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风庄地区环境及公共建设施建设工程
安
全
事
故
报
告
制
度
华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xx年 月 日
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第493号令、有关法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合本项目在生产过程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二、安全生产事故等级的划分
按国务院第493号令中关于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等级划分的规定,规定如下:
1、施工承包商在现场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并用传真按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及大庆市油田房地产开发公司、大庆市安全监督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2、施工承包商在现场发生重大机械、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至500万元之间),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并用传真按隶属关系主管部门报告。
3、施工承包商在现场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并用传真按隶属关系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承包商在现场发生
4、施工承包商在现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死亡1人至2人或重伤3人以上10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至10万元)立即报告现场指挥部,并用传真按隶属关系主管部门报告。施工承包商在现场发生
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项目部负责人报告;项目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龙海市及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大庆市及油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项目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事故发生后,有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事故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的项目部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项目部责任事故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和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经公司安全部门审批后,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实施验证。
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弄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项目部安质部应负责将事故说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
等编集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项目部安全部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五、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1、事故调查笔录。
2、事故现场照片、示意图、亡者身份证、死亡证、技术鉴定等资料。
3、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5、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决定。
6、安全生产监察局、安全监督站对事故处理的批复。
7、其他有关的资料。
华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创业城(项目部)
2012.03.05
第二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一、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为: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或者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
2、单位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二、依据《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报告制度为: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
2、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一项”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3、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三、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于建设工程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要求是:
1、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上级归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省政府和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
(2)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本条(1)项所列部门。
2、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所发生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当地警备司令部或最高军事机关,并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事故报告,报上述单位。
3、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同“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