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商标申请材料目录(延续)
一、《贵州省著名商标延续认定申请表》。
二、《商标注册证》及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相关变更证明(加盖当地工商部门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四、商标标识使用情况,包括照片等。
五、商标所有人对该商标专用权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的材料,包括商标管理规定、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商标发展情况说明、维权情况说明等。
六、获得贵州省著名商标三年来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年产量、销售量、销售区域、销售额、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和商品质量、安全状况。
1、企业发展、生产情况说明,包括照片等;
2、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近三年的销售合同及与销售合同对应的#5@p,销售商品覆盖市场的证明材料;
4、近三年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5、同行业排名证明材料;
6、近三年的产品检验报告及质量认证的证明材料;
7、生产许可证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七、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材料,包括市场信誉、资质、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的证明,近三年由省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第二篇: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材料规范
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材料规范
总体要求:各地工商局应明确要求和指导申请人提交真
实、准确、规范的证据材料,防止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人应当确保证据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一、具体要求:
(一)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
申请材料摘要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商标著名的材料仅需达到证据效
果即可,应避免过度包装、非关联性过度举证。证据材料以不超过两本为宜。
(三)申请人申请认定的商标一般限于一个商标;
(四)申请认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当在申请认定的商标
核定使用的项目之内,结合实际使用情况挑选1-3项。
(五)申请人提交的证明商标著名的证据材料为影印件或
复印件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在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中逐一核对有关原件,并在每页材料加盖“与原件一致 签名 日期”的章戳。地、州、市工商局在复审时,对企业提交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财务审计报表、广告费专项审计报表、纳税金额证明、销售区域#5@p及证明等重要证据材料要逐一核对原件并加盖地州市工商局公章。每本证据材料的首页注明“此件报送区局商标处” 并加盖该局或者其商标管理部门的公章后报送区局商标处。
(六)证明材料基本要求和证据效力:
1、商标注册人/被许可使用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应介绍发展历史、所有制性质、注册资本、资产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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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经营范围、主导产品、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应提供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影印件。
申请人不是该商标注册人的,应当同时提供申请认定著名商标授权书和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明文件,并注明许可类型(一般/独占/排他)。
2、证明该商标持续使用的证据
最早使用时间是指有证据证明的申请认定商标最早使用的时间。与申请认定商标基本相同的商标的使用证据可以视为其使用证据。
证明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证据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使用证据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证据。
使用证据上须标有明确的年份。关联企业或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无效。
3、证明该商标宣传情况的证据
广告投放量证明应提供具有相关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影印件。《广告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应包含近三年各年度《广告投放量统计表》、《广告费用开支财务明细表》。
广告宣传应当为申请人主动发布的广告,不包括媒体的新闻报道,印制包装、说明书等费用。《广告投放量统计表》、《广告费用开支财务明细表》应当统计申请认定商标的宣传情况,与申请认定无关的广告宣传不能计入。《广告投放量统计表》的项目主要包括:日期(以广告合同日期为准)、宣传方式(电视、广播、报刊、网络、户外、会展)、广告媒体、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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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覆盖的地域范围等内容。《广告费用开支财务明细表》的项目主要包括:日期(以#5@p日期为准)、记账凭证编号、广告金额、收款单位等内容。
广告宣传的地域范围以能够表明覆盖宣传区域的广告发布媒体、合同、#5@p等证据综合判断。一般来说,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省级卫视、全国发行的报纸、行业内核心报刊杂志、全国性重大赛事的宣传范围为全国。省级地面频道或电台、大型展会、行业内普通报刊杂志宣传范图视为该省域。户外广告的宣传范围为地州市。
4、证明该商标受保护记录的证据
作为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是指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申请认定商标(或与其基本相同的商标),被工商、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给予处理的记录。
5、证明该商标著名的经济数据及经营情况证据材料
(1)经济数据内容及范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主要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或服务近三年的销售额、净利润、纳税额及爱心捐助的数据,还可以涉及出口额、市场占有率等项目。
要求提供的近三年数据一般指申请认定之前的近三年。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指标不包括申请人使用其他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经济指标。
申请认定商标的经济数据涵盖多个商标使用人的,应当提供经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证据。
(2)经济数据证据要求:
销售额、利润、税收等经济数据应当提供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出具的审计报表、证明或公证材料。申请人或被许可人使用多件商标的,应当提交使用申请认定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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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专项审计报表。多个商标使用人的财务报表应当提供合并报表。
证明地理标志商标的商品销售额、利润可以提供统计局证明原件。
证明税收数据应当提供税务部门或海关部门纳税证明原件。享有减免税收政策的应当注明并提供相关文件影印件。
证明出口额可以提供海关或统计部门的证明原件或影印件。
(3)销售范围证据要求:
销售范围以能够表明销售区域的销售#5@p为证据。没有销售#5@p的以销售合同或门店营业执照证明其销售区域。海关单证和出口商品专用#5@p可以证明其出口的国家和地区。区内销售范围至少举证5个以上地州市,区外销售范围举证2个以上省区。每个销售区域每年须有一份销售证据。
(4)证明在同行业中的地位的证据要求
a.申请认定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同行业的排名应当是其在全国或自治区同行业中的排名。提供有效证明的机构应当是国家、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全国、全区性行业协会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全国、全区行业排名的组织;官方机构公开的排名、权威评价机构的评价可以作为重要参考。
专门出具的证明应当提供原件,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年份、在全国(全区)同行业位次,仅证明企业经济指标“名列前茅”之类的模糊表述不予采信。
配套提供的同行业相关企业详细排名证据有助于提高证据证明力。
该项指标不作强制要求,同行业没有排名的可不提供。
b.证明该商标著名或申请人行业地位的荣誉、认证应当提 -4-
供地州市级以上政府部门或全区性行业协会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书的影印件。获得国家、自治区级重要荣誉、认证不受三年期限制。
6、其他证据要求
a.申请人应根据行业特性提供相关的质监、卫生、环保、检疫、安全生产等证明。
b.申请人提供的以下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明该商标著名的其他因素:
(1)申请人隶属于国家、自治区政策扶持的重点行业、重点地区、重点领域,并在该行业、地区、领域中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2)作为农产品商标或地理标志商标促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农民增收的情况;
(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对上下游行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情况以及申请人自主创新的其他情况;
(5)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技术作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起草、制修订依据被采用的情况;
(6)其他能够证明该商标著名的证据。
前述情况需提供相关书件影印件或复印件作为证据。
二、申请材料装订、报送及退回
(一)材料装订要求
证明材料胶粘装订成册,一般不应超过两册,每册厚度不应超过3cm,封面印制“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新疆著名商标复审申请材料”字样、申请认定商标图样、申请人、年月日等内容。书脊印制:商标、企业简称、企业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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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送要求
1、企业申请认定/复审新疆著名商标,应当向其所在地县(市、区)工商局提交《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材料》/《新疆著名商标复审申请材料》
(2)报送书面材料的同时,一并报送《新疆著名商标商标认定(复审)申请表》电子文档、申请认定商标彩色电子图样(jpeg格式)。
2、地(州、市)工商局应当向自治区工商局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认定请示(附《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表》、《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表》)
(2)申请企业报送的《新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新疆著名商标复审申请材料》
(3)通过OA系统一并报送《新疆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审查意见表》、《新疆著名商标认定(复审)申请表》电子文档,以及申请认定商标彩色电子图样(jpeg格式)。
(三)材料退回
自发布著名商标认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未被认定为新疆著名商标的,其申请材料由当地工商局或申请企业到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处领取。逾期未领取的将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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