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查报告

时间:2024.3.2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调查题目:关于检察工作的一点思考

调查方式:访问相关人员

调查者:

调查目标:了解检查工作,巩固专业知识

调查摘要:检察工作在打击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检察系统在权力系统中的位臵,检察系统的发展和展望

调查报告正文:今年10月份很荣幸在宁海县人民检察院实习,短短几天的实践我学习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在此期间我利用业余时间采访了一些院里的老师,并和同学们进行了探讨,对检察工作有了一点自己的看法。 众所周知检察院在司法系统中的处在监督者的位子,他拥有公安系统和法院双重的“性格”,一方面内部是垂直领导的体制,这一点和公安系统相似,而且可以自行侦查职务犯罪,承担了一部分的侦查职能,另一方面他的设立同法院更为接近,有几级法院就有几级检察院,每一级有几个法院就有几个检察院,在法院开庭时会有相对应的检察院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提起公诉,比如说我们宁海县人民检察院,那么我们出庭庭时就必须由检察院的人主持,即必须由检察院的人受理。这种对应关系说明了检察院和法院的联系有多么紧密。在法院会设立审判委员会在检察院里便有一个类似的机构检察委员会,职能也类似都是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讨论。而在兼有二者特点的同时检察院还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他的监督职能上,以及承担公诉人的职能上

(当然,公安机关可以提出起诉意见,并不代表它拥有提起公诉的职能,而公安机关的可以预审这一点则真正带有审判职能的特点了)。检察院的监督职能分为几个方面:一个是法律监督,即对于法院公安机关在适用法律时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程序进行监督,在西方的司法系统中注重程序公正,有“迟来的正义不再是正义”的法谚,而在我国对程序公正的重视程度不如西方,当然这一点我们有值得向西方学习的地方。在我国司法系统在受理案件的时候会有很多的程序上不太符合规定,检察院的职责是纠正并预防之。在另一个方面的监督职能体现在执行监督上,如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是否符合规定(当然这个是经历了一个当庭监督倒是事后监督的过程)是否执行了刑罚,一旦发生审判结果不公或其他情况,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并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及时接收犯人,在执行拘役过程中是否符合规定。除了对法院的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外,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行政诉讼进行监督。以及比较特殊的死刑监督等等。检察院还具有审查批准逮捕的职能,以及最重要的审查起诉的职能。

和打击犯罪密切相关的是审查起诉的职能,众所周知,一个公诉案件正常的程序必须经过立案、侦查、审查起诉、起诉和审判执行阶段。作为斜街公安机关和法院的阶段,检察院承担者审查起诉的职能,在现代司法体制下法院的职权性特点在减弱,庭审过程很多时候是由控辩双方主导的,而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这一过程很多是在公诉机关也就是检察院主导的,被告人由于在专业知识上的缺乏和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的耻讼的环境下加之自身处于弱势状态,很难发挥主导的作用

(当然这个仅仅是指应有的作用,被告在庭审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起码在我国不存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被告的作用在程序意义上是关键性的)。就是在这个起诉和侦察之间的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能否做好对案情的把握对罪名的认定,关系着整个案子的成败,因为在审理阶段法院的监督职能发挥十分有限。这也成为纠正冤假错案关键的一环,如我国在前些年出现的一些比较著名的冤假错案中如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都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就疑点重重,然而遗憾的是检察院并没有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仔细核对案情而轻易的使案子进入起诉阶段(当然,这里还有一个公安机关对检察机关施加压力的问题,也反映出了我国司法系统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因为公安机关属于政府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比较强势,人民检察院包括人民法院都会受到其影响,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限于篇幅,这里不做深入探讨)这不能不说是人民检察院的失职。如果当初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对案情分析仔细一点,态度严谨一些,或许能够避免,这是我们应该引以为鉴的。在审查起诉阶段怎样保证没有错误和疏漏是我们最重要的 工作,毕竟关系重大,我们没有犯错的机会和权利,每一个错误的背后都充斥着血和泪。而在实际工总中我最大的感受是检察院的人手紧缺,没有足够的人员使用很多时候一名检察人员要兼理几个案子,来回奔波劳碌不堪,而每个案子都有审查起诉的期限(最长一个半月)检察人员能够完成工作已经很不容易,质量便无法完全保证。人民检察院应该更多地引进人员的,但检察院又面临着财政的困境,没有独立的财政,限制了其发展。

除了这些困难,检察院在权利系统中的位臵这个问题也值得关注。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和公诉机关并承担一定的侦查职能,应该说在公检法三机关中“位高权重”,既可以监督法院又可以监督公安机关。但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和法院一样颇受限制,在工作中受公安机关影响较大,因为每个案子首先由公安机关介入的话,他们掌握了第一手材料,并实际控制或关押了犯罪嫌疑人,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不够负责和专业的话,会直接影响检察院工作的进行。甚至如果公安机关对案子不负责,有舞弊嫌疑,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由公安机关控制检察院在调查取证时会面临着一定困难。当然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但在一些地方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交恶”。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就会面临一些阻力,特别是对某些比较特殊的案子,如关系到政府机关的利益,由于公安机关是隶属于政府的,这样政府施加压力会干扰检察机关工作。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强势便可见一斑了。而相对来讲检察机关和法院的关系也很微妙,检察机关主要是以公诉人的身份和法院打交道的,同时他还承担着监督职能我们通常所看到的更多是他的诉讼职能。法院对案情的了解则更为间接,而且法院所承接的案子一般比检察院更多(因为有很大一部分的自诉案件在法院审理,这部分案件是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的),因此为了提高办案效率,很多时候检察院和法院可能在是事先对某个案子达成一致意见形成未审而判的怪现象。弱化了被告的作用,是对被告诉讼权利的一种侵害。这样固然提高了案件处理的效率,可是它既是对别搞权利的侵害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侵害,造成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不信任。这种现象在实际工

作中并不少见,我们要讲司法改革这一点必须得到改变。只有三机关各司其职,互不干预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检察制度从12世纪的法国开始发展经历了法国大革命后由拿破仑法典发展确立了现代检察制度,后来在美国英国等都有不同的发展,直到苏联建立其新型的检察官制度,他的独立性和监督职能便体现出来。而在中国从清末19xx年开始经历了民国的继承发展新中国的起伏波折到如今已经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建立,未来我们的检察制度会走向哪里,是个未知数。检察权作为一项独特的权力是否应该具有独立性仍有很多人在探讨。但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无论他朝那个方向发展,在未来我们都希望他在打击犯罪维护法律正义的道路上走得更好。


第二篇:吉利区检察院关于民政系统的调查报告


吉利区检察院关于民政系统的调查报告

城乡建设如火如荼,招商引资新增项目投资不断加大,经济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伴随着城市的大发展、大建设,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款日渐成为涉及民生、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大问题,与此同时也成为一个易发生职务犯罪的新焦点。吉利区自20xx年以来在民政系统未发生过案件,但是在关于民生方面却发生了挪用农民土地补偿款的案件,但随着大批农村土地被征用搞建设,一个问题也日渐突出,该案件是在加快城市化建设进程中凸显出一种危害民生的态势。农村征地过程中的职务犯罪,侵害了国家和集体利益,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引发集体上访,影响农村稳定,是当前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现就此案件与调查关于土地补偿方面的情况汇总报告如下:

一、案件查处情况

我院查处吉利区某村委会计任某,在发放征地补偿款过程中挪用土地补偿款5万元,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为在济南市承包的工程准备资金,致使土地被占用的村民迟迟不能拿到土地补偿款。

二、从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及专项调查的情况来看,村干部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有如下特点:

1、帐目混乱。涉案单位采取收入不入帐等方法大肆挪用。有的村财务管理有章不循,有法不依。有的村各类帐簿记载不详, 1

有的村存在着大量白条入帐的现象。于是个别干部就趁乱作案,对征地补偿款大肆侵吞。

2、手段隐蔽。某村干部用征地补偿款为个人购买分红型保险,而不是采取直接私分的手段,具有迷惑性和隐蔽性。乡某村会计徐某利用参与测量取土面积的机会,虚列取土面积,并挂在不同村民户头上,这些现象给案件的查处带来了困难,同时也给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提出了新的挑战。

3、土地征用补偿款最易被乡村一级的干部侵吞。乡村干部直接参与土地征用工作,并掌管测量、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和发放等实权,由于工作不公开、群众不参与,加之群众对这项工作不了解及暗箱操作,虚报征用面积、户主及冒领贪污,很难被人察觉;涉案金额小的几千元,大的上万元。

三、原因分析

村干部何以能屡屡得手,对虚套出的补偿款大肆贪污、挪用。在对查处的案件进行分析后,办案人员认为其原因主要在于:

一是补偿金的发放环节缺乏监督。《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土地补偿金收入应计入公积金,作为集体积累,用于集体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但对土地补偿金的发放标准、程序等也只是原则性的规定,随意性较大。多数只向农民口头告知补偿标准、不告知截留补偿金部分的用途,农民作为弱势群体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督力量,这给腐败分子暗箱操作以可乘之机,造成土地补偿金不规范使用,对农民不及时发放兑现或不足额兑现等。某些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由于个别村财政困难,收入较少,但 2

开支较大,为了填补赤字,征地补偿款自然就成了“唐僧肉” 。他们大都在思想上认为征地补偿花的是上级政府或国家的钱,不要白不要。于是就变着手法,千方百计地骗取,以便为本单位及个人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

二是村政务不公开。征地补偿款问题涉及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征地工作中的丈量、补偿及发放工作,应列入村的政务公开范围,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某些地方对征地补偿这一块进行暗箱操作,一些村长期政务不公开、帐务混乱的现状,为某些村干部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提供了便利。村级财务管理漏洞多,征地补偿款管理缺乏有效监督。村级财务管理没有认真执行财务制度,村务不公开,违章操作问题突出。征地补偿款发放到村委后,上级有关部门应出台一个相应的管理和使用规定,并定期进行财务检查。然而事实却相反,上级既没有管理也没有检查,还出现了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主任可以直接保管、随意支配村委钱款的违反财经制度的严重问题。

三是权力过分集中,为利用权力实施犯罪提供了土壤。权力失去制约,是诱发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不管任何行业或任何系统,都有其自身的特定职权,如果没有一套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作保障,那么权力就将失去控制,而失去监督的权力又将导致腐败甚至犯罪。我区关于挪用土地补偿款案件的查处表明,多数基层管理部门权力主要集中在村干部手中,他们对财务等重大事项都拥有较大的权力。为了自身和小团体的利益而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制度不健全,监督制约不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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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法制观念淡薄,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在经济的大潮下,村干部放松了对自身工作廉洁自律的要求,放松了对自身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

四、预防对策与机制建立

当前土地征用费管理发放漏洞较多,已成为农村建设中一个新的主要倾向性问题。这个问题群众关注、领导关心。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发放中出现的标准不一、程序不规范等容易成为引发村干部违纪违法的薄弱环节。为了有利地遏制了此类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是民生问题的重要方面。为了在源头上预防和遏制村干部在涉及农村征地补偿款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强相应措施和对策。

(一)建立健全相应的土地管理制度。应尽快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对土地价格、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作进一步的规定,制定出内容翔实、执行标准较统一、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以利于各地更规范化实施,减少法律法规、政策原则性规定带来的违规违法操作土地的空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财务乡镇代理机构应建立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费用明细账,对被征土地面积、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剩余耕地等相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造册。建立征地补偿款专项审计制度。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农村审计机构,要定期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款的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要把对征地补偿费的审计,纳入各级农村 4

合作经济管理部门(农经站)的日常监督工作;每年都要对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要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二)加大打击力度,开展犯罪预防。土地出让过程中的职务犯罪涉及面广、影响大,直接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物质利益,制约了地方经济发展。检察机关会继续加大打击力度,对发生在基层、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大,征地拆迁、安臵补偿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要坚决查处,并给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以有力的震慑。

(三)加强教育,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建立健全并落实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监督制度。私欲膨胀、思想腐化是犯罪的根源,我们不仅要防微杜渐,及时防止控制犯罪行为,更要从源头上有效遏制犯罪思想根源。要加强对村干部的思想道德、廉政教育以及其他综合教育培训,综合运用查办案件、上法制课、召开座谈会、检察建议、送宣传资料等多种预防手段开展法制宣传;结合查办的典型案件,通过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增强村干部的宗旨观念,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能力,构筑牢固的思想防线。教育到位。要从根本上、源头上、制度上解决问题,实践中,最直接、最有效、最能发挥检察机关与该系统上下作用的载体,就是教育整顿,且必须到位。

(四)完善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力度。一是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要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重视对政策和标准的执行情况的监督,要进行定期、不定期 5

的检查和考评,对土地专项资金、规定的收费项目等运行,要派人适时跟踪监督,确保监督不流于形式。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通过建章立制,对职务行为进行有效的内部检查监督,及时发现犯罪苗头,控制犯罪扩大趋势。设立定期回访考查制度,强化内部监督。制定专门的发放对象定期回访考查制度。土地补偿款发放后,组织专门的人员对土地补偿对象进行复核。复核要求有关工作人员要亲自进村入户,与土地补偿对象本人见面,做到发放准确无误,从根本上杜绝虚报,冒领优抚、低保资金现象,遏制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健全规章制度,切实加以贯彻落实。一是进一步强化村政务公开。要公开土地征用、转让及补偿等事务,土地征用、批租、转让等要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和相应的政策原则。土地征用公告程序、土地审批程序、土地转让费、征用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都要予以公开,增强土地使用的透明度,杜绝少数村干部利用村民监督方面的不力增加作案机会。二是理顺村财务管理机制,严格财务制度,把好收支关口。增强对村干部的财务审计。加强对土地款以及土地补偿款等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及时纳入财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确保国家对农业、农村、农民所投入的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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