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表说明
一、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的条件,申请人是指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申请人为利害关系人。
二、申请人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企业类型、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等项目要按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填写。如《商标注册证》中的注册人名义、地址等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不一致的,应同时提交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出具的转让、变更证明文件或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等。
三、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服务)近三年的主要经济指标,须提交与上报税务部门相一致的法定报表。
四、年产量、年销量填报的计量单位要一致,应根据具体商品的计量单位在括号内填写统一的量词。
五、纳税额应按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填写。
六、广告的主要发布媒体是指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画册、户外以及展览、展销、公益活动等,并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媒体分类填写(网络媒体视同省级媒体,展销会、户外广告视同市级媒体)。
七、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是指申请认定的商标市场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社会美誉度。申请人应当提交证明市场信誉、良好资质及获奖情况的书件包括:驰名商标证明、中华老字号证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08标准认定)、江苏自主创新产品证明、国家重点新产品证明、星火计划项目证书(国家)、江苏名牌证明、江苏省人民政府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明、发明专利证书、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证、国际注册商标。
八、执行标准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达到的质量管理要求,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
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方式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销售商品时对用户的承诺。用户投诉(时间、内容、结果)近三年的情况,如果不够填写可以附材料。对强制实行三包的要提供三包证明。
九、该商标历年认定记录是指申请认定商标历年经国家工商总局及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省工商局认定著名商标的记录。
十、实地考察是指省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情况进行实地考察,主要了解企业的规模效益、技术设备和经营能力与申报条件是否一致。
十一、申请人应按以下顺序提供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目录;
2、关于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的报告;
3、《江苏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申请认定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及转让、变更、续展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6、以利害关系人名义申请认定的商标,申请人必须提供与商标注册人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及商标注册人出具的申请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委托书;
7、企业制定实施商标战略,提升竞争力及商标价值有目标、有措施、有成果证明材料;
8、使用该商标商品(服务)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与报税务部门一致的法定报表;
9、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文件,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应提供减免税证明材料;
10、企业及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市场信誉与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11、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12、境外《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申请注册书件复印件;
13、申请认定的商标专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及保护记录(投诉书或申诉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1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销售区域(地级市)的销售凭证复印件,出口商品应提交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15、广告发布媒体及费用凭证复印件;
16、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执行标准、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三年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口产品要出具检疫检验部门的证明)、质量抽检记录或免检证明复印件等有关材料;
17、企业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服务)提供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方式证明材料,对强制实行三包的要提供三包证明;
18、企业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制度证明材料。
十二、填报的所有数据、文字结论及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十三、填表时如因栏目篇幅所限,可适当附页;要求文字工整,用语确切,使用蓝(黑)墨水或打印,涂改无效;未填写的栏目,应注明原因;复印件必须清晰、有效。
十四、申请材料装订,按照第十一条的内容分为上、下册二册。其中:上册为第十一条中1-11项的内容。
第二篇:20xx年上海市著名商标申请表
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申 请 商 标
申 请 单 位
申 请 日 期
上海市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制
填 表 说 明
1.申请商标:指申请认定上海市著名商标的商标。
2.企业注册号:指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证号、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号、个人身份证号。
3.申请人地址:指企业登记注册地址;联系地址指企业实际办公地址。
4.组织机构代码: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5.申请认定商品(服务):指申请商标注册证核定商品范围内企业实际使用的主导商品(服务)。
6.申请企业与申请商标发展情况:指企业沿革(企业创建、变更及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件、经营特色等)和申请商标创建的历程及变革情况(商标最早归属及以后的变更、转让等有关情况)。
《企业经济状况》填表说明:
7.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根据申请企业年度《利润表》上的相应数据直接填写。
8.出口业务收入:包括直接出口与间接出口。申请企业年度《利润表》上列示了相应数据的,可据以直接填写,相应数据未列示的,根据申请企业有关会计记录分析填写。
9.实际上缴税金,应根据申请企业年度会计报表中《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会地年企附01表、会外年企附02表)、《现金流量表》、《应交税金明细表》上列示的数据填写。
《申请商标经济状况》、《申请商标广告宣传状况》填表说明:
注:两表所有数据之口径均须与申请认定商品一致(以下简称“口径” )
10.自用商标的业务收入、出口业务收入:根据申请企业会计记录,按“口径”分析填写。
11.自用商标的业务利润:根据申请企业会计记录,按“口径”直接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经营费用)。
12.商标许可使用的业务收入、出口业务收入:根据被许可使用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按“口径”直接填写,或根据其会计记录按“口径”分析计算后填写。
13.商标许可使用的业务利润:根据被许可使用单位的年度会计报表或者会计记录按“口径”直接用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营业费用、经营费用)。
14.商标许可收入:根据申请企业会计记录按“口径”分析填写,商标许可收入应为申请企业《利润表》上相关收入的一部分。
15.市场占有率:指申请认定商品(服务)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在全国同行业或上海同行业中所占的比例。
16.广告费:根据申请企业会计记录按“口径”分析填写。
17.商品或服务适用标准:提供生产企业或服务企业所遵循各级标准的封面。
18.销售地区:提供三年各地销售#5@p,出口产品须表明出口形式,并提供相应证明。
19.申请商标获奖及认证情况:指近五年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部门或行业组织等权威机构对申请商标所作的评价、授奖及认证情况。
20.企业被政府部门处理情况:三年中企业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工商、质量技监、财税等政府部门查处的有关情况。
21.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指企业内部制定的商品质量投诉和纠纷处理制度。
22.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指企业内部制定的商标使用和管理制度。
23.申请商标实际使用图样:只需将相关证明直接粘贴在申请表栏目中或在证明材料中例举。
24.企业所附举证材料:是指企业对填报数据和事实所附的证明材料。
25.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区县工商部门一份,另一份由区县工商部门报送评审委员会工作机构,同时附送用WORD格式制作的表格光盘一张,(注册商标图样规格应为:矢量图)。
26.填报内容应实事求是,凡涂改处应加盖校正章,否则该栏数据与材料视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