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质量事故
(1) 工程质量事故包括:
① 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质量事故;
② 由于勘察、设计、施工等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而在交付使用后发生的质量事故;
③ 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达到质量事故级别的;
④ 凡不能通过简单返工、返修处理或进行让步接收,且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 1 万元的质量问题即构成质量事故,如:抹灰大面积空鼓需返工、结构未达到规定强度要求需加固、重要大型设备基础未达到规定强度、承重梁板裂缝超过规范要求时等。
2.严重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质量事故为严重质量事故:
(1)基础出现超过规范规定的不均匀沉陷,建筑物倾斜、偏移,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2)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年限或严重影响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 屋面大面积漏雨,隔热、隔声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
(3)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
(4)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5 万元,不满 10 万元的质量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质量事故:
(1)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或报废;
(2)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 万元。
4.质量保证部参与处理质量事故的主要职责:
(1) 责成事故发生项目或分公司立即向质量保证部报告;
(2) 督促事故发生项目或分公司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 督促事故发生项目严格保护事故现场;
(4) 对发生事故的项目发出停工通知;
(5) 参与事故发生项目及分公司主管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
(6) 督促事故发生项目及分公司在事故处理完毕后按规定时限写出事故处理报告并报质量保证部和公司领导;
(7) 按有关规定编写事故调查报告,并向局主管部门提出处理的建议。
5.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1)分公司直管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① 分公司直管项目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检员做好记 录、标识,于 24 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分公司主管领导。
② 分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③ 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份、工程部门、技术部门、
质量部门各 1 份。
④ 调查后,技术部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 由分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⑤ 经批准的处置意见由项目现场经理组织实施,分公司工程部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质量部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2)直管项目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① 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事故,由项目施工员组织保护好现场,质检员做好记 录、标识,于 24 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
② 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工程部、科技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到现场调查。
③ 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发项目技术负责人 1 份、公司工程部、科技部各 1 份、自存 1 份。
④ 调查后,公司科技部组织提出处置措施,明确返工或返修处置意见、完成时间,由公司科技部经理审批。
⑤ 经批准的处置意见由项目现场经理组织实施,公司工程部派人对处置过程进行监督,公司质量保证部派人按设计图纸、国家相应的规范、地方标准重新检验,验证合格后关闭。
6.严重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1)分公司直管项目严重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① 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会同质检员进行标识,记录不合格的部位、发生时间、有关责任人员,24 小时内上报分公司质量部门,质量部门接到报告后当日上报分公司主管领导,同时报告公司质量保证部。 ② 公司质量保证部接到报告后,当日向公司总工、主管副经理(生产)汇报,并由公司总工作出批示,公司质量保证部根据公司总工批示派人参加调查。 ③ 分公司生产副经理在事故发生三日内组织分公司总工、工程部门、技术部门、 质量部门负责人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④ 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由分公司质量部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⑤ 《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分公司质量部门发项目经理部 1 份、工程部门、技术部门、分公司总工程师、副总经理各 1 份、自存 1 份,报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各 1份、业主或监理 1 份。
⑥ 分公司总工针对严重质量事故发生情况组织制定专项处置方案及纠正措施,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分公司质量部门发项目部 2 份,分公司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质量部门、公司科技部、公司质量保证部各 1 份。
⑦ 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由分公司工程部门和项目经理组织按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返工或返修。
⑧ 返工或返修后,分公司质量部门组织人员进行跟踪验证,直到关闭为止,验证报告及时报公司质量保证部备案。
⑨ 分公司质量部门应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及商务处理方案, 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报公司质量保证部备案。
(2)公司直管项目严重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① 施工过程中出现严重质量事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保护好现场,会同质
检员进行标识,记录不合格的部位、发生时间、有关责任人员,24 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由公司质量保证部报公司总工、主管副经理(生产)。
② 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人组织公司科技部、工程部和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项目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③ 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公司质量保证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④ 《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公司质量保证部发项目经理部 1 份、公司工程部、科技部各 1 份、自存 1 份,报公司总经理 1 份、业主或监理 1 份。
⑤ 公司科技部针对严重质量事故发生情况制定专项处置方案,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业主或监理及设计确认后发项目 2 份,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工程项目管理部各 1 份,报公司总工程师和业主或监理及设计各 1 份。
⑥ 审批后的处置方案,由公司工程部负责人监督项目实施,公司质量保证部负责人负责跟踪验证,直到关闭为止。
⑦ 公司质量保证部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及商务处理方案,经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批准后实施。
7.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1)分公司直管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① 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派人保护好事故现场,作好记录和标识,于 24 小时内上报分公司和公司质量保证部,当日由公司质量保证部报告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生产)、公司总工,分公司质量部门报告分公司经理、生产副经理。
② 事故发生 3 日内由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或其授权人按《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组织公司总工、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分公司、项目经理部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③ 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公司质量保证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④ 《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公司质量保证部发项目经理部 1 份、分公司、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科技部各 1 份、自存 1 份,报公司副总经理(生产)1 份、业主或监理 1份。
⑤ 公司总工针对事故情况组织编制纠正措施和处置方案,经公司总工审批后,发项目部 2 份,分公司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工程部门、技术部门、质量部门、公司总工程师、科技部、质量保证部、工程部各 1 份。
⑥ 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及纠正措施,由公司工程部派人监督分公司工程部门和项目经理部共同组织实施。
⑦ 按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实施后,由分公司质量部门负责人进行跟踪验证,直至关闭为止,验证报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一份备案。
⑧ 质量保证部应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及商务处理方案,经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批准后实施。
(2)公司直管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报告
① 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派人保护好事故现场,作好记录和标识,于 24 小时内上报公司质量保证部。当日由质量保证部报公司告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生产)。
② 事故发生 3 日内由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或其授权人按《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组织公司总工、公司质量保证部、科技部、项目经理
部等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
③ 调查事故发生过程、影响程度、事故责任、事故性质、事故损失、事故产生原因后,公司质量保证部提出《质量事故通知单》。
④ 《质量事故通知单》由公司质量保证部发项目经理部 1 份、公司工程部、科技部各 1 份、自存 1 份,报公司总经理 1 份、业主或监理 1 份。
⑤ 针对事故情况由公司科技部组织编制纠正措施和处置方案,经公司总工审批 后,发项目部 2 份,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总工程师、科技部、质量保证部、工程项目管理部各 1 份。
⑥ 审批后的处置方案及纠正措施,由公司工程部会同项目部共同组织实施。 ⑦ 按处置方案和纠正措施实施后,由质量保证部进行跟踪验证,直至关闭为止。 ⑧ 公司质量保证部应根据事故原因及责任分析,提出对责任人及商务处理方案, 经公司副总经理(生产)批准后实施。
吉安六星庐贤雅居项目部 2014.2.9
第二篇: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1.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1.1 质量事故含义: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计、施工、调试及设备等原因,影响设备寿命,降低设备安全性或造成永久性重大缺陷,影响原有的使用功能,造成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均称为质量事故。
1.2质量事故分类
1.2.1 记录事故:在施工中一次返工损失较少,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
1.2.2 一般事故:在施工中一次返工损失较大,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
1.2.3 重大事故:在施工中一次返工损失大,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1级,100万~300万为2级,30万~100万为3级,10万~30万为4级。
1.2.4 发生以下情况者,不计其直接经济损失,均为重大质量事故: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
1.2.5 专题质量问题:
1.2.5.1 工程的主要设备因制造、设计、安装、调试或运行的原因,造成需返厂处理或现场返修处理的时间超过10天者,均称为主要质量问题,应视为重大质量事故,并写出书面报告。
1.2.5.2 由于设备制造、设计、安装、调试或运行的原因,造成虽未返厂处理,但现场返修处理在十天内者可称为一般材料设备质量问题,视为一般质量事故。
2. 质量事故及专题质量问题报告制度
2.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调查分析,在分析会后五日内填写质量事故报表,内容见附表1-4,待事故处理完后及时填报附表1-4
2.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在事故或问题发生后立即以电报或传真报内蒙古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应统一上报公司质量技术部。
2.2.1主要结构开裂严重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2.2.2由于设备制造、设计、调试或运行的原因,发生的主要专题质量问题。
2.3 一般质量事故及设备材料专题质量问题(包括设计、调试、运行),应在调查分析会后,填写附表1-1 1-2 1-3,随质量季报一并报送。
2.4 受局质监中心监督的工程,在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后,事故责任单位应及时向工程质监站报告,工程质监站应在48小时内先行电话汇报事故情况,待分析处理后再正式填表一式二份报中心站。
2.5 发生记录质量事故也应及时召开分析会,会后填写质量事故报表,其报表留工程公司、项目部、专业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存查。
上述有关报告、报表施工单位在向上级上报时也同时报送该工程的质监站。
3.质量事故分析
3.1发生事故原因分类(按电力部文件)
3.1.1 违反基本建设程序
3.1.2 勘察设计错误
3.1.3施工方法错误
3.1.4 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要求
3.1.5 其他
3.2 返工损失金额的计算
返工损失费=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可拆下重复利用的材料价值
3.3 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组织事故分析会
3.3.1 记录事故:由项目部、专业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其责任单位、施工班组召开事故分析会,并记录在案。
3.3.2 一般事故:由公司质量技术部组织项目部、专业公司主管质量总工、质量管理部门、责任单位、施工班组召开事故分析会。
3.3.3 重大事故:应由建设单位(业主)组织质监站、监理、施工及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
3.3.4 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重大质量事故,可提前由项目部(专业公司)经理组织召开内部事故分析会,并通知公司质量技术部参加,以便在业主召开的分析会上提供有关资料。
3.3.5 分析会应分析的内容:
事故情况(经过)、主要原因、事故处理措施,估算直接经济损失,发生事故的项目、系统、部位、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当事人(班组),今后防止事故改进措施(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
3.3.6 凡是事故分析会查不出具体的事故责任者时其事故责任者被罚款项均由责任单位领导承担,从工资中扣除被罚金额。
4.质量事故的处理规定
4.1 记录事故:由项目部或专业分公司自行制定实施细则,尚无细则的单位可参照执行以下规定:
4.1.1 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1~2%的罚款,最高罚款金额500元。
4.1.2 对质量事故责任单位(专业公司、施工班组),按质量专业综合考核办法扣1~2分。
4.1.3 项目部以文件方式在本单位内通报批评。
4.1.4 公司质量技术部对项目部、专业公司质量检查考核时,复核上述处理规定是否实施。
4.1.5 对责任单位、部门的主要领导处以直接经济损失的0.5~1%的罚款,最高罚款金额250元。
4.2 一般事故:由公司生产经理或主管质量工作的总工负责组织公司质量技术部、质监委(项目部等)研究决定:
4.2.1 对事故责任者处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0.5~1%的罚款,最高金额1000元。
4.2.2 质量技术部以文件方式在全公司内通报批评。
4.2.3 对事故责任单位按公司质量专业综合考核办法扣罚2~5分。
4.2.4 对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主要负责人,按公司对项目部经理考核办法扣分并处以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0.25~5%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为500元。
4.3 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由业主(建设单位)、施工部位、质监站参加的分析会确定质量事故责任单位及事故责任人,属于我公司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由公司生产经理或总工主持质监委及质量技术部按下列原则处理。
4.3.1 对事故责任人处以罚款,其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在10~50万按0.2~0.6%处罚;直接经济损失金额50万以上按0.1~0.3%处罚,最大罚款金额为2000元。
4.3.2 局质监中心监检的工程,由公司质量技术部将处理结果报送质监站。
4.3.3 事故责任单位按公司质量专业综合考核办法扣5~10分。
4.3.4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按公司对项目部经理考核办法(合同)的规定扣分并处以事故直接经济损失0.1~0.3%的罚款,最高罚款金额为1000元。
4.3.5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无论是责任单位、个人还是责任领导均取消评选当年的一切荣誉称号的资格。
4.3.6 公司质量技术部以文件形式在全公司范围内通报批评。
4.4 隐瞒事故的处理规定
发生质量事故及主要质量问题后,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态度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虚报、假报、夸大,不得少报直接经济损失,以大化小,以小化了,以此摆脱承担质量事故的责任,对于少数隐瞒不报或虚报的责任单位、领导及个人,必须给予严肃处理。
4.4.1 发生质量事故后,长期隐瞒质量事故不报,被他人举报、揭发或上级主管部门查出,核实证据确认后,对事故责任单位罚款:每起重大事故3万元,每起一般事故1万元,对责任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按质量事故处理规定的两倍金额罚款。
4.4.2 发现少报直接经济损失、虚报质量事故的真相,降低事故等级,一经核实查出后,对事故责任单位:每起应为重大事故虚报为一般事故的罚款1万元,每起应为一般事故虚报为记录事故的罚款5千元,对责任领导及事故责任者罚款100~500元。
4.4.3 对上述隐瞒或虚报质量事故的单位及领导均以文件方式通报批评。
4.5 对举报隐瞒质量事故者的奖励规定
本着对国家对企业负责的精神,公司全体职工均有权揭发举报隐瞒事故、虚报事故的违纪现象,有义务协助公司做好质量管理工作,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
4.5.1 凡是揭发举报事故责任单位一起隐瞒重大质量事故,经核实并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处罚后,给予1000元的奖励。
4.5.2 凡是揭发举报事故责任单位一起隐瞒一般质量事故者,经核实并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处罚后,给予600元的奖励。
4.5.3 凡是揭发举报一起虚报质量事故(或虚报直接经济损失)者,经核实并给予事故责任单位处罚后,给予200~400元的奖励。
4.5.4 揭发举报者应说明发生事故的项目、部位、经过、损失情况、责任者、联系方法、电话等。
4.5.5 公司质量技术部受理有关揭发举报事项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为揭发举报人保密。
重大质量事故报表
附表Ⅰ-4(1)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制表:
重大质量事故报表
附表Ⅰ-4(2)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报单位: 单位负责人: 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