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时间:2024.5.2

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实施细则 为缓解职工因病住院治疗或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医疗费用支出增加和收入减少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职工互助保障办法》的规定,制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综合互助保障活动(以下简称“本活动”)实施细则》。

第一条 活动的基本内容

参加本活动后,在互助保障有效期内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及门诊慢性病治疗时,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自付部分;或者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残疾时,会员可按照本活动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用于缓解会员家庭经济困难。

第二条 参加本活动的条件和办法

凡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参加所在单位工作,属于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内16至60周岁的在职职工(含公费医疗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都可以通过其所在单位的工会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以下简称“本会”)广东省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申请参加本活动,成为本会会员。

为保证会员享有公平的权益,本会只接受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职工参加本活动。参加本活动的职工不得少于全体职工的80%;100人以下的单位要全体参加。

第三条 参加本活动的规定

1.参加本活动会费标准为每人95元,交纳会费后互助保障期在约定时间统一生效。互助保障期一经生效中途不得退出本活动。

2.本活动保障期为一年,期满续保另办手续。保障期满后,无论会员是否已享受互助金待遇,所交纳会费不再返还。

3.会员所在单位应提供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并书面告知其是否属于本活动列明的高危行业。

4.在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只允许参加一次本活动,超出次数视为无效。对已参加活动的单位,本年度内新增人员参加活动原则上将在下一年度本单位续保时统一办理。

5.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约定生效的互助保障期开始之日起,按照不同保障责任执行相应的观察期。互助保障期满后,符合参加条件的会员在15日(含本数,下同)内继续参加本活动将不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超过15日后续保仍须执行观察期。

6.为保证会员权益公平性,对从事井下采矿、隧道施工、高空作业、山地地质勘探考察、海上勘探考察、境外劳务输出等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参加本活动在享受领取互助金同等权益时,交纳会费标准相应调高5元。

第四条 参加本活动的待遇和相关规定

(一)住院医疗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含急诊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且其住院前留观治疗费用并入住院费用的),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指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70%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多次住院治疗的,只能领取两次住院医疗互助金;

2.会员因门诊特定项目治疗或门诊慢性病治疗的,并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范围内报销后,按照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报销额的20%)的50%领取门诊特病互助金。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累计领取一次门诊特病互助金;

3.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助(或称:重大疾病补助)的相关规定,对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会员可以按照基

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规定的职工自付部分医疗费的6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5000元。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补助互助金;

4.对于超出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根据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中开展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二次补偿的相关规定,会员可以按照二次补偿范围内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的50%领取互助金,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当地未开展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补充保险二次补偿的会员不享受此待遇)。会员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只能领取一次大额救助互助金;

5.会员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主管机构批准转外地治疗的,在申请本活动第四条第一款1—4条所列各项住院医疗互助金时,应在本活动规定的互助金领取标准基础上扣减10个百分点,即基本医疗互助金领取标准为60%,门诊特病互助金领取标准为40%,大额补助互助金领取标准为50%,大额救助互助金领取标准为40%;

6.首次参加本活动的会员在互助保障期生效30日(含本数)内因病住院治疗的,不享受领取互助金待遇。会员参加本活动后在30日观察期内住院治疗,并且出院日期已超过本活动规定的30日观察期时,会员可以按照观察期后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7.会员因病住院治疗,在出院之前互助保障期满,且没有继续参加本活动的,按照会员互助保障有效期内实际住院治疗天数占此次住院治疗的总天数的比例计算会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领取互助金。

(二)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和相关规定

1.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2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40,000元;

2.会员在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时,按照不同伤残程度最高可以领取伤残互助金40,000元;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领取伤残互助金。会员因病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身故时,或者自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其家属一次性领取身故互助金80,000元;

3.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领取伤残互助金后,在互助保障期内继续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在同一互助保障期内,会员发生一次或多次意外事故、烧烫伤,其领取的伤残互助金累计不超过20,000元(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另行计算,累计限额40,000元);

4.参加本活动属于列明高危险行业的职工必须事先声明,否则在会员因意外事故、烧烫伤导致残疾或身故时,将按照规定互助金支付金额的85%领取互助金。

第五条 下列原因,会员不享受本活动的保障待遇:

(一)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规定的保障待遇: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恐怖活动或者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期间;

2.原子能、核能装置的污染或辐射造成的疾病;

3.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违法犯罪行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者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间;

5.故意行为,挑衅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会员或其所在单位故意隐瞒、伪造或篡改病史、病历以及其他欺骗行为;

7.酗酒或者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影响;

8.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者驾驶与驾照不符的机动交通工具;

9.医疗事故导致的;

10.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

11.所有由精神科疾病导致的;

12.非认可的医疗机构。

(二)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本活动住院医疗保障待遇:

1.不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或不属于超过当地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在大额医疗补助金支付范围之内的个人自费医疗的费用;

2.会员参加本活动前已经因病住院治疗的;

3.会员采取挂床位或因延迟办理出院、结算手续等产生的住院治疗天数;

4.疗养、体检、康复治疗;

5.工伤、生育、职业病、由责任方承担的或者由国家负担医疗费的新发、突发传染病导致的;

6.其它非因疾病原因住院治疗。

(三)除第五条第一款外,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会员不享受意外伤害保障待遇:

1.会员在参加本活动前已发生意外伤害导致的;

2.遭受工伤和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

3.中暑、食物中毒、药物过敏或猝死导致的;

4.自杀、自残导致的;

5.从事潜水、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的活动期间;

6.其它非意外伤害原因导致的伤残或身故。

第六条 互助金的受领人

1.住院医疗互助金、伤残互助金由会员本人受领;

2.身故互助金由会员直系亲属受领。

第七条 互助金的申领手续

1.会员自住院治疗结束、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应告知办事处以便进行调查;

2.会员通过其所在单位工会向办事处申请领取互助金时,应填写《互助金申请书》,提供完整的事件经过书面说明、会员的身份证复

印件、会员本人的银行卡号及开户行名称、参加本活动证明、会员名单复印件、会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

3.会员须提供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医嘱单,住院用药治疗清单,入院、出院记录(需加盖医院病案室专用章),以及需要由会员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4.会员申请领取住院医疗互助金时,还应提供出院小结,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报销单据(含外地就医),重大疾病、慢性病审批表,医疗费用收据原件、相应处方;

5.会员申请伤残互助金时,应同时提供由二级(含)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如果会员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照第180日的身体伤残状况出具相应证明;

6.申请领取身故互助金时,会员亲属应同时提供户籍管理机关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

7. 其它必要文件或证明;

8. 会员自医疗机构费用结算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不向办事处提交互助金申领手续的,视同为放弃申请互助金的权利。

第八条 其他约定事项

1.本活动所指的意外伤害是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无论是否已经参加本会其他互助保障活动,会员首次参加本活动均需重新执行观察期的规定。

3.为维护全体会员权益,本活动随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将进行适当调整。

4.对本活动执行中有关内容发生争议,由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专家委员会进行最终裁定。


第二篇: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第四期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附件一:

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

在职职工第四期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为推动我市进一步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帮助住院职工减轻个人医疗费负担,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的通知》(龙政综[2007]286号)精神,经市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组织开展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龙岩市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党政群机关和所有事业单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均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干部职工总数的95%,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95%以上。

在机关事业单位中(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在编人员,参加企业(含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

第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填写《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并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单位报送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第三条 互助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来源:

1、职工交纳的互助金;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

3、政府、行政和工会的补助;

4、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5、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互助金交纳标准一期每人60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 1

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七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在收齐后的当日上交中心或办事处,经中心或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汇入中心或办事处帐户。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以及国家审计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申请补助

第九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费用#5@p(正式);(2)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3)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4)住院出院小结;(5)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算明细表”及“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6)不属“除外责任”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第十条 补助标准。参加活动的在职职工,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和300元起付线后,按50%给予补助。在第四期互助期内,职工住院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对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超过200元的,应扣除第一次住院补助金200元的补差额,补差额=200元减第一次住院实际补助金额)。

补助金计算单位为元,角单位金额采取4舍5入原则计算。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30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加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互助期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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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1000元死亡的职工,补足到1000元。互助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8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600元。

工伤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凡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1000元慰问金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职工不能申请参加两个以上单位的医疗互助活动;非本单位职工不予报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单位调整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中心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十四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的,由中心委托各办事处直接审批支付;3000元以上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下达补助通知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五条 中心和办事处受理补助申请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办事处受理3000元以上补助申请时间为14个工作日(办事处7个工作日,市中心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2年。参加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申请互助金补助和慰问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参加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申请互助金补助和慰问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参加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申请互助金补助和慰问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四、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参与职工发生死亡或住院的,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

2、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如不符合参加活动条件的;未真正住院治疗,而以住院方式获得出院结算手续的。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其 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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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龙岩市企业职工(含农民工)

第四期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为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有效减轻企业职工特别是外来工、农民工的医疗费负担,进一步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的通知》(龙政综[2007]286号)精神,经市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第四期企业职工(含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互助对象和互助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除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外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含农民工)(以下统称为职工),男职工60周岁,女职工55周岁以内(退休返聘职工不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按规定交纳互助金的,均可由单位统一组织参加本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参加活动人数应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90%以上。

第二条 单位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填写《龙岩市企业职工、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联,加盖单位印章,并用电脑U盘拷贝,市直企业和相关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企业和相关单位报送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第三条 互助期限为12个月,起止时间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为职工缴交的单位,如出现参加活动职工在20xx年3月9日(农历二月初五)前离开用人单位,该职工又未发生费用的,允许用人单位在20xx年3月9日(农历二月初五)前,以新招聘职工一对一替补参加;互助金由职工个人全额(或部分)缴交的,其本人在互助期内离开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职工住院医疗互助补助(有新就业单位可通过新单位审核;没有就业单位的,由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或县级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核)。

二、互助金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条 互助金的主要来源:

1、职工个人缴纳或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的互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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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府、企业和工会的补助;

3、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五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每人36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企业替职工缴纳部分可根据《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第四期互助活动,企业职工缴费还可以通过单位团体缴纳移动话费方式,享受移动公司送医疗互助金的优惠形式(具体参与方式祥见市总工会和中国移动龙岩分公司联合发文)。

每期交费一次。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六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七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及时上交办事处或经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汇入中心帐户。各办事处受理后,要及时将相关手续上报中心。

第八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以及国家审计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三、申请补助

第九条 办理补助申请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龙岩市企业单位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参加市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

(1)住院费用#5@p(正式);(2)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3)龙岩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清单(盖印);(4)住院出院小结;(5)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算明细表”及“龙岩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理赔计算书”;(6)不属“除外责任”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 5

住院费用#5@p(正式);(2)新型农村保险或城镇居民保险补偿表(盖印及签章);(3)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4)住院出院小结;(5)不属“除外责任”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6)进入大病补充保险的要提供保险理算明细表(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8)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4、没有参加任何保险的职工提供以下材料:(1)住院费用#5@p(正式);(2)住院费用电脑总清单(盖印);(3)疾病证明书;(4)住院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用人单位证明本人确实没有参加新型农村保险、城镇居民保险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6)不属“除外责任”的外伤住院要提供外伤经过证明;(7)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如单位代办员代办,代办员应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8)申请人银行存折复印件。

第十条 补助标准:

1、参加龙岩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等支付后(不含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和300元起付线后,按50%给予补助。在第四期互助期内,职工住院补助金不足200元的,按200元补助(对多次住院累计补助金超过200元的,应扣除第一次住院补助金200元的补差额,补差额=200元减第一次住院实际补助金额)。

补助金计算单位为元,角单位金额采取4舍5入原则计算。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0元。

2、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农民工或已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在“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后的自付部分,扣除全自费医疗费用和300元起付线后,按45%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5000元。

3、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职工、农民工,仍按基本医疗保险指定医院住院,参照“医保”(规定范围内可报销的费用)扣除全自费,扣除300元起付线后,按40%给予补助。

一个互助期内补助金最高补助限额为12000元。

第十一条 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多次住院时,只扣减一次补助起点。一个互助期内,当补助金额累计达到最高给付限额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第十二条 建立帮扶慰问制度。互助期内未进入医疗互助补助死亡的,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对互助期内进入医疗互助补助不足1000元死亡的职工,补足到1000元。互助期内发生工伤的职工,经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为1~4级伤残者(含死亡),一次性给付慰问金1000元,5~6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800元,7~10级伤残者,一次性给付慰问金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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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在一个互助期内凡一次或累计给付慰问金达到1000元慰问金时,本期慰问金责任终止。

第十三条 在一个互助期内,同一职工不能申请参加两个以上单位的医疗互助活动;非本单位职工不予参加医疗互助活动。职工在一个互助期限内发生工作单位调整时(本市范围),调出与调入单位应在30日内通知办事处,由办事处、中心为职工转移、续接医疗互助关系。

第十四条 互助金的审批办理权限。补助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的,中心委托办事处支付;3000元以上的(不含3000元)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下达补助通知后,由办事处支付。互助金补助经费由中心预拔给各办事处,按季结算,期终进行总结算。

第十五条 中心和办事处受理补助申请办理时间为7个工作日。办事处受理3000元以上补助申请时间为14个工作日(办事处7个工作日,市中心7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2年。参加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申请互助金补助和慰问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参加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申请互助金补助和慰问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参加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申请互助金补助和慰问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四、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参与职工发生死亡或住院的,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工伤、职业病、生育、交通事故及自然灾害;

2、打架斗殴、吸毒、违法犯罪、自杀、酗酒;

3、利用各种欺诈、作弊行为骗取补助的,如不符合参加活动条件的;未真正住院治疗,而以住院方式获得出院结算手续的。

第十八条 如有第十七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职工中途退出基本医疗保险、“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只能享受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

五、其 它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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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龙岩市女职工特病第四期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为保障女职工特殊利益,帮助女职工增强抵御大病风险能力,发扬一人有病众人帮的团结互助友爱精神。根据《龙岩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市开展职工医疗互助的通知》(龙政综[2007] 286号)精神,经市连心帮扶行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第四期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互助对象和期限

第一条 凡在龙岩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女职工,务必在参加“机关、事业在职职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或“企业职工(含农民工)住院医疗互助活动”的前提下,方可由所在单位组织参加龙岩市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为活动)。

女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95%以上,50人以上的单位参加人数应达到80%以上。

第二条 单位组织女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时,必须填写《龙岩市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团体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并用电脑U般拷贝,市直单位报送市职工医疗互助中心;县(市、区)单位报送各县(市、区)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

第三条 互助期起止时间从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二、互助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四条 参加活动的职工交纳互助金的标准每人25元,主要由职工个人缴纳,也可由用人单位替职工缴纳或由职工个人和用人单位共同出资缴纳,有条件的也可从本单位留成中的工会经费中支付。企业替职工缴纳部分可根据《龙岩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在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工资结余和公益金中开支。第四期互助活动,企业女职工缴费还可以通过企业团体缴纳移动话费方式,享受移动公司送医疗互助金的优惠形式(具体参与方式祥见市总工会和中国移动龙岩分公司联合发文)。

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五条 “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工作。“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全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资金使用的监督审查。管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中 8

心”(以下简称中心,设在市总工会),各县(市、区)设立职工医疗互助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设在总工会)接受中心的业务指导,各办事处在各参与活动单位设立代办员,承担互助金收交、代职工申请领取补助金等。

第六条 各参与单位代办员收取的互助金,必须及时上交办事处或经办事处审核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汇入中心帐户。各办事处受理后,及时将相关手续上报中心。

第七条 互助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核算、专款专用,接受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经费监督审查委员会和社会监督。当期互助金结余,结转下期滚动使用。

第八条 为方便女职工,中心委托各办事处审核支付一定额度的补助金。

三、女职工特病范围

第九条 女职工特病类别:

第一类特病: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阴道癌、子宫内膜癌; 第二类特病:子宫和卵巢同时摘除手术;

第三类特病:子宫或卵巢摘除手术;

第四类特病:子宫肌瘤摘除手术。

四、互助金给付标准

第十条 互助金给付标准为:第一类特病一次性补助6000元,第二类特病一次性补助3000元,第三类特病一次性补助2000元,第四类特病一次性补助1000元。

第十一条 一次或累计给付补助金达到第一类特病互助金额6000元时,本期互助责任终止。

五、互助金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办理互助申请手续,应提供以下资料:

1、《龙岩市女职工特病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2、参加女特病的职工必须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有效医疗诊断、手术证明。

第十三条 互助金申请程序。申请人可凭以上资料向所在单位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心或办事处申请。属第三、四类特病互助金中心委托办事处支付;属第一、二类特病由办事处报中心审核,经中心下达补助通知后,由办事处支付。

第十四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期限。申请补助期限为2年。参加第二期女特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参加第三期女特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参加第四期女特病医疗互助活动的职工,申请互助金补助的截止时间为20xx年12月31日。 9

六、责任免除

第十五条 发现以下所列情况之一,不承担给付医疗互助金责任:

1、不是本互助期首次确诊为女特一类病的;

2、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患特种疾病;

3、有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骗、作弊行为;如不符合参加活动条件的;未真正住院治疗,而以住院方式获得出院结算手续的。

第十六条 如有第十五条第三款所指的行为,即时取消其申请补助的权利,追回已发放的补助,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其 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龙岩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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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龙岩市第四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动员组织任务分配表

龙岩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第四期住院医疗互助活动实施办法

说明:第三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组织任务,机关事业职工数按市人事局20xx年度统计数下达;企业职工数按各县(市、区)总工会20xx年度统计报表职工总数减机关事业人数后,按全市企业应组织76475人的任务比例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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