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调研报告

时间:2024.5.8

江茸乡“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

政治生活待遇情况报告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挥村干部和?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在新牧区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是促进各项工作开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新牧区建设的日益推进,村干部的待遇问题,特别是?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的待遇问题成为基层组织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江茸乡党委按县委工作安排,对全乡2个行政村的?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问题进行了认真调查。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群众、电话等方式,广泛听取了解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基本现状

(一)落实了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

江茸乡目前按照省、州关于?三老?人员的界定原则,共有?三老?人员5人,其中老村干2人,老积极分子3人;根据省、州关于离任村干部的认定标准,符合政策的离任村干部5人,其中村支部书记1名,村委会主任2名,会计1名,妇联主任1名。50—60岁的3人,60岁以上的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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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落实生活补助待遇的人员

由于之前统计遗漏,我乡还有部分离任村干未能享受到国家生活补助,据统计共15人离职后未享受国家生活补助,其中累计任职年限达到12年以上的2人、6—12年的4人,6年以下的9人。这部分村干由于没有相关政策支持,离职后只能依靠子女或自已参加劳动来维持生活,乡党委政府只能对少数较贫困的,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在政策上和经济上给予少量的倾斜,逢年过节时为他们送去一点慰问品和慰问金。目前我乡大部分离职村干部生活都处于中等偏下水平。他们大多数离任后虽然年事已高,但依要参加劳动来获取收入,维持最根本的生活。

二、待遇及生活水平状况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省、州、县各项惠民政策的出台,全县农村?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的生活水平有了一定程度提高和改善。一是在生活补助方面。?三老?人员从20xx年起,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按18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目前全乡共有5人享受生活补助;离任村干部从20xx年开始,由州财政按50元/月/人的标准解决生活补助;20xx年,我县在全州率先将补助标准提高到150元/月/人,其中50元由州财政解决,100元由县财政解决;到20xx年,全州统一

执行150元/月/人标准,州、县两级财政按4:6比例负担,目前全乡共有5名离任村干部享受生活补助。二是在生活水平方面。目前,有1名离任村干部纳入大骨节病生活补助范围,享受每月67元的生活补助金。 ?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以居家养老为主,其中完全靠子女供养、照顾的有10人,占100%。同时,国家实施农村养老保险政策后,10名?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中,符合条件领取每月55元的基础农村养老保险金的有7人,占70%。四是医疗保障状况。在?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的人群中,健康和医疗保障重点突出在三个方面:一是健康方面。全县农村?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普遍出生于上世纪三、四十以及五十年代,步入老龄阶段后,大多身患各类老年疾病,其中大骨节病患者1人,健康状况良好的有8人,占80%。二是医疗保障方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有10人,占100%。三是医疗费用支付方面。老年人的医疗费用子女支付的占100%。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养老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在收入普遍偏低。10名?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中丧失劳动力或基本丧失劳动力的0人。除了享受生活补助、大骨节病生活补助以外,基本无收入来源,其人均纯收入与全乡年人均纯收入比相差近3倍,与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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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负责人年人均纯收入比相差近6倍,生活大都比较困难。

(二)就医问题较为突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已全面启动,但保障水平较低,仍不能完全解决贫困?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的日常医疗费用问题。大病医疗救助额度(最高10万)有限且对他们尚无特殊照顾政策,?小病拖、大病扛?的现象普遍存在。同时,红原特殊的地理环境,医疗网点少,覆盖面低,从医人员医疗水平不够高的现象仍然存在。

(三)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农村养老保险目前还处于初步阶段,政策、机制正在陆续实施中逐步完善和改进。困难?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的五保供养、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完善。高龄、病残、贫困、孤寡等老年特殊群体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

(四)精神文化生活单调。从藏区的民主改革,到改革开放以来,?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在不同时段为党和国家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时至今日,他们却在群众中受到不同程度的冷落,大多数群众不愿与他们谈心交流做朋友,使他们倍感孤独;同时,因缺乏村级老年活动室,组织他们开展文娱活动不多,现有的文化体育健身设施尚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平时大多靠看电视、转经

等打发时间,精神生活比较贫乏、单调。

(五)在任村干部由于考虑后顾之忧,积极性难调动。在任村干部工资水平普遍较低,除大三职干部外,支部副书记、副村长只有每月200元基本生活补助,小三职干部也只有每月150元生活补助。根本无法解决生活问题,特别是他们离职后,养老没有保障,如今不得不考虑他们以后的养老问题,大多数干部只有趁年轻的时候多赚一点钱,自己退下来后生活才有保证。加之,平时在开展工作时,由于村公务经费的短缺,部分开支还需要从家庭收入中拿出作为工作补贴。因此,他们为了生计,大多数在职干部只是勉强完成乡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维持着正常工作的开展,没有创意,开拓性不强,积极性调动不起来。

(六)村干部年龄老化,后备干部不足、培养难度大。由于在职村干部待遇较低,离职后生活没有保障,大多数能力较强的农村党员和年轻人均外出创业,不愿意留在家乡担任村组干部,给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带来很大的难度。

三、对策与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高度重视?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的政治生活状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此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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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党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注意向他们通报重要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定期检查和研究解决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加快构建?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的服务保障体系;强化民政、老龄等部门的服务职能,把重心?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倾斜、向困难老年群体倾斜、向 ‘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倾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着力带动、引导和鼓励他们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发挥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他们的政治地位。

(二)提高生活水平

进一步加大对?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的关爱力度,争取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加快制定一系列解决他们生活待遇的指导性意见或政策措施。一是提高生活补助。建议将目前?三老?人员180元/月/人、离任村干部150元/月/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1000元/月/人,由中央、省、州、县各级财政按4:3:2:1的比例共同负担;同时,逐步建立健全生活补助增长机制,着力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二是发展慈善事业。建立政府助老解困基金,通过基金将暂未纳入农村低保、农村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的贫困?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纳入三类社会保障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同时,制定特殊的医疗保障政策,加大对大病的救济、

救助力度。三是制定困难人员帮扶机制。逐步通过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机制,为发挥他们的作用解除后顾之忧。

(三)强化关心帮扶

?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去世后,建议为他们举行一定的丧葬仪式,给他们做出公正的评价,按民族风俗习惯帮助料理后事,并结合财政状况,一次性发给适当的丧葬费;建立健全?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帮扶机制,对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可帮助他们发展种养殖业和商贸、旅游等产业;对丧失劳动能力无依无靠的,纳入享受?五保?供养;逢重大节日,积极开展对?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进行走访慰问。

(四)引导发挥作用

注重引导?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发挥作用,基层党支部要进一步完善组织生活制度,定期组织老党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开展?走出去、请进来?的参观学习活动,让?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拓宽眼界、增长见识;鼓励?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积极为农村牧区的改革和发展献计献策,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有一技之长,身体状况允许的?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还可聘请担任乡镇和村社顾问之类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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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选树先进典型

建立激励机制,大力总结典型,形成典型不断,激励不止,效应不减的服务管理格局。及时挖掘和提炼老有所为的典型事迹,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通过组织事迹报告会、座谈交流会等形式,展现老有所为、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逐步提高社会对?三老?人员和离任村干部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刻体会到党和国家对曾经作出积极贡献群体的关怀、帮助和支持,形成全社会支持鼓励老有所为的良好风气。

(六)加强村干部后备队伍的培养

乡党委政府要积极引导加强村级后备队伍的培养,把那些致富带头人,有经营头脑,愿意为村级建设做贡献的年轻人,吸引到村级后备队伍中来。进一步推进?一村一大学生村官?计划,提高村干部的文化素质,强化他们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二篇:村干部受贿调研报告


沙坪坝区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的

调查报告

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预防科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农村土地被大量征用。就沙坪坝区而言,作为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试验区,重庆市大学城、“温泉城”项目建设及旧城改造、微电子工业园建设项目、铁路物流园建设项目等国家级、市级重点项目陆续在我区启动,急需征用大量农村土地。20##年至20##年期间,沙坪坝区共征用涉及镇村农用土地5万余亩,农转非6万余人,征地补偿资金高达数十亿余元。农村征地工作促进了重点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但也导致了一批农村土地征用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发生。20##年以来,我院围绕重庆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立足区域特点,大力查办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职务犯罪,查处了系列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一、 我院查办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职务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20##年以来,我院按照高检院、市院关于积极开展查处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职务犯罪的统一部署,调整思路,明确任务,将职侦工作的重心放在查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上。截止20##年底,我院共立案查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4件34人,其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职务侵占28人,国家征地部门工作人员受贿犯罪6人。

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发现,我院查办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罪名集中、涉案金额大等特点,以下附表说明。

(一)、罪名集中

 

(二)、涉案金额大

 

                                                                          

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的特征表现

(一)、相互勾结,共同犯罪突出,窝案、串案多

我院查办的农村基础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全部属于村支书、村主任、村财务人员相互勾结或村、社干部相互勾结,共同犯罪。如在土主镇明珠山村支部书记雷厚华等人共同贪污案中,就是时任该村支部书记雷厚华、村委会主任陈安华、村委会会计敖云、村委会出纳曾洪芳在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建设项目对其村进行征地拆迁过程中,利用其协助沙区征地办、土主镇政府进行征地补偿工作的职务便利,在资产清理期间,上述四人通过与沙区征地办公室相关人员相互勾结,在该村并没有果树、干果树的情况下,采用虚列果树、干果树的补偿事项,虚增该村集体资产补偿款30余万元。在补偿款到帐后,于20##年8月,将虚增资产中的20万元补偿款通过虚列补偿事项的方式套出变现后占为己有,雷、陈、敖、曾四人各分得5万元。而土主镇四塘村党总支书记申正福等四人共同贪污案、观音岩村支部书记王永福等三人共同贪污案均是在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中,两个村的两委会成员采取同样的手段共同贪污20万元和15万元。

较之于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多的特点,在国家征地部门人员所涉及的职务犯罪中,则是串案现象非常突出。由于人员的配备数量、工作的特殊性等原因,我区农村征地区域分为若干工作点,征地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经常会根据上级部门的安排和工作进度,在各个工作点之间交换,流动性大,这样就为串案的产生提供了条件。20##年,我院查办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杨乐受贿案时,杨乐就向办案人员检举征地办其他工作人员同样有收受贿赂的行为,根据杨乐举报的线索,侦查人员顺藤摸瓜,查办了丁萌、肖毅等人的特大受贿案件。串案现象之所以如此突出,究其原因,正在于国家征地部门人员在作案方法上相互效仿,作案手段雷同,而且因为人员的流动,相互之间比较了解其他人的一些问题,特别是还存在同时收受相同行贿人给予的贿赂,因而形成串案。

(二)、罪名集中,贪污、贿赂犯罪占所查案件的绝大多数

近两年我院查办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贪污案件所占比例为67.65%,受贿案件比例为17.65%(其中一人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在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所涉及的罪名中,贪污犯罪比例为82.14%,职务侵占罪比例为17.86%,而在国家征地部门工作人员所涉及的罪名中,受贿犯罪比例高达100%。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一是与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领域中两类人员主体职权密不可分。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经手和管理土地补偿款的职责,对集体土地补偿款去向有支配权。而征地部门工作人员则拥有清理、确认集体资产、支付补偿款等方面的话语权。二是机会造就贪污、贿赂犯罪高比例发生。因为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重庆大学城等重点建设项目大量征用农村土地,农村获得了大量的土地征用补偿款,农村权力又过分集中在少数村干部手中,财务管理混乱,村务不公开,加之征地程序不规范,执行不严,这就为两类人员职务犯罪创造了大量腐败的机会。同时征地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国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代表集体实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行为,各自的犯罪目的也为彼此提供了便利条件,相互利用。如在这一系列案件中,土主镇农村基层组织相关人员,为了达到贪污土地补偿款的目的,先后与沙区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杨乐、丁萌等人勾结,采取虚列补偿项目,虚增补偿数额的方式,骗取国家土地补偿款,并加以私分。而沙区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杨乐、丁萌等人也因为帮助上述人员弄虚作假,获得了巨额好处。以沙区征地办公室普通工作人员丁萌为例,在其负责的片区土地征用清理工作期间,大肆收受贿赂共计160多万元,职务虽微,受贿数额之大,出乎人之意料。而沙区征地办公室普通工作人员杨乐,也效仿前辈,作为年仅25岁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贿达80余万元。

(三)、“群体效应”现象突出

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曾经提出了“破窗理论”。这个理论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又得不到及时的维修,别人就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打烂更多的窗户玻璃。久而久之,这些破窗户就给人造成一种无序的感觉。结果在这种公众麻木不仁的氛围中,犯罪就会滋生、繁荣。  

在我院查办的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职务犯罪案件中,这种“破窗理论”的群体效应在作案诱因与作案手段方面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一系列的职务犯罪案件,作案手段简单,且较为相似,主要有:一是在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与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勾结,虚增被征项目,骗取土地征用补偿金后非法占有己有;二是假借名义,虚列支出后将土地补偿款造册私分。正是这种作案手段的雷同,使侦查人员可以从一个村贪污案的个例入手,逐一查处了涉及重庆铁路集装箱中心站、重庆大学城等重点建设项目征地工作中,四个自然村的相关基层组织人员犯罪的案件。

在办理土主镇观音岩村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王永福等3人共同贪污案期间,办案人员发现,之所以王永福等人敢于利用职务便利,虚列集体资产,贪污国家土地补偿款,原因在于其听说该镇明珠山村雷厚华等人就是利用这种手段得到好处,而且没有受到相关查处,于是专门前往明珠山村“取经”,依葫芦画瓢,找到沙区征地办的相同人员,也顺利的得到了虚增的土地补偿款。而在随后对明珠山村雷厚华等人进行调查时,我们又得知,事实上前往明珠山村“取经”的还有该镇四塘村支部书记申正福等人。在谈到“取经”的动机,王永福如实讲到:“其实我们就是看见明珠山村的雷子(雷厚华绰号),他们用虚报的方式弄到了钱,而且又没有遭,我们都是一样的自然村,也就萌发了向他们看齐的想法。”

三、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原因

    身份、所处岗位的不同,促使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职务犯罪案件中的两类涉案主体具有不同的犯罪主观原因。

特权思想、失衡心态、侥幸心理的共同影响,促使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产生。被查处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手中普遍握有人、财、物等实权,自觉高人一等,以地方“土皇帝”自居,工作作风简单粗暴,生活上远离农民群众,特权思想严重。 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认为自己常年处于农村基层第一线,工作辛苦,吃力不讨好,正常的经济待遇却极为低下,在土地被征获巨额补偿之后,回想自己以往的工作,普遍产生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的想法,心态失衡之下,于是便借机为自己捞取好处。正如土主镇观音岩村会计曾在华谈到:“自己当了一辈子老实巴交的农村干部,前些年村子里的经济条件也不太好,前次自己老婆生重病,我当了这么久的村干部,居然连看病的钱都凑不齐,还要到处凑钱,而村里的一些胆子大的年轻人,有的开厂,有的搞施工队,个个有钱,心里很不是滋味。所以这次村里面开始进行征地拆迁,想想是一个机会,就犯了错误。”很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定位不准。他们不知道村官有时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范畴。认为自己身处农村最基层,群众不了解,上级不掌握,心怀犯了事最多不干了、不会受到法律处罚的想法,最终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而在国家征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作案心理因素中,难以抵挡的物质诱惑,是致使其走上犯罪之路的最大缘由。在我国改革发展的经济大潮中,在腐朽思想的影响下,在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心中,吃喝玩乐无疑最令人羡慕,“款爷”、“香车豪宅”是最佳生活方式,而对诸如正义、勤劳、秩序等基本价值观念却不屑一顾。而客观上,一方面,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国家机关内设机构功能日益明晰化,其内部利益和分配方式也开始多样化。不同岗位人员之间存在的收入差异越来越大,结果造成部分人员在心理上失衡,也就有了用手中的权力作为交换筹码的动机。而另一方面,正是由于国家建设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被征用的情况也变得愈加频繁,涉及的土地征用资金量也逐年增加。手中权力的扩大,对物质享受的追求,两方面相互结合,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契合点,今年查处的丁萌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丁萌作为沙区征地办公室征地二科的普通工作人员,因为无法抵御金钱的诱惑,肆意妄为,为追求相关人员给予的“感谢费”,任意改动征地清理数据,增大被征用土地面积,虚改被征项目,造成国家财产巨大损失。而丁萌在20##—20##年期间,为了购买高档皮鞋、衣物、手表、茶具等奢侈品,将收受的贿赂160余万元挥霍一空,单是购买皮鞋一项,办案人员在其家中搜查出高档皮鞋数百双,大部分是从香港定制,其奢侈程度可见一斑。而征地办公室工作人员杨乐,作为年仅25岁的“小字辈”,更是为了满足其吃喝玩乐的要求,大肆收受贿赂达80余万元,用于炒股和改装跑车。

(二)客观方面原因

1.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素养较低。被查处的村官思想素质、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法制观念淡薄,有的认为侵吞土地征用补偿款属于一般的违纪行为,不认为是犯罪。同时,一些党员村干部,缺乏自我约束,丧失身为共产党员基本的理想信念,私欲膨胀。近年来,农村调整选举的基层组织人员中,一些地方由于缺少必要的引导和监督,没有把好素质关,致使一些素质低的人员被选举到村基层组织岗位上,埋下了发生职务犯罪问题的隐患。在犯罪的基层组织人员中,多数文化水平较低,政治素质较差。同时,教育不够也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一个原因。目前,虽然各村大都建立了活动室、阅览室等学习阵地,但基层组织人员学政治理论、学业务却很少,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更少。由于忽视教育和学习,使一些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思想状况发生了变化,自律意识不强,宗旨观念淡薄。

2.财务管理混乱,各项监督制度不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遍存在着钱账不分,白条入账的现象,收入、支出全凭“一支笔”或“一张嘴”,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基本制度,在执行中流于形式,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给村干部贪污公款以可乘之机。在农村,村支书、村主任等村干部在财务管理、发展经济、协助政府执行公务方面拥有很大的权力,基本上大小事他们说了算。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权集中在村干部手中,又存在着不公开、不透明,这就为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提供了"温床"。 我们感受特别深的是,由于村级财务人员的配备没有一定的标准,致使村级财务人员鱼龙混杂,整体素质偏低,加之对其政治和业务培训少,不少会计人员缺乏法纪观念,财会业务水平低,账务处理随意性大。乡镇有关部门对农村集体账目审查仅局限于年终象征性对账,发现问题也不及时纠正,对一些小村,甚至几年不去审查账目,导致个别农村基层组织人员有恃无恐,胆大妄为。
  同时,乡镇等上级政府部门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的发放标准、过程等缺乏监督,对发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重视不够,没有切实承担起应有的指导和督促职责。比如,在土地补偿款下拨到村里之后,缺乏对其是否及时足额发放、是否合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乡镇一级的监督机构如农服中心和纪检部门缺乏对村干部监督的勇气和胆识,不敢大胆进行有效的监督。

3.农地补偿标准偏低。现行农地征用按照土地原有用途,以农民的农村生活水平为补偿背景,实行统一年产值对农民进行补偿,标准较低。由于近年来各地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土地被征之后的失地农民往往被政府纳入城镇居民的行政管理体制之中,但是后继的就业、医疗、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问题却无法迅速更进,这实际上是要求失地农民以农业收入生活于城镇之中。土地是农村、农民生活之本,出于对失地之后未来生活及收入的不确定预期,一些农村干部私心作祟之下合乎情理的便产生了利用最后的征地补偿之机弄虚作假大捞一笔、为日后的城镇生活谋求保障的行为,甚至于产生了一些村、社干部联合全体村民、社员集体谎报、虚增农村集体资产被征项目以骗取补偿金,进而事后私分、利益均占的现象。

4.农村土地征用程序不规范。农村土地征用清理、确认程序的不规范,给部分村干部与征地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贪污土地征用补偿款提供了可趁之机。农村土地征用的资产清理人员一般由当地的镇、村干部和少数征地工作人员组成,他们中有的人碍于亲友情面,或者受人之托,或者慷国家之慨,在清理程序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致使谎报、虚增乃至事后随意添加、篡改被征项目的事例时有发生。同时,征地工作人员的权力过大,被征项目的清理数据往往只需征地工作人员签字即可确认,这些数据在报上一级领导审查时,由于缺乏实地勘查制度,其真假与否实际上并不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因此,一些负责征地的政府工作人员往往与部分村干部、被征业主相互勾结,虚增、谎报被征土地面积及项目,骗取巨额补偿款。

5.征地工作人员队伍素质不过硬。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工作涉及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政府征地工作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决定征地工作能否合法、有序地开展。但是从现实情况看,征地拆迁队伍中充斥着大量的临时抽调人员或退伍安置军人或国土部门内部的亲属子女,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政治素养和业务水平难得保障。业务能力固然可以通过一时的知识急训予以提高,但是先天的政治素质不合格这一致命问题却无法在短时间内予以解决。实际上,在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过程中收受贿赂的征地工作人员,恰恰都是一批拜金主义思想严重、生活奢靡、贪污享乐的人。在这种思想觉悟之下,这些人混杂于征地队伍之中利用手中权力大肆寻租的行为,也便不难理解。

四、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职务犯罪案件的预防对策和建议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职务犯罪案件大量发生是多方面原因共同造成的,必须采取全方位的多管齐下的措施和手段,从根本上、制度上对其加以预防和遏止。

(一)、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领域相关干部的任用和管理。

首先,应加强对村干部的指导、教育、管理。村干部在诸多方面行使着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样的权力,而且分布之广、数量之多、与人民群众的接触最为直接,只有用好、管好、教育好村干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会有保障。一是各级相关部门要引导好、监督好村两委会的选举工作,防止以家族势力、宗族势力或贿赂、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进入农村基层组织,让真正愿意为群众干事、干好事的人员进入村干部序列。二是充分发挥党组织对村干部的教育和管理作用。我院查处的这系列村干部均是党员干部,可以运用党的组织纪律和有关规定教育管理村干部,让他们在管理村自治事务和协助政府从事公务中起好模范带头作用。

其次,要提高征地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把好用人关。从我院查办的系列征地工作人员受贿、滥用职权犯罪案件来看,5名征地工作人员涉案金额最高的达160万元,年龄最小的仅25岁。他们相互攀比,贪图享乐,把手中的权力作为敛财的工具,收受贿赂成为公开的秘密。征地工作人员的素质低下,除了直接导致自身的腐败堕落外,也给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该类人员里外勾结、弄虚作假贪污农地征用补偿款以可乘之机。因此,必须建立一支具有较高素质的征地工作人员队伍,可以通过公开招考、竞争上岗等方式挑选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充实到征地队伍中,建立以工作业绩、群众满意度、廉政指数等内容的考评机制,用制度管人,确保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宣传,提高自律意识。

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领域相关人员犯罪,最根本还是主观世界发生了变化。思想政治教育必不可少,但要突出针对性和实效性。对于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着重要解决封建特权思想,提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为基层群众服务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针对村干部素质低的现状,加强教育培训,是解决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问题的一个好办法。首先,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可以采取持证上岗,任职教育的方法,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和学历层次。其次,开展警示教育,通过对违法违纪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的及时查处、曝光,起到震慑作用,检察机关也应主动出击,深入乡村开展法制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再次,在农闲季节定期对基层组织人员进行党性教育、财经管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村干部的综合素质,提高农村基层组织民主管理水平和农民参与民主决策自主经营能力。对于征地拆迁工作人员,着重要解决理想信念和职业道德的问题,通过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确行使权力,从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固防线。

(三)、加强权力制衡和监督,保证正确行使权力。

要在农村基层组织中建立起以民主集中制为主要内容的约束机制,对于重大问题、重大事项要集体决定,并注意征询村民议事组的意见,特别是对征地拆迁中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大项资金的支出,让村民有充分的知情权。“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从当前我院查办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案件来看,当前农村基层“一言堂”、“家长制”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有些地方甚至还非常严重,大小事情都是村支书或者村主任说了算,“宗族式”、“家族式”、“亲友式”的管理模式依然十分盛行,政务、村务公开多数流于形式,涉及经济等重大事项,有的不及时公开或假公开。以覃家岗镇梨树湾村原村支书向大全为例,其从20世纪七十年代就开始担任该村村支书,直到20##年才离职,但仍然担任该村的顾问。在他担任支书期间,村内的大小事务基本上都由其一口决定,这也为其伙同其他村干部侵吞集体土地补偿款400多万元、收受他人贿赂80余万元埋下了伏笔。

事实上,早在1997年12月,农业部就颁布了《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对农村集体活动如何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进行了规定。而20##年3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也颁布了《重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针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包括村务公开制度,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离任审计等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村务公开过于流于形式化,甚至经常性的不公开,而村民委员都是由村里的老支书、老主任在控制,根本起不到监督作用,村民自身的民主意识也不够,对于监督没有主动性和积极性,或者想进行监督也没有渠道,从而导致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可能性的加剧。

因而我们认为,首先,必须改变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终身制”、“家长制”、“一言制”的现状,在对于农村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包括书记、主任、会计、出纳等都要实现选举和任职期限的双重控制,规定上述人员连选连任的次数,应以2—3届为基础,超过此届数,即不能继续连任。其次,乡、民族乡、镇要发挥其管理和监督的领导作用,在保证村级组织自治的基础上,可以在农村集体资产的重大处理事宜上,包括在集体资产的处置、承包、征用、使用时,主动牵头,领导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对上述行为进行监控,或者不定期对村级组织的村务公开活动进行抽查,向村民公布村务公开的程序,对村务公开打开方便之门,增强村民民主活动的意识和积极主动性。

此外,在征地工作人员受贿案中还反映出,具体负责征地的政府工作人员权力过大,被征用村、社集体资产项目和数量往往一个人说了就算,而征地部门及相关政府部门的负责人对于上报的被征资产材料也未尽严格的审核义务,致使土地征用补偿金被骗取贪污的事例时有发生。征地部门应建立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重大事项集体决策机制,明确相关人员职权范围。推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公示制和听证制,让整个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过程公开、透明,让权力得以民众的监督。

(四)、双管齐下,完善村级财务管理机制、规范农地征用补偿制度。

要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要杜绝白条子、假票入账等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真正做到村务公开。村主任、会计、出纳等人要认真履行财务手续和执行财务制度,改变目前部分村财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堵塞漏洞。设置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开村年度收支情况、收费标准、重大项目建设等多项内容。村委会每季度(或半年)召集村民理财小组成员对村收入和开支情况进行核查,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增加监督的透明度和群众参与率。镇级财政所对村级财务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对村级债务的化解工作要积极引导,建立符合财务要求的账册。特别是在明晰产权上下足功夫,明确村、社集体资产归属,只有产权明晰,才能做到权责明确,将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具体化。

从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完善角度预防农村土地征用补偿领域职务犯罪案件,一是国家要制定详细的土地征用政策,适当提高补偿标准,可考虑逐步将农村土地的补偿标准与国有用地的补偿标准相统一;二是要严格规范农村土地征用中的资产清理程序,可考虑在清理程序中引入第三方监督机制,通过法律认可的社会中介组织全程参与资产清理程序并采取对清理资产进行评估的方式,对被征用农村土地上的集体资产予以监督,以此杜绝征地工作人员与被征业主相互勾结现象的发生。三是要建立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征地的后续工作,切实解决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深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为新农村建设创造廉洁高效的发展环境。

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内设各部门的作用,形成预防和减少农村土地征用拆迁补偿中职务犯罪的合力。一是要加强举报宣传,获取案件线索。针对本地区重点工程项目的开展,主动出击,走乡串户,深入基层,收集信息,多形式多渠道拓展案源。对村民反映涉及土地征用补偿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分析甄别,作好初查工作。二是要强化深挖细查的意识,注意案件关联信息,大力查办窝串案。特别是在查处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案件中深挖有无相互勾结或提供帮助支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要保证案件质量,注重办案效果。要建立和加强职侦、公诉等部门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加强与法院的沟通,统一思想,减少分歧,用良好的办案质量保证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四是要结合查办案件,分析研究农村基层干部和国家征地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特点、规律,向党委、政府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民主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征地拆迁补偿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加强与县、乡财政、审计等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督促村务公开落到实处。努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犯罪,为新农村建设营造一个廉洁、高效的社会管理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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