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 :第七章 中期财务报告

第七章  中期财务报告与分部报告

一、单项选择题

 

1、对于分部报告来说,下列不需要披露的信息是(  C  )。

    A.分部资产                        B.分部负债

C.分部股东权益                    D.分部收入

2、如果集团某分部的收入、资产和营业利润均占整个集团的(  C  )以上,就没有必要提供分部报表。

    A.10%          B.75%      C.90%        D.20%

3、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中期财务报表的是(  D  )。

A.月度报表                        B.季度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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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分析

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期财务报告问题似乎并未引起人们的特别重视与兴趣。尽管西方个别国家实行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已有多年,但多数国家、特别是这些国家的会计界是近年才开始对此议题感兴趣并将其列入议事日程的。关于中期财务报告的各种问题,各国规定不尽一致,但其中最引人注意的是多久编制一次中期财务报告:美国上市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通常与公司的季度报告合编,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规定上市公司应公告季度报告;加拿大、巴西、法国等国也是按季度编报;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我国香港地区则选择按半年编报。

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制度始自19xx年5月证监会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及随后19xx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此后该准则于19xx年和1998历经了两次修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

11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

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期财务报告准则》

一义务。我国传统上编制的会计月报、季报实际上也是一种中期财务报告,但从其编制的目的、依据的理论基础、确认计量的原则以及编制的方法等方面来看,都与真正意义上的中期财务报告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财务中期报告的相关理论、主要内容和编制中的特殊问题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在引述国内外主流观点的同时提出自己的看法,最终得出对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理论和实务发展的建议。

一、 中期报告的相关理论问题

(—)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及由此引发的理论问题

为什么要编制中期财务报告,其目的主要是什么?对此人们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认识认为,中报的目的与年报一样,是为了提供一个特定期间内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差别不过是缩短了期间,加快了报告的频率。在这种认识下,中期财务报告信息着眼于过去,着重如何真实反映企业过去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强调的是客观性、可靠性和反映经济现实。另外一种认识认为,中期财务报告的目的主要是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帮助其预测企业年度内未来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中期财务报告信息应着眼于未来,着重如何有助于投资者、债权人对企业的未来作出正确的分析,强调的是相关性和提供预测信息。不同的目的导致了不同的理论观点与方法。较具代表性的有两种观点:独立观和一体观。 独立观是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中期终了,编制中期财务报告时,其会计估计、成本费用分配、递延和应计项目的处理等基本采用与编制年度报告相一致的原则和标准,不对有关费用进行均衡化。英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中期财务报告依据的理论基础是独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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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 :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及原则

中期财务报告

一、中期财务报告及其构成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构成

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附注。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一)中期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2.遵循重要性原则

(1)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2)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应当保证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具体分析和职业判断。

3.遵循及时性原则

(二)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1.上年度编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且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也应当与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一致。但当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有新的规定除外。企业在报告中期内新增子公司的,在中期期末就应当将该子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中。

2.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包括当年子公司处置前的相关财务信息。

3.企业在报告中期内新增子公司的,在中期末就应当将该子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4.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如果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除了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提供了母公司财务报表,那么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除了应当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也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三)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财务报表: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是指上年度可比本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本中期末的利润表); (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本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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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 :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要求

(一)中期财务报告编制应遵循的原则

1.遵循与年度财务报告相一致的会计政策原则

2.遵循重要性原则

(1)重要性程度的判断应当以中期财务数据为基础,而不得以预计的年度财务数据为基础

(2)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应当保证中期财务报告包括了与理解企业中期末财务状况和中期经营成果及其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

(3)重要性程度的判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和职业判断。

3.遵循及时性原则

(二)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编报要求

企业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

1.上年度编报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其中期财务报告中也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而且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合并原则、编制方法和合并报表的格式与内容等也应当与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相一致。但当年新企业会计准则有新的规定除外。

2.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应包括当年子公司处置前的相关财务信息。

3.企业在报告中期内新增子公司的,在中期末就应当将该子公司财务报表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4.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如果在上年度财务报告中除了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提供了母公司财务报表,那么在其中期财务报告中除了应当提供合并财务报表之外,也应当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

(三)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在中期财务报告中,企业应当提供以下比较财务报表:(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其中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是指上年度可比中期的利润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中期末的利润表);(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上年可比本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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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 :32中期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比较与分析

20xx年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下称新准则),是在20xx年原准则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进行修订后发布的。

一、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中期是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根据定义可以看出,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等都属于中期财务报告。

(二)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1

1.个别报表要求。 ;

(1)中期财务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附注,其格式和内容应当与上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

(2)如果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改的,中期财务报表应当按照修改后的报表格式和内容编制;

(3)中期利润表中要单独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2.合并报表的要求。

上年度编制和报告了合并财务报表,或上年度编制和报告了合并财务报表及母公司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和报告同类报表,除非报告中间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范围的子公司。

3.比较报表的要求。

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规定提供的比较财务报表是:

(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未的资产负债表;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2)如果当年新施行的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格式和内容作了修

改,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也应当作相应调整。

【例1】20xx年第3季度财务报告应当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的内容 如下:

上年度中期会计报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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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 :中期财务报告比较与衔接精解

中期财务报告比较与衔接精解

主讲老师:王昌锐

中期财务报告,是指以中期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告,包括月度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也包括年初至本中期末的财务报告。

第一节  新准则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新旧准则之间的主要变化

新准则与旧准则比,没有实质性变化。

第三节  新旧准则的具体比较

一、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

(一)中期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的编报要求

新准则规定,上年度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中期期末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除了包括合并财务报表,还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的,中期财务报告也应当包括母公司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了合并财务报表,但报告中期内处置了所有应当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中期财务报告只需提供母公司财务报表,但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仍应当包括合并财务报表,上年度可比中期没有子公司的除外。

(二)比较财务报表编制要求

新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比较财务报表:(1)本中期末的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度末的资产负债表。(2)本中期的利润表、年初至本中期末的利润表以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利润表。(3)年初至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年初至可比本中期末的现金流量表。

新准则还规定,财务报表项目在报告中期作了调整或者修订的,上年度比较财务报表项目有关金额应当按照本年度中期财务报表的要求重新分类,并在附注中说明重新分类的原因及其内容,无法重新分类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不能重新分类的原因。

(三)中期财务报告附注

新准则规定,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应当以年初至本中期末为基础编制,披露自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发生的,有助于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变化情况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对于理解本中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关的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也应当在附注中作相应披露。

中期财务报告中的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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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 :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研究

我国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研究 赵正萍

一、我国现行中期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期财务报告披露不够充分

1.不按照现行规定充分披露中期信息。许多上市公司的重

要财务信息不披露或者简要披露,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

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也使公司的名誉在公众心中下降。

2.不能充分披露一些特殊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很多上市

公司没有披露比较财务报表或没有按照规定披露比较财务报

表,一些重大事项与其他长期资产合并披露。

(二)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格式、内容都存在较大问题

1.附注格式不规范,漏写甚至不写重要事项。某些中期财

务报告附注的格式出现了严重的问题。存在不计或者少计准

备、费用,掩盖或忽略重要信息的情况。

2.内容太深,不能满足不同层次的投资者。上市公司财务

报告的篇幅都是一版左右,篇幅过大,专业俗语较强、内容较

深,一般投资者难以弄懂。

(三)信息的可靠性较差

1.资本市场本身的制度运作机制存在缺陷。由于制度建设

滞后或制度监控运作机制的不完善,使得某些上市公司在自

己经营不善的状态下,用欺骗手段披露虚假的财务信息,从而

给广大的中小投资者造成损失。

2.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给法律监控带来困难。我国证券

监管部门依据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进

行披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约束了大多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

披露的行为,即便如此,如果不去强化运作实施,同样不能达

到其有效控制的作用。

3.虚假陈述。近年来,不少上市公司或利用虚构交易或事

项,或采用违反会计制度的处理方法等手段,在中期财务报告

中进行虚假陈述,以达到欺骗投资者、获得某种利益的目的。

二、改进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的对策及建议

(一)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应充分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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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八 :第一章分部报告与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章 分部报告与中期财务报告

第一节 分部报告

一、分部报告概述

《企业会计准则——分部报告》主要规范了企业分部报告的编制方法和应披露的信息,有助于保证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

二、报告分部的确定

企业在披露分部信息时,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

(一)业务分部的确定

业务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提供单项或一组相关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其他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业务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1.各单项产品或劳务的性质

2.生产过程的性质

3.产品或劳务的客户类型

4.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方式

5.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受法律、行政法规的影响

(二)地区分部的确定

地区分部是指企业内可区分的、能够在一个特定的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该组成部分承担了不同于在其他经济环境内提供产品或劳务的组成部分的风险和报酬。 企业在确定地区分部时,应当结合企业内部管理要求,并考虑下列因素:

1.所处经济、政治环境的相似性

2.在不同地区经营之间的关系

3.经营的接近程度大小

4.与某一特定地区经营相关的特定风险

5.外汇管理规定

6.外汇风险

(三)报告分部的确定

1.重要性标准的判断

报告分部是指符合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定义,按规定应予披露的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报告分部的确定应当以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为基础,当业务分部或地区分部的大部分收入是对外交易收入,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应当将其确定为报告分部:

(1)该分部的分部收入占所有分部收入合计的10%或者以上。

(2)该分部的分部利润(亏损)的绝对额,占所有盈利分部利润合计额或者所有亏损分部亏损合计额的绝对额两者中较大者的10%或者以上。

(3)该分部的分部资产占所有分部资产合计额的10%或者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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