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反申请书
反申请人(本案被申请人):美国迈克尔公司
地址:美国***********
法定代表人:Paul Smith 职务:CEO 电话:678-123-456 传真:123456 委托代理人:&&&&& 被反申请人(本案申请人):中国六金公司
地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三 职务:董事长
案由: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反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确认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的订立的原合同失效;
2.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退还反申请人的保证金USD64500;
3.请求依法确认反申请人和被反申请人于20xx年8月31日达成的合同有效;且此时原合同相关条款失效
4.请求依法裁决被反申请人赔偿反申请人由于信任20xx年8月31日达成的合同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共计132000USD。
5.请求依法裁决本案的仲裁、律师及差旅费用由被反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8月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签署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反申请人向反申请人出售规格:锰含量68%,硅含量17%,硫含量0.03%。而龙泉公司的一份货物厂检单显示货物的硫含量是0.037%,不符合合同约定,是实质性违约行为,被反申请人在20xx年10月8日扣下反申请人的保证金因此没有合同依据。
同时合同规定被反申请人和反申请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银行工作日内将货款总额5%开给对方。反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xx年8月4日交付保证金USD64500,被反申请人没有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交付保证金。对此,反申请人有理由相信被反申请人没有履行合同,进而于8月20日提出修改合同,之后双方一直在就合同修改和新合同订立的事宜进行接洽,被反申请人在接到反申请人修改合同的通知的情况下还按照原来的标准(锰含量68%,硅含量17%)继续生产货物,且生产出来的货物根据出场检验也不符合合同规格。 被反申请人于8月27日提出新的要约:硅提高至18%每百分点增加2美元,锰提高至70%每百分点增加5美元;如果工厂能够将锰增加至73%的话,我们都会很高兴。
反申请人于8月31日答应了被反申请人的要求:根据六金公司20xx年8月27日的传真,迈克尔再次确认,硅提高至18%每百分点增加2美元,并称六金于20xx年8月31日传真中确认锰含量为70%,但要求六金公司尽力说服工厂将锰提高至73%。(至此,双方已经就合同的质量和价格条款做出了修改,原合同相关条款失效,根据CISG第二十九条 (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此时合同已经被更改。因此请求确认原合同相关条款失效。)
在此期间,反申请人出于对新合同的信任以新合同的货物标准(锰含量70%,硅含量%18)与其客户签订合同,而20xx年9月1日被反申请人称此时工厂以生产2000吨货物,并且希望按照最先签署的合同执行。(第二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根本违约条款)造成反申请人可得利益的损失,
由于被反申请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了反申请人的重大经济损失,特请求仲裁庭依法查明事实,确认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签订的原合同无效,并且(根据CISG二十九条)确认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在8月31日订立的新合同有效;裁决被反申请人六金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反申请人在20xx年8月4日交付的保证金USD64500,现由于被反申请人不能履行合同而导致反申请人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失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被反申请人应当赔偿反请求人的可得利益损失(第七十四条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按照原合同有效条款,硅锰合金3000吨,合同单价USD430/MT FOB ST ZHAN JIANG PORT,CHINA,以及修改后的合同质量和价格条款,硅提高至18%每百分点增加2美元,锰提高至70%每百分点增加5美元;计算的货物总价为1320000USD,若我公司与客户协议达成,利润空间为总价的10%,即132000USD)故此,提出以上仲裁请求,恳请仲裁庭依法予以支持,以维护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
反申请人:美国迈克尔公司
法定代表:Mike Smith
20xx年11月 1日
附:1.龙泉公司对本批货物的厂检单副本;
2.20xx年8月反申请人与被反申请人签署的合同原件;
3.反申请人在20xx年8月4日开出的货值5%的履约保证金USD64500的凭证;
4.反申请人于20xx年8月24日向被反申请人提出修改货物质量标准的传真;
5.被反申请人在20xx年8月25日回复反申请人会尽力商量的传真原件;
6.被反申请人在20xx年8月26日拒绝反申请人的修改要求的传真原件;
7.被反申请人在20xx年8月27日向反申请人提出新要约的传真原件;
8.反申请人在20xx年8月31日同意被反申请人8月27日新要约的传真;
9.被反申请人在20xx年10月8日扣下反申请人保证金的单据;
第二篇:仲裁请求书
仲裁请求书
申请人:A
住所地:济南市济王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被申请人:B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仲裁请求:
一、裁定被申请人因其提供的电梯部件与合同不符赔偿差价损失 28万元。
二、裁定被申请人交付电梯有关的技术资料及运行提供的电梯。
三、裁定被申请人因逾期电梯验收承担违约金 52389.4元。
四、裁定被申请人返还维修保养费14000元。
五、裁定被申请人承担该案的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8月21 日A公司与被申请人B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了《xx住宅工程电梯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B公司以单价149684.20元(其中含安装单价 19000元),总价449052.6元(其中含安装费57000元),向需方A公司提供数量3台电梯货物并提供服务。同日,申请人A公司与被申请人B又签订了一份《凤凰城二期住宅工程电梯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B以单价149684.20元(其中含安装单价 19000元),总价为598736.8 元(其中含安装费76000元),向需方A公司提供数量4台电梯货物并提供服务。
上述两份合同中都约定:合同书、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补充文件、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被申请人提供给申请人的投标文件中,明确约定被申请人提供的电梯曳引机的生产厂家为日本安川公司,接触器的生产厂家为日本欧姆龙;然而电梯安装后发现被申请人提供的电梯曳引机为中国三洋公司生产,接触器为天津二继生产,与合同约定不符。
在《XX住宅工程电梯合同》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约定: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另规定的外,供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技术资料,并与合同生效后10工作日寄送需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然而,时值今日,被申请人仍未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上述文件。
《XX住宅工程电梯合同》第三章合同的特殊条款第五条约定:竣工验收日期为20xx年10月11日,然而,被申请人提供的电梯中4台竣工验收的日期为20xx年5月23日;其中3台被申请人至今未竣工验收。
综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明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方赔偿约定产品与提供产品差价损失28 万元;根据该合同关于逾期交货与验收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被申请人应该向申请人承担逾期验收的违约金52389.4元。鉴于被申请人至今没交付3台电梯的技术资料及钥匙,造成被申请人至今无法使用该电梯,被申请人应承担交付资料及运行该电梯的义务。另,被申请人在交付4台电梯后,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履行维修保养义务,因此,申请人有权求其退还维修保养费用14000元。
上述仲裁请求,望贵会查明事实后依法给予支持。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