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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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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办公室业务》20xx年第03期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发布。我国将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救助在中国境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指导意见》称,设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保障。《指导意见》明确了救助基金支付范围,规定基金由当地卫生部门管理,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成立由当地政府卫生、财政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参加的基金监督委员会。基金独立核算并进行外部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指导意见,实施应急救助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工作机制,卫生部门、基本医保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基金管理机构等都要明确各自职责。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对救助对象急救后发生的欠费应设法查明欠费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要尽责追讨欠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