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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11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万州区钟鼓楼龙凤缘大酒楼。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1097号。
经营者:向柏林。
再审申请人王萍因与被申请人万州区钟鼓楼龙凤缘大酒楼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萍申请再审称:虽然王萍所提供的证人出于个人利益没有到庭接受询问,但王萍提供了证人明确的住所和通信方式,法院可以核查。结合万州区钟鼓楼龙凤缘大酒楼在诉讼中提交了假考勤表的事实,足以判定王萍与万州区钟鼓楼龙凤缘大酒楼存在劳动关系。王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行法律虽有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的相关规定,但并不因此免除主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初步举证责任,也不能因此在用人单位举证存在瑕疵或不足时当然推定劳动者所主张的劳动关系成立。本案中,王萍主要提供了署名为廖春英等人的书面证词以及落款为“胡德兴诊所”的书面证词,以此证明其与万州区钟鼓楼龙凤缘大酒楼存在劳动关系,但王萍未提供证据证明证人与万州区钟鼓楼龙凤缘大酒楼存在劳动关系,且证人无一人在诉讼过程中出庭作证,故王萍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虽然万州区钟鼓楼龙凤缘大酒楼在诉讼中提供的考勤表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瑕疵,但据此并不能当然得出王萍所主张的劳动关系成立这一结论。因王萍提供的证据未达到应有的证明标准,一、二审法院确认王萍与万州区钟鼓楼龙凤缘大酒楼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王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萍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傅 燕
代理审判员 黄 成
代理审判员 吉守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 菁
文章来源:/falvwenshu/minshianjian/1003040.shtml
第二篇:万州区钟鼓楼
万州区钟鼓楼(街道)阳光计生行动
公示栏
一、政策类:
(一)生育政策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痛1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2个子女。
(二)利益导向政策
1、农村部公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扶助对象:19xx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未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活一个子女或二个女孩,具有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政府每年给予1080元奖励扶助金;农村独生女家庭父母每人每年1560元。
2、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扶助对象:19xx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言年满49周岁,未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具有本市户籍,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残疾。扶助标准: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独生子女残废家庭父母每人每年3120元。
3、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一句话家庭扶助
扶助对象:夫妻中女方年满49周岁,年龄在60購岁以下,未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双方均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
为农村居发户口,本人及配偶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且依法鉴定为四级以下残疾,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扶助标准: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父母每人每年2760元,年满60周岁转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扶助金标准不变。
4、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
照顾对象:独生女,本人及其父母均为本市农业户口,父母没有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且在生育该女时没有其他子女,生育该女后又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该女报考市属院校在各批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下5分以内(含5分)视为达线。
5、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享受特别扶助政策的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本人。补贴标准:特别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个人参合资金由政府金额补贴;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参合资金,政府补贴80%。
6、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养老金。
增发对象: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未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现无存活子女或现存活一个子女(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每人每月增发10元。
(三)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万州区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最基准》(万州人口计生委[2011]58号)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行使,促进人口计生机关及其人员公正合法合理行政,按照因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第二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及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适用本基准。
第三条 征收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违约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坚持以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按照“处罚法定、公开公下、合理合法、过罚相当、法律救济“的原则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四条 本基准所称征收社会抚养自由裁量权,是指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征收社会抚养费时,根据当事的违法生育事实、性质、情节、危害重试以及年实际收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幅度内决定征收数额的权限。
第五条 对违法生育性质、情节和个人年实际收入的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应相同,征收幅度和标准应一致,征收数额应相等,
第六条 对不符合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生育
子女的城镇居民的农村居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以作出决定时上一年度全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或者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确定征收数额:违法生育当事人实际收入超过全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上一年度实际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确定征收数额。
第七条 在《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幅度内,根据违法生育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轻重,按从轻情形、一般情形、从重情形三个自由裁量标准执行。
(一)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从轻标准征收
1、违法生育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
2、非意愿妊娠后24周以内主动要求终止妊娠,经指定医疗机构确诊,不宜采取补救措施而导致违法生育的;
3、当事人或所生育子女有等以上残疾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
4、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病伤、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5、其它依法应从轻征收的情形。
(二)一般标准征收:
违法生育后,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部门调查取证、能自觉陈述违法生育事实和实际收入情况的。
(三)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从重标准征收:
1、违法怀孕后,拒绝采取补救措施违法生育的;
2、违法生育后,拒绝或阻碍调查取证的;
3、公务员,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违法生育的;
4、各级党代表、人大人表、政协委员、中共委员、村(居)两委成员等违法生育的 ;
5、违法生育的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以及实际收入明显高于当地人均收入,但拒绝提供其真实收入的;
6、违法生育后、采取迁移户口、资产转移、假离婚等方法规避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
7、案件调查过程中、有辱骂、围攻、殴打工作人员等恶劣行为的 ;
8、违法生育后拒不承认生育事实,经依法进行技术鉴定确认违法生育的;
9、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后违法生育的;
10、其它依法应从重处理的情形。
第八条 城镇或者农村居民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痛条例》第51条规定,城镇或者农村居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全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入收的2至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超过当
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照其实际的2至6倍征收抚养费。
(一)从轻情形征收标准
城镇居民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2至2.7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当事人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2、当事人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只能缴纳50%社会抚养费社会的,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2.5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当事人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自觉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义务的,按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人均纯收入的2.7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一般情形征标准
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第一次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在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按照全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从重征收情形标准
城镇居民或者农村居民违法生育当事人有从事征收情节的,按全区城镇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上
年人均纯收入的4至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实际收入大超过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按照其实际收入的4至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第一次婚外生育有从轻情形的,公别按上年收入水平的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第一次婚外生育后符合一般情形的,分别按上年收入水平的7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三)第一次婚外生痛后属从重情形的,分别按上年收入水平的8至9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条 其他征收标准及其规定
(一)第二次及其以上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按照第一次违法生痛或者收养子女征收标准为基数,以违法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次数为倍数确定征收标准;
(二)当事人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3000元社会抚养费 ;
(三)当事人符合再生育条件取得《再生育服务证》生育的,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
(四)男女一方拒绝提供生育子女另一方的信息,或乾隐瞒,变造另一方信息的,按婚外生育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五)双方或一方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已有合法固定的
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居住处三年以上的,以现居住地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六)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农转城”之前及“农转城”五年内违法生育的,征收其社会抚养费以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农转城:之前违法生育,已对其依法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的,该决定继续有效;未作出征收决定的,以原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一条 自19xx年7月2日以来,当事人违法生育或者收养行为发生后一年以上才被发现的,按照《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发现时上年的收入水平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二条 无法核定或低于所在地人均收入的,农村居民可按照所在镇乡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城镇居民按全区亿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可免予征收:
(一)征收决定作出之前,违法生育的孩子死亡或者当事人死亡的 ;
(二)征收决定作出之后,违法生育的孩子死亡或者当事人死亡的,但是,已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退还;
(三)按上级规定其他应当免予征收的情形。
对以上当事人有特别规定的按特别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违法生育案件调查取证终结后,办案人员应当制作《违法生育情节认定书》,载明当事人违法生育情节和证据,提出建议征收标准的意见。
情节认定书所认定的违法生育事实应真实准确,表述清楚,证据充分,收集证据应做到程序和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与违法生育存在的因果关系。
第十五条 区人口和计生委根据《违法生育情节认定书》所认定的违法生育事实和情节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执法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过程中,滥用职权的,侒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 本基准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基准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程序类:
(一)享受利益导向政策申请程序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第年1月1日-31日向村(居)委会申请。
农村独生女报考市属院校照顾录取政策:根据每年通知的时间向村(居)委会申请。
参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的增发
养老金:年满60周岁时,领取《养老金资格证》前,向村(居)委会申请办理。
(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作出征收决定→送达→执行→结案→存档 (注: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后,收款人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认可的收据。)
(三)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1、《生育服务证》
#b@2对象:生育第1个子女的夫妻
#b@2地点: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动人口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办理。本市范围内实行道接责任制,不予受理的,#b@2机构必须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b@2所需材料: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谇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女方1寸近照(2张),填写双方都是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声明。市外流动人口还需提供其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再生育服务证》
#b@2地点:女方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也可在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
#b@2所需材料: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社区)委会审查并签署意见的申请以及与申请理相关的证明材料。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b@2地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b@2所需材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薄、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1寸免冠近照(2张)、夫到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村(居)委会意见、婚育情况书面声明。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b@2对象:18-49周岁出务工、经商的成年育龄妇女。 #b@2地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b@2所需材料:本身份证、户口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村(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b@2纪律
(1)严禁收费和搭售任何物品、服务。
(2)严禁设置前置条件。
(3)严禁要求额外证明材料。
(4)严禁行政不作为。
三、维权类
(一)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不非法关押群众;不打骂侮辱群众;
不损坏群众财产;不违规收费罚款 ;
不强迫群众受术;不违背服务承诺;
不刁难群众办事;不借机以权谋私。
(二)有奖举报制度
万州区实行有奖举报制度。欢迎居住我区的公民对本辖区内违法生育子女,非法为他人施行摘取宫内节育器、恢复生育等手术,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在再生育审批,违法生育处理和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监督、举报。所举报内容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人口计生部门将奖励实名举报人200-20000元。
(三)维权监督举报渠道:
公开咨询电话:023-12356
万州区人口计生委咨询电话:023-58569892
本街道投诉举报电话:023-58352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