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

《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女职工因患上特殊疾病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制定《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条 本计划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计划后,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享有在首次发现患有所列的5类女性特殊恶性肿瘤的一种或者多种时,领取一定数额的互助金,用于缓解职工治疗、康复费用和收入减少引起的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殊恶性肿瘤包括以下5类:

1、子宫颈癌:包括发生于子宫颈上的镜下早期浸润癌、鳞状 上皮浸润癌、腺癌、子宫颈管癌;

2、输卵管恶性肿瘤:包括原发性腺癌样瘤、乳头状瘤,血管瘤, 平滑肌瘤,脂肪瘤;

3、子宫内膜癌:包括子宫内膜腺癌、腺角化癌、鳞腺癌、透明 细胞癌;

4、绒毛膜癌:恶性葡萄胎;

5、乳腺癌:包括炎性乳癌、乳头湿疹样癌。

第三条 参加本计划的条件和办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

作,年龄16至60周岁的在职女职工,可以通过会员所在单位的工会统一组织下,集体申请参加本计划。

本计划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集体参加,并且在同一单位参加本计划的女职工不得少于其全部女职工(含正式职工、合同工、聘用期超过一年的临时职工)的60%,参保女职工少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参保单位需提供104表)。

第四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1、参加本计划保障期为二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 的时间统一生效。

2、会员交纳互助费是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活动,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3、互助费的标准为36元。

4、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职工最多可以参加两份本计划。

5、对参加本计划并按照规定已领取互助金的会员,保障责任期满后不能再次参加本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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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问题答疑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反应问题答疑

一、关于保障经费的问题:市总工会与各区县、局、总公司工会保费分担比例是多少?

答:据我们目前了解的信息:

1、市总工会与区县总工会分担比例:市总工会分担60%,区县总工会分担40%;

2、市总工会与局、总公司、产业及直属基层工会分担比例:市总工会分担55%,局、总公司、产业及直属基层工会分担45%; 具体办法及分担比例,以市总工会财务部下发文件为准。

二、哪些单位的在职职工可以享受免费保障?

答:享受免费保障的在职职工,要具备三个条件:

1、已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2、所在单位向市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

3、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

三、哪些单位需交费参加“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答:

1、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也有工会组织,但不向市总工会交纳工会经费,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一年度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总数的70%,职工总数低于30人的单位,应100%参保。

2、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参保条件同上。

四、在保障责任期内退休的职工,是否仍享有此项保障待遇? 答:在保障责任期内仍享有此项保障。保障责任期终止后,不能再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五、原享受免费保障的在职职工,调入未建工会组织或不向市总上解经费的单位,是否仍享有此项保障待遇?

答:在保障责任期内仍有此项保障。保障责任期终止后,随所在单位集体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六、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如何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答: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随所在务工单位参加此项保障计划,但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

七、总部在外省市,在北京有分公司的职工,如何参加此项保障计划?

答:

1、在京分公司已组建工会并向市总工会上解工会经费,且员工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可免费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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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20xx版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2014版)

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

20xx版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指定疾病+意外伤害+意外住院补助+身故保障)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职工医疗互助保障工作在全区广泛深入开展,扩大职工保障范围,切实缓解因疾病、意外伤害、身故导致职工家庭的经济困难,提高广大职工抵御风险的能力,促进广西的和谐发展,维护社会安定,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根据有关方针政策,在整合原有保障计划基础上,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

保障对象

第二条:凡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男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劳动和工作(以往未患有本计划内所指定的各种疾病及手术者),在本级工会统一组织下单位或团体参加本计划。

既往参保已获得指定疾病、女性安康给付的或投保前已患有本计划内所列指定疾病及手术的人员不允许加入本计划,对已参保的人员经核实后取消参保资格,并对期间已发生的保障事故不承担给付责任。

参保办法

第三条:参加本保障计划采取团体会员制,在职人员人数在8人以下

的参保单位须全部参保,且最低不能少于5人;在职人员人数在8人以上的参保单位,须75%以上在职职工集体参保。

第四条:参保时参保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广西职工保障互助协会互助保障计划参保单”

2、提供加盖参保单位公章含职工姓名、身份证号、受益人姓名等内容的明细清单和EXCEL表格数据。

第五条:职工综合互助保障计划、职工指定疾病(手术)互助保障计划和农民工互助保障计划的个人参保份数共累计不能超过五份,参保份数具体要求如下:

被保障人在保障期限内只可参保一次(单位集体加保除外,但参保份数累计不能超过五份);若参保时参保单位所有人员参保份数一致的,则个人最高参保份数为五份;若参保时参保单位所有人员参保份数不一致的,则个人最高参保份数为三份;续保人员可按上一年度参保份数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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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注:此表仅供参考,具体见本会各保障计划条款或上网查询:www.shzbh.org.cn                                               20##年1月


                  上海市职工保障互助会互助保障计划一览表                

注:此表仅供参考,具体见本会各保障计划条款或上网查询:www.shzbh.org.cn                                               20##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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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配合北京医改新政的实施,进一步缓解本市职工住院医疗费自付部分的经济负担,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北京办事处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特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投保对象

第一条 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京单位)的在职职工由本级工会组织参加本计划。

同一单位职工参加本计划不少于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70%,参保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必须100%参加。

第二条 参保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单位应提供本月或者上月加盖公章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表十三》复印件;增加和减少人员应提供表八或表九。

2、参保单位采取网络投保方式投保(北京办事处网址:WWW.bjzghzbx.com)。

第二章 保障责任期

第三条 本计划保障期限为一年。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期(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结束)。

第四条 首次参加本计划执行30天免责期。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继续参保条件的会员可以继续参加本计划,

期满后15 日内续保不再执行30天免责期。

第三章 互助保障费

第五条 参加本计划需交纳互助费为50元/年。

保障期满后,被保障人无论是否享受给付权利,所交纳互助费不再返还。

第六条 在保障期内只能参加一份本计划。 投保不满一年的按月交费4.2元/月,按月缴费只对新参保单位。

已投保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的参保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一并办理。

第四章 保障责任

第七条 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以下5种住院治疗情况发生的费用:

1.普通住院治疗: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部分的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60%比例核算给付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起付线后按50%比例核算给付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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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名单

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镇江办事处

              互助保障计划》申请书 

                                申请书号码:                      

《              》被保障人名单

计划书号码: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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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在职职工互助保障计划(保险)介绍

互助保障计划跟商业保险不同,它是非盈利性的、是专对工会会员开展的一项互助互济保障活动。具有保费低、保障力度大、手续简便,赔付及时、服务周到等特点。

条件:

1、职工必须是北京市工会会员,

2、单位已给职工办理了互助卡(京卡)。

首先,市总工会免费为会员提供了三项保险,即非工伤意外伤害、家财火灾损失和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其次,市总工会为工会会员提供了另外的六项保障计划。这六项保障计划需由本单位工会统一申请,还需每人先一次性交纳10元会费,取得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资格后,按照不同险种的参保条件,交纳相应的互助费。

一、三项免费保险:

1、非工伤意外伤害保障计划。它的参保范围: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致残,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因非工伤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的,最高赔付2万元;因非工伤意外伤害导致伤残的,根据伤残比例,最高赔付5000元。出险需上报材料:

1、基层工会出具的工会会员出险证明;

2、基层工会填写“出险调查报告书”;

1

3、出险会员的身份证、工会会员证、京卡(互助卡)的复印件;

4、出具由被保障人签名的救助金取申请书;

5、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其它证明材料;如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治疗仍未结束,则按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情况经市总指定的医疗机构鉴定,确定残疾程度;如发生交通事故,需提供交通部门的“事故证明”;

6、如发生非工伤意外事故造成死亡者,需由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含二级)出具的死亡证明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7、单位因公派出人员、在外阜发生非工伤意外造成残疾、死亡者,需提供当地市、县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及其他证明材料。

2、家财火灾损失保障计划。参保范围:因火灾导致家财(房体、设备)的损失,参保条件:工会会员。保期为一年,保障待遇:在保期内,由于火灾导致家庭财产损失的,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及各级工会组织提供的认定证明,按损失金额的10%给付救助金,最高给付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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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工会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作者: admin2

2012-05-03 10:48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实现工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扎扎实实为会员办好事、办实事,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合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特制定《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第一章 保障对象

第一条 《在职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坚持普惠制原则。保障对象包括:

(一)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市总工会管理的工会会员,并持有京卡〃互助服务卡的在职职工,由市总和区县、局总公司两级工会为会员交纳互助保障费,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

(二)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组建工会组织的所有用工单位(其中包括集体、合资、三资、民营及私营企业),可以组建工会办理京卡〃互助卡,享受本计划互助保障,也可以由单位统一组织在职职工集体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同一单位参保职工不得少于在职职工总数的70%,职工低于30人的单位要100%参保。参保时应提供单位本月或上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表13》复印件(加盖公章),到单位所在区、县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代办处参保。

(三)参加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参保的在职职工由所属区县代办处或工会服务站按相关规定组织参保,每人每年交纳互助保障费60元。

第二章 保障责任期

第二条 本计划以自然年度为一个互助保障责任期。20xx年度互助保障责任期为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

第三章 保 障 责 任

第三条 本计划保障责任范围依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医疗机构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由个人承担“自付(一)”费用(含急诊抢救留观并在同一医院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费用)可享受医疗补助。互助金按季度支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内),由会员承担的“自付(一)”费用,首次住院扣除130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扣除650元起付线后按20%比例核算互助金。90天为一个住院结算周期,超过90天视为第二次住院。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