规格、数量、性能参数);

6、公司董事会(或投资人)决议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八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变更事项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变更的决定,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增加经营范围的,必须组织现场验收,上述八个工作日包括现场验收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由承办机构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许可证有效期不变),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并在原《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注明变更事项。决定不予变更的,应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文本A-6)的形式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须将《相关事项告知书》一并送达。

企业名称变更的,其副本重新制作发放。

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本市辖区迁移的,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同一投资人的单体零售药店数量增加至符合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要求后、申请变更原单体零售药店为连锁门店的,或单体零售药店申请成为其它投资人所有的零售连锁企业加盟门店的,不适用变更程序,须由原单体零售药店按本程序

第六章规定申请注销,同时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按新开办程序申请新办门店,但新开办程序不包括筹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四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换发

第二十六条 药品零售企业需要继续经营的,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申办人应向承办机构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应当场交验原件、电子材料中应包括原件扫描件):

(一)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二)《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格式文本B-13)及换证申请报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申请换证的,必须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换证的,此项还包括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要求同上,如不符合《药品经营许可证》内容,应先申请变更];

(五)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人员简历表(格式文本B-2)(相关人员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它药学技术人员);

(七)相关人员身份、学历、执业资格、职称证明件和在有效期内的正式聘用合同的复印件(相关人员同上;聘用合同的要求同新开办;除质量负责人外的其它药学技术人员发生变动的,必须提供与原单位解除聘用的证明及健康证

明);

(八)相关人员经泰州范围内药监部门上岗考试合格的证明(相关人员指拟办药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其它药学技术人员、验收员、养护员、营业员;上岗考试形式为两名许可人员监督下的机考,考试不收费;持市局发放的上岗证的人员自证件发放一年内重新换岗可以免考)

(九)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复印件(要求同新开办)

(十)稽查机构证明(格式文本B-11)(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局稽查机构出具的无因违法经营被立案调查或无未结案案件的证明)

(十一)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格式文本B-9);

(十二)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本(存储盘,拷贝后返还);

(十三)网上审批平台客户端的建档材料(是否需要,依许可部门要求); (十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格式文本B-4)。 第二十七条 承办机构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申请,进行审查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在八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其换证的决定,并制作核发新证。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须将《相关事项告知书》一并送达。

验收不合格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格式文本A-7),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自重新验收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注销决定,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文本A-6)的形式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二十八条 药品零售企业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承办部门依法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

第五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补发

第二十九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遗失或损毁(应有可辩认的残存件)的,药品零售企业在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一个月后(适用于遗失的),向承办机构提出补证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二)《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表》(格式文本

B-14)及

补证申请报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补证的,必须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刊登遗失声明的《泰州日报》或《泰州晚报》原件(适用于遗失的);

(五)遗存的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或副本原件(或残存件);

(六)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格式文本B-9);

(七)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格式文本B-4)。

第三十条 承办部门在收到补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对补证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情况属实的,由承办部门按原核准的许可事项予以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须将《相关事项告知书》一并送达。不准予补证的,应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文本A-6)的形式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

第三十一条 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办人应向所在地药监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应交验原件、电子材料中应包括原件扫描件):

(一)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二)《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注销申请表》(格式文本B-15)及注销申请报告(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必须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意见);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及注销申请表(格式文本B-12);

(六)稽查机构证明(格式文本B-11)(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的局稽查机构出具的无因违法经营被立案调查或无未结案案件的证明);

(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格式文本B-9);

(八)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格式文本B-4)。

第三十二条 承办部门在收到注销申请后,对注销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

查情况属实的,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自注销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本局网站进行公告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作废并由注销部门存档五年。不准予注销的,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文本A-6)的形式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市局或相关辖区的局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注销申请。

第七章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程序

第三十四条 门店数达10家(含)以上,可申请设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第三十五条 申请设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申请人,须先申请成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各门店《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相关要求与单体药店要求一致,使用表格相同,差异处已于前述条款中列出。

各门店申请的药品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总部的药品经营范围。

第三十七条 申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市食药监局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应当场交验原件、电子材料中应包括原件扫描件):

(一)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二)《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筹建申请表》(格式文本B-1)及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报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拟转办连锁门店的现零售单体药店情况列表(格式文本B-16)及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拟转办连锁门店的现零售单体药店法定代表人或企业

负责人必须与申办人相同;如不一致,须提供现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与申办人间的合作、转让或加盟协议,协议须载明将现有单体药店注销并转申请为拟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意愿。)

(五)相关人员简历表(格式文本B-2)(相关人员指拟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质量管理组和质量验收组药师,及其它药学技术人员);

(六)相关人员身份、学历、执业资格和职称证明件复印件(相关人员含义同上款,执业药师须提供连续的继续教育学分证明的复印件);

(七)相关人员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证明(相关人员含义同上款,原医疗机构的药师须提供原单位出具并经卫生主管部门确认的正式解聘说明或退休证明);

(八)验收员、养护员、计量员和销售人员的学历证明复印件;

(九)除计量及销售人员外,前八款涉及的其它人员经泰州范围内药监部门上岗考试合格的证明(上岗考试形式为两名许可人员监督下的机考,考试不收费;持市局发放的上岗证的人员自证件发放一年内重新换岗可以免考);

(十)相关人员从业年限证明(格式文本B-3)(总部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1年以上(含1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乡村地区可以适当放宽);

(十一)拟定营业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臵图、平面示意图;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图须标明具体尺寸;如为自有房产,则提供产权证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则提供意向租赁协议及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产权证须载明该房产为营业用房或非住宅;如因其它原因无法提供产权证的,须提供所在地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其下属住建部门出具的营业用房合法产权证明)

(十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格式文本B-9);

(十三)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本(存储盘,拷贝后返还);

(十四)网上审批客户端的建档材料(是否需要,依许可部门要求);

(十五)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格式文本B-4)。 第三十八条 承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勘验,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以《同意筹建通知书》的形

式(格式文本A-4)书面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筹建的,以《不同意筹建通知书》(格式文本A-5)的形式通知申请人,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签收《同意筹建通知书》后,如在12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不能完成筹建并递交申请验收材料,《同意筹建通知书》继续有效,但申请人须承担许可要求、许可标准等因素变化所带来的风险。自然灾害等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三十九条 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承办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所有复印件均应当场交验原件、电子材料中应包括原件扫描件):

(一)申请材料封面和目录;

(二)拟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验收申请;

(三)《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式文本B-5);

(四)拟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组织机构情况(格式文本B-6);

(五)拟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从业人员名单汇总表(格式文本B-7);

(七)相关人员聘用合同复印件(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与质量负责人及质量管理机构成员正式聘用合同复印件,聘用合同须采用人社部门的固定格式合同,经人社部门备案或鉴证。申请筹建阶段已经提供正式合同的如无变动不再重复提供);

(八)全部可能直接接触药品的员工的健康证明(体检表应由泰州市二级以上卫生医疗机构出具,必须包含色辨力、肝功能等项目,但不强制要求检测两对半);

(九)拟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格式文本B-8)(注明型号、规格、数量、主要性能参数);

(十)零售药店远程监控软件的安装协议书;

(十一)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格式文本B-9);

(十二)上述材料的电子版本(存储盘,拷贝后返还);

(十三)网上审批平台客户端的建档材料(是否需要,依许可部门要求); (十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格式文本B-4)。 第四十条 承办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泰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在自验收之日起二个

工作日内上网公示,五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四个工作日作出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并制作、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送达《药品经营许可证》时须将《相关事项告知书》一并送达。不准予发证的,以《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格式文本A-6)的形式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变更、换证相关要求类同其门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申领、变更、补证、换证及注销的相关表格的格式文本可从市局网站(http://www.)下载,也可到各承办机构咨询索取。

第四十三条 《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修订程序由市局行政许可服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修订程序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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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

关于XX店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店为一家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地址经营范围XXXXXXXXX经营方式零售我店经营面积有药品陈列柜组陈列货架组空调台阴凉柜台电脑台其他验收养护防鼠防尘等设...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

附件1受理编号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联系人联系电话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填报说明一本表由持证企业填报非法人分支机构由其上级法人企业申请填报并盖章二申请单位填写封面和表1报受理审查...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申请表填报须知1请申请人进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网站网上审批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取得预受理号后再将纸质申报材料送惠州市行政服务中心食品药品监管局窗口2请根据惠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门店换证验收标准试行和...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范本仅供参考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彰武县百草堂药房20xx年7月3日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阜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彰武县百草堂药房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于20xx年11月2日届满第一次GSP认证时间20xx年11...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受理编号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办公电话邮政编码填表时间广东省阳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药品经营企业换证申请基本情况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审核意见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企业盖章办公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申请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申请表中的封面表一表二的内容由企业按实际情况打印填写2本申请表中表三的内容由检查组现场检查核实后填写被检查企业意...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

附件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报材料企业名称申请日期云南大理瑞鹤药业有限公司瑞鹤堂大药房20xx年04月08日附件2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材料目录企业名称签章云南大理瑞鹤药业有限公司瑞鹤堂大药房附件3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附件1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企业盖章巴马全康药店办公电话152xxxxxxxx152xxxxxxxx传真电话邮政编码联系人黄美青申请日期年月日河池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547500填表说明1本表打印填写内...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

范本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申请企业盖章汕头市金平区张三药店办公电话手机号码07548xxxxxxxx传真电话07548xxxxxxxx邮政编码515041联系人张三填报说明1申报材料应真实完整2有二类精神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表1受理编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企业名称申请人填报日期年受理部门受理日期年日日月月填报说明1申请单位填写封面和表1报原发证机关2内容填写应准确完整不得涂改3报送申请审查表及其他申请材料时按有关栏目填写执...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零售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发申请表零售企业企业名称盖章隶属部门盖章申请人盖章或签名办公及手提电话传真电话邮政编码电子邮箱填表日期年月日填报说明1本申请表一式2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企业各存留1份2本申请表由申请人下载打...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书(31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