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娟诉邢进军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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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中民一初字第2038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张娟,女。
委托代理人:李华金,河南大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邢进军,男。
委托代理人:王清华,男,70岁。
本院于20xx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娟诉被告邢进军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景慧玲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娟诉称:20xx年2月13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7月17日登记结婚,20xx年5月16日生育一女,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建立夫妻感情,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邢进军辩称: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xx年7月17日在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xx年5月16日育有一女邢梓涵,原告称夫妻双方并无夫妻感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娟与被告邢进军双方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邢梓涵归原告抚养(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两个月邢梓涵暂由被告抚养),被告邢进军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邢梓涵18岁为止,被告邢进军每周探视一次;
三、郑州市中原区洛达庙村7层楼1门栋2楼东房屋中格力2匹的柜式空调一台归原告张娟所有;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娟自愿承担;
五、其他无争执。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景 慧 玲
二○○九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方 磊
第二篇:赵伟霞诉高中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赵伟霞诉高中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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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荥崔民初字第128号
民 事 调 解 书
原告:赵伟霞,女。
委托代理人:阴增华。
被告:高中央,男。
本院于20xx年7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先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经审理查明,19xx年1月,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19xx年1月24日(农历19xx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19xx年3月26日,婚生一女高晓丹,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曾为家务琐事生气过。19xx年11月,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20xx年7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伟霞提出离婚,被告高中央同意与赵伟霞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伟霞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孙先兴 二O?九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牛双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