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章程

时间:2024.4.1

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以下简称互助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舟山各基层工会自愿组织的,专门从事职工群众互助互济活动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为促进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积极发展职工互助保障事业,动员和组织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开展互助互济活动,对因患病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给予一定的帮助,从而达到减轻职工负担,提高生活质量,增强抗风险能力,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主管单位舟山市总工会和登记管理机关舟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县(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分会,具体负责本区域内参保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制订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二)发展会员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单位互助保障费,按报销政策给付互助保障金;

(三)组织开展职工医疗互助方面的理论研究和培训;

(四)承办政府委托的互助保障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原则上不设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互助会的民主管理,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按规定享受互助待遇;

(三)选举和被选举互助保障会理事和监事;

(四)有权询问互助会资金运转使用情况;

第九条 会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互助会章程;

(二)宣传本会性质和宗旨,积极参加互助活动;

(三)按规定缴纳互助保障费;

(四)对互助会诚实、守信;

(五)配合互助会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由参保会员单位民主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单位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单位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和监事会。理事 2

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单位代表、上级部门领导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会对理事会及其成员行使监督职能。

第十五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设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若干名(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监事会设会长一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监事会会长由保障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经市总常委会或主席会议同意后提交理事、监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能,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任期五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作为理事会的工作机构,负责互助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舟山市总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办公室设主任一名,由理事会秘书长兼任。办公室职责包括互助保障费使用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发展会员单位,收取互助保障费、给付互助保障金,制订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方案,执行理事会交予的其它任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理事会议,由理事会会长向全体理事汇报互助会工作情况,讨论、研究、决策有关事宜。如遇特殊需要,可临时召集会议。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临时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监事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按照《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替补增补暂行办法》及时进行替补、增补。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3

(一)会员单位缴纳的互助保障费;

(二)各种资助;

(三)社会各界的捐赠;

(四)利息。

第二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互助保障费统一纳入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单独建帐,专款专用,县(区)作为代办点,负责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保障金给付。

第二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资金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单位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会管理费由各地方工会划拨提供,必要时可按社团管理办法适当提取作为宣传活动费等。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修订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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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xx年 3月24日舟山市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会二届四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5


第二篇: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一、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为缓解职工因住院治疗导致的家庭经济困难,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实施细则。

第一条 参加本计划的规定

职工参加本计划的互助保障期为一年,交纳互助费后互助保障期在规定的时间统一生效。

会员交纳的互助费用于对会员的互助互济。互助保障期满后,会员不论是否享受领取互助金的权利,其所交纳的互助费不再退还。

互助费的标准为每人48元。首次参加本计划的会员互助保障期30天后生效。

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内继续参加本计划将不再受上述30天期限的限制。

第二条 参加本计划的待遇

在互助保障期生效后,会员因患病并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发生自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相应的互助金:

1、 根据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并符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条件的部分),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

2、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留观7日内的治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内),会员可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80%领取互助金;

3、 经当地医疗保险机构确认、审批,患慢性疾病、重大疾病的在基本医疗保险方案规 定的门诊就医的医疗费,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额以下),会员可以按照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自付医疗费的70%领取互助金;一年累计统一申领一次。

第三条 特殊情况的互助金计算方法

1、 会员参加本计划后未满30天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以超过本计划规定的30天 的限制时,会员可以按照满30天限制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2、 会员在互助保障期满没有继续参加本计划的,按照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住院治疗 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乘以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二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金;

3、 会员在互助保障期内退休,并且住院治疗时,可以按照第二条的相应规定领取互助 金。由于在职和退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同,互助保障期满后职工不能再参加本计划;

4、 住院治疗时间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住院起止日期为准。

第四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

第二条规定的互助金

1、 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

2、 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在互助保障期内仍 未补交的;

3、 工伤、生育、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4、 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诊疗项目的费用;

5、 会员及其所在单位有欺诈行为;

6、 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

零时起,

一年内不向办事处提出互助金申领手续的。

第五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参加本计划的互助金受领人为会员本人。

第六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在互助保障期内的会员及其所在单位工会本计划经办人员,必须在会员住院治疗结束后3天内,通知办事处以便进行核对。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 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住院治疗情况证明;

2、 会员的身份证及会员证复印件;

3、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出具的 有过医疗费用证明原件、复印件和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复印件;

4、 医疗机构的入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复印件或门诊大病登记单原件和复印件;

5、 由会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签名的互助金领取书面申请;

6、 保障计划书及会员名单复印件;

7、 办事处为证明住院治疗费用情况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其他规定事项

1、自会员在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以医疗费用专用收据上打印的起止日期为准)的次日零时起,会员必须在1年内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逾期办事处不再受理会员提出的互助金申领工作。

2、参加本计划领取互助金的项目是参照当地政府公布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制定实施的,并依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随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3、对本计划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本计划从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联系电话:64806346

东北电力大学工会

20xx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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