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48元。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1、 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
2、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
3、 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 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
第三条 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1、 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以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 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2、 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 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二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3、 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二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 金。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
4、 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
第四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
第二条规定的互助金
1、 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2、 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 未补交的;
3、 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
5、 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
6、 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
零时起,
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第五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六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3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
2、 会员的身份证及会员证复印件;
3、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 有过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4、 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5、 由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 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
7、 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本计划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64806346
东北电力大学工会
20xx年4月23日
第二篇:解读《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解读《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昨天,市总工会推出了《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为职工构筑了抵御疾病风险的防线。本报从参保条件、保障责任、理赔流程进行解读。
参保条件
1.所在单位已建工会的在职职工具备的参保条件:
①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②其所在单位上缴市总工会经费;
③持有北京银行京卡·互助服务卡。
2.所在单位未建立工会的在职职工具备的参保条件:
①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②由单位统一组织集体参保;
③每人每年交互助金60元;首次投保须交会员费10元。
备注: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职工总数的70%;少于30人的单位要求100%参保。
3. 非正规劳动组织、破产企业、歇业企业、自由职业等职工具备的参保条件:
①参加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②每人每年交互助金60元;首次投保须交一次性会员费10元。
保障责任
互助金按季度支付,具体保障内容分三类:门诊治疗费用互助金、住院治疗费用互助金、门诊、住院治疗封顶线以上费用互助金。
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规定,对于门诊治疗、住院治疗的自付(一)费用享受医疗补助。从起付线至封顶线部分,给予报销20%;封顶线以上部分,按40%-80%给予报销。
其中门诊医疗起付线1800元,住院医疗起付线1300元,二次以上住院为650元。
具体内容见下表:
理赔流程
保障计划理赔分为持京卡·互助服务卡职工和交费参保的在职职工两个群体进行。劳模和特困职工还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1.持京卡·互助服务卡职工
由职工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上报互助保险代办处,由代办处汇总上传到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北京办事处复核确认后,核算互助金,将互助金直接打入受益职工京卡·互助服务卡。
2.集体交费参保的在职职工
由职工向单位工会提出申请,填写《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领取互助金申请表,所在单位审核确认后上报区县总工会代办处,由代办处汇总上传到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
北京办事处复核确认后,核算互助金,将互助金直接打入受益职工京卡·互助服务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