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劳动争议仲裁能否提起反请求
反请求是指在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出的,旨在抵销或吞并申请人的仲裁请求的,与仲裁请求之标的和理由有牵连的,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的独立的请求。反请求是被申请人对抗申请人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法律手段。
从法律地位来分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既然申请人具有提出申请的权利,那么被申请人也具有提出反请求的权利。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该反申请是对被申请人权利的保护,这和在诉讼中在原告提出诉讼后,被告可以提出反诉是同样的道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对提出反请求的条件没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根据仲裁理论,反请求应该具备以下5个条件:1、反请求只能是由被申请人提起。如果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不以申请人为指向对象的仲裁请求,否则不成立反请求。
2、反请求只能向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提起。 3、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属于同一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否则,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无权管辖。4、反请求与仲裁请求必须有事实或法律上的联系。5、反请求应该以书面形式提出,格式与仲裁申请书一样。6、反请求应该在仲裁答辩期内提出。从理论上来说,只要被申请人在仲裁答辩期内提出符合上述要求的请求,就成立反请求。在实践中,反请求被受理后,由于反请求本身与本请求是基于同样法律关 1
系,并且当事人也相同,因此,为了节省时间、费用、有利于审理方便,仲裁庭往往将申请人提起的本请求与被申请人提起的反请求合并审理。如果出现提出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况,也不影响反请求的继续审理。以上是可以提起反请求的情况。
具体到一些个案,典型的如工伤赔偿,单位就不能就此提出反请求。如果就此提出,就可能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这个原则强调的是“事实”,而不是看提起仲裁的主体,以工伤赔偿为例,员工主张工伤赔偿,如果单位又提出反请求,要求员工承担所谓“员工违章操作”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单位提起反请求的事实仍然是“员工遭受工伤伤害”,这就明显与员工提起工伤赔偿的事实和理由一致了,只是申请主体不同而已。这有悖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另外,工伤损害赔偿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员工在工伤事件中是否存在过错,除非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工伤系由员工故意造成,否则,用人单位均应承担法定赔偿责任。所以在工伤赔偿中,用人单位不得再提起反请求。
综上所述,在劳动争议仲裁中能否提起反请求,我们不能以偏概全,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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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一、对无争议的劳动违法案件,可通过劳动行政处理方式处理。
二、对确有争议的案件,按照“着重调解,及时处理”的原则,可先通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分局(管理所)或已设立的村级(社区)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应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可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仲裁。
三、凡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诉书一式两份,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个人或单位)的情况、仲裁请求、事实理由、本人签名或单位盖章、申诉日期;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人是劳动者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被诉单位工商登记查询资料;申诉人是用人单位的,应提供本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被诉劳动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经调解不成的,提交调解委员会调解意见书;
(四)相关证据材料副件。
四、仲裁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或应诉通知后五日内预交仲裁费,仲裁费的收取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仲裁双方当事人应在举证时限内提交证据,举证时限一般为签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双方协商一致经仲裁委认可或审案仲裁员要求当事人庭后补充
证据的除外)。
六、仲裁裁决一般在申诉后六十日内作出,但案情复杂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最长延期三十日。出现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客观情况,经仲裁委员会审查同意,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办案时效内。
七、仲裁处理期间,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