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时间:2024.5.15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为加强项目部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质量事故的范围及类别。

1、一般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

2、严重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3、重大质量事故: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二、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1、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现部门应于当天立即填报质量事故单,报送质量检验部门,不得隐瞒。 质量检验部门收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初步查明事故原因,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 单位负责人在调查的基础上,召集会议,对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确定事故原因及责任者,责成责任部门认真总结事故教训,制定和落实纠正措施。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一般规定在三天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在一周内写出质量事故书面报告,送上级主管部门。 重大质量事故的全部材料,汇总后作为产品质量档案归档保存。

2、质量事故调查 项目经理在事故发生的三天内,需组织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深入现场查清事实,分析质量事故发生原因。 一般事故由项目经理部组织施工、技术、质量监察人员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严重质量事故由公司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行政主管部门。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提交的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4、质量事故处理

(1)质量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罚不放过、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2)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 一般质量事故由经理部组织评审,技术负责人提出处置方案,经项目经理审批后并组织实施备案。 (3)对工程中发生的严重质量事故,项目部质检员按规定上报上级部门,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调查、分析、评审、提出处置方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当发生10万元以上重大质量事故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执行。 (5)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

5、质量事故处罚

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部门必须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上报主管部门,对于直接责任者要给予处罚。 (1)凡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或政府监督部门以及新闻媒体对工程质量进行投诉或曝光的,每发生一起,罚责任人(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各500~3000元。 (2)质检员对玩忽职守、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和违章作业的有权制止,并根据情节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负责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3)质检员检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可对责任部门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施工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各处500~1000元罚款,并填写《工程质量问题罚款通知单》,递交经理部有关部门处理。 (4)应填写工程检查证的工程没填写或填写不全者;工程未检查填写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者;原材料、成品无产品合格证或试验报告单及现场原材料不做标识或标识不全者;涂改、伪造试验报告单者;检验、试验和测量设备未建台帐或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者,对责任人均处以500~2000元罚款。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除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篇: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

(一)质量信息

项目部及时传递可靠的工程质量信息到公司工程质量信息网。

(二)凡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或达不到本工程所采用的质量标准,一般需作返工、加固处理的均构成工程质量事故。

(三)根据铁道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的规定,向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大事故、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 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

(3) 直接导致试运营线路或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特别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 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

(3)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重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很大影响。

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

(2)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

(3)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行车安全大事故、险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较大影响。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 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

(2) 直接导致运营线路发生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和安全产生影响。

(四)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必须在2小时内向项目部安质部报告,并通知有关领导及质量安全领导小组。安质部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提出书面报告。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工程质量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 事故原因初步分析;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 事故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 事故报告单位。

(五)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尽快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到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1)查明事故发生的过程、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和原因;

(2)组织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性质、责任单位、责任人;

(4)提出工程处理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部门、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提出事故调查报告。

(六)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1、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必须首先抢救人员脱离险境,其次是保护现场,待事故查明原因后方可复工;

2、发生事故后,轻伤24小时内,架子队必须报项目部,由项目经理部派人一起分析事故;重伤必须24小时内报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派专人来项目,并报县以上法院,由法院派人、集团公司派人与指挥部一起分析事故,查明并处理事故,责任事故要追查和处罚;

3、事故苗头和事故分析必须遵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即“找不出原因、查不出教训、落实不了责任、提不出处理意见”不放过),并认真、严肃做好记录。

4、事故一旦确定为工伤,必须填写《事故报告》表,项目部和公司都要存档,为今后受伤者及其家属享受劳保待遇提供原始资料。

(七)质量报表

项目部填报《工程质量及事故情况》、《质量评定项目明细表》,统计季年质量报表,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分别于季末当月20日报公司安全质量部。

项目部对每季及年质量报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对策,制定预防措施。

(八)质量总结

项目部在上半年和年终对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报告,于当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报集团公司安质部。

(九)质量专报

项目部及时将重大质量信息,包括质量问题、质量动态、工程获奖情况、工程项目验收评定结果等,形成质量专报,上报公司安质部。

(十)工程质量快报制度。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指挥部、公司和建设单位、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通知设计、监理单位驻现场有关人员。一般质量事故三天上报公司。

事故应在三天内出具事故快报,填写《工程质量及事故报告表》逐级报告上述有关单位和部门。

(十一)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后,应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十二)因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时,除按第三条规定办理外,还应按国家和相关行业劳动安全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事故处理要按“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上级批复。

(十三)发生情节严重的质量事故,尤其是发生危及铁路行车安全及社会影响较大的质量事故,主管领导在事故发生一日内将事故原因及危害程度详细报公司主管领导和安质部。

(十四)对事故的分析,要首先从事故的源头抓起,认真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并落实到责任人,根据事故造成的后果提出处理意见。

(十五)确定事故的原因后,认真吸取教训并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

(十六)把事故分析及处理的全过程打印成文,做好记录。 (十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论处。

1、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隐瞒不报而擅自处理者。

2、事故发生后提供伪证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3、有意缩小事故返工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更多相关推荐: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制度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统计和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事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对已发生的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进行调查、分析,落实防范设施,并按法规要求逐级报告,为建立正常的生产秩序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事故调查处理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在本公司建立一个有效的事故事件处理机制对发生的事故事件尽可能快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最新)

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为建立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使发生的事故得到及时的控制和正确的处理,降低事故产生的影响,根据国家、行业的有关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维护企业的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制定本制度一事故的分类与等级1火灾事故指因失火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火灾事故分为重大火灾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条目的为了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减少经济损失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市场职工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态的扩大并保护好现场不得隐瞒和故意拖延立即向市场主要领导或安全保卫科报告2市场负责人值班人员安全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赶到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一目的为保护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在意外情况发生时抢救队员和全体员工能有条不紊地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及时地抢救伤员最大限度地降低伤亡伤害程度二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所属范围内及项目经理部...

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

第一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为加强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交通部省交通厅市政府市安监办市交委关于事故报告和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115号)

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115号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经20xx年5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9月1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锅炉...

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42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gt罚款处罚暂行规定gt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xx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释义

国务院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解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年月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公布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月日起施行目前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抓紧贯彻落实条例的相关准备工作针对...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39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