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殊疾病申报的通知
一、申报的特殊疾病种类:
老政策:16类特病病种包括: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糖尿病1型、2型;系统性红斑狼疮;高血压病(1级高血压中高危和很高危、2级高血压、3级高血压);冠心病;风湿性心瓣膜病;脑血管意外后遗症(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后遗症);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型精神障碍;结核病;血友病;重度前列腺增生。 新政策:增加了4类特殊病种,即类风湿性关节炎、帕金森病、骨髓增殖性疾病和肌萎缩侧索硬化症。
二、申报门诊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如实填写《重庆市基本医疗市级统筹特殊疾
病申报表》上的所有内容,并准备两张1寸近照(一张贴在申报表上、一张用于分中心做特病证),经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单位或本人将申报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交参保单位所在区医保中心。每月申报特病时间为1—20日。
三、申报人员可以通过登录市医保中心网站www.\拨打各分中心电话
或者直接到单位或分中心了解检查医院的地址及检查日期,并在检查当日8:30准时到达指定医院。
四、申报人员在检查当日应带上与申请特病病种相关的原始门诊病历(自发病之
日起2年含2年内的病历资料)、住院病历复印件(须单位盖章)、检查资料的原件和原片(如CT、MRI、冠状动脉造影),以及身份证原件、医保证。
五、申报糖尿病、肝硬化(失代偿)的参保人员需空腹前往医院进行检查(自备
早餐)。
六、请自带检查所需的费用。对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先由病人垫付,符合特病准入
标准的检查费用纳入门诊支付范围,不符合特病准入标准的检查费用由申报人员自己承担。特病申报人员来院检查所发生的与特病检查无关的费用(如交通费等)由申报人员本人承担。
七、申报人员于检查后10个工作日,自行前往检查医院医保办咨询检查结果、
领取检查报告。申报合格的人员于检查后的15个工作日,凭身份证、医保证到申报特病的区分中心领取《重庆市医疗保险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
第二篇: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明细填写示例
附表4
门诊特殊疾病申报明细填写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