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天有诉李振亚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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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乔民初字第155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李天有,男。
被告李振亚,男。
本院于20xx年7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天有诉被告李振亚赡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松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与妻子共生育三个孩子,长子李某,被告系次子,三子李某某,现三个孩子均已成家立业。原告与妻子于20xx年底开始由三个孩子轮流赡养,20xx年5月妻子去世后,原、被告就原告的赡养问题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基本属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振亚自20xx年起于每年的8月25日前支付原告李天有本年度四个月的赡养费400元。
二、自20xx年8月18日起,被告李振亚承担原告李天有患病期间医疗费用总额的三分之一。
三、被告李振亚不承担原告李天有百年后所花费用。
四、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天有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
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高松申
二O?九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丽娟
第二篇:刘斌诉代贺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刘斌诉代贺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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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乔民初字第85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刘斌。
法定代理人刘保安。
法定代理人陈文培。
被告代贺。
法定代理人代志远。
法定代理人刘梅香。
案由:赔偿。
原告诉称,原、被告均系乔楼某中的在校生,20xx年3月31日下午,两人在校内因琐事发生纠纷,被告将原告的左耳打伤,经医院诊断为左鼓膜外伤穿孔。20xx年4月14日经荥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属轻伤。原告为治疗花去几千元的医疗费,并因此受到其他经济损失。后原告父母多次找被告父母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无结果,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123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属实,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过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代贺赔偿原告刘斌各项费用共计3000元,由被告代贺的法定代理人代志远、刘梅香于20xx年8月10日前支付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刘保安、陈文培1000元,于20xx年10月20日前支付2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原告刘斌的法定代理人刘保安、陈文培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王慧芳 审 判 员 高松申 审 判 员 赵 霞 二O?九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