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606绍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

时间:2024.4.27

绍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一、互助保障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符合国家法定劳动年龄的绍兴市行政辖区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工会组织申报,统一组织参加绍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以下简称互助保障)。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须全部参加。

第二条 各单位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互助保障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绍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参保单位工会印章。

2.参加互助保障的人员名册一份和电子文档(以EXCEL格式,内容包括序号、姓名、身份证号、社会保障卡号、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三条 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受理各单位互助金缴纳的时间为:20xx年4月1日至6月30日,以后为每年的12月,以便跟医保年度一致。各基层工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到绍兴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办理手续并缴纳互助金。

第四条 互助活动每期一年,互助活动期从单位缴纳互助金到帐后次日零时至本互助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五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或单位交纳的互助金;

2.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六条 互助金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由参加活动单位一次性统一交纳。互助金鼓励职工个人负担或部分负担,也可由单位统一支出。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七条 互助金实行封闭运作,专款专用,经营情况每年向社会公示。互助保障工作人员和办公经费、宣传、奖励等费用由市及区、县(市)总工会承担,一律不得在互助金中支出。互助金使用情况接受互助活动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市总工会经审委、各级工会和社会的监督审查。如当期互助金不足补助,不足部分由市总工会负责补足;如当期互助金产生结余,部分可用于参加职工大病等救助,其余部分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补助标准和申请程序

第八条 互助保障在一个互助期限内累计最高补助标准为每人5万元。具体补助办法如下: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后的医保自付部分,按80%计算支付补助金。特殊病种门诊的医疗补助与住院医疗补助金计算比例相同。

2.未参加绍兴市任何医疗保险的职工,按照绍兴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按住院医疗总费用(不包括应由个人自付部分,分不清个人自付部分的在总医药费中扣除20%)的30%计算支付补助金。

3.住院津贴按每天25元的标准补助,一个互助期内累计最多补助20天。特殊门诊不支付住院津贴。

第九条 转外就医人员需提供转外就医证明,并在医保结算完成后再申请补助。

第十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可以分次或累计申请补助。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期责任终止。

第十一条 对首次参加活动的职工实行30天免责期,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期开始30天后发生住院治疗,按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取补助。

第十二条 职工若在互助期满时该次治疗尚未结束,但互助期满之日前已按规定续保(续保必须由单位统一组织),则分别按前后两个互助期计付医疗补助金。

第十三条 职工申请补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并及时到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办理:

1.《绍兴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并加盖本单位工会印章。

2.申请补助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本人银行卡号,如他人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住院费用#5@p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出院记录。

4.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市职工互助互济会及各代办处在接到职工的申请补助报告和相关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五条 职工因病住院后,原则上应在本互助期内申请办理补助金。若未及时办理的,应在互助期满后三个月内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六条 参加活动人员在50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在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及慰问金申领总额未超过本单位缴纳的互助金总额30%的剩余部分,在本互助期满后的第三个月回拨给单位工会,用于职工的医疗互助保障。

第十七条 职工在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续保的,取消30天的免责期(续保时新参加的人员除外),但间断期间不负互助责任。互助期满之日30天后续保的,视为首次参加,仍须执行30天免责期规定。如提前办理续交手续的,提前缴纳时间内不与上期交叉承担互助责任。

四、除外责任

第十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互助责任:

1.在互助期限外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

2.因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精神病人除外)、酗酒、第三者责任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工伤、交通事故、职业病、生育等发生医疗费用;

4.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

第十九条 申请人因第十八条所列情形申请补助的,补助机构应当予以拒绝;补助机构已经发放补助,事后查实的,应当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对采取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慰问金制度

第二十条 参加互助保障的职工在互助期内因病死亡的,给予一定的慰问金。一个互助期满后互助金有结余,且超过当年总互助金10%部分,可用超过部分给予家庭发生重大疾病的参保职工一定的慰问

金。慰问金的发放由市职工互助互济会提出方案,经绍兴市总工会分管领导审核,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负责发放。

六、互助保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互助保障工作由市总工会负责实施,并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的推进。

第二十二条 互助保障实施机构设在绍兴市职工互助互济会,负责全市职工互助保障业务办理。

第二十三条 成立绍兴市职工互助保障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对互助保障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其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绍兴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第二篇: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根据《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湘工发?2014?27号)文件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缓解职工医疗费用压力,经市总工会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总工会统筹市县两级工会组织开展互助活动,市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中心)、县级职工维权帮扶中心(以下简称县级中心)负责抓好任务落实。

第二条 市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审核与发放、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归档等工作;县级中心负责本辖区内互助活动的政策咨询、互助金收缴、补助金初审、数据整理上报等工作。

第三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

2.工会经费资助;

3.政府(行政)经费支持;

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5.上年度结存的互助金;

6.利息收入及其他方式。

第四条 第二期互助活动周期为一年,从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20xx年11-12月为互助金统

一收缴期。参加单位应于20xx年12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予受理。续缴单位提前办理续缴手续的,提前缴纳期间不重复互助。本期活动不设免责期。

第五条 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参加对象为全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与参加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且参加了工会组织和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也可成建制组织参加(以下简称“参加人”)。

第六条 互助活动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以下简称参加单位)工会统一组织收缴互助金,根据工会组织关系,在市或县级中心办理参加手续。符合条件的行政机关、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率原则要达到100%,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率应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80%;符合参加条件职工人数低于30人的,应当全部参加。

第七条 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分为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和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参加住院医疗互助项目的职工按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参加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缴纳互助金,每人限缴一份。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职工医疗互助补助金受益人为参加人本人。受益人死亡,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九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市级中心设立专户,实 2

行集中存储和统一管理。互助金缴纳后,不予退还。互助关系允许随劳动关系在本市范围内转移、接续。

第十条 市职工医疗互助专户下设职工住院医疗互助、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等专门科目,实行单独核算。户名:邵阳市职工互助保障会;帐号:19xxxxxxxxxxxx9081;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宝西支行。缴纳方法:县市区需将所有参加单位互助金收齐后统一缴存,并提供所有参加单位名册和缴费金额的明细表。市直参加单位直接将医疗互助金缴纳到指定帐户。各单位缴存互助金时必须在“汇款摘要”一栏里署名:“20xx年度职工医疗互助金(或20xx年度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金)”。

第十一条 互助金全部用于参加活动职工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互助金,不能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互助活动所需工作经费,由市、县两级工会从同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工会成立由本级工会保障、财务、经审、纪检等部门,参加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的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监督管理委员会,市职工互助保障会成立由本级财政、医保、审计等部门,参加活动的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组成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每个互助期结束后,对互助金收支及互助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审计。互助活动接受同级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检查审计,同时接受职工互助保障会的审计检查与监督。互助金的收支和职工受益等情况,通过有关媒体定期进行公 3

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工住院医疗互助项目

第十三条 互助活动责任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在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补助等报销后,对剩下的个人自负部分(主要指“医保统筹段自负”部分,不包括“完全政策自负”、“部分政策自负” 、“起付线”、床位费等),补助标准为补助基数的90%,实行统一一个补助比例,不分段。与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已加入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在职职工,单位建立了工会组织的可以成建制参加。其在邵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发生医保报销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一、二级医院补助10%,三级医院补助12%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在一个互助活动责任期内,补助金的申请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人申请互助活动补助金按每次住院分别办理,分别计算,在责任期内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最高补助限额5万元。

第十五条 参加人跨互助保障期住院的医疗补助,按照两期的住院天数分别占住院总天数的比例分摊计算补助基数,再分别按照不同互助保障期的补助标准计算补助金。住院当天计入住院天数,出院当天不计入住院天数。

第十六条 参加单位参加互助活动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参加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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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审批表》(表1)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报表;

2.《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参加人员名册》(表

2)EXCEL格式的电子文件和纸质名册。

第十七条 参加人申请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时,应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人(或本人)向市或县级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提供以下资料:

1.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住院费用结算单的原件(须加盖医保部门公章);

2.《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表3)一式二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3.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带代办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参加人不得委托非单位工会负责人及亲属之外的其它人代办。

4.出院诊断证明;

5.诊断建议书或转诊申请审批表;

6.参加人因转院到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须加盖医保部门公章)。

第十八条 参加人因病出院后,需在医院(或医保部门)最终出具的医疗费专用收据或结算凭证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医疗补助。特殊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在本互助期内办理。逾期未办理者,其互助权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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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不给予医疗补助:

1.依据邵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参加人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期限内仍未补交的;

2.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的行为;

4.参加人调离本市、身故等自然减员的互助活动责任终止。

第二十条 在互助活动有效期内,参加人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或当基本医疗保险对参加单位或参加人的责任终止时,本互助活动责任即行终止。

第三章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保障病种为初次发生原发性乳腺癌、子宫癌、子宫颈癌、卵巢癌、输卵管癌、阴道癌六种,不包括原位癌。

第二十二条 本互助活动保障期内,参加人患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可获一次性补助金1万元。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人患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病种之一的,应当在确诊30日内,由参加单位工会负责向市或县级中心申请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邵阳市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金申请审批表》(表3)一式二份并加盖参加单位印章;

2.二级以上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出具的首次门诊病历或住院病历,血液检验、病理切片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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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点医院出具的医疗收费明细、收据原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

4.参加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亲属代办,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5.参加人在外地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交外地就医病人住院费用审核单和首次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退回);

6.其他证明材料;

7.参加人在互助保障期内因患所保障病种身故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受益人的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2份。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人无住院及疑难复杂情况的,除提交第二十三条第1、2、4项规定的资料外,还需经中心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认定,并对参加人进行实地核实确定。

第二十五条 市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服务机构对女职工所患特殊疾病进行认定,聘请费用从市总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不承担相应的保障责任:

1.参加人姓名、身份证等基本信息虚假的;

2.参加单位或参加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及其它各种欺骗、作弊行为的;

3.冒用他人姓名和资料申请补助的;

4.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补助金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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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参加人在一个互助期内发生工作调动的,应在30日内通知中心,由中心为其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并备案。

第二十八条 参加单位工会在接到参加人提出的医疗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将符合条件的上报市或县级中心。市级中心在接到单位工会的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须在30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终结。遇有特殊情况,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障项目的办理期限可延长至60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 对冒领、超领医疗补助的,中心有权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医疗机构、参加单位和参加人有权举报,一经查实,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三十条 互助活动期满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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