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与张玉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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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平民仲字第13号
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路北段卫东区教体局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玉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风玲,女,19xx年1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雒军伟,河南炳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玉枝,女,汉族,19xx年6月1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为民,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玉枝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于20xx年5月4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平顶山市天意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广伟
审 判 员 曹 蕊
审 判 员 谢 磊
二OO九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宁绿原
第二篇:撤销授权申请书
撤销授权申请书
申请人:
申请事项:
本人曾委托 代理参加我诉 纠纷一案的代理人,现申请撤销在该案中的代理权,请予准许。
申请人:
日期: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