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路明与吴月田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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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汜民初字第83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时路明,男。
被告吴月田,男。
本院于20xx年7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时路明诉被告吴月田民间借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新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6月1日借原告现金170000元,月息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无还款之意。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息。
经询,被告同意延期偿还所欠原告本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吴月田欠原告时路明本金170000,按月息2分计(自20xx年6月1日至20xx年7月20日止)利息为5666元,本息共计175666元。被告吴月田于20xx年10月27日前一次性付清。自20xx年7月21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按月息2分另行计算。
案件受理费3813元,减半收取1907元,保全费1398元,共计3305元,由被告吴月田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马新乐
二O?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智毅
第二篇:毛国强诉李清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毛国强诉李清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荥广民初字第108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毛国强,男。
被告李清栓,男。
本院于20xx年6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毛国强诉被告李清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侯延晖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元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000元。
经审理查明,20xx年4月9日,被告借原告现金2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被告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清栓欠原告毛国强款2000元,原告毛国强同意被告李清栓当庭支付1000元,余额1000元于20xx年9月30日前支付。
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国强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侯延晖
二O?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