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重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为了做好依法治校的工作,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及学校财产和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秩序,创办平安校园,特制定此制度,让人人明确责任,使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迅速、准确地向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报告学校发生的重大事件信息,为学校领导及时掌握情况和指导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是各职能门,班主任的一项重要职责。为规范我校重大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安全事件信息报告的内容范围系指在学校内发生与师生利害、学校声誉相关的各种安全重大事件。
第三条:报告程序
事件发生后,事件单位的部门或班主任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学生安全的副校长报告,副校长接到报告后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尽快向校长报告。对于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危重(或传染性)疾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败坏声誉等紧急事件,部门负责人和班主任要在第一时间内将第一信息分别同时报告分管领导和校长,然后再对情况进一步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并将结果上报教育局。
第四条
依照学校行政值日和值周制度,凡参加值日、值周的领导和教师在值班期间遇到的学生突发事件均要在最短时间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学校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和校长,同时要做好记录。
第五条
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六条:事故性质报告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报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
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事故级别报告
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根据事故的级别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学校发生无人员死亡,重伤1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下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4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二)重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人或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后,学校应当在2小时内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4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三)重特大事故。学校发生死亡3人或重伤10人或财产损失5万元以上的安全事故,学校应当在其知道事故发生时,立即通过电话或口头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报告,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事故处理结束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结案报告。
第八条:报告形式
报告分当面报告、电话报告和书面报告三种。凡重大事件均要求报告人要有书面报告。对于涉及学生人身安全、危重疾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等紧急事件要求要在第一时间内用最快的方式报告。
第九条:报告内容
报告要清楚时间、地点、事件主要人物、事件经过、应急措施、初步原因、联系人及有效联系电话。
第十条:责任追究
凡对学生中发生的各类事件特别是负面事件故意隐瞒不报、谎报、少报、漏报或在规定时间内不上报的,一切后果均由事件单位和相关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报告电话
教育局安稳办苏志业主任:手机135xxxxxxxx 安稳办电话7215360 学校熊庭富校长:手机137xxxxxxxx
主管安全谭文瑜副校长:手机137xxxxxxxx
政教朱德富副校长:手机137xxxxxxxx
政教张盛欧主任:手机137xxxxxxxx
报警电话:110
火警电话:119
急救电话:120
交通报警电话:
浪平中学 20xx年3月20日 122
第二篇:消防信息报告、报警制度
消防信息报告、报警制度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学校消防信息报告、报警制度:
一、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
二、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学校发生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二)治安(刑事)事故。学校发生治安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三)食品中毒事故。学校发生食品中毒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拨打急救电话
“120” ,向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在求援施救的同时,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其它事故(意外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学校发生其它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由学校负责人再按层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四、安全事故报告的必要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采取的施救措施、事故发生的初步原因。