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雷达气象与强天气开放实验室
开放研究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强天气及雷达气象应用技术领域的研究和技术自主创新,南京雷达气象与强天气开放实验室(以下简称“开放实验室”)设立开放研究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为规范该基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坚持“方向引导、鼓励创新、择优资助”的原则,重点支持以新一代天气雷达信息应用为核心的强天气监测预警技术、灾害性天气精细化短时临近预报技术、新一代天气雷达保障技术以及其他雷达气象应用技术等领域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南京雷达气象与强天气开放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每年的优先资助方向。资助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面上项目。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5万元,面上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8万元,研究周期均为1-2年。
第四条 开放基金纳入《江苏省气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管理,基金管理办公室(挂靠江苏省气象科学研究所)负责基金项目的申报、立项、中期评审、检查、验收等组织实施,并将相关情况报省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省局科技与财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基金申请
第五条 开放基金面向全国气象科技业务工作人员,申请人应当是项目执行的实际负责人,且满足如下条件:
重点项目申请人:在气象研究、业务岗位工作的科研和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具有承担研究基础课题或者其他从事技术研究的经历。
面上项目申请人:在气象研究、业务岗位工作的科研和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第六条 开放基金申请项目应做到研究目标明确、内容具体,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科学可行,申请人与项目组成员具备实施该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经费预算合理。
第七条 申请人最多申请主持和参加开放基金项目各一项,项目组成员最少需包含一位开放实验室固定成员。项目申请人或核心成员需每年至开放实验室进行短期的访问,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第八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征集当年的基金项目指南建议,编写指南初稿,提交开放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审定后,每年5月通过中国气象局、江苏省气象局、江苏省气象科学研究所网站等渠道发布指南。申报截至日期以当年申报指南指定日期为准。
第九条 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格式填写《南京雷达气象与强天气开放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加盖承担单位公章,合作单位亦须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申请书》一式三份统一送交基金管理办公室。同时送交《申请书》的电子版,电子版内容必须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第三章 基金立项、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书进行形式审查,组织开放实验室学术委员对基金申请书进行评审。每年11月30日前,基金管理办公室书面形式通知受资助项目申请人及依托单位,未受资助项目不作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主持人应在立项通知下达后按照修改意见编制项目合同书,并在12月31日前与基金管理办公室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将合同书纸质材料一式三份签字盖章,连同电子版在规定期限内送交基金管理办公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接受资助。
第十二条 合同书签订后1个月内即拨付总经费的60%到承担单位账户,项目通
过中期评审后1个月内拨付总经费的30%,另10%的经费留作项目负责人或核心成员至开放实验室短期访问及交流的费用。
第十三条 开放基金资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参照《江苏省气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资助经费拨至获准资助者所在单位,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单位具有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者,须退还已获资助的经费:
1.项目组主要成员因故导致研究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
2.不具备继续实施条件;
3.擅自停止执行或改变研究计划;
4.违反本办法其它规定。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项目承担单位和主持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研究基金等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停止拨款,并采取相应制裁措施;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查处;触犯法律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实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已立项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等发生变动,以及遇有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影响项目实施的重要情况,承担单位需及时报基金管理办公室。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 开放基金项目主持人应按合同要求组织开展研究,每年6月30日前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报送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基金管理办公室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评定。
第十八条 项目合同书规定完成时间2个月内,承担单位应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验收申请,基金管理办公室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参照《江苏省气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组织会议形式结题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局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须向基金管理办公室送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1.验收申请书
2.项目总结报告;
3.项目经费决算表;
4.工作报告;
5.技术报告(包括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创新性、突破点、研究内容及结果、与国内外同类研究水平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及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6.已发表的论文、论著,如果是待发表的论文,须提交收录证明;
7.课题涉及的所有技术文档和科学资料。
第二十条 验收流程参照《江苏省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第四章 成果管理及评价
第二十一条 开放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归开放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有,第一作者的第一完成单位为开放实验室,成果转让需取得双方单位同意。
第二十二条 基金资助课题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等,均应标注“南京雷达气象与强天气开放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组须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论文、著作和成果文件各1份(复印件)。其工作总结、学术论文复印件、原始记录、软件源程序等全部技术档案需移交开放实验室留存。成果的建档和保密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办公室对资助成果的推广应用情况进行追踪管理,项目验收后3年内承担单位每年应填写《南京雷达气象与强天气开放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成果推广应用情况调查表》,将与项目有关的成果推广应用情况报送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鼓励已获得开放基金资助开展的研究课题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基金、攻关和其它重大项目。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开放基金项目所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成果,可以申报江苏省气象局科技奖励。
第二十六条 省局科技主管部门按照《江苏省气象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并依据基金管理办公室备案材料和实际了解情况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再次申报项目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开放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