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期财务报告比较与衔接精解
主讲老师:王昌锐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第一节 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新旧准则之间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与旧准则比,没有实质性变化。
第三节 新旧准则的具体比较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一)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编报要求
新准则规定,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二)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新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还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三)中期财务报告附注
新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1)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3)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者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的,应当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者金额异常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期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者已批准但尚未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中期资产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者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者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5)和(10)有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者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本中期(或者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四)重要性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报告各中期财务报表项目时,对项目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不应以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中期会计计量与年度财务数据相比,可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估计,但是,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相关的重要信息。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确认和计量
(一)一致性原则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且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将在年度财务报表中采用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二)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新准则规定,中期会计计量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财务报告的频率不应当影响年度结果的计量。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在以后中期发生了会计估计变更的,以后中期财务报表应当反映该会计估计变更后的金额,但对以前中期财务报表项目金额不作调整。同时,该会计估计变更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三)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取得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规定,企业取得的季节性、周期性或者偶然性收入,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计或者递延,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计或者递延的除外。
(四)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的确认与计量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
(五)中期会计政策变更的处理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中期发生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并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能够合理确定、且涉及本会计年度以前中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数字的,应当予以追溯调整,视同该会计政策在整个会计年度一贯采用;同时,上年度可比财务报表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第四节 新旧准则的衔接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对于首次按照新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企业,如果该企业在以前年度没有编制可比中期(包括可比中期和可比年初至可比中期末)的财务报表,则在该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可以不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
(2)企业以前年度编制中期财务报告的,则在首次采用新准则的年度所提供的中期财务报告中,应当提供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表。如果上年度可比中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新准则不相符的,还应当作追溯调整。从按照新准则编制中期财务报表的第二年起,应当提供新准则规定的所有可比中期的财务报表。
(3)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及其应用指南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上年度比较中期财务报告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一并作相应调整。
(4)对于首份中期财务报告的“年初余额”、“上期金额”,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会计准则》第五条至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相关项目进行追溯调整。
第五节 新准则对企业的影响
首先,新准则要求在中期利润表中增加披露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这样有利于投资者直观了解企业的盈利状况和盈利能力,从而有利于其进行投资决策。其次,新准则对中期报告的格式、内容、披露要求,以及编制中应当遵循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了严格的规范,这样有利于编报者严格按照规范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另外,受其他准则执行的影响,中期财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将越来越可靠,不同行业之间、我国与执行国际会计准则国家之间的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将越来越具有可比性。
第二篇:中期财务报告比较与衔接精解部分练习题
中期财务报告比较与衔接精解随堂练习
总分:100.0 分 答卷时间【15 分钟】 还剩【0:06:30 还有不到20分钟了,加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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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项选择题
(本题型共3题,每小题25分,共75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至少有两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部分( )。
A.资产负债表
B.利润表
C.现金流量表
D.附注
A B C D E F
2.
下列关于上市公司中期报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中期会计计量应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
B.中期报告中应同时提供合并报表和母公司报表
C.对中期报表项目进行重要性判断应以预计的年度数据为基础
D.中期报表中各会计要素的确认与计量标准应与年度报表相一致
A B C D E F
3.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中期财务报告是指( )。
A.年报
B.半年报告
C.季度报告
D.月度报告
A B C D E F
二、判断题
(本题型共1题,每小题25分,共25分。)
1.
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待摊的除外。( )
对 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