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时间:2024.3.31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5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5类:

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 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

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 平滑肌瘤,脂肪瘤;

3、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 细胞癌;

4、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5、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

作,年龄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计划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集体参加,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女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需提供104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参加本计划保障期为二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 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保障责任期满后不能再次参加本计划。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一、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实行30天免责期,31天至90天为减责期,在减责期内发现患有上述5类疾病的一种或者多种(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可以一次性领取慰问金1000元,保障责任终止。

二、在互助保障减责期满后,会员首次发现患有上述5类疾病中

的一种或者多种疾病时(以病理检验报告确诊日期为准),可以领取下列三项互助金:

1、可以领取10000元的互助金。

2、会员患上述5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可以一次性领取20xx元的康复休养金。

3、会员患上述5类疾病并住院治疗的,根据首次住院治疗的时间,按照每日26元的标准领取生活补助互助金,最高不超多180天(注:以首次住院、出院记录为准)。

领取互助金后,保险责任终止。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本计划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交纳互助费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实行免责期和减责期。

第六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第五条规定的互助金:

1、会员在参加本计划前曾患有或者已患有上述5类疾病的。

2、会员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各种欺骗行 为。

3、医院误诊。

4、由其他疾病转移导致会员患本计划所列疾病。

第七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八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发现患有上述5类疾病的会员,应在10日内由所在单位工会经办人员通知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

会员首次诊断患本计划范围内五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患病调查报告书。

2、会员身份证的复印件。

3、提供本市二级以上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疗养院等类似的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住院首页、入院记录、出院小结、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

4、由会员或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5、办事处为证明患病情况所需由会员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发现患有上述5类疾病之日起,会员必须在2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本计划所指5类疾病的判定按照国家有关疾病诊断标准的规定。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4、本计划自20xx年x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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